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要點及相關作業須知

法規名稱
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要點及相關作業須知
公(發)布時間
2003年02月06日
最新修正時間
2006年11月16日
上稿時間
2009年01月13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以推廣太陽能利用,增加再生能源供應,節約傳統能源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太陽能熱水系統之推廣獎勵,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作業須知之規定。
三、本要點以經濟部能源局為執行單位;執行單位得委託相關機構執行本要點所定事項。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指以集熱器吸收太陽能之系統,並將之應用於熱水或乾燥等之相關設備。
()製造供應廠商:製造生產或輸入供應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廠商。
()安裝銷售廠商:經銷、安裝或委託製造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廠商。
()廠商:指製造供應廠商及安裝銷售廠商。
五、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購置並使用經本部認可之合格廠商安裝之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用戶。
前項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以新品為限。
六、申請認可為合格製造供應廠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依法取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者,免檢附工廠登記證。
()置有三名以上經執行單位委託之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之技術人員。
()編有施工技術手冊及系統設計規劃書。
申請認可為合格安裝銷售廠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依法取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置有一名以上經執行單位委託之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之技術人員。
()編有施工技術手冊及系統設計規劃書。
七、申請認可為合格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性能及規格應符合執行單位訂定之標準。
()太陽能集熱器係由通過國際標準規範ISO9001ISO9002或相當品質驗證之製造供應廠商生產。
八、臺灣本島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用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面積,依下列計算基準補助:
()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真空管式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元。
()其他型式之集熱器:由本部核定之。
離島地區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用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面積,依下列計算基準補助:
()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三千元。
()真空管式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三千元。
()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其他型式之集熱器:由本部核定之。
九、用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齊申請書表,向執行單位提出,執行單位應按申請之先後依序進行審查,並將審查之結果通知申請者。
申請案件經審核駁回者,用戶得於一個月內提出補充說明;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撤回原補助之申請。
第一項申請案件至當年度補助款之法定預算用罄之日起,即停止補助;已申請未獲補助用戶,得列為下年度優先補助之對象。
執行單位執行本要點相關案件之審查,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者之日止,不得逾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十、用戶之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者,應依申請書內容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並履行其內之負擔條款;竣工後應填送完工報告書及有關文件,向執行單位申請撥款,執行單位於審核後撥付補助款。
經審核通過補助案之用戶於核准日起逾六個月未申請撥款者,視為撤回原補助之申請。
十一、經認可合格之製造供應、安裝銷售廠商應分別填具承諾書,承諾下列事項;其承諾書格式,由執行單位定之:
()受補助之太陽能熱水系統均依執行單位規定之格式及材質標示集熱器認可編號及產品服務資訊。
()受補助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無法為正常之使用時,安裝銷售廠商應負責修復;安裝銷售廠商不為或不能修復時,其製造供應廠商應承擔該產品修復之義務。
()其他經執行單位規定應承諾事項。
經認可之合格廠商不履行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義務,本部及執行單位得視情節輕重,分別廢止該合格廠商或產品之認可。
安裝銷售廠商對用戶申請補助之案件,於用印前,應確實查核其填載內容,不得有虛偽不實;申請案件經審核發現有申請表單填載內容虛偽不實者,本部及執行單位得視情節輕重及違規情形,撤銷合格廠商之認可。
經依第二項、前項及第十二點第六款廢止或撤銷認可之廠商或產品,於廢止或撤銷後一年內不得再提出認可之申請。
十二、經認可之合格廠商或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部及執行單位分別廢止該合格廠商或產品認可:
()喪失第六點所需具備之條件,經本部限期改善,仍不遵行者。
()喪失第七點所需具備條件者。
()廠商銷售之產品冒用合格產品編號者。
()經指定抽驗之產品經複測仍不合格或拒絕抽驗者。
()廠商或產品之不良紀錄超過主管機關所訂之規定者。
()貼或未依規定粘貼合格產品認可編號或未給予用戶產品服務資訊,同一年度內累計紀錄達六件者。
十三、執行單位得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利用情形;受補助之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
()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而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執行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十五、依本要點經本部、執行單位認可為合格製造供應廠商、合格安裝銷售廠商、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或本要點修訂前已依規定填具承諾書而繼續有效之合格廠商及產品認可證書,其有效期限均至本要點廢止之日止。
為因應本要點之修訂,前已填具承諾書之製造供應廠商或安裝銷售廠商,應於本要點修訂實施後四個月內,填具修正版承諾書送執行單位存查。
未依前項填具修正版承諾書之合格廠商,有關廠商及產品合格認可之廢止或撤銷,依原簽署之承諾書內容辦理。
十六、執行單位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以書面或召集會議方式針對補助款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之案件、廢止或撤銷認可之案件、申訴案件、廠商或產品被檢舉案件或其它與補助作業相關事項進行審查。
 
附件: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相關連結
※ 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要點及相關作業須知,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52&no=83&tp=2 (最後瀏覽日: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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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總說明 世界各國廢棄物管理發展趨勢,已由廢棄物處理轉為著重源頭管理。我國為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減輕環境負荷,建立永續利用社會,於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制定公布「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落實此一目標。 為帶動環境保護產品市場之發展,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之採購,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本國境內產生之再生資源或以一定比例以上再生資源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其中,應優先採購之環境保護產品、再生資源或再生產品應含再生資源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經會商有關機關,訂定「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其要點如下: 一、鑑於目前已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之再生資源及相關再生產品項目有限,故第一批應優先採購項目以環境保護產品為對象。 二、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以九十三年度「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之產品項目為基礎,並增列「堆肥」一項環境保護標章產品規格,後續將視再生資源公告項目、再生產品技術及市場供需機能等因素調整公告項目。 三、為有效執行政府應優先採購、平衡採購公告項目,並兼顧實際可供採購環境保護產品之品項與產品數量,特參酌九十三年度「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指定項目之分類方式,將指定應優先採購之環境保護產品項目,依據環境保護標章產品規格屬性整併為四大類十五項產品;整併後各單項產品之年度採購金額比例應至少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四、明定工程採購之附屬物品、材料、設備、機具,亦比照財務採購之優先採購方式(比例),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 條 文 說 明 主旨:公告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 明定本公告主旨。 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明定本公告法源依據。 公告事項: 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計四大類十五項產品,其應取得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之規格項目及年度採購金額比例,詳如附件。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附屬物品、材料、設備、機具如為附件所列環境保護產品項目之同等品者,應依附件年度採購金額比例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後實施。 明定第一批應優先採購對象為環境保護產品,訂定應優先採購產品項目、分類及各項目採購金額比例。茲考量實際執行優先採購之可行性、平衡採購項目並兼顧產品供應量,第一批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係參酌九十三年度「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指定項目定之,除增列策略性鼓勵採購之「堆肥」,另暫不納入資源回收再利用成效尚未釐清之「原生碳粉匣」;經篩選後依據環境保護標章產品規格屬性整併為四大類十五項產品。 明定工程採購之附屬物品、材料、設備、機具,為公告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之同等品者,亦應比照財務採購之優先採購方式(比例),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明定本公告實施日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發文字號:環署廢字第0940060342號 附件: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 主旨:公告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 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計四大類十五項產品,其應取得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之規格項目及年度採購金額比例,詳如附件。 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附屬物品、材料、設備、機具如為附件所列環境保護產品項目之同等品者,應依附件年度採購金額比例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三、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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