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於2010年12月13日以4:4的平手票數確立了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於Omega, S.A. v. Costco Wholesale Corporation案中關於著作權法109(a)條「第一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 並不適用於享有美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外國製造但未經授權於美國再販售之產品。
此案源於由知名瑞士鐘錶品牌Omega 於瑞士製造的手錶透過所謂「水貨」或「灰色市場」的途徑輾轉由一家名為ENE Limited的紐約公司所購得,而Costco自該公司購得手錶後於加州賣場以低於合法代理商的價格販售。然而,Omega雖對於該手錶於外國的初次販售給予授權,但並未授權該商品爾後輸入美國並由 Costco 販賣之行為。Omega乃對Costco提出侵權告訴,而此案所牽連的著作物即為手錶底面都刻有受美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歐米茄全球設計(Omega Globe Design)」字樣。
Costco則以著作權法第109(a)條作為抗辯,主張「第一次銷售原則」之規定,亦即Omega首次於外國販售該手錶之行為,已排除其對於後續散布、進口及未經授權之銷售等行為之侵權主張。第一審法院聽取Costco 之意見,Omega 乃上訴於第九巡迴法院。上訴法院對於「第一次銷售原則」之適用較為限縮,認為先前Quality King案的判決,並未使上訴法院對於「第109(a)條,只有當該主張涉及在美國國內製造受美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的重製物時,可以對抗第 106(3)條(公開散布權)及第602(a)條(輸入權)」之一般規定無效。換言之「第一次銷售原則」並不適用於銷售外國製造但未經授權於美國再販售的著作物或其合法重製物。而最高法院亦同意上訴法院的看法。此案的判決結果意味著作權人或合法代理商將可間接防止或控制於外國製造的真品(即水貨)未經授權輸入於美國市場。
韓國科學及資通訊部公布〈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並選定12個國家戰略技術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2年12月10日 韓國科學及資通訊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ICT, MSIT)於2022年10月28日發布了[1]「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National Strategic Technology Nurture Plan),同時選定12個國家戰略技術(national strategic technology)做為重點投資培育對象,其中包含半導體和顯示器、蓄電池(secondary cells)[2]、尖端移動技術(leading-edge mobility)、下世代核能、尖端生物科技、航太科技與海洋科技、氫能、網路安全、人工智慧、下世代通訊技術、尖端機器人技術與製造以及量子技術。 壹、韓國國家技術 除本文將提及以投資導向為主之國家戰略技術外,韓國尚有以技術保護導向為主之國家核心技術(national core technology)與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technology)。 韓國國家核心技術係規範於《防止產業技術外流及保護產業技術法》(The Act on Prevention of Divulgence and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以下簡稱產業技術保護法);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則規範於《加強保護國家高科技戰略產業競爭力特別措施法》(The Act on Special Measures for Reinforcement and Protection of Competitiveness of National Advanced Strategic Industries)(以下簡稱戰略產業法)。 韓國國家核心技術為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的上位概念,亦即,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係基於國家核心技術之基礎,再就對國家經濟與安全至關重要之技術進行篩選,故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之保護措施較國家核心技術更為嚴格。此外,《戰略產業法》屬《產業技術保護法》之特別法[3],因此,於涉及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產業時,《戰略產業法》之規定原則上優於其他法律,應優先適用《戰略產業法》。同時,因國家核心技術為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之上位概念,且《產業技術保護法》為《戰略產業法》之普通法,除《戰略產業法》另有規定外,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應適用《產業技術保護法》中關於國家核心技術之規定[4]。由上可知,韓國對涉及國家安全之技術給予全面且層級化之保護。以下再就兩項技術之規定簡要說明。 一、國家核心技術 如前所述,韓國國家核心技術係規範於《產業技術保護法》中,其旨在保護指定的產業技術,例如研發或生產所需的高科技資訊,以及防止具有高技術和經濟價值的國家核心技術洩露到國外[5]。並且,韓國將營業秘密與國家核心技術脫鉤,使技術持有人於洩漏國家核心技術時無法利用技術資訊是否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等理由卸責。 國家核心技術依《產業技術保護法》第9條第1項[6]等條項規定,係由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Ministry of Trade, Industry and Energy)與各技術的主管機關和業界討論後選定。按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2022年7月26日第2022-557號公告[7],目前韓國預計將國家核心技術新增至75項,包含半導體及顯示器等韓國具有領先地位之產業技術。 《產業技術保護法》要求國家核心技術之持有人於利用受管制的技術進行境外投資時,應先通知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且該技術如受國家補助,應先取得許可。該法於2019年修訂後,新增第36條第1項[8]之規定,明定任何向其他國家洩露國家核心技術之人得處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且得併科15億韓元以下之罰金[9]。 二、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technology) 韓國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係規範於《戰略產業法》[10],其於2022年2月3日頒布並於同年8月實施[11]。《戰略產業法》專門適用於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其依該法第2條[12]被定義為對國家經濟安全、出口和就業有重大影響的技術。目前韓國就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之項目仍在研議中,預計至少將包含半導體、蓄電池與顯示器[13]。 此外,相比於《產業技術保護法》,《戰略產業法》加強了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的保護措施。例如在《產業技術保護法》中,如持有人欲出口國家核心技術,僅有獲得政府研發補貼的技術持有人始須取得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之許可。然而在《戰略產業法》中,任何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的出口皆必須獲得許可。尤有甚者,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的持有主體還必須配備專職人員負責保密與競業條款之簽屬,以防止其技術洩漏至他國[14]。 綜上所述,國家核心技術與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皆係為達成技術保護之目的而受選定,與本次以投資導向所討論之國家戰略技術有別。 貳、國家戰略技術(national strategic technology)[15] 一、目的[16] 有鑑於各國皆增列與加強對於戰略技術的補助,韓國為維持其科技領域的領先地位,預計將於2027年將原有的3項領先於90%先進國家之技術(半導體、顯示器與通訊技術)提升至8個,因而訂立此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是故,本次所選定之國家戰略技術係以投資發展並提升國家競爭力為導向的國家政策。 二、國家戰略技術選定過程[17] 國家科學技術諮詢委員會(The National Science Technology Advisory Board)於2022年邀請19名私人企業代表與政府的各組織部門進行討論,在2021年選定之10項關鍵與新興技術(critical and emerging technology)之基礎上選定12個國家戰略技術。 三、策略實施 (一)強調政策與投資支援[18] 韓國預計對通訊技術與量子計算投入2650億韓元以加強研發能量與跨國合作之機會。且為達到投資資源的有效利用,政府將對每個被選定的戰略技術制訂戰略藍圖(strategy roadmap)。 (二)任務導向的研發投資[19] 韓國政府認為目前的預算分配系統(system of budget allocation and arrangement)阻礙了跨部會的合作,因此韓國將規劃一個整合性的泛政府預算分配系統(integrated pan-government budget allocation method)以協助達成任務導向的研發投資。且為了順應科技瞬息萬變的演進,韓國將導入初期研發可行性測試(R&D preliminary feasibility test)與快速追蹤系統(fast-track system)以確保時間與金錢投資在正確的技術上。 (三)加強核心人才保障[20] 為制定系統化的人才培養政策,政府將詳細分析人力資源狀況,如國內外研究人員的數量、研究機構與其能力,並將推動客製化的人才保障措施(customized talent securement measures),如法規改進、課程與系統建立。 (四)加強產學研合作[21] 韓國政府將根據各技術之特性(1)指定並培育產學研合作中心;(2)支持在研究機構或校園內建立企業合作研究實驗室;(3)資助研究機構;(4)加強各研究所間之合作;(5)成立技術創新特區以利研究機構和大學合作。以上措施將特別針對缺乏基礎,但迫切需要長期穩定發展的研究領域。 (五)建立以私人企業為中心的戰略技術治理體系[22] 將擴大戰略技術政策中心(Strategic Technology Policy Centers)和國家技術戰略中心(National Technology Strategy Centers),以支持政策設計,並作為技術分析和戰略建立的智囊團。 (六)立法制定《國家戰略技術特別法》(Special Act on the National Strategic Technology)[23] 該法將為國家戰略技術的指定和管理提供法律基礎。藉由制定該法,韓國將提供更加全面的支援措施,如優先研發投資(priority R&D investment)、具挑戰性的研發推廣(challenging R&D promotion)、優秀人才培養、產學合作和國際合作。 參、結論 韓國透過《產業技術保護法》和《戰略產業法》,分別規範國家核心技術與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並在上述基礎上,另選定以投資導向為主的國家戰略技術,對於韓國國家高科技技術給予全面性的保護。與韓國作法不同,我國有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保護,散見於不同規範,包括《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安法)、《營業祕密法》、《貿易法》有關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管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及經濟部投審會針對赴陸投資或企業技術合作之管制,以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要求科技研究計畫提報國家核心科技項目等。 我國與韓國在立法模式雖有不同,但保護手段和效果相似。韓國《產業技術保護法》和《戰略產業法》就國家核心技術與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設有處罰規範;我國於今年修正《國安法》時,亦增列經濟間諜罪,加強對於關鍵技術之保護;並修正《兩岸條例》,加強對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才赴陸之管制。 惟韓國為維持科技領先國家之地位,另選定以投資導向為主的國家戰略技術給予補助,並以「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完整規劃投資方向,以確保有限的資金運用在正確的項目。我國除加強對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及人才之保護,避免技術和人才外流外,未來亦可參考韓國,擬定整體且全面性之計畫,擴大對於關鍵技術之投資和人才培育,始能全面性地保護關鍵技術。 [1]MINISTRY OF SCIENCE AND ICT [MSIT], Korea to announce national strategy to become a technology hegemon (Oct. 28, 2022), https://www.msit.go.kr/bbs/view.do?sCode=eng&mId=4&mPid=2&bbsSeqNo=42&nttSeqNo=746 (last visited Dec. 10, 2022) [2]〈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之原文並未提及蓄電池之種類,惟根據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之公告,應係指電動車用之高能量密度電池與高鎳電池,可參見:MINISTRY OF TRADE, INDUSTRY AND ENERGY [MOTIE], 산업통상자원부 공고 제2022-577호 (July 26, 2022), https://www.motie.go.kr/motie/ms/ll/adminiStration/bbs/bbsView.do?bbs_seq_n=202&bbs_cd_n=138¤tPage=1&search_key_n=&cate_n=&dept_v=&search_val_v (last visited Dec. 07, 2022). [3]LEE & KO, LEGAL 500, KOREA IMPLEMENTS NEW ACT ON SPECIAL MEASURES FOR STRENGTHENING AND PROTECTING COMPETITIVENESS OF 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INDUSTRIES (Oct. 5, 2022), https://www.legal500.com/developments/thought-leadership/korea-implements-new-act-on-special-measures-for-strengthening-and-protecting-competitiveness-of-national-high-tech-strategic-industries/ (last visited Dec. 15, 2022). [4]KIM & CHANG LAW FIRM, Korea Announces Comprehensive "Technology Protection Strategy" for Core Technologies and Infrastructure (Mar. 10, 2022), https://www.ip.kimchang.com/en/insights/detail.kc?sch_section=4&idx=24577 (last visited Dec. 20, 2022). [5]LEE & KO, LEGAL 500, KOREA STRENGTHENS PROTECTION OF NATIONAL CORE TECHNOLOGY AND INDUSTRIAL TECHNOLOGY (AMENDMENT OF THE PREVENTION OF DIVULGENCE AND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 ACT) (Oct. 2, 2019), https://www.legal500.com/developments/thought-leadership/korea-strengthens-protection-of-national-core-technology-and-industrial-technology-amendment-of-the-prevention-of-divulgence-and-protection-of-industrial-technology-act/ (last visited Dec. 07, 2022). [6]The Act on Prevention of Divulgence and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 Art. 9 (1), (R.O.Korea), “Where the Minister of Trade, Industry and Energy selects a technology to be designated (hereafter in this Article referred to as "technology subject to designation") as national core technology, or he or she has been notified that technology subject to designation has been selected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head of a relevant central governmental administrative agency; he or she may designate it as national core technology after deliberation by the Committee. In such cases, where technology subject to designation which has been selected by the Minister of Trade, Industry and Energy i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head of any other central governmental administrative agency, he or she shall undergo consultation with the head of the relevant central governmental administrative agency prior to deliberation by the Committee.” . [7]MOTIE, supra note 2. [8]The Act on Prevention of Divulgence and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 Art. 36 (1), (R.O.Korea), “Any person who commits an offense under any of subparagraphs 1 through 3 of Article 14 with intent to use national core technology in a foreign country or to cause national core technology to be used in a foreign country shall be punished by imprisonment with labor for a limited term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In such cases, a fine not exceeding 1.5 billion won shall be concurrently imposed.” . [9]2019年修正前之刑度為1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億韓元以下之罰金。 [10]MOTIE, Cabinet passes 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Industries Special Act (Jan. 25, 2022), https://english.motie.go.kr/en/pc/pressreleases/bbs/bbsView.do?bbs_seq_n=911&bbs_cd_n=2 (last visited Dec. 07, 2022). [11]Kim & Chang Law Firm, LEGAL 500, Korea Enacts Special Act to Protect and Foster 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Industry (Apr. 13, 2022), https://www.kimchang.com/en/insights/detail.kc?sch_section=4&idx=24744 (last visited Dec. 07, 2022). [12]LEE & KO, supra note 3. [13]MOTIE, Government holds 1st 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Industries Committee Meeting (Nov. 07, 2022), https://english.motie.go.kr/en/pc/pressreleases/bbs/bbsView.do?bbs_cd_n=2&bbs_seq_n=1117 (last visited Dec. 07, 2022). [14]KIM & CHANG LAW FIRM, supra note 4. [15]MSIT, National Strategic Technology Nurture Plan (Oct. 28, 2022), https://doc.msit.go.kr/SynapDocViewServer/viewer/doc.html?key=314287c5ec1740fc9a325c27bbb55b92&convType=img&convLocale=ko_KR&contextPath=/SynapDocViewServer (last visited Dec. 16, 2022). [16]Id. at 1-2. [17]Id. at 2-3. [18]Id. at 3. [19]Id. at 4. [20]Id. [21]Id. [22]Id. at 5. [23]Id. at 5-6.
Adidas再次出擊!積極捍衛三斜線商標世界第二大運動用品製造商 Adidas 於2012年5月15日對滑板運動鞋製造商 Word Industries與體育用品零售商Big 5 提出商標侵權告訴,同時向U.S. District Court in Portland, Ore.請求金錢損害賠償與定暫時狀態處分。 Adidas 主張Word Industries設計於鞋身的三平行斜條紋與他們的三斜線商標太像了, 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有欺騙消費者之嫌,並將淡化與損害Adidas的品質。 Word Industries 總裁則主張公司描繪的”W”是一個新的式樣且使用多年,有別於Adidas的三斜線。 Word Industries 於鞋身設計的”W”樣式,頂端帶著箭頭的形狀延伸至鞋緣,側身望去似乎只剩下三斜線,便因此落入與Adidas商標近似之爭議。 Adidas 積極捍衛商標,紛紛對於疑似模仿其三斜線標誌的業者採取法律途徑尋求救濟,像是控告Payless ShoeSource販售二至四條紋的運動鞋,侵犯其商標權,更因此判賠 6億5千萬美元,達成和解;甚至台灣本土品牌Jump運動鞋面設計的”遞減三斜線” 也在其中。
A片也要搞創意!具原創性之A片享有著作權A片也要搞創意!具原創性之A片享有著作權 科技法律研究所 2014年04月20日 壹、事件摘要 99年7月北市知名成人光碟店,以每片10元至20元買進盜版的無碼、有碼A片,再以25元至50元轉售牟利,同年8月檢警查扣一萬一千三百片,且幾乎都是日本色情影片,引發日本A片商聯合跨海提告。 檢方認定部分露點A片屬猥褻物品,部分沒露點A片侵犯日本片商著作權,分依違反《著作權法》及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起訴,但台北地院根據88年的最高法院判決要旨,認為A片違反公序良俗,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僅依販賣猥褻物品罪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 檢方上訴智慧財產法院後,合議庭隨機挑16部A片,由台大教授黃銘傑鑑定,鑑定認為其中3部有碼A片未抄襲,而係導演透過講故事來表達想法,且拍攝手法、情節設計及情慾表現,均有其構思及獨特性,已屬具原創性的著作,遂改判違反《著作權法》及販賣猥褻物品罪。 貳、重點說明 一、88年最高法院台上字第250號判決 本案原審法院認為A片不能享有著作權,主要是採納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之見解,該判決指出:著作權法第3條第1款所稱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色情光碟片不屬之。蓋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除在保障個人或法人智慧之著作,使著作物為大眾公正利用外,並注重文化之健全發展,故有礙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之著述,既無由促進國家社會發展,且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有違,基於既得權之保障仍需受公序良俗限制之原則,是以,色情光碟片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自不受著作權法不得製造或販賣等之保障。 當年這項判決的背景是因為有人向日本A片商購得台灣地區之發行權後,以刑事訴訟手段到處對錄影帶出租店取締侵害,獲取不當暴利,全國錄影帶出租店哀鴻遍野。對於業者以A片為威脅獲取暴利之工具,顯與國民情感相違,最高法院釜底抽薪之計,就是讓A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業者就無法為惡[1]。 二、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判決 103年2月20日,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判決認為國外具原創性的色情片,應受國內著作權保障,判決理由節錄如下: (一)人民表現自由之基本權利受憲法保護 按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我國修正前之著作權法係採註冊保護主義,必須經登記程序,始得取得著作權,不符憲法保護言論與著作自由之本旨,修正後改採創作保護主義,避免出版品主管機關動輒依據88年1 月25日廢止之出版法第32條第3 款之規範[2](妨害風化),禁止猥褻出版品之出版。且違反公序良俗之著作,並非著作權法第9 條規定之消極取得著作權之要件。準此,本院認不得以著作權法未規範之消極要件,禁止或剝奪有原創性之色情著作權人,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權利,否則即與憲法賦予人民表現自由之基本權利不符。 (二)我國為WTO會員應遵守TRIPS協定 我國為WTO 之會員,即應遵守TRIPS 協定,依據TRIPS 協定第9 條第1 項規定,會員應遵從伯恩公約第1 條至第21條及附錄之內容,應適用國民待遇原則與最低限度保護原則。伯恩公約第17條僅容許會員國以立法或行政程序行使允許、演出或展出等權利,未容許各會員國得將色情著作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客體之外。著作權之保護固具有屬地性,然著作權具有國際普及保護之性,是以,藉由國際著作權公約之締結,統一各國有關著作權法之規範內容。我國為WTO 之會員國,而著作權法亦具有國際性,我國為配合世界趨勢,期與國際規範相結合,自應符合TRIPS 協定之內容,修改與解釋著作權法之規範。我國與WTO 之全體會員間存有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應遵守TRIPS 及伯恩公約之國民待遇原則,是以,WTO 會員之色情著作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均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依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之規定,外國著作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既然保護外國著作,對外國及我國色情著作亦應為平等之對待。 (三)是否取得著作權,應以有無智慧創作為判斷標準 色情或猥褻之定義,因時代與社會風情不同而異。猥褻一詞係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其認定標準,應依各時代、地域之道德標準、禮俗規範及生活習慣而定。以往雖認為「查泰來夫人之情人」為色情小說,然時至今日則視該著作為探討女人情慾之重要文學論著。近年知名電影著作「色戒」,不乏男女性交畫面,是以,情色著作不因僅具有色情之元素,即認為非著作。著作權法保護智慧創作之投入,不作道德風俗之審查,是否取得著作權,端賴有無智慧創作之著作,作為保護之判斷標準。至於是否敗壞風俗或有無散布權,係刑法或相關法律之規範,並非著作權法應處理之法律議題。 (四)不得任意加諸著作權法未規定之限制 依據創作精神智力投入之程度,作為著作權保護之要件,不得因著作有色情之素材,而遽認為非著作。申言之,色情素材並非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消極要件,著作權之保護不宜過於道德化,不得貿然即以公序良俗之公益名義,不當限制色情著作權人之權利行使。否則所有涉及公序良俗之情事,動輒主觀認定重於著作權之私益,屆時恐變成濫用公序良俗之情形,淪為流氓條款,將嚴重影響法之安定性及交易安全。 (五)抽樣之部分光碟具有原創性 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故色情著作係本於獨立之思維、智巧及技匠,具有原創性,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色情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就原始性而言,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所致;創作性係指著作具有之少量創意,其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職是,創作性之程度,不必達空前未有之地步,倘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間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即可。反之,著作與人類之思想感情無關,未能展現作者之個性者,即無創作性可言,則非著作權法所稱之創作。 起訴書附表編號126、600、696等光碟,均經專業團隊企畫,先由編劇編纂、設計不同內容之劇情及文案,並撰寫劇本及臺詞,繼而經由導演指導演員演出及專業攝影人員拍攝,復經剪輯後製及廣告行銷之策劃,花費諸多成本製作,核屬具原創性之人類精神創作,足以表現製作團隊之個性與獨特性。 參、事件評析 A片到底有沒有著作權?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判決以原創性的有無,作為A片能否取得著作權之判斷標準,有別於實務上向以88年台上字250號判決為圭臬的否定見解,其見解不僅呼應了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看法「色情片或限制級片,不論是本國或外國,是否係本法所稱之著作,應視具體個案內容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而定,如具有創作性,仍得為著作權保護標的。至於其是否為猥褻物品,其陳列、散布、播送等,是否受刑法或其他法令之限制、規範,應依各該法令決定之,與著作權無涉。」[3],同時也與德國、美國、日本、大陸地區等立法例相同,故本判決一出,即獲得各方之贊同[4]。 然而,在肯定該判決的同時,觀察其判決理由,未來在判斷A片著作權時,除判斷是否具備原創性外,仍需注意以下事項: 一、色情軟蕊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 判決理由提到:「…釋字第617 號解釋,將猥褻物品分為硬蕊與軟蕊。前者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情節,不具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後者係指除硬蕊之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因硬蕊著作之性質,非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價值,顯無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功能,即無保護之必要性,故探討色情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著重於軟蕊之範疇。…」換言之,硬蕊作品並無著作權之保護,必須是屬於非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情節的軟蕊作品,始為該判決討論的範疇而受著作權保護。 二、是否需有馬賽克遮蔽始受著作權法保護? 色情影片是否因「有碼片」或「無碼片」致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有異?判決書中亦肯認此為本案爭點之一,對此,判決結論認為「具有原創性之色情軟蕊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據此,色情影片受著作權保護需具備二個要件:(一)軟蕊著作(二)原創性。 然而,此項結論似無法解決馬賽克遮蔽的爭點,按判決理由中除詳細分析軟蕊、硬蕊的差異,並詳細介紹了16部抽樣鑑定影片的其中3部劇情內容、拍攝手法等而具有原創性,但卻未說明馬賽克遮蔽在著作權保護的差別,而僅以一句「…參諸該等影片性交畫面均使用馬賽克遮蔽,亦無任何人獸交、裸露性器官之畫面,其為具有原創性之視聽著作,自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輕輕帶過,不免使人有所錯亂。亦即,對於被認定無著作權保護的13部影片,我們可能會推論其原因可能是(一)因無馬賽克遮蔽,故不屬於軟蕊著作。或(二)因無馬賽克遮蔽,故不具備原創性。抑或(三)軟蕊、具原創性,但無馬賽克遮蔽。 對於第一項推論,係將馬賽克遮蔽作為判斷軟蕊、硬蕊之標準,可能與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所稱「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情節,不具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之判斷基準有所出入;第二項推論,係將馬賽克遮蔽作為原創性之判斷標準,此時可能與該作品是否「本於獨立之思維、智巧及技匠,具有原始姓與創作性」之認定有所扞格;而第三項推論,則是將馬賽克遮蔽作為除軟蕊著作及原創性以外之第三個要件,然而對於此要件,卻未如前二項要件般於判決理由中詳細說明,故色情影片是否因「有碼片」或「無碼片」致受著作權法保護有異之訴訟爭點,恐怕仍有待釐清。 [1]章忠信,「A片可以享有著作權」,著作權筆記網站,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6&act=read&id=98(最後瀏覽日:103年3月4日) [2]出版法第32條(已廢止):出版品不得為左列各款之記載: 一、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者。 二、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妨害公務罪、妨害投票罪或妨害秩序罪者。 三、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褻瀆祀典罪或妨害風化罪者。 [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92年09月10日智著字第0921600729-0號函 [4]同註1。
加拿大法院命令ISP業者提供非法下載者資訊給著作權人加拿大聯邦法院在Voltage Pictures LLC v. Does一案中核發命令要求第三人ISP業者TekSavvy提供在該案中被控非法下載電影的2千多位使用者姓名與地址資訊給著作權人Voltage電影公司,此例在著作權、科技與隱私的微妙關係中投出一記變化球。在本案例中,法院需要對2件事進行判斷,一是是否核發該命令,二是若核發命令,法院如何降低對隱私權的侵害並確保權利人以正當的目的使用相關資訊。 在判斷是否核發命令時,法院考量到下列因素,包括:法院命令是唯一合理取得資訊的方式,TekSavvy擁有係爭資訊,且命令不會對其造成不當的花費與影響。同時,認定Voltage有真實的意圖向非法下載者提出侵權訴訟,且對於資訊的揭露並無不當的目的。此外,在本案所提供的證據上,也認定Voltage確為善意的主張(bona fide claim),因此其著作權比受影響的使用者隱私權利益來得重要等因素。 不過,法院仍然必須進一步決定Voltage在本案中,是否將以善意的方式(bona fide manner)使用其所取得之隱私資訊,法院考量英、美著作權蟑螂(copyright trolls)濫發警告信勒索使用者的案例,認為在命令中對Voltage聯繫接觸使用者的方式作了限制與要求是平衡著作權與隱私權,及同時抑制著作權蟑螂的最好作法,包括:法院有權檢視並要求修改Voltage寄給使用者的信件、信件中必須表明尚未有侵權的裁決、收件者未必有責、並提示收件者可尋求法律意見,同時要求該信件以法院命令做為附件,確保命令不會被濫用。 Voltage一例對於著作權人、ISP業者與使用人而言相當關鍵,著作權人只要有適當的證據就可以取得法院命令要求ISP業者提供侵權使用者資訊,不過法院也表明會透過命令內容的限制,平衡著作權與隱私權,抑制蟑螂類型的商業模式在加拿大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