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遊戲軟體著作權爭議探討

刊登期別
第23卷,第10期,2011年10月
 

※ 我國遊戲軟體著作權爭議探討,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5568&no=67&tp=1 (最後瀏覽日: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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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擬提出風險資本參與法(Wagniskapitalbeteiligungsgesetz)協助創新與科技公司籌資

  德國聯合內閣最近就研議中的風險資本參與法(Wagniskapitalbeteiligungsgesetzes, WBG)之規範重點達成共識;聯邦經濟及技術部部長隨即對外表示,本法對於德國年輕的創新型企業意義非凡,蓋風險資本乃是創新與科技公司籌資的重要管道,WBG之制定是希望能創設成一個可以吸引國際風險資本在德國投資的法規環境。   根據協議內容,WBG以資本額在2千萬歐元以下、設立年限十年以下的公司為適用對象,據此,不僅是設立初期的公司可以籌募到風險資本,處在成長期需要大量資金的公司亦將可以獲得風險資本的挹注。此外,WBG也將規定,提供風險資本的創投公司(Wagniskapitalgesellschaften)未來將被視為資產管理者,其對於創投基金(Beteiligungsfond)提供資產管理服務之行為,將不會被課徵營業稅。   根據德國政府規劃,從法制面鼓勵創新與科技公司之設立,應採三軌並行:首先是創設吸引國際風險資金的投資環境,使創新與科技公司更容易取得所需資金,此即WBG之立法目的所在;其次,未來將進一步藉由開放投資管道,確保中小企業籌資之機會,因此有必要修正現行之投資企業法(Gesetz über Unternehmensbeteiligungsgesellschaften);最後將進一步制定投資風險規制法(Gesetzes zur Begrenzung der mit Finanzinvestitionen verbundenen Risiken),管控投資風險。透過上述措施,可望為創新與科技公司之設立奠定良善之基礎,增加此類型公司設立的數目。   德國內閣預計將在今(2007年)夏正式提出WBG之草案,與此同時,也將配套提出投資風險規制法之規範重點,並一併修正投資企業法,若WBG可順利經國會審議通過,最快將可自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適用。

歐盟通過反脅迫規則,將針對他國的經濟脅迫手段採取反制措施

歐盟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表示已與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以下簡稱「執委會」)、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於2023年11月22日完成《保護歐盟及其成員國免受第三國經濟脅迫規則》(Regul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Un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 from economic coercion by third countries,以下簡稱「反脅迫規則」)之立法流程,並將於2023年12月27日正式施行生效。 該法起源於中國大陸於2021年為抗議立陶宛(Lithuania)同意我國政府以「臺灣」名義在其首都維爾紐斯(Vilnius)設立代表處,停止輸入多項產品,導致立陶宛對中貿易額大幅降低。歐盟為避免特定國家持續利用此種經濟脅迫手段影響歐盟交易市場與會員國之主權,決定立法採行反制措施,並於2021年之貿易政策回顧(2021 Trade Policy Review)公布《反脅迫規則》之立法框架。 根據《反脅迫規則》,執委會得根據會員國、歐盟議會及其他經濟聯盟所提供之資訊進行職權(ex officio)調查;亦可依照受脅迫之會員國或企業的請求進行調查。在調查階段,執委會會在4個月內判斷特定國家之行為是否確實造成經濟脅迫,若確實存在,將進一步評估其對歐盟帶來之影響。調查完成後,若他國政府確實對歐盟成員國或企業實施經濟脅迫手段,執委會將提交報告與理事會進行決議,通過後,執委會將先採行不干涉措施(non-interventionist measures),與實施經濟脅迫手段之國家進行協商,並要求賠償因經濟脅迫而產生的損害。若採行不干涉措施後仍無改善,執委會得考慮採行干涉措施(interventionist measures),包含但不限於限制特定企業進入歐盟市場與投標政府採購案;終止對特定國家的關稅優惠,並課予額外之關稅等,以阻止該特定國家繼續干擾歐盟經濟體。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推動制定《平臺競爭促進法》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Fair Trade Commission, FTC)於2023年12月19日宣布將制訂《平臺競爭促進法》(Platform Competition Promotion Act, PCPA),針對市場中大型線上平臺業者,提前認定為具有市場主導地位,禁止提供優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及搭售(tie-sale)等不公平競爭行為,保護小型企業及避免消費者受到大型線上平臺業者壟斷市場的影響。 《平臺競爭促進法》將透過營業收入、使用者數量、市場份額及市場參進障礙等特定條件,認定平臺業者是否具有市場主導地位,被指定具有主導地位的業者則會被禁止從事以下行為:(1)自我偏好行為,禁止平臺業者在平臺上以較競爭者更有利之方式,曝光其本身販售的產品;(2)搭售行為,迫使平臺使用者在購買平臺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時,必須同時購買其他產品;(3)限制多棲(multi-homing)或禁止使用者使用其他平臺;(4)要求比其他平臺更優惠的交易條件。 依據韓國《公平交易法》現行法規規定,企業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最多僅能處以其營業額6%的罰鍰;若於《平臺競爭促進法》制定後,被認定具有市場主導地位的平臺業者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時,將依《平臺競爭促進法》最高可處其營業額10%之罰鍰。平臺業者被委員會指定為具市場主導地位的平臺時,業者仍可在(1)指定前提交意見;(2)指定後提出異議,或以(3)提出行政訴訟等方式保障其權利。 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22年12月提出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內容包含數位經濟下可能面臨的議題及執法立場與方向。近來韓國科技產業與社會經濟發展屢次成為我國相關產業比較對象,未來可持續關注韓國對於跨領域科技產業影響市場公平競爭之治理發展,作為我國因應數位經濟競爭法相關議題之參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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