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最高法院於2013年2月5日延長了之前(2012年10月9日)對於網路犯罪防制法(Cybercrime Prevention Act of 2012),所做出的120日暫時限制適用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表示此一法令暫時尚無法正式施行。對此,菲國參議員多表示贊成,而對於該法主要的批評包括過度侵害言論自由、違反程序正義、比例原則以及一事不兩罰原則,並可能導致「寒蟬效應」,先前聲請停止該法施行的相關人士則認為該法過於模糊且規範範圍過廣。
該法之具體適用爭議如:(1)ISP業者僅因刊登誹謗性言論,即可能遭致處罰。(2)該法12條授權主管機關可即時蒐集利用電腦系統之特定通訊資料。(3)網路使用者可能被認定為網路犯罪之幫助或教唆者而被處罰。(4)政府可能依據此法蒐集網路使用者之各種資料。
不過,菲國檢察總長Francis Jardeleza 對此則表示,此法雖有缺陷,但亦尚未至完全可廢止之程度。另外,尚有菲律賓全國記者聯盟(National Union of Journalists of the Philippines, NUJP)與菲律賓網路自由聯盟(Philippine Internet Freedom Alliance, PIFA)對此限制適用令表示支持,並認為對於法令與自由衝突爭議正方興未艾。
韓國科學技術評估暨規劃研究院(Korea Institute of S&T Evaluation and Planning, KISTEP)於2023年5月3日發布〈強化企業創新活動之研發租稅優惠政策研究:以國家戰略技術研發企業為中心〉(A Study on R&D Tax Support Policy for Enhancing Corporate Innovation Activities:Focusing on National Strategic Technology R&D Firms,下稱本報告),提供政府擴大研發租稅優惠政策之建議,分述如下: (1)擴大適用稅額抵減之技術領域 為強化競爭力,各國陸續鎖定重要技術產業,擴大研發租稅優惠政策,故本報告建議韓國政府就稅額抵減範圍,從3大領域(半導體、蓄電池與疫苗),擴大至12大國家戰略技術領域,進而增加民間企業之研發補助。 (2)擴大適用研發稅額抵減之對象 由於韓國目前適用研發稅額抵減之對象,不包括負責研發之新創企業負責人及管理階層,故本報告建議韓國應考量稅額抵減制度之效果與制度公平性,擬定一套新方案,擴大可享受稅額抵減優惠的對象。 (3)調高中大型企業之稅額抵減率 本報告指出,激進式創新及專利被引證次數高的創新技術研發,大多由中堅企業及大企業所主導,故建議應研擬一套以中堅企業與大企業為對象,大幅調高可抵減稅額比率之方案。 (4)透過政策組合(Policy mix)以提高政策效益 本報告指出,當企業獲得研發補助時,其研發稅額抵減效果更為顯著,故建議政府研擬以企業為對象,採用研發稅額抵減與補助並行之優惠方式。 (5)集中對技術水準高的企業提供租稅優惠 本報告指出,研發稅額抵減效果侷限於技術水準高的企業。換言之,與將租稅優惠分散給予各企業,不如選定具有技術能力的企業,使其獲得更多的研發稅額抵減優惠。 (6)擴大開放式創新企業之租稅優惠 本報告指出,研發租稅優惠效果對執行開放式創新之企業更為顯著,故建議將執行「產–研」、「產–學」、「產–產」合作的開放式創新企業納入租稅優惠對象。
中國大陸改組成立「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簡評與說明中國大陸改組成立「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簡評與說明 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劉得正 102年03月12日 壹、背景說明:組成依據與目的 中國大陸在第十八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後,日前(3/10)由國務院正式提交方案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1]。預計通過後,除辦公廳外,國務院設置部門將縮編為25個。 其中將整併現有之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兩大機構,組成「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並加掛「國家版權局」機關名稱,承接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負責之著作物管理工作業務。 彙整中國大陸官方針對方案說明可知[2],本次整併兩大機構之目的,係為統籌規劃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等產業之發展方向,集中監督、管理相關機構、業務及其作品內容。 其主要原因在於隨著數位科技、資訊技術的進步,不同媒體間相互結合,已衍生出許多非傳統之新媒體。在此等媒體多元發展之趨勢下,勢必須整合新聞出版總署、廣電總局的業務,始能避免管理權責疊床架屋,提高管理效率,進而有利於推動新媒體發展與整合,提高文化傳播力與競爭力。 貳、事件簡評 一、政府組織面-邁向文廣新合併 中國大陸長久以來針對文化推動、廣電影視、新聞出版三者間的管理工作,早有整併之呼籲。特別是地方上,基於組織編制考量與事件性質認定問題,由縣到省、市間,已有不少將三者工作合併於單一單位管理之實例。相對於地方發展,中國大陸中央政府卻仍以文化部、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分頭管理,造成「單一下級機關需同時對三個上級機關負責」之不合理情況[3]。因此,隨著中國國務院之組織調整,可視為解決此不合理情況的第一步。 考量廣播電影電視與新聞出版在內容性質與管制對象上較為相近,業務合併之可行性較高,因此,本次合併在影響最小之前提下,先試圖將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與廣電總局予以整併,組成「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期至少解決一部份重疊管制之問題。另一方面,也將透過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與廣電總局合併工作之歷程,可作為將來與中國文化部合併之借鏡,達成中央與地方文廣新組織編制一致之目標。 二、產業面-透過管制、審批程序簡化,幫助產業推動 根據方案之說明文件,除對於組織裁併(包括新聞出版總署與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合併)之理由作出個別說明外,針對國務院整體組織職能改變,更提出十大措施,作為未來改造方向、原則和重點,包括[4]:「(一)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二)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三)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四)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收费;(五)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六)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七)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八)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九)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十)加强依法行政。」 由此可知,「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之組成,除達到集中管理、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外,對於產業界更重要的意義在於,未來將配合方案所列目標,針對現有之相關審批程序進行整併、簡化,藉以降低企業進入市場門檻,及提高產業更新之動能。 因此,對於中國大陸國務院本次組織改造方案,後續應持續關注陸方對相關審批程序的調整方向,掌握數位內容相關審批規範、流程是否會有對應的調整,以利協助我國業者赴大陸投資之法律風險評估。 附件、「新聞出版總署」、「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現行權責介紹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主要職責介紹[5] (一) 擬訂廣播電影電視宣傳、創作的方針政策,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二) 起草廣播電影電視和資訊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技術標準和部門規章,推進廣播電影電視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三) 組織推進廣播電影電視領域的公共服務,組織實施廣播電影電視重大工程,扶助老少邊貧地區廣播電影電視建設和發展,指導、監管廣播電影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 (四) 制訂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產業發展,管理全國性重大廣播電影電視活動。 (五) 負責廣播電影電視、資訊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並實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導對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六) 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資訊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審查其內容和品質。 (七) 指導廣播電影電視和資訊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科技工作,負責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 (八) 指導、管理廣播電影電視對外及對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負責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進口和收錄管理。 (九) 領導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和中央電視臺,對其宣傳、發展、傳輸覆蓋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 (十) 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主要職責介紹[6] (一) 起草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新聞出版業的方針政策,制定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 制定新聞出版事業、產業發展規劃、調控目標和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制定全國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和出版物進出口單位總量、結構、佈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新聞出版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三) 監管出版活動,組織查處嚴重違規出版物和重大違法違規出版活動,指導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四) 負責對新聞出版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五) 負責出版物內容監管,組織指導黨和國家重要文件文獻、重點出版物和教科書的出版、印製和發行工作,制定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規劃並承擔組織協調工作。 (六) 負責對互聯網出版活動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進行審批和監管。 (七) 擬訂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的大案要案。 (八) 擬訂出版物市場的調控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對出版物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管工作。 (九) 負責全國新聞單位記者證的監製管理,負責國內報刊社、通訊社分支機搆和記者站的監管,組織查處重大新聞違法活動。 (十) 負責印刷業的監管。 (十一) 負責著作權管理工作,組織查處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和涉外侵權案件,負責處理涉外著作權關係和有關著作權國際條約應對事務。 (十二) 組織開展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負責出版物的進口管理工作,協調、推動出版物的進出口。 (十三) 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1]參照「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説明—2013年3月10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馬凱」,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2013lh/content_2350848.htm ( 最後瀏覽日:2013/03/12)。 [2]「中央編辦負責人就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答記者問」,http://news.xinhuanet.com/2013lh/2013-03/10/c_114967850.htm ( 最後瀏覽日:2013/03/12)。 [3]「新聞出版總署與廣電總局合併增強文化整體實力」,京華時報報導,2013年3月11日,http://www.chinadaily.com.cn/micro-reading/dzh/2013-03-11/content_8460858.html ( 最後瀏覽日:2013/03/12)。 [4]「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http://news.xinhuanet.com/2013lh/2013-03/10/c_114968104_2.htm ( 最後瀏覽日:2013/03/12)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廣播電視電影總局網站,http://www.chinasarft.gov.cn/articles/2008/08/07/20070919194959740037.html ( 最後瀏覽日 2013/03/12) [6]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網站,http://www.gapp.gov.cn/govpublic/65/81278.shtml ( 最後瀏覽日 2013/03/12)
歐盟專利強化合作方案 不同意見再起2011年3月,25個歐盟國家提案成立專利合作強化方案,以強化歐洲境內的專利申請以及審查速度。然而原本在波蘭接下2011年下半年歐盟主席後,希望於任內完成此一強化合作方案的簽署,目前似已遭遇瓶頸。義大利與西班牙兩國與其他25國不同,而對於歐盟(執委會)所提出之「強化專利合作程序」採取反對立場,他們認為因為該程序以英文、法文與德文為專利申請的官方語言,故羅馬及馬德里方面認為這將使得來自這「三大」國家的企業享有不公平的競爭優勢。 前揭方案的背景架構可放大到歐洲專利制度的整合規劃,2011年12月5日召開的歐盟競爭委員會,於有關歐洲專利統合的議題,原預計討論專利法庭所在城市(倫敦、慕尼黑與巴黎被提名)、上訴法庭、仲裁機構、財務分攤與程序接軌等議題。最後經過兩天的會議,只有專利法庭一案的討論,在多國表示願意擔任第一審法庭的情況下,獲得處理方向的決議。而有關財務負擔及其他仍未有確定共識的議題,有待丹麥主席任期中去進行最後協定的催生了。
美國農業部公布施行現代化肉禽屠宰檢驗規定修正條文美國農業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USDA)於今年2014年8月就現代化肉禽屠宰檢驗規定(Modernization of Poultry Slaughter Inspection)再新增肉禽屠宰相關行政管制規範,稱為新肉禽檢驗系統(New Poultry Inspection System, NPIS),藉此改進現行的肉禽檢驗系統(poultry inspection system)。該規定係美國於1957年為補充艾森豪總統簽署之肉禽產品檢驗法(Poultry Products Inspection Act of 1957)所制定,為美國國內現行肉禽檢驗系統之法源依據,由隸屬於USDA的食品安全檢驗服務(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 FSIS)負責執行該規定所要求之相關肉禽食品安全稽查。但近年來各國陸續發生重大食安問題,加以該規定自1957年後,已制定60年之久,實有許多應檢討修正之處。適逢美國總統發布執行命令13563號(E.O. no.13563)要求各行政機關檢視並改進相關規範,以減輕肉禽產品遭受微生物汙染之風險,並整合政府相關行政資源提升行政檢驗效能及適時移除現行法規造成產業創新的制度性障礙。而該規範之新肉禽檢驗系統(new poultry inspection system, NPIS)目前僅適用於幼小雞隻的肉品和火雞肉之生產,且不會全面汰換掉現行的各項檢驗系統,由廠商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是否將該新檢驗系統導入生產體系。新規定簡要介紹包括要求於冷凍程序前後需進行含菌量檢驗,且廠商必須發展、建立、維護此一管理作業流程,以確保肉品未受到汙染;此外,亦增訂其他規定,如限制生產線上每分鐘不得屠宰超過140隻肉禽、移除冷藏溫度之相關標準,改採廠商必須藉由實驗和技術支援等,反覆檢驗以實質判定其冷藏管理程序中實際合理之冷藏溫度,FSIS更重新定義規範中關於冷藏之定義,以符合產業現況。新規定目前已公告於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將於六個月後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