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載規定修法動態與爭點
科技法律研究所
2012年4月9日
壹、修法動態
我國無線電視數位化後,頻道大幅增加,必載義務規定將影響有線電視系統的頻道安排與營運規劃,依照最新黨團協商結論,有線廣播電視法修草第33條第1至3項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公共電視法設立之公共電視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免付費用,亦不得向訂戶收取任何費用。(第二項)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民營無線電視事業所指定之一個頻道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第三項)」同草案第36條第1項則規定:「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就上開兩條文做體系觀察,可得出有線電視雖對民營無線電視台所指定之一個頻道負必載義務,但在授權協商未完成前,可予以先行下架、拒絕轉播。但無線電視業者卻反對,主張「數位無線頻道全部必載、且無須付費」。
貳、論點研析與本文建議
一、應注意國際公約之遵守
我國必載規範最早見於1998年著作權法第56條之1第2項:「有線電視之系統經營者得提供基本頻道,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不得變更其內容。」使必載不須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屬免費轉播,與伯恩公約第9條第2項及TRIPS第13條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不符,引起其他國家關切,而於2003年修正時刪除。惟同樣的規定仍然存續於有廣法中,相背國際公約問題未獲解決。無線電視頻道內所有節目,須向節目原始著作權利人取得授權。若規定有線電視業者須必載所有無線電視頻道,卻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將連帶使得無線電視業者無須向節目原始著作權利人取得於有線電視系統播送之授權,損及節目原始權利人之利益。
二、有線電視業者之頻道空間與「基本頻道空間」仍具有限性,立法不宜過度限制其權利,仍應以必載一個頻道為宜
從美國的法制經驗觀之,確保資訊多樣性、大眾免費收視之利益與促進市場競爭三項實質政府利益,並未因無線電視數位化而消失,數位必載仍有需要,只是全部必載可能構成多頻道平臺業者逾越必要程度的負擔。故系統業者僅須負擔必載無線電視業者自選群播中一個頻道串流的義務。我國目前有線電視系統未完全數位化,若全部必載民營無線電視共12個數位頻道,且列為頻道空間有限且訂閱戶最多的基本頻道,將導致有線電視業者獲利減損,恐過度限制有線電視業者的廣電與財產自由。我國無線電視已極趨弱勢,必載的確可確保無線電視業者的廣告收入,進而維持經營以保資訊多樣性,仍有必要繼續採行必載規則,惟必載頻道應僅由無線電視業者選擇其一可謂足夠。
三、我國民營無線電視台不屬非商業無線電視台,應輔導其回歸商業競爭,充實數位無線電視臺之動能
非商業無線電視台主要係補充商業電視因追求收視率與廣告收入,所造成特定資訊缺乏而設。商業無線電視台的全部必載恐對多頻道平臺業者投入於商業競爭上之努力,造成搭便車之效果,進而減損無線電視業者自身技術創新與節目開發之誘因。適切輔導無線電視業者競爭閱聽眾之眼球,如英國之共同傳輸的數位無線電視平臺,才能使無線電視業者更有效利用具高度公益性的無線頻譜。
四、無線電視業者間對必載規範與定位時有內部爭議,應仿照美國法制,設計可符合不同業者需求之「必載/再傳輸同意」選擇權框架
法研議修正之初,無線電視業者內部即有不同意見與需求,有意欲與有線電視業者進行載送之商業協商者,亦有傾向免付費必載者。若完整引進美國法制的精神,由無線電視業者自行選擇必載或行商業協商載送,不但可滿足當前不同無線電視業者間的歧異;亦因法制具有彈性,而有不因業者商業上成功與失敗之變化而須頻繁修法之利。
德國在2000年以後便將聯邦政府補助的其中一個方向集中在鼓勵科技創業,主要推動機關為聯邦教育暨研究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Bildung und Forschung, BMBF)與聯邦經濟暨能源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 und Energie, BMWi)。其中BMWi的EXIST計畫訴求建立一個科技創業有善的環境,並分三項子計畫運作:EXIST創業文化計畫(EXIST-Gründungskultur),EXIST創業補助計畫(EXIST-Gründerstipendium),EXIST研發成果移轉計畫(EXIST-Forschungstransfer)。 其中,EXIST創業文化計畫著重於在學研機構內塑造創業文化,誘發學研機構創業潛力與企業家性格;EXIST創業計畫則是鎖定學研機構內的個人(科學家、研究生、大學生),希望透過對這些個人的生活補助,使其商業發想可化為營運計畫書(Businessplan),進而開發成為商品或服務;EXIST研發成果計畫則是透過經費補助,鼓勵學研機構內的研究團隊利用設立衍生公司方式運用研發成果,在創業前的籌備階段與公司設立初期導入專業團隊,協助評估相關的創業理念、經營模式、財務評估與資金運用等規劃是否妥適,使公司創立的籌備更為妥善且禁得起市場考驗。
大陸專利申請數量超越美日 成世界第一根據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2012年12月發布的報告,中國大陸的專利申請數量於2011年首度超越美國,成為全球最大的專利申請國。這個頭銜在過去的一百年間,只有德國、日本和美國擁有過。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專利(商標)局,其所受理的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設計專利以及商標申請數量繼2010年超越日本後,於2011年更進一步達到52.6萬件,超越美國的50.4萬件成為全球第一。事實上,中國大陸商標的申請數量自2001年起就已是全球首位,而設計專利更早在1999年就達到此紀錄。WIPO的理事長Francis Gurry表示,雖然僅比較各國專利申請數量的多寡並不代表一切,然而這個數據仍某種程度的顯示了創新板塊移轉的趨勢。 WIPO報告指出,2009年至2011年,全世界的專利申請數量增加了29.4萬件,其中中國知識產權局占全球成長的比重達72%;且2011年全球的專利申請總數達到214萬件,首度突破二百萬大關,相較於2010年成長了7.8%,是連續第二年成長率高於7%。這些數據顯示出儘管近年經濟低迷,全世界在智慧財產權的申請數量上仍呈現高度穩定的成長。 該報告亦指出,2011年中國大陸根據「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所提出的國際專利申請總數排名第四,僅次於美國、日本以及德國,計有1萬6000餘件,較2010年成長33.4%,是全球增長最快的國家。其中,中國的中興通訊(ZTE Corporation)以2826件專利申請,超過日本松下榮登全球公司專利申請量榜首;華為(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則以1831件排名第三。
LG反將Sony一軍,企圖禁止PS3遊戲機在美國銷售去年12月底,Sony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LG提起控訴,指控LG的進口銷售的手機侵害其專利,請求該委員會禁止LG銷售被控侵害之手機。據稱LG也不甘示弱,因而在今年2月初,也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Sony提出控訴,指控Sony的PlayStation 3遊戲機侵害其四項專利,請求該委員會禁止該遊戲機進口到美國。 根據LG所提出的訴狀,LG指控Sony的PlayStation 3遊戲機及其組件構成了直接、幫助和引誘侵權,而受侵害的四項專利分別為美國專利號7,701,835、7,577,080、7,619,961、7,756,398,都是有關藍光光碟(Blu-ray Disc)的播放技術。其中’080和’091專利是和複製藍光光碟上資料的技術有關;’835專利是和複製多資料流(multiple data streams)的操控技術有關;’398專利則和複製藍光光碟上的字幕流及更新其色調資訊的技術有關。據此,LG請求美國國際貿委員針對PlayStation 3的藍光播放器及其組件發動立即調查(immediate investigation),並發出禁止其進入美國,停止其他行銷、服務等行為之命令。 據報導指出,LG除了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控訴外,也在加州聯邦法院提起類似的訴訟,以請求金錢損害賠償。此二大公司間的專利訴訟發展,仍有待後續觀察。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發布「人工智慧風險管理工具包」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於 2023 年中旬啟動「MindForge 計畫」,旨在協助金融機構強化其人工智慧(AI)風險管理能力。該計畫於2026年3月20日完成第二階段,並發布由MAS聯合24家領先銀行、保險公司與資本市場公司等產業夥伴共同開發的「人工智慧風險管理工具包」。該工具包內含「AI風險管理營運手冊」(下稱「營運手冊」)與「AI風險管理實施案例」(下稱「實施案例」),提供實務資源以管理涵蓋「傳統AI」、「生成式AI」及「新興代理型AI」技術的相關風險,確保產業能安全且負責任的導入AI。「營運手冊」依據MAS的監理期望,將AI 風險管理框架分為四大核心:一、範圍與監管:建立AI治理框架並釐清AI監督的角色與責任。二、AI風險管理:透過組織的系統、政策與程序,識別AI應用情境,進行風險重大性評估,並建立AI盤點清單。三、AI生命週期管理:實施AI應用完整生命週期的控制措施。四、促成因素:發展組織能力、基礎設施與資源,以確保能持續支持負責任的AI應用。「實施案例」則收錄如星展銀行(DBS)及瑞士寶盛(Julius Baer)等機構的AI風險管理實務。未來,MAS 將於「BuildFin.ai」倡議下成立專責小組,持續開發建構管理新興技術風險的框架。 相較於新加坡著重建立全方位治理架構,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創意智財中心(下稱「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於同年 2 月發布之「金融業人工智慧(AI)風險管理實務指引」,則更強調將風險控管「整合」至既有流程中,透過與業務流程的結合實踐韌性管理。該指引奠基於「人工智慧基本法」,並進一步連結「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驗證角度,協助機構精準掌握應用情境並具體化風險。透過將管控機制立基於資安、資訊及智財三大支柱,降低法遵成本與業務衝擊,並藉由分階段與分級管理,引導金融機構從核心防護逐步深化管控機制。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