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減少美國專利訴訟泛濫,及防止專利蟑螂輕易向他人提起專利訴訟,美國最高法院在2014年6月 對兩件專利訴訴訟案進行判決,此決定也對專利權人及專利蟑螂不利。
首先,最高法院針對Limelight Networks v. Akamai Technologies否決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聯邦法院認為Limelight雖然沒有使用Akamai商業方法中每一個過程步驟之專利,但其使用其方法專利之其中方法就算造成間接侵權(induced infringement)。然最高法院認為,聯邦法院的判決對於間接構成侵權有誤解,Limelight所使用的商業方法並沒有引導間接構成侵權。此決定對於現今網路科技盛行之時代有很重要的影響,更防止不實施專利體及專利蟑螂隨意對潛在對象提起專利訴訟。
另一個案件為Nautilus, Inc. v. Biosig Instruments, Inc,最高法院亦駁回聯邦上訴法院之判決,對於專利說明(patent claim)的內容清楚性作出新的說明。聯邦上訴法院在此案中對於專利法第112條中專利說明的要求作出解釋,認為凡是專利說明不會難以解釋且模糊(insolubly ambiguous),專利說明皆可符合專利法規定。但最高法院採不同見解,認為聯邦法院的見解不符合專利法之規定,規定專利說明的內容必須要合理且明確,使可符合專利法的要求。此決定對於專利蟑螂尤其是一大打擊,過往專利蟑螂多以模糊的專利說明來進行專利訴訟,但今後要求明確的專利說明,讓雙方有更清楚的專利說明依據進行專利訴訟。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由於電子煙係利用電流通過霧化器,加熱煙彈(液)內之液體,因該液體混有尼古丁、丙二醇(分子式為C3H8O2,可作為食品添加物)及其他香料,可模擬吸菸時產生類似煙霧的蒸氣及味道。惟縱使電子煙不含焦油,仍可能混有尼古丁和其他化學物質,對於身體健康仍有一定的影響。因此,許多國家基於國民健康等因素,且電子煙之煙彈(液)因可能混合薄荷、水果香味等,造成未成年人誤以為非一般菸品而進行吸食,故多採取必要之管制,例如:禁止電子煙廣告、促銷或贊助。 依我國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違反者,依同法第30條規定,對製造、輸入業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對販賣業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此外,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之規定,故電子煙如宣稱具有「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有醫療效能的詞句,即在禁止之列。
歐盟法院關於瑞典海盜灣線上分享平台(The Pirate Bay)之侵害著作權判決-歐盟法院(以下簡稱CJEU)於2017/07/14在Stichting Brein v Ziggo案中做出決定,認定瑞典海盜灣線上分享平台(The Pirate Bay,以下簡稱TPB)使用BitTorrent分享軟體涉及侵害公開傳輸權。 案例事實如下: Ziggo等網路服務供應業者(以下簡稱:ISP)之眾多用戶,在未得權利人同意之情況下,使用TPB平台經由BitTorrent軟體分享及下載存於用戶電腦之作品檔案。荷蘭著作權團體Stichting Brein向荷蘭法院聲請對該等ISP業者發出禁制令,令其阻斷TPB之IP網址及網域名。本案由荷蘭最高法院向CJEU提出判決先訴問題,確認在歐盟著作權指令第3(1)條下, TPB等網站管理者於其平台上雖不提供作品檔案,但使用前述分享軟體使網站使用者得搜尋並下載受著作權保護之作品,是否構成對公眾傳輸行為? CJEU之認定如下: 任何讓用戶得接近利用受保護之著作物,即構成歐盟著作權指令第3(1)條稱之傳輸行為。在本案中著作物是經由TPB,使平台使用者能於任何時間及地點接近利用著作物,雖著作物檔案是由其他使用者而非平台業者提供,但平台業者在使作品被接近利用上扮演者關鍵角色,例如將檔案作品分類、消除過時及有錯誤檔案等使作品檔案容易被定位及下載。 CJEU又指出, TPB已被告知其平台提供未經授權之著作物檔案,仍鼓勵使用者於平台上下載違法檔案,並經由廣告賺取可觀營收,故TPB不能主張其無從得知行為之違法性。因此CJEU認定TPB協助違法接近利用及分享著作物之線上平台,是足以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打擊網路犯罪 歐美強化資料保存法制繼歐盟於 2006 年通過資料保存指令( Directive on the retention of data )後,美國司法部亦開始關注資料保存的議題,但不同於英歐盟資料保存之目的乃著眼於對抗恐怖主義及打擊嚴重犯罪,美國資料保存的目地則偏重於根除兒童色情相關的問題。 為因應科技時代的犯罪, 檢察官常需要透過 ISP 業者提供客戶通聯紀錄等資訊以協助犯罪偵察 , 因此美國在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2703(f) 便早已規定 , 有線或電子通信服務業者必須配合政府要求提供調查犯罪所須的資訊。但由於該法並未明白要求業者應主動收集哪些項資訊,因此美國 ISP 業者僅保存與商業利益有關之網路使用記錄,美國司法部長 Alberto Gonzales 4 月 20 日於國家兒童權益保護中心( National Center for Missing and Exploited Children , NCMEC ) 表示,目前 ISP 業者能提供的資料相當有限,這相當程度地阻礙犯罪調查工作的進行,因此他認為應研擬更利於法庭證據取得之資料保存法令。 為避免人權團體以資料保存侵害個人的隱私權為由,而妨礙立法的進度,因此美國目前資料保存法令的推動方向可能有兩種不同的發展方向,其一是僅由 ISP 業者記錄特定期間內民眾的活動紀錄,另一種方向則是與歐盟相似,保存電話通聯、網頁瀏覽以及 mail 、即時通訊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