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技術標準之制定政策-由英國BSI觀國家技術標準制定政策

國家技術標準之制定政策
-由英國BSI觀國家技術標準制定政策

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徐維佑
2014年12月03日

壹、前言

  所謂技術標準(standards),指透過法規、私人企業、或者產業慣例形成的統一技術或特定規格,包括重量、大小、品質、材料或技術特徵(technical specifications),以使商品、服務、製造或製造程序方法能有共通的設計或相容性[1];由特定標準制定組織要求市場上商品或服務應符合一定品質者,亦為技術標準,例如確保農產品符合人體食用的健康安全標準。

  制定技術標準不但具有降低生產成本、促進創新、加強消費者選擇性、增進公共健康及安全等優點,更是國際貿易的基礎。以技術日新月異的ICT資訊通信產業而言,標準更是搶佔市場的利器。

貳、英國國家標準制定政策

  成立於西元1901年之英國標準協會(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以下簡稱BSI)為英國標準制定組織,亦是全球第一個國家標準機構,專門提供企業解決方案,將最佳實務模式(best practice)轉換成日常表現標準。BSI非政府機構,但透過與英國政府商業、創新與技術部門(Department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Skills, BIS)簽訂備忘錄,BSI成為英國國家標準制定組織,而其特色與任務大致如下:

一、以整體產業為考量之標準制定機構
  BSI標準制定業務範圍[2],除國家、區域、國際標準外,亦為私人企業、企業聯盟制定企業內部或企業聯盟間私人標準。標準制定之作法,係由產業界提名各領域之專業人員,及少數之政府部會官員成立標準制定委員會,各委員並非代表公司立場,而係以整體產業最有利立場參與會議;而BIS政府官員功能僅為傳達目前政府部會投入發展方向;標準制定委員會下,則設有技術委員會,委員各為特定技術領域之專家。BSI的原則為取得各界意見的平衡,在技術委員會成員組成上會避免單一勢力獨大,並盡力避免標準中包含特定權利人之智慧財產。

二、協助技術發展之階段式標準制定工作
  BSI對於英國國內之技術研究、發展活動,採階段式引導標準化制定工作:
1、基礎研究階段:即早整合各利害關係人共識,建立共同發展對話基礎;
2、驗證技術可行性階段:藉由建立專家小組,發展初期測試方法與安全管理之共同觀點;
3、技術整合階段:即早為市場作準備,統一規格與測試方法,以及日後之技術升級方法;
4、原型製作階段:建立產業間行為準則,同時廣納消費者觀點,提昇該技術於市場之接受度;
5、應用測試、系統驗證階段:連結該技術與市場上產品、或其他服務、亦或其他標準組織制定之標準。

  值得強調的是,BSI於研究發展活動各階段制定之標準提案草案皆會公佈於網站上,提供平台予大眾針對草案表示意見。

三、快速形成產業標準之PAS共通規範
  BSI設有「可公開獲得的規範(publicly available specification, PAS)[3]」,相較於一般國家標準、國際標準,開發PAS時程較短,其目的為在英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形成前,作為提早提供市場參考、使用之共通規範,國際標準如ISO亦有此制度。當技術共通規範成為PAS後,每3年接受技術委員會確認是否延續,或轉將其提案為國際標準。

  私人企業可向BSI付費委託發展PAS共通規範。BSI會派專業人員指導企業如何撰寫PAS共通規範提案相關文件,集合內部專家團隊協助完成PAS共通規範提案。完成後對外召集內外部專家檢視PAS提案,包括標準制定委員會成員、政府官員、相關產業人員與消費者團體,並將檢視結果建議回饋給BSI內部專家團隊決定最終版本,公佈予給各界參考使用,公佈後之成果亦作為日後發展國家標準、國際標準之基礎。

參、結論

  英國國家標準制定組織BSI,不遺餘力的協助產業自願性形成共識作為國家標準主軸,由產業推舉之專業人員與政府各領域官員作為技術委員會成員,平衡各界意見以整體產業發展為考量。藉由研究發展各階段性標準化工作,公開標準草案廣納各界意見,並盡力避免標準包含特定人之智慧財產權。並且,BSI協助國內企業發展PAS共通規範,除加速國內產業共識的形成外,更建立發展國際標準之良好基礎,摃動英國產業發展,並保障社會、環境、消費者之權益,值得我國學習。

[1]Mark A. Lemle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 90 Calif. L. Rev. 1889, 1910-1911 (2002), available at http://scholarship.law.berkeley.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1392&context=californialawreview (last visited Aug. 28, 2014)

[2]筆者親自訪談Daniel Mansfield政策主任,BSI Group總部,英國倫敦(2014/10/15)。

[3]ISO, ISO/PAS Publicly Available Specification (2014), http://www.iso.org/iso/home/standards_development/deliverables-all.htm?type=pas (last visited: 2014/10/01)

 

※ 國家技術標準之制定政策-由英國BSI觀國家技術標準制定政策,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6699&no=65&tp=1 (最後瀏覽日: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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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成立「技術移轉政府辦公室」,以促進公部門知識資產流通利用

  英國技術移轉政府辦公室(Government Office for Technology Transfer, GOTT)於2022年10月設立於英國索爾福德(Salford);其為英國商業、能源與產業策略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Energy & Industrial Strategy, BEIS)之轄下機構,設立之旨在於促進公部門(public sector)知識資產(knowledge asset)流通利用,以為英國帶來經濟、社會及財政上效益。   所謂「知識資產」係指—智慧財產權、專門技術、資料、品牌、業務流程、專家資源及技術等;目前英國關於公部門知識資產之估值,總計約超過1060億英鎊。而所謂「技術移轉」係指使這些資產與他機構分享,以刺激創新及帶動新產品、流程及服務的研發,並促進更多商業創投(commercial venture)的可能。   GOTT具有跨部門的職權,使公部門可增強其對自身知識資產的辨識、研發與利用,並鼓勵公部門在管理其知識資產上,可更具創新性及具有企業家精神。目前,GOTT已開始與其他公部門在創新上合作,例如一造價更低的高密度真空紫外光(Vacuum Ultra-Violet, VUV)光源機,以淨化水質;或以石墨烯(graphene)製成生物傳感器(biosensor),以使在人體上以生物標記(biomarker)偵測不同健康狀況及疾病。   GOTT係以提供資金和專業知識的方式,以在跨部門政府間,進行創新項目的支持;依據英國政府早先所編列的一「關於政府部門應如何管理知識資產」的指南(The Rose Book: guidance on knowledge asset management in government,下簡稱The Rose Book),GOTT係以「提供對The Rose Book之詢答」、「提供對於管理知識資產之訓練」、「形成關於知識資產之人脈網」、「舉辦活動以喚起對知識資產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告知不同部門其可能擁有的知識資產及可運用機會」等方式,對公部門進行協助(The Rose Book第8.2點參照)。   而依照The Rose Book第8.4點,GOTT亦將與以下單位,分就上述不同事項,及就知識資產爭訟事件提供建言等,進行合作,以對其他公部門提供協助:(1)英國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2)英國國防部(Ministry of Defence);(3)英國犁頭創新中心(Ploughshare Innovations);(4)政府法務處(Government Legal Department);(5)國家檔案館(The National Archives)。   而在後續成果運用上,The Rose Book第6.1點提及,公部門於運用知識資產時,可就很多面向進行考慮。除尋求「商業上的回報」外,亦可將「促進各別部門及不同部門間公共事務之進行」,以及「為商業、慈善團體及人民之使用」一事納入考量,藉以達到經濟、社會及財政上效益;而就「商業上的回報」而言,依照The Rose Book第6.35點,除最常見的「技術授權」及「販賣知識資產」外,亦有「衍生新創公司」(spin-outs)及合資公司(joint ventures)等方式。而一知識資產可如何被適當運用,則可尋求專家意見。

日本國土交通省公布「無人機載運貨物指引2.0」,加快物流無人機應用

  日本國土交通省(国土交通省)於2021年6月25日公布「無人機載運貨物指引2.0」(ドローンを活用した荷物等配送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Ver.2.0)。2021年3月公布之「無人機載運貨物指引1.0(法令編)」(ドローンを活用した荷物等配送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Ver.1.0(法令編))係針對涉及之相關法令進行彙整,而本次則聚焦於應用方面進行詳細說明。   本指引首先於第一編指出,在引進物流無人機前,業者應先盤點該地區存在的課題,並確認無人機是否能有效解決該問題,接著嘗試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如拉長無人機飛行距離、增加使用次數,或建立可多次往返的飛行航道以增加使用頻率等。在初步確立無人機業務藍圖後,業者尚須設定物流無人機服務之目標受眾,並聯繫可提供貨物之商店及無人機業者,著手建立相關服務之運作模式。此外,為順利推動物流無人機服務,還需提高民眾對物流無人機之社會接受度,以獲得當地居民的理解及支持。最後,為確保飛航安全,業者除遵守本指引第二編所列相關法令飛行外,亦應制定安全飛行操作手冊,審慎評估起降地點之安全性,並建立一套安全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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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專利動向分析之專利策略規劃 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徐維佑 2014年12月23日 壹、專利布局策略目的   無論在企業針對新產品開發、或學研機構研究新興技術時,對於研究方向的判斷,皆應善加利用其他競爭公司、學研機構專利動向最新資訊。以各國專利資料庫為基礎,蒐集其他公司、機構的研究領域,或者與研發成果相關的專利等資料而成的專利地圖(patent map),可構築更完整的智財戰略。   欲將研究成果商業化時,販售排他性產品對於競爭非常重要。因此阻止其他公司製造仿冒品、類似品,甚至競爭品,或者防禦其他公司之侵權告訴,皆必須盡早制定對策,亦即必須掌握該技術領域的智財資訊,才能讓研發活動順利推展。 貳、各國政府公開之專利動向分析 一、英國國家專利藍圖分析報告   英國政府於2014年中,依續公告8大重要技術之專利藍圖分析報告[1],認為專利資訊可提供創新活動高價值之分析觀點,因此該國智慧財產局資訊團隊,透過專利申請資訊分析出全球性專利藍圖,幫助其國內企業與民眾瞭解此8大重要技術專利資訊,並將分析結果納入資金挹注之考量基礎。   專利藍圖分析報告之資料,來源為2013年至2014年間全球專利資料庫中專利公開(Published)之資料,以及諮詢英國智財局各專業技術領域之專利審查員之結果。而專利藍圖分析報告之分析內容,包括專利涵蓋範圍、專利申請排名領先群、專利優先權期間、專利合作開發申請圖、專利技術分析等。 二、韓國R&D專利技術動向調查   韓國R&D專利技術動向調查制度自2005年開始,每年度由與研究發展相關的各部會針對其提出之研發工作,提供研發計畫執行階段中,所研發之技術是否已有先前技術,或是與研發技術類似之專利發展情況等資訊,即以該研發領域之技術不被其它國家競爭對手搶先獲得專利權的目標作為研究人員之研究方向。   而專利技術動向調查之研發課題則由韓國專利廳下韓國智慧財產策略院主管之「e專利國[2]」負責調查,提供專利分析結果的綜合報告,提供各部會與各領域別的專利動向、方向與及各種分析報告,內容包含有政府R&D專利技術動向調查報告、國家專利策略藍圖報告、以及專利分析與相關生產報告等。並根據以上報告提供技術領域別研發計畫方向、挑選出將來商業化運用價值較高之專利。 參、代結論   專利動向分析的資訊為一種判斷的依據,儘管由分析報告所顯示的技術範圍中,判斷要進行哪一種研究時,需要的是研究者的經驗與知識,但專利動向分析有助於篩選出可行的研究範圍,尤其在投入國家資源補助科研計畫時,資源更應有效應用於可行的技術領域,而非早已佈滿專利地雷處。   目前產業研發過程缺乏完善專利布局分析。實際生產產品之企業為避免侵權故意,常忽略申請前檢索工作;雖研究前或研究中調查之專利動向分析,並不能保證研究成果的可專利性,然而該工作對於國家、企業之研究發展實屬必要。透過如英國國家專利藍圖分析報告、韓國R&D專利技術動向調查,由國家公開技術領域共通性專利分析報告,對於企業後續進行技術專利布局,或者研究機構擬定研究發展方向,皆會有莫大的助益,並節省相當的時間與人力成本,值得我國參考。 [1] UK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ight great technologies: the patent landscapes (2014),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eight-great-technologies-the-patent-landscapes (last visited: 2014/10/01) [2] 韓國e專利國網頁, http://www.patentmap.or.kr/patentmap/front/common.do?method=main(最後瀏覽日:20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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