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公告「2014年資料保存和調查法」,落實「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精神

  英國政府於2014年7月17日公告施行「2014年資料保存和調查法」(Data Retention and Investigation Powers Act 2014)(下稱新法)。新法係為因應歐盟法院2014年4月8日判決,由於全面資料保存不合比例地干預隱私權和「歐盟基本權利憲章」(EU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對個人資料的保護,歐盟2006/24/EC資料保存指令(Data Retention Directive 2006/24/EC)應予廢棄。該指令要求歐盟各國電話及網際網路公司搜集使用者電話及電子郵件通聯紀錄,包括時間、地點及受話人或收件人,並儲存至多兩年。

  新法規範重點摘要如下:

1.相關通訊資料保存:

(1)通訊相關資料保存權力受到管制保障:
新法除規範資料蒐集與保存制度,並規定英國政府得要求國內外電話及網際網路業者搜集其客戶通訊資訊,最長可保存12個月。
(2)於第二節補充前一節用語定義。

2.調查權:

(1)新法授權政府得基於國家安全和預防或偵查重大犯罪而監聽取得國內外通訊相關資訊。
(2)修正「2000年調查權規範」(Regulation of Investigatory Powers Act of 2000)第一編之域外規範。
(3)擴大「電信服務」定義,納入提供接取、促進使用、促進傳播通訊之創建、管理、儲存或透過相類似系統之傳播者。
(4)通訊監聽委員(the Interception of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er)每半年提出報告。
(5)調查權力及規範之複審。

3.開始、持續期間、範圍和簡稱:新法落日條款之規範,2016年12月31日將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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