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在2014針對行動健康(mHealth)綠皮書進行公共諮詢,要求相關之人針對mHealth發展的十一個議題提出意見。進行的時間從2014年4月10日至7月10日,歐盟在2015年1月12日公布諮詢結果,總計有211位參與者回覆,其中71%由組織機構回覆,29%則為個人意見回覆。
在諮詢報告中所提列之十一項議題包含:1. 健康資料的安全性、2. 巨量資料、3. 於目前歐盟法規下的適用情況、4. 病人安全性與資訊透明化、5. mHealth在醫療照護系統的定位以及平等使用、6. 互通性、7. 補助機制、8. 責任歸屬、9. 研究與發展、10.國際合作、11. mHealth市場發展性等。
針對上述議題,諮詢報告提出幾項認為未來發展mHealth時面臨之問題以及應該如何因應。包含: 1. 多數認為應建立隱私安全保護工具,包括資料加密以及驗證機制。逾半數的人認為應該執行資料保護,將法規適用於mHealth相關器材。2. 近半數的人要求病人安全以及資料的透明性,因此,應可建立制度使這些mHealth APP經品質認證通過後上市。3. 對於mHealth的業者而言,認為需要有清楚的法規架構、互通性以及共通的品質標準建立,才能有助於產業的發展。4.透過立法、自律機制以及指導原則的建立,使mHealth APP所衍生之問題能有規範可供解決。5. 部分認為mHealth的成本效益需要有更多的數據證據分析來評估。例如,在美歐國家曾進行一項測試,mHealth可以減少50-60%肺部慢性疾病病人住院以及再次入院的比例。此外,mHealth亦可減少25%老人照護的成本支出。6. 歐盟以及各個國家應該確認mHealth的互通性,基於持續性的照護以及研究目的,能有共通可相互使用的電子醫療紀錄。7. 其次則是應該促使開放標準,並有醫療專家以及使用者積極參與使mHealth能完備進行。
在歐盟此的mHealth公共諮詢報告中,已提出未來可能面臨的問題,歐盟嘗試以既有之指令規範檢視mHealth衍生之問題是否能夠加以因應解決,其主要目的仍在於讓消費者能安全使用,同時亦希望能促進產業開發與進步,其後續發展值得觀察,同時亦可提供相關業者開發時之參考。
2016年6月,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D.C. Cir.)在United States Telecom Association v.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下稱USTA案)一案,作出認同聯邦通信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主張網路中立性的判決,宣告歐巴馬政府在致力於推動網路中立性政策上獲得重要的勝利。這是D.C. Cir在近七年中第三次碰到FCC試圖規範寬頻業者遵循網路中立性相關法規,卻遭受業者挑戰的訴訟。前兩次分別是2010年的Comcast Corp. v. F.C.C.(下稱Comcast案),及2014年的Verizon v. F.C.C.(下稱Verizon案)。 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網路的普及,網路成為了現代人生活的必需品,歐巴馬政府認為所有美國公民享有近用高速網路的服務乃是基本權利。因此FCC遂嘗試透過行政命令規範寬頻業者,要求其對於所有網站的流量應平等對待,並禁止供應商提供優惠的網路傳輸快車道予特定對象,寬頻業者與FCC的訴訟之路也由是展開。 在Comcast案中,D.C. Cir.認為當時的FCC,在要求寬頻業者應遵守其於2008年提出之網路中立性的行政命令時,並未適當引用相關法源而判其敗訴。有鑑於此,FCC遂根據美國1996年電信法第706條,發布有關網路中立性的行政命令規範寬頻業者,業者不服便對FCC提出告訴,也就是2014年的Verizon案。接著,D.C. Cir.在Verizon案中同樣作出了FCC之行政命令無效的判決結果。原因是在美國1934年通訊法中,FCC將寬頻服務歸類為資訊服務(information service),因此規範電信業者的行政命令並不適用於資訊服務業者。於是FCC便在2015年2月通過開放網路行政規則(Open Internet rules),重新將寬頻業者歸類為電信服務(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使得寬頻業者得以適用規範電信業者的相關法規。 最後,在USTA案中,D.C. Cir的三人法官小組以2:1的表決作出認同FCC主張的判決結果。該案的判決結果對支持網路中立性的一方,包括歐巴馬政府、消費者而言是個重大的勝利。尤其能在過去曾經兩度作出對FCC不利判決的D.C. Cir獲得成功,對FCC而言,這樣的判決結果更顯意義非凡;惟敗訴的一方也表示他們將不惜上訴至最高法院以尋求最終論斷。
美國2016年製造創新策略方案依2014年復甦美國製造與創新法(RAMI Act of 2014),美國國家製造創新網絡計畫於2016年2月公布策略方案(Strategic Plan)。國家製造創新網絡有四大目標:以「提升製造競爭力」為終極目標,其他三個目標分別為「促進技術轉型」、「加速製造業人力發展」、以及「確保穩定與永續之基礎建設」。在「促進技術轉型」方面,旨在促進創新技術朝向具備可適性、擁有成本效益、以及高效能之國內製造業量能的方向轉型。由於不同的製造整備度(manufacturing readiness levels)對應不同的技術整備度(technology readiness levels),且國家製造創新網絡有其設定之目標範圍,因而研發機構被預期能夠促進技術轉型的亦有差異。 行政院於民國105年7月核定通過「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透過「智機產業化」與「產業智機化」來建構智慧機械產業生態體系。智慧機械將結合半導體先進製程、精密醫療機械加工與智慧服務型機器人、以及航太與造船軍民通用技術應用,分別對應帶動亞洲矽谷、生技醫藥、以及國防等創新產業政策。透過智慧機械帶動整體產業發展,從精密走向智慧、從單機走向系統,以提高整體產業之產值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提案更新食品營養標示為了讓美國消費者可以完全明瞭日常購買食品所蘊含的營養內容,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於二月提案更新現行食品營養標示(Nutrition Facts Label)所必須彰顯的營養物內容。本次食品營養標示的調整,主要是針對從最新飲食建議、共識報告與全國調查數據所彙整出的結果,就攸關消費者疾病、健康與日常需求的營養物,重新就標示內容進行調整,以強化食品安全的資訊透明,落實保障消費者在選擇食品的資訊平等地位。以下,將針對本次主要調整事項分別作簡要說明: 在新的食品營養標示中,首先,要求額外列出添加糖(added sugars)的數量,以避免消費者因食用過多的糖分而導致肥胖(obesity)或促發其他疾病的發生;第二,要求更新食品營養物份量(serving size),對於食品營養標示需顯示消費者「實際食用」的份量,而非顯示消費者「可能食用」的份量;第三,要求標示鉀(potassium)與維他命D(vitamin D)的含量,以反應相關報告顯示美國人普遍對於鉀與維他命D有攝取不足的現象;第四,調整不同營養素(例如:鈉、膳食纖維與維他命D)的每日攝取標示,使消費者瞭解食品所含營養素內容;第五,持續要求標示總體脂肪(Total Fat)、飽和脂肪(Saturated Fat)與反式脂肪(Trans Fat),並去除卡路里來自脂肪的標示,以提供消費者攸關其健康更有用的資訊;最後,針對食品營養標示的型式進行調整,強調例如像是卡路里、份量與每日攝取比率之標示,以緩和美國近來日益嚴重的肥胖與心臟疾病等問題。 考量美國公共健康問題日益浮出檯面,FDA近來針對食品營養標示型式與內容進行調整,希望藉由資訊透明化的方式,讓消費者明瞭市售食品營養素是否影響自身健康,以作為挑選食品時的首要考量,進而降低不健康食品對消費者所帶來的危害。鑑於近來台灣食安問題日益嚴重,衛生主管機關是否亟需就食品營養標示,參酌美國或國外規範重新另作檢視,來確保消費者買得放心、食得安心,並吃出健康,則是現行衛生主管機關需另考量的重點。
強制蒐集人體生物資料的人權標準-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