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無線電頻譜管理改革政策(上)-政策源起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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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第2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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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無線電頻譜管理改革政策(上)-政策源起與目標,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744&no=0&tp=1 (最後瀏覽日:202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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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上訴法院判決”iPod tax”違法

加拿大上訴法院判決MP3播放器不在空白錄印媒體複製著作權物課稅的範疇,本案仍有上訴最高法院之可能。   根據本案審判法官Mr. Justice Marc Noel之見解,其認為雖然加拿大著作權法允許加拿大著作權委員會(Copyright Board of Canada)對空白可複製媒體(Blank Media)課稅,然法條中並未允許其可課徵MP3播放器製造商類似的費用。   Noel法官坦承其亦認知到,著作權委員會是本著希望補償著作權人因為點對點網路下載而致生損害的立場,惟重點在於「主管機關仍應依法行政。」就此而論,對 MP3播放器交易加以課稅仍非合法。   2003年12月加拿大開始針對可複製媒體課稅,而著作權委員會進而主張,MP3播放器製造業者每賣一部少於1GB容量的播放器應被課以2美元、1至10GB容量者課以15美元,以及超過10GB容量之播放器課以25美元,以補償著作權人因為點對點網路複製音樂所生的損失。   根據加拿大著作權法,著作權委員會可針對空白重製媒體進行課稅以補償著作權人因為個人目的重製(Private Copying)所生之損失,2000年開始針對可複製CD媒體課稅,包括空白影音帶。   播放器業者想當然並不接受這項義務的課予,因此起訴,而 本案判決的結果可預見將造成MP3播放器業者的降價行為。同時,一些將課稅所得分配與著作權人(包括演奏家或唱片公司)的機構,如加拿大個人重製組織(Canadian Private Copying Collective),已在評估是否將上訴至最高法院。不過至少,他們有可能將遊說加拿大政府以修正著作權法之方式,將MP3播放器的情形納入,以及若有可能,將未來類似性質之商品一併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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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經濟產業省所屬「研究開發與創新附屬委員會」於2020年5月29日統整了有關2020年創新願景的期中建言並作成報告。本次的願景建言,係著眼於日本於IT等領域無法推動新興產業的現狀,且在原本具有競爭優勢的領域上,又因新興國家崛起導致實質獲益降低,加之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使經濟活動停滯等結構性變化,產生全球性的典範轉移等問題。故認為應自長遠觀點出發,視「從未來需求中發掘創新價值」的途徑為創新關鍵,化危機為轉機,並同步觀察國內外的動向,針對企業、大學、政府各界應採取的行動,綜整出2020年的期中建言。   本次期中建言以產業為核心,主要包含以下幾個面向:(1)政策:例如,為積極參與新創事業的企業規劃認證制度;透過修正產學合作指引、簡化〈技術研究組合(為成員針對產業技術,提供人力、資金或設備進行共同研究,並為成果管理運用,且具法人格的非營利組織型態)〉設立與經營程序、擇定地區開放式創新據點等手段深化與落實開放式創新;以「創造社會問題解決方案」與「保護關鍵技術」的研發活動為重心,鬆綁相關管制,並調整計畫管理方式等以協助技術投入市場應用;以2025年與2050年為期,就次世代運算(computing)技術、生化、材料與能源領域提出科技與產業發展的願景;藉由改善人才制度、數位轉型等方式,強化企業研發能量;(2)「從未來需求中發掘創新價值」概念:現行研發與導向商品化的模式,主要以既有的技術、設備等資源為基底,進行線性且單向的創新研發,重視短期收益與效率化,使成果應用未能貼近社會的實際需要,故未來應在此種模式之外,另從創造社會議題解決方案與切合未來需求的觀點出發,結合既有技術資源來擬定長期性的研發創新戰略並加以實踐;(3)產官學研各界角色定位與任務:大學與國立研發法人應強化其研發成果之商轉合作,調整課程內容以削減知識與人才產出不符合社會議題需要的問題;企業的創新經營模式,則應透過ISO56002創新治理系統標準、日本企業價值創造治理行動指針(日本企業における価値創造 マネジメントに関する行動指針)等標準實踐,擴大開放式創新的應用;政府則應採取調整稅制、建置活動據點等方式,建構並提供有利於開放式創新的環境,並針對產業發展願景中的關鍵領域(如感測器等AI應用關聯技術、後摩爾時代(post moore's law)運算技術、生化技術、材料技術、環境與能源技術等)進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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