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事業提供視訊服務之法律議題研究

刊登期別
2005年11月
 

※ 行動通信事業提供視訊服務之法律議題研究,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750&no=67&tp=1 (最後瀏覽日:202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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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各州逐步研議透過立法豁免企業資安事件賠償責任

美國各州逐步研議透過立法豁免企業資安事件賠償責任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4年06月10日 為鼓勵企業採用資安標準與框架,美國已有幾州開始透過立法限縮企業資安事件賠償責任,企業若能舉證證明已符合法令或遵循業界認可之資安框架和標準,則於資安攻擊事件所致損害賠償訴訟中,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壹、事件摘要 為避免有心人士於未取得經授權下近用網路和敏感資料,企業往往投入大量資源打造資安防護架構,惟在現今網路威脅複雜多變的環境下,仍可能受到惡意資安攻擊,導致資料外洩事件發生,導致企業進一步面臨訴訟求償風險,其中多數指控為未實施適當的資安措施。為此美國佛羅里達州和西維吉尼亞州研議透過立法限縮企業之資安事件賠償責任,以鼓勵企業採用資安標準、框架與資安相關法令。 貳、重點說明 繼美國俄亥俄州[1]、猶他州[2]和康乃狄克州[3]相繼頒布法令,讓已實施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之企業,豁免資安攻擊所致資料外洩之損害賠償責任,佛羅里達州和西維吉尼亞州近期亦提出相似法案,以下介紹兩州法案之重點: 一、佛羅里達州 美國佛羅里達州於2023年11月公布《資安事件責任法案》 (H.B 473: Cybersecurity Incident Liability)[4],法案納入「安全港條款」(Safe Harbor),當企業遭受資安攻擊致生個資外洩事件,如可證明已遵循產業認可的資安標準或框架,實施適當的資安措施與風險控管機制,則可免於賠償責任,以鼓勵企業採納資安標準或框架。 為適用安全港條款,企業須遵循佛羅里達州資訊保護法(The Florida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針對資料外洩事件,通知個人、監管機關和消費者,並建立與法案內所列當前產業認可的資安標準、框架,或是特定法令規範之內容具一致性的資安計畫(Cybersecurity Programs): (一)當前產業認可的資安標準、框架 1. 國家標準暨技術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NIST)改善關鍵基礎設施資安框架(Framework for Improving Critical Infrastructure Cybersecurity)。 2. NIST SP 800-171-保護非聯邦系統和企業中的受控非機密資訊。 3. NIST SP 800-53 和 SP 800-53A- 資訊系統和企業的安全和隱私控制/ 評估資訊系統和企業中的安全和隱私控制。 4. 聯邦政府風險與授權管理計畫(Federal Risk and Authorization Management Program, FedRAMP)安全評估框架。 5. 資安中心( The Center for Internet Security, CIS)關鍵安全控制。[5] 6. ISO/IEC 27000系列標準。 7. 健康資訊信任聯盟(The Health Information Trust Alliance, HITRUST)通用安全框架(Common Security Framework)[6]。 8. 服務企業控制措施類型二(Service Organization Control Type 2, SOC 2)框架。 9. 安全控制措施框架(Secure Controls Framework)。 10. 其他類似的產業標準或框架。 (二)特定法令規範 企業(entity)如受以下法令規範,亦得適用安全港條款,如法令有修訂,企業應在發布修訂後的一年內更新其資安計畫: 1. 健康保險可攜與責任法(The 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 HIPAA)之安全要求。 2. 金融服務現代化法(The Gramm-Leach-Bliley Act)第五章。 3. 2014 年聯邦資訊安全現代化法(The Federal Information Security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4)。 4. 健康資訊科技促進經濟和臨床健康法(The Healt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for Economic and Clinical Health Act, HITECH)之安全要求。 5. 刑事司法資訊服務系統 (The Criminal Justice Information Services, CJIS)安全政策。 6. 州或聯邦法律規定的其他類似要求。 該法案雖於2024年3月5日經佛羅里達州參議院三讀通過,但於2024年6月26日遭州長否決[7],其表示法案對於企業的保障範圍過於廣泛,如企業採取基礎的資安措施與風險控管機制,便得主張適用安全港條款,將可能導致消費者於發生個資外洩事件時,無法受到足夠的保障。州政府鼓勵利害關係人與該州網路安全諮詢委員會(Florida Cybersecurity Advisory Council)合作,探求法案的替代方案,以保護消費者資料。 二、西維吉尼亞州 美國西維吉尼亞州於2024年1月29日提出眾議院第5338號法案[8],修訂西維吉尼亞法典(Code of West Virginia),增訂第8H章資安計畫安全港條款(Safe Harbor for Cybersecurity Programs),如企業符合業界認可的資安標準、框架或依特定法令建立與實施資安計畫,包含個人資訊和機敏資料的管理、技術和企業保障措施,將能夠於侵權訴訟中,主張適用避風港條款。 法令內明列評估企業所建立的資安計畫規模和範圍是否適當之要素,包含: 1. 企業的規模和複雜性; 2. 企業的活動性質和範圍; 3. 受保護資訊的敏感性; 4. 使用資安防護工具之成本和可用性; 5. 企業可運用的資源。 (一)當前產業認可的資安標準、框架 除與佛羅里達州法案所列舉業界認可的資安標準之前六項相同,另增加: 1 NIST SP 800-76-2個人身分驗證生物辨識規範(Biometric Specifications for Personal Identity Verification)[9]。 2. 資安成熟度模型認證(The Cybersecurity Maturity Model Certification, CMMC)至少達到第2級,並經外部驗證(external certification)。 (二)特定法令規範 除與佛羅里達州法案所列舉特定法令之前四項相同,另增加:由聯邦環境保護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資安暨基礎設施安全局(Cybersecurity and Infrastructure Security Agency, CISA)或北美可靠性公司(North American Reliability Corporation)[10]所採用任何適用於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的規則、法規或指南。 惟目前法案已於2024年3月27日被西維吉尼亞州長否決[11],其表示透過安全港條款鼓勵企業實踐資安框架雖立意良好,但也可能遭濫用而帶來不當影響,例如TikTok等大型國際企業,如在違背公民意願情況下共享個人資料時,將免於訴訟,恐有損其公民權益,未來州政府將與利害關係人持續進行協商。 參、事件評析 佛羅里達州和西維吉尼亞州近期同步公布有關限制企業於資安事件之責任相關法案,內容亦為相似,西維吉尼亞州之法案目前已遭否決,主要係擔心該豁免條款遭到不當濫用;佛羅里達州之法案亦因對於企業保障過廣與無法保障消費者個資安全考量,而遭州長否決。 法案中明列受產業普遍認可的資安標準、框架與政府所頒布特定法令,有助企業明確遵循與採納,建立與實施資安計畫,惟如何舉證所建立之資安計畫或實施之資安措施,與法案所列之資安標準、框架,或是特定法令規範,具有實質上的一致性,仍不明確,將可能阻礙企業於訴訟上行使抗辯與主張責任豁免權。未來美國如何權衡產業穩健發展與民眾個資保障,仍有待持續觀察。 [1] Chapter 1354 - Ohio Revised Code, Ohio Laws, https://codes.ohio.gov/ohio-revised-code/chapter-1354 (last visited May 24, 2024). [2]Part 7 Cybersecurity Affirmative Defense Act, Utah StateLegislative, https://le.utah.gov/xcode/Title78B/Chapter4/78B-4-P7.html (last visited May 24, 2024). [3]Frederick Scholl, Connecticut’s New Breach Notification and Data Security Laws: Carrots and Sticks, Quinnipiac University, July,1,2021,https://www.qu.edu/quinnipiac-today/connecticuts-new-breach-notification-and-data-security-laws-2021-07-01/ (last visited May 24, 2024). [4]CSHB 473-Cybersecurity Incident Liability, The Florida Senate,https://www.flsenate.gov/Session/Bill/2024/473 (last visited Jun. 28, 2024). [5]資安中心( The Center for Internet Security, CIS)為美國非營利組織,負責推動CIS Controls,針對實際發生的資安攻擊行為提供防禦建議,作為企業保護 IT 系統和資料時可參考之最佳實務作法。資料來源:About us, Center for Internet Security, https://www.cisecurity.org/about-us (last visited Jun. 6, 2024). [6]What is HITRUST?, Schneider Downs,https://schneiderdowns.com/cybersecurity/what-is-hitrust/ (last visited May 24, 2024). [7]Governor of Florida, Vote letter for House Bill 473(2024), https://www.flgov.com/wp-content/uploads/2024/06/Veto-Letter_HB-473.pdf (last visited Jun. 28, 2024). [8]2024 REGULAR SESSION ENROLLED Committee Substitute for House Bill 5338, WEST VIRGINIA LEGISLATURE,https://www.wvlegislature.gov/Bill_Status/bills_text.cfm?billdoc=hb5338%20sub%20enr.htm&yr=2024&sesstype=RS&i=5338 (last visited May 24, 2024). [9]NIST SP 800-76-2 Biometric Specifications for Personal Identity Verification,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https://csrc.nist.gov/pubs/sp/800/76/2/final (last visited May 24, 2024). [10]北美電力可靠性公司(North American Electric Reliability Corporation, NERC),為一家非營利機構,致力推動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標準,以強化北美大規模電力系統(亦即電網)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資料來源:https://www.nerc.com/Pages/default.aspx (last visited May 24, 2024). [11]Governor of West Virginia, Enrolled Committee Substitute for House Bill 5338(2024),https://www.wvlegislature.gov/Bill_Text_HTML/2024_SESSIONS/RS/veto_messages/HB5338.pdf (last visited May 24, 2024).

德國聯邦工業聯盟與Noerr法律事務所所公布「工業4.0 – 數位化進程面臨之法律挑戰」意見報告

  德國聯邦工業聯盟(Bundesverband der Deutschen Industrie)與Noerr法律事務所於2015年11月共同公布「工業4.0 – 數位化進程面臨之法律挑戰」(Industrie 4.0 – Rechtliche Herausforderungen der Digitalisierung)意見報告。該報告透過德國聯邦工業聯盟與Noerr法律事務所訪談德國數家企業法務部門,以釐清業界在邁入工業4.0轉型下會遇到的法律議題,並對此議題提出法律意見。   此報告針對工業4.0相關法律議題提出以下建議: 1.資料保護:業者可透過技術性設計達到資料保護的目的,例如隱私設計(Privacy by Design)。另,繼歐盟法院針對安全港判決的裁定,業者應積極關注歐盟第29條資料保護工作小組針對跨國資料傳輸的指引或德國聯邦資料保護委員(Datenschutzbeauftragten des Bundes)針對跨境資料保護規範的建議。 2.資料產權:在立法上不應急於規範管制,有恐危及企業資料分享的空間。建議企業間可透過雙方性契約規定資料的使用權 3.資訊安全:雖支持於2015年7月通過之德國資訊系統安全法(IT-Sicherheitsgesetz),強制性業者履行在遭資安攻擊時履行通報義務(Meldepflicht)。但是,若能實施以業者本身主動完成資安保護措施之鼓勵機制,則更能積極性的鼓勵業者履行其資安義務。 4.智慧財產權: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及使用係業者在工業4.0體系中,特別在系統的互通性上,非常重要的一環。在法制環境上應讓各個業者,在一定的條件下,均享有標準必要專利授權。 5.產品責任:因智慧工廠下之自治系統(autonome Systeme)有自主決定的能力,而因其所導致的民事糾紛,可透過新民事責任概念的架構所解決,並不一定要將該自治系統視為一獨立的數位法人(ePerson)。

中國大陸於最高人民法院內新設立知識產權法庭

  近期美國與中國大陸雙方針對貿易問題展開激烈攻防,起因為美國冀望透過「貿易戰」扭轉中美龐大的貿易逆差,而其中一個主要爭議點即為中國大陸日趨嚴重之侵權仿冒等問題。   中國大陸於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審議的《關於專利等案件訴訟程式若干問題的決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庭,主要審理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民事及行政上訴案件,以達成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專門、集中及人員專業化之目的,提供更為專業之司法服務及保障。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統一審理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為主之上訴案件,有利於對中外企業知識產權之保護,實現知識產權效力判斷與侵權判斷兩大訴訟程式和裁判標準的對接,以利解決機制上之裁判尺度不一問題,提高知識產權審判品質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之案件,僅以不服知識產權一審判決、裁定中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等案件,其他上訴案件,仍由智慧財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表示,知識產權法庭之設立,宣示平等保護中外市場主體知識產權,該知識產權法庭並不會處理與不正當競爭、商標或營業秘密有關之案件。

德國新營業秘密保護法—契約擬定「禁止逆向工程」條款建議

  德國新營業秘密保護法(The new German Trade Secrets Act, TSA)其中一個亮點即為:除非有明確契約或其他法規要求,逆向工程是合法的,其規範於該法第3條第1款,德國以往舊法(不正競爭防止法)並未特別明文,我國營業秘密法亦同。現今企業應盡快透過調整契約內容、保密政策或保密技術來防止該類法所「允許」之情形發生[1],以避免供應鏈間之風險。德國法律專家提出有關「制定合作契約」建議供參: 禁止條款應有期間明文:契約起草禁止逆向工程條款時需注意其法律效力。法明文允許進行逆向工程,也代表著可促進企業市場參與並能從現有技術中受益做進一步發展。如契約一律禁止形同限制經濟自由,無論該條款訂於平行契約(如研發契約)或於垂直契約(如授權契約),往後遇有爭議恐被法院認為條款無效。故可折衷於「期間」加以限制,禁止逆向工程直到產品或服務上市為止,基本上企業只有在確信可以收回成本情況下才會投資於新技術開發。合理而言應在產品或服務公開上市後,才可以對產品或服務進行逆向工程。 注意誠實信用原則並延長條款效力:現行法就禁止逆向工程與否可由締約雙方協議。該禁止條款並不當然有違德國民法第307條第2項誠實信用原則而不利益於締約雙方之情況。但為避免仍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疑慮,契約可明確約定於產品或服務上市前不限制締約人使用相對人產品或服務並從中發現技術或資訊,也確保該期間內營業秘密所有權人之營業秘密專有權。合作契約亦可約定禁止條款於契約提早終止一定期間內仍有效。 [1]Dr. Henrik Holzapfel,New german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 https://www.mwe.com/insights/new-german-law-protection-trade-secrets/ (last visisted Sep.2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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