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法院(CJEU)佐審官 (Advocate General ) Paolo Mengozzi 於今年(2016) 9月8日提出一份不具拘束力之「航空乘客個人資料共享協議(草案)」( European Union on the transfer and processing of passenger name record data (“PNR Agreement”)) 法律意見,認為協議應遵守歐盟憲章有關人權之基本原則。此份法律意見為歐洲聯盟法院首次就國際協議草案,檢視與歐盟憲章有關規範之一致性。
[背景]
PNR協議草案於2010年5月開始協商,2014年6月25日簽署。主要以反恐為目的讓歐盟與加拿大交換航空乘客資訊(包括旅客姓名、旅行日期、行程記錄、機票、聯繫資訊、旅行社等其他有關資訊)。除加拿大之外,歐盟亦與美國、澳洲簽有類似資料共享協議。關注到PNR協議有關隱私、人權之議題,歐盟議會將PNR協議提至歐洲聯盟法院審議。
[法律意見]
佐審官認為,協議同意在特定條件下就限定目標之乘客蒐集其敏感資訊,未違反歐盟憲章;然PNR協議草案仍有部分內容違反歐盟憲章:即草案允許歐盟、加拿大主管機關使用乘客姓名等數據,已逾越預防恐怖組織犯罪和跨國犯罪的必要範圍。
因歐洲聯盟法院去年已廢除歐盟與美國之間之安全港(Safe Harbor)法案,隨後雖起草隱私保護協議(Privacy Shield),但仍有意見質疑隱私保護之完整性。PNR協議草案法律意見之提出,可窺歐盟關於隱私保護之立場。
巴拿馬避稅文件被揭露後,引發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重新檢視正待審核的歐盟營業秘密指令草案(the proposed Directive on Trade Secrets Protection),避免企業營業秘密之保護影響揭弊人(whistleblowers)舉發企業弊端之意願。 執委會2013年11月正式提出歐盟營業秘密指令草案,目的為調合歐洲內部市場營業秘密規範,以建立保護創新者的環境,並維持歐洲企業競爭優勢。2015年12月執委會、歐洲議會及理事會(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召開三方會議協商,對於歐盟營業秘密指令內容達成共識,準備進入立法表決。 巴拿馬事件發生後,公民團體Corporate Europe Observatory之代表Martin Pigeon認為,歐盟營業秘密指令可能成為企業對付揭弊人的工具,以掩蓋不當或違法行為,而公開弊端資訊的揭弊人可能因洩漏營業秘密而有刑事責任。但主導該指令立法程序之歐洲議會議員Constance Le Grip表示,營業秘密指令會明確地將記者及揭弊人除罪化。 事實上,為了保障公共利益所為之揭露行為,執委會2013年提出的草案已納入揭弊人排除條款。根據草案第4條第2項規定,會員國應確保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揭露不當、錯誤或不法活動(revealing a misconduct, wrongdoing or illegal activity),不會觸犯(entitle)營業秘密法之任何罪名。換句話說,即便取得企業機密之方式違法,揭弊人為了公共利益之行為不會違反營業秘密指令。 歐盟營業秘密指令僅建立歐盟保障營業秘密之最低標準,若歐盟營業秘密指令順利通過,仍待會員國依據該指令各自立法,訂立境內營業秘密相關規範,以落實營業秘密之保護。
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公布《2022年IMD世界競爭力年報》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 IMD)於2022年6月15日公布《2022年世界競爭力年報》(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以下簡稱本報告)。本報告以「經濟表現」(Economic Performance)、「政府效能」(Government Efficiency)「企業效能」(Business Efficiency)和「基礎建設」(Infrastructure)四大指標(含333項子標)評比63個經濟體。評比結果:全球競爭力前5名依序為丹麥、瑞士、新加坡、瑞典與香港;而其他重要經濟體之排名,如臺灣第7、美國第10、中國第17、南韓第27與日本第34。 丹麥34年來首次位列第一,去(2021)年居首的瑞士則跌至第2名。究其原因,丹麥因公共債務與政府赤字的減少,其「經濟表現」大幅提升。至於新加坡,雖於2019年與2020年皆居於榜首,去年則滑落至第5名。對此,IMD主管Arturo Bris表示,新加坡嚴格的防疫政策,限制了國際服務與人員流動,致使去年的全球競爭力排名下滑。然新加坡今年排名上升係因「經濟表現」強勁,其「國內生產總值」增長,「國內經濟」、「國際貿易」和「科技基礎建設」等子標皆位居全球第一,但「經營管理」卻排名第14、「科學基礎建設」排名第16、「健康與環境」更排名第25,仍處於相對較後的位置。若欲提升排名重回榜首,新加坡政府需設法應對外部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挑戰(如全球供應鏈中斷、商品價格上漲等)、協助仍受COVID-19疫情影響的行業復甦經濟,並幫助企業走向低碳未來等永續發展方面作改善。 而我國,由去年第8名進步至今年第7名,突顯我國在全球COVID-19疫情肆虐之情況下,整體競爭力仍獲國際肯定。政府亦將以本報告之評比結果為鑒,協助企業加強全球布局,並積極推動前瞻基礎建設、六大核心戰略產業、2050淨零排放等產業轉型升級,期盼能持續提升我國競爭力。
日本發布生成式AI智財保護及透明性守則日本發布生成式AI智財保護及透明性守則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09月09日 近年隨各國生成式AI服務普及,技術訓練資料來源與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益受權利人關注,如何在確保AI技術發展下,兼顧既有權利的保護,已成為AI治理的主要課題之一。日本此次針對生成式AI訓練資料之透明化,提出業者自主揭露、建立查詢機制、賦予訴訟中權利人與一般使用者請求揭露依據的實務操作具體規範,以完備透明揭露機制,確保權利人及使用者皆能於安全、安心之環境下利用生成式AI。 壹、事件摘要 日本知的財産戰略本部依日本《人工智慧相關技術之研究開發及活用推進法》(令和7年法律第53號)之意旨,運用「遵循或解釋」之運作方式,於2026年8月25日公布《生成AIの適切な利活用等に向けた知的財産の保護及び透明性に関するプリンシプル・コード》[1](生成式AI適切利活用等相關知的財產保護及透明性守則,下稱本守則)。本守則為自願性質,要求生成式AI開發者及提供者就模型使用、學習資料及當責性等事項進行透明化揭露,並就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揭示所採措施;並賦予權利人與一般生成式AI生成物使用人得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向生成式AI事業者請求揭露特定比對資訊之權利。內閣府另行公布「概要開示対象事項 具体例」供各揭露事項之記載程度的具體參照[2]。 貳、重點說明 一、適用對象包括開發者、提供者、權利人、使用人等利害關係人 本守則適用對象包括「生成式AI開發者」及「生成式AI提供者」(以下合稱生成式AI「事業者」)。但適用範圍並不包括非對公眾提供生成式AI之對象,例如:僅承接開發過程一部分工作、將成果交付予開發者之受託人;僅從事研究而未對公眾提供者;僅利用單一法人或個人資料特化建構、且僅供該資料提供者使用之系統;僅供特定企業集團或團體內部使用之專用系統。於日本境內未設本店或主要事務所之國外事業者,如向日本提供其服務,仍應適用本守則。 二、採「遵循或解釋」官方公開揭示的運作機制 事業者應於公司網站公開受採用表明、公開各原則之實施事項(即「遵循」),事業者就個別情況認為不適當之原則,得說明不實施理由後不予實施(即「解釋」),但說明應力求使使用者及權利人獲得充分理解。就「解釋」之認定基準,本守則規定僅陳述尚未建立實施體制,不足以構成「解釋」,應依事業規模等因素說明體制建置完成之時期;已提出必要依據,證明依本原則揭露於技術上不可行者,可視為已完成「解釋」。 為使受採用狀況可視化(公開揭示),上開事項應依內閣府所定格式提出申報,原則上每年至少檢視、更新一次。內閣府將製作「遵循或解釋」相關參考格式,並公開已申報事業者清單及其公司網站連結,惟不就申報內容進行審查,對於第三人之查詢等亦不予回覆。 三、透明性確保措施 本守則要求事業者應揭露之透明性事項分為模型使用、學習資料、當責三大類,應揭露的項目包括: (一) 使用模型相關事項:名稱(識別碼、版本等)、含公開日期在內之沿革(過去版本或修正紀錄)、架構與設計規格(含第三人授權狀況、使用所需之硬體軟體及授權)、使用規範(預設用途,及限制、禁止用途之明確化),以及模型訓練過程之內容(訓練方法等)。 (二) 學習資料相關事項:訓練及驗證等所用資料之種類(含RAG使用之資料)、網路爬取或自第三人取得之非公開資料集相關事項、公開資料集相關事項、以其他方式蒐集之資料相關事項、合成資料之使用有無及目的,以及爬蟲程式之目的、資料蒐集期間、名稱與識別碼,是否使用第三人爬蟲程式及其名稱、識別碼。 (三) 當責相關事項:開發、提供、使用過程中決策之可追蹤、回溯狀態,可追溯性之提升、負責人之明示、相關人員責任之分配、對利害關係人之具體因應,以及文書化。 四、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之揭露 本守則要求事業者採取下列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 (一) 建立智慧財產保護制度:訂定智慧財產權保護原則、明確化責任體制,每年至少檢視一次並對外公開要旨;對訓練所得之紀錄保存一定期間 (二) 合法進行訓練資料取得:資料活用(含開發、學習)不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採用遵循付費牆等存取限制及robots.txt等機器可讀指示之爬蟲程式,並就各使用者代理逐一公開上開措施,且於變更時通知 (三) 盡可能採取侵權防免措施:包括致力於避免對盜版網站進行爬取;採取防止生成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生成物之技術性措施;採取電子浮水印、C2PA等可證明內容出處及沿革之技術性措施;對使用者周知不應利用有侵權疑慮之生成物 (四) 整備權利人適時適當救濟之窗口:明確化申訴要件,並保存因應紀錄。 五、使用者、權利人及其受委任律師或代理人均可依一定程序請求揭露 賦予使用者、權利人(及其受委任律師或代理人)兩類主體得向生成式AI事業者請求揭露特定資訊之權利,以供使用者確認其所用AI是否使用特定著作為訓練資料,或權利人確認相同或近似的著作被事業者納入AI成為訓練資料。二者程序架構相同,均得請求揭露訓練驗證資料(指透過網路爬取或自第三人取得之非公開資料集、公開資料集、含合成資料在內之資料集,或以其他方式蒐集之資料,惟不以此為限),但因訴訟、聲請調解、聲請訴訟外紛爭解決程序(ADR)或其他法律程序而有必要之權利人,及其受委任律師或代理人,可請求查證的是自行查詢之URL[3];一般使用者則可以請求查證的係是否含有與其所生成之生成物相同或近似內容[4]。相關請求須具備三項要件: (一) 足認具備請求資格之理由,即權利人及其受委任律師或代理人須說明具備訴訟等程序資格之事由,而一般使用者則須提出生成物及所用提示詞; (二) 明示利用目的並承諾不作目的外使用,權利人及其受委任律師或代理人並須進一步承諾不將回覆轉作嗣後提起訴訟、調解或ADR之用; (三) 說明請求揭露理由與參照(可供查證的)資訊。 依請求人身分於適用程序上略有區別,並均以「生成式AI事業者容易存取及確認者為限」為限。 參、事件評析 我國《人工智慧基本法》第4條第5款規定,政府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應遵循「透明與可解釋」原則,人工智慧產出應做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第5條第2項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數位發展部認定為高風險應用者,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第16條第2項則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相關產業自行訂定產業指引及行為規範。日本此次公布的守則所建構之透明化與揭露請求機制,本文認為具有下列可參考之處: 一、機關不須立於審查、承責之角色,但有法律效力時須以第三方驗證機制配套 本守則明示透明化效果繫於業者自主誠信履行,明文規定日本內閣府對業者申報內容不進行審查,且對第三人查詢亦不予回覆,此一設計使主管機關毋須承擔審查責任,僅提供申報格式與公開清單之行政協助角色,殊值承受責任壓力的行政機關參考。但若將來將類似遵循或解釋機制提升為具法律效力之規範,應同時建立第三方驗證機制,例如由主管機關或指定機構就業者申報內容進行抽查或複核,藉公眾審查與問責機制,對業者形成遵循與誠信申報之壓力,避免僅以業者單方陳述作為唯一依據。 二、軟法指引須深化至具體記載程度,始能發揮引導效果 本守則另有由內閣府公布「概要開示対象事項 具体例」,就各事項應揭露之記載程度提供具體範例,顯示軟法之引導效果,繫於指引深化之程度,僅列原則性事項而未進一步定明記載程度或格式範例者,業者實務操作易生歧異,透明化效果亦難以彰顯。我國《人工智慧基本法》第4條第5款及第16條第2項就透明化及產業行為規範,除應有相關指引外亦宜向下展開實作之基準或格式範例,以利軟法引導機制發揮實效。 三、軟法之表態不限於正面列舉,亦應及於未能遵循之說明義務 本守則就「解釋」特別指出,僅陳述尚未建立實施體制,不構成解釋,須進一步依事業規模等因素說明體制建置完成之時期,或提出必要依據證明依本原則揭露於技術上不可行者,始視為已完成解釋。此一設計顯示,透明化義務之履行不僅止於正面陳報遵循程度,亦及於未能遵循時具體說明理由及依據之義務。類此規範模式可運用於著作合理使用之指引,透過反向說明那些無法被認同屬合理使用的情況,間接明確可主張合理使用的應備條件,降低不確定的模糊空間。 四、達成透明化目的應併用揭露與標記 我國《人工智慧基本法》第4條第5款規定人工智慧產出「應做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然於日本此守則中可見諸透明性揭露事項與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中電子浮水印、C2PA等技術性措施併陳,顯示揭露與標記於功能上有別。揭露解決使查閱者得知資訊內容之問題,標記則解決生成物本身出處可辨識、可追溯之問題,二者併存運用可兼顧事前資訊公開與事後來源查核。我國後續訂定操作規範時,宜避免將兩者理解為得擇一履行之選項。 五、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屬事業者應建立之基本管理制度 本守則所列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九項事項,包括保護原則之訂定與責任體制之明確化、遵循付費牆及機器可讀指示之爬蟲政策、訓練紀錄之保存、技術性防護措施之採行,以及權利人救濟窗口之整備等,其性質應定位為生成式AI事業者於資料蒐集、模型訓練及生成物提供各階段應建立之基本管理制度,我國將來訂定之產業AI應用指引,可參採納入事業者內部治理應具備之基礎架構,而非僅為對外揭露之事項。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1]知的財産戦略本部,〈生成AIの適切な利活用等に向けた知的財産の保護及び透明性に関するプリンシプル・コード〉,2026年8月25日,https://www.cas.go.jp/jp/seisakukaigi/titeki2/ai_kentoukai/kaisai/pdf/ai_principle_code.pdf(最後瀏覽日:2026年9月8日)。 [2]内閣府知的財産戦略推進事務局,〈概要開示対象事項 具体例〉,2026年8月25日,https://www.cas.go.jp/jp/seisakukaigi/titeki2/ai_kentoukai/kaisai/pdf/ai_principle_code_gutairei.pdf(最後瀏覽日:2026年9月8日)。 [3] 例如自行創作作品並刊載於網站A之人,如發現與該作品相同或近似之生成式AI生成物,得向生成式AI事業者出示該網站A作品刊載頁面之URL,就該網域是否列入爬蟲程式之爬取對象、是否列入自第三人取得之訓練資料來源等事項請求揭露。 [4] 例如AI使用者發現其用生成式AI的生成物,有相同或近似之內容刊載於網站B,得向提供生成式AI服務A之生成式AI提供者出示該生成式AI生成物、生成該生成物時所使用之提示詞、該生成物之利用目的及網站B之URL,就該URL之網域部分是否列入生成式AI服務A所搭載生成式AI系統開發時訓練資料之爬取對象、是否列入自第三人取得之訓練資料來源等事項。
污者自付 中國大陸擬徵生態稅中國大陸能源基金會副主席楊富強日前透露,能源基金會、世界自然基金會與國家財政部正在研討開徵「生態稅」。目前,正在為能源對環境的影響成本進行核算,年內相關草案將出爐。 據中國大陸媒體報道,世界自然基金會氣候變化與能源項目負責人甘霖表示,生態稅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向所有因其生產和消費而造成外部不經濟的納稅人課徵的稅收。 生態稅涉及所有消費化學能源的行業,讓企業去承擔環境成本,實現生態和資源價值的合理補償。目前,生態稅的標準正在研討中,不同的行業對應不同的稅收標準。這個標準與企業的排放有關。根據企業排放量的多少,制定一個限定的比例,再乘以企業的年生產量。也就是說,「企業污染的越多,承擔的環境成本就會越高。」 甘霖指出,目前綠色能源的環境績效還不能完全轉化為經濟效益,綠色能源單位建設投資高及利用率偏低,造成綠色能源價格較高,從而無法與傳統能源競爭,成為影響綠色能源發展的一個瓶頸。現在運用稅收手段,徵收生態稅,就是要使傳統能源價格升高,從而縮小傳統能源與綠色能源之間的差價,推動全社會積極使用綠色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