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俄亥俄州長於2016年6月18日簽署通過HB523法案後,俄亥俄州正式成為美國第25個將醫療用大麻合法化的州。這項法案將在今年11月生效,並且允許重症患者使用及採買醫療用大麻。
與原本在2015年11月被退回的法案相比,娛樂性用途大麻直接被排除在本次法案適用範圍外,而且不允許個人在家裡種植或是直接抽食。因此,與一般人想像中,如同荷蘭般的大麻合法化政策相當不同。
當然,某種層面上來說,這項法案對重症病患是一大福音,他們可以合法取得大麻,不再因為持有大麻而被當成罪犯。但是俄亥俄州這部法案對於大麻使用者於現實生活中情況能帶來多大的改善,仍讓人懷疑。因為在俄亥俄州現行法律及行政系統下,俄亥俄州政府並未隨著新的法案,推行相關行政措施。一般來說,在大麻合法化之區域,通常會要求雇主不得禁止員工使用與持有醫療用大麻,或是不可以因當事人有使用、持有或散佈醫療用大麻之紀錄或習慣,而拒絕錄用或是解聘之,同時,會禁止對員工施行藥物檢查。倘若雇主有前列之行為,通常會面臨處罰,例如:主管機關會取消該名雇主原先所享有之稅捐優惠或其他惠優措施。此外,員工得因雇主反禁藥之行為,對雇主提起訴訟。是以,在缺乏相關行政配套措施的情況下,俄亥俄州的大麻使用者未來在工作場所中,仍將會面臨許多挑戰以及障礙。
總而言之,俄亥俄州通過這部法案,在法律上可謂是一大里程碑,但尚與一般大眾認知的「大麻合法化」仍存有很大的差距。同時,未在行政作為上採取相對應的保障措施,仍可以想像將來醫療用大麻使用者在社會上仍將面臨許多障礙。
.Pindent{text-indent: 2em;} .Noindent{margin-left: 2em;} .No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 .No2indent{margin-left: 3em;} .No2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3em} .No3indent{margin-left: 4em;} .No3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4em}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於2024年10月15日發布《自願碳額度衍生性金融商品上市指引》(Commission Guidance Regarding the Listing of Voluntary Carbon Credit Derivative Contracts),闡述交易所上架自願碳額度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所應考量之因素,旨在推動仍處於發展階段的自願碳額度商品之標準化,以強化其透明度與流動性。本指引認為,決定進行上市交易前應先行考量下列因素: 1.透明度(Transparency):契約應公開碳額度方案(crediting program)與所認證減量專案活動之相關資訊。 2.外加性(Additionality):若無碳額度構成誘因,則其所代表之碳減量或移除將無從發生。 3.永久性與應對反轉風險(Permanence and Accounting for the Risk of Reversal):碳額度方案所核發之碳額度若遭撤銷,應具有充足緩衝儲備(buffer reserve)以替換品質相當之碳額度。 4.穩健量化(Robust Quantification):量化方法應穩健、保守且透明,以確保核發碳額度數量準確反映減排或移除量。 5.治理(Governance):碳額度方案應具備公開治理框架以建構獨立性、透明度及問責制度。 6.追蹤與避免重複計算(Tracking and No Double Counting):碳額度方案應追蹤碳額度之核發、轉讓及註銷,並確保已註銷額度不會再被使用而導致減排或移除量重複計算。 7.第三方確證及查證(Third-Party Validation and Verification):契約應明確記載第三方確證及查證程序,以確保碳額度實物交割符合品質要求,並與自願碳市場最新標準一致。
法國CNIL認Google於Gmail中投放之偽裝廣告及個人化廣告因欠缺當事人有效同意而違法,開罰3.25億歐元法國國家資訊與自由委員會(Commission Nationale de l’Informatique et des Libertés, CNIL)於2025年9月1日針對一起由歐洲數位權利中心(noyb - The European Center for Digital Rights)提出的申訴做成決議,指Google未經Gmail使用者同意,將廣告偽裝為電子郵件進行「偽裝廣告」(Disguised Ads)投放,以及在對Gmail使用者投放個人化廣告前,未能於Gmail帳號申請流程中提供當事人提供較少cookies、選擇非個人化之通用廣告(generic ads)的選項,違反了《電子通訊法》(code des postes et des communications électroniques)與《資訊與自由法》(loi Informatique et Libertés)中關於歐盟《電子隱私指令》(ePrivacy Directive)之施行規定,對Google裁處了3.25億歐元的罰鍰,並要求改善。以下節錄摘要該裁決之重點: 一、 偽裝成電子郵件的偽裝廣告與電子郵件廣告均須獲當事人同意始得投放 歐盟《電子隱私指令》第13條1項及法國《電子通訊法》規定,電子郵件直接推銷(direct marketing)僅在其目標是已事先給予同意的使用者時被允許。CNIL,依循歐盟法院(CJEU)判例法(C-102/20)見解,認為若廣告訊息被展示在收件匣中,且形式類似真實電子郵件,與真實電子郵件相同位置,則應被認為是電子郵件直接推銷,須得到當事人之事前同意。因此,CNIL認定偽裝廣告即便技術上不是狹義的電子郵件,僅僅因其在通常專門用於私人電子郵件的空間中展示,就足以認為這些廣告是透過使用者電子郵件收件匣傳遞的廣告,屬於電子郵件廣告,而與出現在郵件列表旁邊且獨立分開的廣告横幅不同,後者非屬電子郵件廣告。 二、 Cookie Wall下當事人的有效同意:「廣告類型」的選擇、服務申請流程的隱私設計與資訊透明 CNIL參酌歐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 EDPB)第2024/08號關於「同意與付費模式」意見,認為同意接受廣告在特定條件下得作為使用Gmail服務的條件。換言之,以「cookie wall」(註:拒絕cookie的蒐集即無法獲得服務之網站設計)取得之當事人「同意」,非當然不自由或無效。CNIL認為,在免費服務的框架下,cookie wall在維持提供服務與服務成本之間的經濟平衡上,要求服務申請者須接受投放廣告的cookie是合法的。惟CNIL認為,這不代表Google可以任意決定所蒐集的cookies和相應廣告模式的類型。 CNIL要求,當事人在cookie wall的框架內仍應享有選擇自由,才能取得蒐集為投放個人化廣告之cookies的當事人有效同意,亦即:在個人化廣告處理更多個資和對當事人造成更多風險的情況下,當事人應被給予機會選擇「等值的替代選項」,亦即通用廣告,並完全且清晰地了解其選擇的價值、範圍及後果。 然而,CNIL發現,Google將與廣告個性化相關的cookies拒絕機制設計得比接受機制更複雜,實際上阻礙了使用者拒絕隱私干預程度更高的cookies。這種拒絕途徑偏袒了允許個人化廣告的cookies的同意,從而影響了當事人的選擇自由。CNIL也發現,Google從未以明確方式告知使用者建立Gmail帳戶時面臨cookie wall,以及對此使用者享有甚麼選擇,而其提供的資訊更引導使用者選擇個人化廣告,導致選擇一般廣告的機會遭到犧牲。 三、 為何不是愛爾蘭資料保護委員會(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DPC)管轄? GDPR設有「單一窗口機制」,依據該合作機制,對Google進行的GDPR調查,應由作為主任監管機關(Lead Supervisory Authority)的愛爾蘭DPC管轄。惟在本案,CNIL認為並不適用於單一窗口機制。因為與cookies使用及電子推銷相關的處理並非屬於GDPR範疇,而是適用電子隱私指令,CNIL對法國境內的cookies使用及電子推銷處理享有管轄權。此爭議反映出即便GDPR旨在確保標準化單一市場內的數位管制,但尚不足以弭平成員國間監管強度之差異。
美國加州公共事業委員會提出自動駕駛車輛試點計畫加州公共事業委員會(California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 CPUC)提出自駕車試點計畫,允許在未有配置人類駕駛之情況下測試自駕車,此次計畫包含兩個試點項目,將於5月被五人委員會審核,並決定是否批准。 第一個試點項目允許參與廠商之自駕車上路測試,並須配置經培訓的人類駕駛於自駕車內,以應付隨時的突發狀況;第二個試點項目則允許無人駕駛之自駕車上路測試,惟在無人類駕駛隨車之情況,必須符合加州機動車輛管理局(Department of Motor Vehicles, DMV)之規定,如遠端監控車輛狀態及操作,以保障乘客安全。 參與廠商必須定期向CPUC及DMV繳交營運報告,包含測試期間車輛碰撞(collision)及解除自動駕駛(disengagement)次數。 此次試點計畫已開放廠商申請,科技大廠及叫車服務公司如Google、Tesla、Uber以及Lyft等目前亦已正進行自駕車之設計與測試。若此提案通過,CPUC將進一步規劃自駕車載客服務之相關辦法,使自駕車測試之法制更臻完善。
歐盟提出智慧醫院防禦網路攻擊建議歐盟網路與資訊安全局於2016年11月(ENISA)提出醫院導入智慧聯網技術因應資訊安全之研究建議,此研究說明智慧醫院之ICT應用乃以風險評估為基礎,聚焦於相關威脅與弱點、分析網路攻擊情節,同時建立使用準則供醫院遵守。由於遠端病患照護之需求,將使醫院轉型,運用智慧解決機制之際,仍須考量安全防護問題,且醫院可能成為下一階段網路攻擊之目標,醫院導入智慧聯元件的同時,將增加攻擊媒介使醫院面對網路攻擊更加脆弱,因此,報告建議如下: 1.醫療照護機構應提供特定資訊安全防護,要求智慧聯網元件符合最佳安全措施。 2.智慧醫院應確認醫院內之物件及其如何進行網路連結,並根據所得資料採取相應措施。 3.設備製造商應將安全防護納入現有資安系統,並在設計系統與服務之初邀請健康照護機構參與。 在我國部分,2016年9月行政院生技產業策略諮議委員會議中即提到,強調將建立智慧健康生活創新服務模式,提供民眾必要健康資訊及更友善支持環境,同時結合ICT與精密機械及材料,發展智慧健康服務的模式。2016年11月,行政院推動「生醫產業創新推動方案」,藉由調適法規等方式統整醫療體系與運用ICT技術及異業整合,其中在智慧聯網應用下之資訊安全防護議題實屬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