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近年來積極制定科技創新政策,為了提升政策協調度,瑞典於2001年繼續進行組織改造,創立瑞典創新系統署(Swedish Governmental Agency for Innovation Systems, VINNOVA)與瑞典研究委員會(Swedish Research Council),成為創新發展最主要的兩大支柱。
VINNOVA是瑞典推動科研創新重要的一個部署,瑞典政府相當重視此單位,每年投入約20億瑞典克朗的經費於此,且除了在斯德哥爾摩(Stockholm)設有總部外,更在比利時的布魯塞爾(Brussels)及美國矽谷(Silicon Valley)設有辦公室,以掌握世界最新的產業創新動態,其組織單位約有兩百多名員工,負責VINNOVA計畫推動等工作 。由於VINNOVA的特別地位及其執行許多協助瑞典產業創新之計畫。
VINNOVA在科技創新扮演重要的推手,政府也希望藉VINNOVA的成立促進產業社會的發展,尤其重視產業創新領域。為能順利推動科研創新的過程,且加強學術、產業及公共行政單位的研究合作,VINNOVA建立三螺旋(Triple Helix)模式,希望藉由合作而相互學習。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所屬之海事安全委員會(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 MSC)於2018年12月召開第100屆大會(MSC 100),本屆會議批准海上自駕船舶監管架構,要點如下: 一、盤點相關國際海事組織規範,以確認該規範: 是否適用於海上自駕船舶(Maritime Autonomous Surface Ships, MASS)及是否妨礙其運作與航行;或 是否適用於海事海上自駕船舶且不妨礙其運作;或 是否適用於海事海上自駕船舶且不妨礙其運作,但需要進一步調修。 MSC預計相關規範之盤點結論將於2019年6月前完成,並期待於2020年完成相關法規調適,盤點範圍包括:安全規範(SOLAS)、碰撞規範(COLREG)、載重線與穩度(Load Lines Convention)、海員與漁夫訓練(STCW, STCW-F)、搜尋與救援(SAR)、噸位丈量(Tonnage Convention)、貨櫃安全(CSC)、以及特殊貿易客船(SPACE STP, STP)。 二、 定義海上自駕船舶之自動化等級: 等級1:配備有自動化處理與決策支援船舶,海員仍於船上對船舶系統及相關功能進行控制。某些功能可以於無人監控下自動化運作,但船員於船舶上仍應於自動駕駛系統發生故障時進行人為介入。 等級2:有船員隨船之遙控控制船。該船舶係由岸上人員控制,惟船上之船員可於必要時介入並接手運作該船舶之自動駕駛系統與功能。 等級3:未有船員隨船之遙控控制船,該船舶由岸上人員控制。 等級4:全自動化船舶,船舶之自動駕駛系統可自行做出決策並反應。 此外,MSC預計提出海事海上自駕船舶航行指引(Guidelines on MASS trials),該指引將於下一會期(MSC101)之國際海事委員會會議進行草擬。
日本智財戰略本部成立兩專案小組並公布2015年度本部成員日本依據2013年6月發布之「智慧財產政策願景」,目前正由智慧財產戰略本部所屬之「檢證/評價/企畫委員會」,著手制定2015年度之智慧財產推進計畫。 此外,委員會並針對產業財產權領域下的「地方智財活用促進」和「智財紛爭處理」兩項課題設置專案小組,將分別就促進地方中小企業的智財活用、管理工作,以及創造有利於妥善設定、保護、活用專利權之專利紛爭處理機制等議題進行集中的檢討,作為智財戰略本部制定2015年度智財推進計畫之參考和依據。 而依日本智慧財產基本法第29條之規定,組成智財戰略本部之本部員,除包括總理大臣在內之內閣全體均為當然成員外,還將另由總理大臣任命對智財創造、保護和活用有優秀見識之民間專門人士擔任成員。就此,日本於2015年3月19日已公布2015年度之智財戰略本部成員名單,十位民間專門人士當中除了前日本專利師會會長奧山尚一、東京大學理事長五神真等人外,同時納入身兼京都精華大學校長身份的漫畫家竹宮惠子、總合科學技術創新會議議員原山優子、專精於智財及競爭法的律師宮川美津子以及東北電子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山田理惠等四位女性部員,成員背景囊括產業財產權和內容著作權之產業、學研、實務界專門人士。
電子文書存證制度-淺談日本電子時戳及時戳保存制度電子文書存證制度-淺談日本電子時戳及時戳保存制度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陳昱宏 106年11月13日 一、前言 電子文書具有「節省保管、檢索、運送及銷毀費用」、「活用資訊系統提升業務效率」、「具有復原可能性,避免資料滅失之風險」[1]等優點,文書電子化已為不可逆之趨勢。但電子文書除前述優點外,亦有易於變更竄改,無法檢知真實製作日期之缺點,若記錄於電子文書之智慧財產權遭他人侵害,如何證明所提出之電子文書確係早於他人侵害之時點即屬重要,本文擬就日本以電子時戳制度做為證明電子文書做成時間點之發展現況,以及獨立行政法人工業所有權情報.研修館所提供之電子時戳保管服務作介紹,說明日本如何利用電子時戳來維護相關智慧財產權利。 二、日本電子時戳制度及相關規定: 日本政府有鑑於電子文書已逐漸取代紙本文書,但電子文書仍存有易於複製及製作時間不易證明等種種缺點,進而構思建立一套能在電子文書或資料上附加時間資訊,以向第三人證明之制度。總務省於2004年發佈時間商務相關指針[2],供相關制度使用者做參考,並為時間商務業者遵守之依據。而一般財團法人日本Data通信協會於2005年成立時間商務認定中心(タイムビジネス認定センター,下稱時間商務認定中心),若欲從事時間認證或發送等相關服務,須符合該中心就技術、系統及運用制度所制定之基準,符合基準之業者,即給予認定標章,此即「時刻認證業務認定事業者」(Time Stamp Authority簡稱TSA)。 三、電子時戳之功能: 電子時戳係一種證明電子資料在某一時間點之前確實存在且未經竄改之技術,透過比對電子時戳中所記載之資訊與原始電子資料所記載之資訊,可以輕易得知電子資料中之時間訊息是否有經過竄改。其可運用在各種需要時間證明之電子資料中,日本總務省在官方網站中之電子時戳技術相關檔案[3],即有說明電子時戳可賦予各領域之電子資料極高之信賴度。在智慧財產之保護上,可以證明內容做成之日期,以保護創作人之權利;在電子商務上,可用於證明交易如下單之時間點等;在電子申請上,可證明所發送資料之做成時間;而在醫療上,可運用於電子病歷上,以證明未經竄改等。另於日本工業所有權情報‧研修館(下稱INPIT)官方網站,就電子時戳保管服務之相關說明中,亦有提及可活用之情形[4],分述如下: 在專利、商標等侵權訴訟,當被指控侵權人主張其有先使用權時,可以做為其在業務或業務準備行為有實施專利,或有就商標為使用之證據。 在訴訟中,就對造所擁有之專利權提出無效抗辯時,可用以證明專利不具備可專利性之技術資訊已於申請獲准前有為公知之事實。 在商標廢止訴訟,可證明商標權人就系爭商標有使用之事實。 在營業秘密洩漏訴訟,營業秘密所有權人可證明被洩漏技術在某時點之前即為其所保有之事實。 四、INPIT就電子時戳所提供之保存服務: 參照INPIT官網之說明可知,所謂之電子時戳保管制度係INPIT對於TSA業者所發行之電子時戳憑證提供之保管服務,以利使用者於日後有備份電子時戳憑證需求時,能順利提取。此係因電子時戳憑證在一般情形下有滅失毀損之風險。一旦毀損滅失,在營業秘密之相關訴訟事件有證明先使用事實之必要時,將造成無法舉證之不利益情形。INPIT提供此項保管服務後,能確實降低電子時戳憑證滅失或毀損之風險,憑證使用者享有一定期間備份之可能。而INPIT為普及該制度,在「何謂電子時戳保管服務」選項中,詳細說明其操作步驟,並有相關畫面可供參考,使有相關保管需求者能輕易操作相關保存之功能[5]。INPIT為普及該制度,亦透過所舉辦之營業秘密及智財戰略研討會,推廣相關保管服務[6],另須注意者為,INPIT並不提供製作電子時戳之服務,故欲使用保存服務之人,須先向TSA業者取得電子時戳憑證,方可利用INPIT所提供之此項服務。 五、結論 近年來我國營業秘密案件層出不窮,小如鱘龍魚製作配方外洩之爭執[7],大至堪可動搖國本之梁孟松由台積電跳槽至南韓三星之營業秘密案件[8]。故營業秘密是什麼,該如何保護營業秘密,儼然成為現代企業間之顯學,誠然當事人就是否侵害營業秘密發生爭執時,當事人所主張之各類文書資料,是否屬於營業秘密,仍屬法院認定之範疇,但企業主若在製作相關電子資料及文件時,能作好文件分級,並附加電子時戳,至少能證明企業主主觀上就該電子資料有以營業秘密保護之意思,可做為法官認定時之參考。當然若是人人可製作電子時戳,使電子時戳之產生過於浮濫,亦無相關認定機構可加以把關,或無補強之文件可證明存證之資料確為企業主所有等,屆時電子時戳在法官形成心證之過程中,無法形成助力不說,反而成為阻力。幸而電子時戳制度已在先進國家推行多年[9],我國可以踏著前人走過的腳步,走得更廣更遠。故營業秘密文件電子時戳保存制度如能引進我國,相關制度該如何建立並將其完備,仍有待政府相關單位評估,透過公聽會,廣納各界之意見後,再制定相關之規定,期待能以此制度之探討,為我國營業秘密及智慧財產之保護上,帶來不同之思維。 [1]日本經濟產業省〈[入門編]文書の電子化によるメリット〉http://www.meti.go.jp/policy/it_policy/e-doc/guide/e-bunshoguide.pdf(最後瀏覽日:2017/10/12)。 [2]日本總務省<タイムビジネスに係る指針>http://www.soumu.go.jp/main_content/000485112.pdf(最後瀏覽日:2017/10/15)。 [3]日本總務省<タイムスタンプ技術>http://www.soumu.go.jp/main_sosiki/joho_tsusin/top/ninshou-law/pdf/law_16.pdf(最後瀏覽日:2017/10/16)。 [4]獨立行政法人工業所有權情報‧研修館<想定される本サービス活用例>,獨立行政法人工業所有權情報‧研修館網站https://faq.inpit.go.jp/tradesecret/ts/ts_service.html#page3(最後瀏覽日:2017/10/16)。 [5]獨立行政法人工業所有權情報‧研修館<想定される本サービス活用例>,獨立行政法人工業所有權情報‧研修館網站https://faq.inpit.go.jp/tradesecret/ts/ts_service.html#ts-4(最後瀏覽日:2017/10/17)。 [6]獨立行政法人工業所有權情報‧研修館<営業秘密・知財戦略セミナーin 大阪>,獨立行政法人工業所有權情報‧研修館網站http://www.inpit.go.jp/content/100802953.pdf(最後瀏覽日:2017/10/17)。 [7]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營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8]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營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9] 同註4。
何謂「企業實證特例制度」?企業實證特例制度規定於日本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8條、第10條、第14條及第15條,在企業或任何事業團體有進行新事業活動(引進新商品或服務之開發或生產、新商品或服務之導入)之需要時,若現行法規上有滯礙難行之處,則可提出創設新規制措施之申請,藉以排除某些法令之限制,使新事業活動得以進行。 企業實證特例制度分為兩階段,首先由欲實施新事業活動者向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而事業主管機關將會與法規主管機關討論後,在安全性得到確保之情形下,由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創設新規制措施。第二階段則需提出新事業活動計畫申請核准,經核准後便得在一定期間內於一定地區進行新事業活動。 新事業活動計畫備核准後,事業團體得進行新事業之活動,其需於各事業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報告,就新事業活動之進行情形(包含新事業活動目標達成程度、新特例措施施形狀況、法規所要求之安全性目的之確保措施…等事項)為報告。法規主管機關亦會綜合新事業活動之施形狀況、國外相關法制情形以及技術進步等等情形,決定是否進行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