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國大陸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發展研析

2016年中國大陸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發展研析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王凱嵐
105年11月28日

一、 前言

  中國大陸為提升知識產權保護、運用、流通,於2009年開始,由其國家知識產權局每年推出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推進計畫,確立年度執行目標。根據WIPO[1]於2015年所公布的年度《世界智慧財產權指標》報告,內容中提到中國大陸在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智慧財產權領域的申請量均位居世界第一。顯示中國大陸在知識產權上之發展,不僅制度與環境不斷成長進步,其知識產權[2]之國際地位亦快速提升。
中國大陸2016年的知識產權推進計畫[3]持續在「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改革」、「加大知識產權對外合作交流」、「確實知識產權發展基礎」及「加強組織實施和保障」六大面向提出政策措施。其中許多政策措施皆與保護知識產權有關,顯見中國大陸認為創造友善環境及建立保障機制為其發展知識產權並提高產值的重要基盤,因此本文擬就其中有關知識產權保護之措施進行重點說明。

二、 知識產權保護政策重點

1. 提高侵權法定賠償

  由於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權利被侵害之一方舉證困難,且過去案例賠償金額偏低,無法有效嚇阻侵權行為之發生,故在知識產權保護法治化上,加強侵權行為懲治力度被中國大陸視為必要手段。除加大侵權人之侵權行為懲治力度,提高侵權法定賠償上限外,並針對情節嚴重的惡意侵權行為實施懲罰性賠償。

  過去中國大陸之專利、商標訴訟案件,權利人獲得之賠償金額整體偏低,因此間接助長違法之侵權行為。因此,早在2013年已先將商標侵權的法定賠償額由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使法院在審判上有更大的裁量空間,較能達到嚇阻侵權之效果,故「提高法定賠償上限」將成為中國大陸相關知識產權立法之趨勢。

2. 強化職務發明權益保護

  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現行中國大陸「專利法」、「著作權法」已建立職務發明之基本制度,惟在實踐上仍存有問題(如:時常發生申請案發明人為公司代表人)[4]。因此,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於2014年3月提出「職務發明草案」[5](送審稿),內容對於發明創新的勞動者與資方間,於產出過程中所可能發生的法律議題及關係,以法律加以規範。

  草案基於權利義務平衡及約定優先原則,勞資雙方得事先對於職務發明的報酬與權利歸屬等相關細節討論約定,而在當發生無法解決的狀況時(例如無契約約定或協議),始引用本職務發明條例之規定。草案規定公司若選擇透過技術祕密保護時,發明人可以請求補償;若是申請知識產權,發明人可以請求獎勵和報酬。在權利申請過程中,若公司放棄,則應先事先通知發明人,發明人可以與公司協商,並以發明人自身名義取得申請權或是其他權利。

  關於最低保障原則,為避免資方不與勞方協議職務發明的歸屬約定狀況發生,草案中也明確訂定了最低的保障門檻,給予職務發明員工基本主張權利,讓資方不得忽視發明人在職務發明中的權利。當雙方未約定相關獎勵與報酬時,草案中規定以「月平均工資」為最低的計算標準,同時制訂四種報酬的計算方式,以供勞資雙方在爭議產生時,可以作為依循的準則。

3. 提升訴訟審判精準度

  過去司法判決常有標準不一之疑慮,造成專利判決之不確定性,因此在2016年計畫中要求地方知識產權法院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發布司法解釋並統一司法裁量,確保法律正確適用和有效保護知識產權之規範依據。在專利侵權判定標準上,確立專利權保護之範圍,避免壓縮創新空間、損害創新能力及公共利益。

  在審判制度上,建立司法鑒定、專家證人、技術調查等訴訟制度,鼓勵法律在專利等相關技術案件審判中,妥善利用陪審員、專家證人、專家諮詢、技術鑒定之功能,透過多種途徑和管道,有效解決專業技術事實認定之問題。有條件的發展更有效之調查方式及具體作法,使知識產權之審判能不斷提升準確度[6]

三、 結論

  中國大陸在「十三五」[7]時期樹立新的發展理念,擬藉由深化知識產權重點領域改革,加速建設知識產權強國與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從討論司法制度之大方向,到提高侵權賠償之上限額度等具體規範上,皆可觀察出中國大在整體知識產權保護規劃,是以有系統及縝密的分類交由不同單位部門執行,這足以顯現中國大陸對於知識產權發展其保護之重要性。

  智慧財產權在產業研發與升級扮演關鍵核心的角色,因此我國於2012年由行政院核定「智財戰略綱領」,明確指出智財相關規劃發展項目(如管理、運用、人才培育)。然而侵權訴訟賠償金額偏低、專利無效率偏高、職務發明激勵不足,仍亦為尚待解決之議題。當前我國面臨經濟轉型與產業升級的問題,在保護面更應縝密思考如何透過法令強化職務發明人的權益保障,藉此提升其研發創造意願;改善所有人的訴訟勝訴率,提升權利持有的效益,讓智財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之強大動力。



[1]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2]「知識產權」為中國大陸用語,我國稱「智慧財產權」。

[3]計劃全名為《2016年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推進計畫》。

[4]北美智權,<中國大陸職務發明條例草案>,2013/01/03,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Laws/CN-50.htm (最後瀏覽日:2016/10/26)

[5]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職務發明條例制定>,2016/04/24,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jqssxzdscxg/xylzlfxg/201504/t20150424_1107558.html (最後瀏覽日:2016/10/12)

[6]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若干問題的意見>,2010/04/14,http://zscq.court.gov.cn/znss/201004/t20100414_4107.html (最後瀏覽日:2016/09/20)

[7]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由習近平定調,也是中國大陸國家層級整體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之第十三個五年規劃(英文為five-year plan),規劃期間是從2016年至2020年。

你可能會想參加
※ 2016年中國大陸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發展研析,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7677&no=67&tp=1 (最後瀏覽日:2026/05/19)
引註此篇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德國2015年6月5日通過電動車法(EmoG)

  德國聯邦議會通過電力驅動車輛優惠法(下稱電動車法(Gesetz zur Bevorrechtigung der Verwendung elektrisch betriebener Fahrzeuge ,Elektromobilitätsgesetz-EmoG),該法遂於於2015年6月5日生效。   德國為了達到減碳目標,不但大力推動再生能源,且亦於五年前成立國家電動車平台,希望於2020年達到全國有100萬輛電動車在街道上行駛之目標,德國政府為達此一目標,修法讓電動車可享地方政府提供的停車位以及可使用巴士車道兩項優惠。   該法對電動車之定義為(1)電池驅動車輛(2)可充式之油電混合車輛及(3)燃料電池車輛(電動車法第2條),並提供優惠予(1)公用道路巷道之停放(2)全部或一部特定公用道路巷道之特別使用(3)進入或通過禁行區域,例外地許可之(4)公用道路巷道停放時之規費,免除之(電動車法第3條第4項)。   另外,為推廣使用,依道路交通秩序法第46條第1a項,電動車輛亦得黏貼特殊標識行駛於交通管制區、禁行區域及需繞道之路段。供巴士行駛道路亦同。而為了電動車之辨識,本法第4條亦規定電動車標識應具備之內容,並於2015年9月26日發相關之電動車標示規則。

國有研發設施開放近用之法制規範研析-以美日韓規定為核心

冰島政府對英國同名Iceland Foods 採取法律行動

  冰島政府日前對自1970年成立至今,已擁有8百多間超市的英國連鎖食品超市「Iceland Foods」,向歐盟智慧財產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提起註冊無效之訴訟。該超市為創辦人Malcolm Walker)與南非投資集團Brait共同擁有,以銷售冷凍肉類、乳製品、乾貨及微波食品為主要業務。   冰島政府指稱英國Iceland Foods企業使用「Iceland」於歐洲註冊商標,而該文字商標含蓋範圍廣泛且定義模糊。多數冰島企業於商品或商標中使用英文「冰島」一詞,除與英國Iceland Foods無販賣相似性質之產品,也無存在競爭關係,但卻使冰島企業無法將(Iceland)做為產品之描述用。對此,Iceland Foods發出聲明希望冰島政府可以直接與Iceland Foods聯繫,並強調該企業以Iceland名稱經營已經46年,並不認為未來消費者或一般社會大眾在商標上會有混淆。   目前若要在歐洲的任一個國家獲得商標權的保護,可分別在不同的國家提出註冊申請或向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The Office of Harmonization for the Internal Market,簡稱OHIM)提交歐盟商標申請(Community Trade Mark,簡稱CTM)。商標註冊申請人並不限於歐盟成員國的國民,而商標獲准註冊後即可在27個成員國內享有商標權的保護。

英國內閣辦公室宣布開啟「2015年開放政府夥伴英國國家行動計畫」

  英國內閣辦公室於2015年7月13日宣布開啟「2015年開放政府夥伴英國國家行動計畫」,認為身處於轉型於科學與技術、面臨了資訊革命的世界,資訊開放可以促使英國政府現代化作業,這也是讓英國邁向較佳未來的最好方式。現在英國社會已然是此一趨勢,而英國政府的任務就是讓其更佳發展,「開放政府夥伴國家行動計畫」(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 National Action Plan)就是英國政府規劃發展的藍圖,承諾將提供給民眾一更加開放及有責的政府。   而英國政府目前已就部分政策(資訊公開、反貪腐、財政透明以及公開政策形成過程)有相關發展,分述於下列七點摘要說明: 更高的有責性(accountability):當英國政府開始公佈其政府部門相關出差數據後,英國政府發現高階官員變得更加傾向於搭乘飛機時乘坐經濟艙,以減少開銷。而溫莎-梅登黑德皇家自治市鎮議會(Windsor and Maidenhead Council)發布了公部門建築物的即時能源使用資訊,因此協助公部門減少16%的能源帳單費用。 更佳的資訊管理:英國政府發現,將訊息公開並使其可以利用,促使英國政府本身成為更佳成熟的資訊使用者。不僅英國政府會具備更高的有責性,同時也更能獲得公眾的資訊,而資訊公開則可使英國政府的決策具有實證依據。 資訊更加公開:資訊公開的優點不僅可使英國政府獲得公眾之資訊,同樣地公眾亦可得到政府的資訊,進而提升英國政府公共服務的水準。 數據經濟(data economy):目前英國有上千家創業的新興公司正在設法取得政府創新利用的相關資訊,透過資訊的公開亦同時可幫助英國此類數據經濟的成長。 國際合作:英國政府認為於在政府透明化方面需要更多的國際合作。英國政府將以官方協助的立場公開資訊,支持採掘產業(extractive industries)財政透明的全球性標準,並承諾建立一個公司受益所有權(company beneficial ownership)的註冊中心單位,將會有關於英國各家公司最終擁有及實質管控者清楚的資訊來源,藉此打擊貪腐弊案。 地方授權:除了上述所提者,英國政府同時亦要將此規劃落實到各地,將授權予蘇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以及英格蘭的城市等地區。從蘇格蘭聯合政府的運作,到曼徹斯特其地方企業夥伴(Local Enterprise Partnership, LEP)公開資訊的利用,這些設置都可以作為彼此學習的借鏡,並將開放政府的原則擴散到全英國。 採取如維基(Wiki)的模式形成政策:英國政府認為應該要朝向維基百科(Wikipedia)運作的模式發展,於政策規劃方面採取與各方更高度合作的方式進行,可使資訊得以廣泛擴散。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