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德國KOINNO創新採購中心?

  德國KOINNO創新採購中心是由德國經濟暨能源辦事處(B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 und Energie)轄下的倉儲管理、採購與物流經濟協會(Bundesverband Materialwirtschaft,Einkauf und Logistik e.V, BME)所執掌,該協會主要任務為關於政府採購與各領域的物流管理的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促進職業與終生教育的補助與經驗交流,目的在於創造未來趨勢、經濟發展與鼓勵創新。而KOINNO創新採購中心的成立宗旨即是持續提供政府採購的創新來源,並引導具有創新元素的政府採購實踐為成功經驗與最佳練習。

   其中政府採購方面,BME在2004年建立該平臺,其功能為提供使研發成果能最佳實踐的對話交流、創造未來發展趨勢與創新、將研發成果技轉給採購機關與提升政府採購的價值。德國慕尼黑國防大學的公共採購法學與管理研究中心(Forschungszenturm für Recht und Management öffentlicher Beschaffung der Universität der Bundeswehr München,FoRMöB)是KOINNO的合作夥伴,同時也是德國唯一以企業經營與法學觀點分析公共採購問題的跨領域研究中心。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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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德國KOINNO創新採購中心?,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7707&no=0&tp=1 (最後瀏覽日: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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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規劃研修「國家重型車輛法」並探討科技設備檢測疲勞駕駛相關規範

  澳洲國家交通委員會(National Transport Commission)與警覺、安全、生產力合作研究中心(Cooperative Research Centre for Alertness, Safety and Productivity ,Alertness CRC)於2016年12月攜手研究重型車輛駕駛員之疲勞駕駛影響,並特別探討科技設備檢測及因應的可行性,並著手研析重型車輛疲勞駕駛管理相關規範之評估規劃。   依據澳洲國家重型車輛法(Heavy Vehicle National Law,HVNL)規定,設有國家重型車輛管理獨立機構(The National Heavy Vehicle Regulator,NHVR)針對總重4.5噸之重型車輛進行規範監管。依國家重型車輛疲勞管理規則【Heavy Vehicle (Fatigue Management) National Regulation】規定針對1.超過12噸總重額(Gross Vehicle Mass,GVM)之重型車輛2. 車輛及聯結物超過12噸者3.超過4.5噸可乘載12名成人(包含司機)之巴士4.超過12噸總重額定值之卡車及聯結車,其附接工具或機械者,必須進行疲勞管制,其他對於有軌電車、工具機械車輛(例如:推土機、拖拉機)、露營車等則不在此管制對象。該法針對重型車輛工作和休息時間、工作及休息時間之紀錄、疲勞管理豁免(Fatigue management exemptions),及公司、負責人、合夥人、經理等的連帶責任,訂有相關規範。疲勞管理規則的規範核心在於駕駛員不能在疲勞的情況下行駛重型車輛,故即使符合工作和休息限制,駕駛員也可能因疲勞而受影響。   目前,因有限的證據表明工作安排對於重型車輛駕駛員疲勞的影響程度,亦很少有研究使用客觀和預測技術測量駕駛員的警覺性和疲勞,另對於駕駛員睡眠的質量和時間最低要求的資訊亦不足。因此,現行法律規範對重型車輛駕駛員疲勞的影響將受到挑戰。故警覺、安全、生產力合作研究中心將採取更精準的警報檢測方法和睡眠監測設備,進行相關研究測試,以作為未來國家重型車輛疲勞管理規則修訂之依據。   駕駛疲勞所引發的交通事故時有耳聞,往往造成重大危害與耗費社會成本。目前實務上已有利用科技設備偵測是否有疲勞駕駛情形,然而更重要的是,應落實行車前的疲勞管制,及相對應的解決方案,並加強公司及相關管理者之監督義務及連帶責任,才能有效降低疲勞駕駛肇事率,確保道路安全。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判決,加州政府禁止販賣暴力電玩予未成年人之法案,係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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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政部已確定共享停車位得適用自住稅率

我國財政部已確定共享停車位得適用自住稅率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劉彥伯 2018年08月17日 壹、事件摘要   隨著世界各國智慧城鄉興起的洪流撲面而來,共享經濟的議題亦隨處可見,其中共享停車位在各國更是屢見不鮮且有相當發展之模式。然而在我國則因土地稅法第16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就非自用住宅用地與非住家用房屋課與較自用者為高之稅率[1],共享停車位之發展亦因此受到阻礙;據此,為使民眾出外上班或其他原因而閒置的停車位共享,以求停車位獲得使用的最大效率,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會)廣邀交通部、財政部等權責機關對此新興商業模式進行法規鬆綁討論,嗣後財政部認為停車位若符合特定條件之共享停車位,則仍得適用較為優惠之自住稅率,以鼓勵停車位所有權人適度的釋出停車空間供有需要的人使用[2]。 貳、重點說明   為通盤了解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住家用房屋(房屋稅)優惠稅率對共享停車位經營模式的影響,謹就相關法律議題分點論述: 一、與他人共享停車位實質上為出租停車位予他人   停車位所有權人將其因上班或外出等其他因素而閒置之自用停車位,供人得以使用該停車位停放車輛並收取相當對價,依民法第421條規定,是停車位所有權人與使用者間應就該停車位成立租賃契約[3],惟共享停車位與常見的月租停車位似略有不同,關鍵在於所有權人僅就閒置期間出租,而較月租者時間短暫許多,不過二者間之基礎法律關係並無差異。 二、出租停車位予他人原先無法適用自用住宅、房屋等優惠稅率   若房屋所有權人[4]將其所有權範圍內的停車位出租予他人使用,則非屬單純供自用而居住,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中要求「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5],則須依土地稅法第16條課徵一般地價稅,即以千分之十為基本稅率且須累進課徵,而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較為優惠的千分之二稅率;此外,前開出租停車位情形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第1款等規定,則不符自住或公益出租等情事,則須依同條項第2款課與百分之三以上之稅率,而無法適用同條項第1款較為優惠的百分之一點二稅率。 三、共享停車位之特殊性   觀諸國際上共享停車位的成功運作案例,如英國的JustPark[6]、美國洛杉磯的Pavemint[7]等平台,不難發現重點皆在有效促進停車位的使用效益最大化,包含給予停車位所有權人彈性選擇出租時段的權利、便利收費機制等,方便有停車需求的人使用閒置停車位,反觀我國共享停車位之發展,卻受限於前開課稅差異,大幅降低停車位所有權人釋出閒置期間租人使用,故財政部就此議題的課稅鬆綁,實質上為共享停車位的商機、運作模式開了一扇大門。   然而,既稱「共享停車位」,雖其本質上仍為停車位的租賃關係,但因其僅就自用停車位閒置期間出租,故具有活絡閒置停車位之特性,並促進改善都市空間停車位不足之問題,換言之,此類共享模式之租賃時間應較一般月租車位者短暫,若我國地價稅或房屋稅欲對停車位所有權人給予優惠稅率,亦應有此意識或限制,若無,則與「共享」二字背道而馳,如此將使有心人士得以披上共享外衣,行長期租賃之實,同時享有優惠稅率,反而使促進社會發展的善舉淪為避稅的保護傘。 四、我國財政部現行措施   為使共享停車位模式得以在我國順利發展,我國財政部在國發會發起的跨部會協調後,於2018年08年14日發出台財稅字第10704600150號令[8],確定自用停車位在閒置時間供不特定人使用,得繼續適用自用稅率,但供不特定人共享之時數,地價稅限每年2,880小時以下、房屋稅以每月限240小時以下,逾越時數的當年或當月則不適用前開較為優惠的自用稅率;另外,就共享時數的限制,臺北市政府於稍早的同年06月29日發布的「試辦車位媒合服務業者申請停車場登記證計畫」第五點實施條件第一款亦有類似規範[9],惟無論何者,「共享時數」的限制基礎,是以每日平均8小時為基準,以維護「共享」作為一般租賃關係的特別樣態。 參、事件評析   前開財政部共享停車位之措施,具有以下的助益以及正面意涵: 一、提升停車位所有權人加入共享停車位行列的意願   在財政部為前開稅率鬆綁前,一般民眾將自用停車位釋出共享與否,首先會考量到的自身成本,申言之,只要在閒置時段出租自用停車位,不論時間長短,即不符自用,故須受到較高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屋稅,因此大幅降低停車位所有權人共享的意願,然而前開措施運行後,至少排除此稅捐負擔考量,理應可提升停車位所有權人加入共享的行列,據此,亦至少帶來以下優點: (一)使閒置的財產資源得以更有效的利用   停車位所有權人因上班或其他因素外出而使其自用停車位閒置,且基於所有權之權能[10]而原則上無人得使用該停車位(除非另有法律關係),致其使用效率十分有限,因此財政部前開措施鼓勵停車位所有權人就其自用停車位閒置時間出租,一方面可以增加停車位所有權人的收入,更重要的是使該車位在更多的時間下可以得到妥適利用。 (二)有效舒緩都會地區車位難求之困境   在現今都會生活中,因人數過於龐大,而車位需求供不應求,致都會地區的車位一位難求,甚至可能因尋覓車位而造成交通堵塞、無謂的碳排放等負面結果,而財政部前開措施鼓勵停車位所有權人就其自用停車位閒置時間出租,使停車位供應量提升,理應可以改善都會區車位難求、因尋覓車位而生之堵塞或無謂碳排放等窘境。 二、為我國共享經濟發展邁進一大步   近年來智慧城鄉的議題在世界各國發酵,而共享經濟也將帶給居民更便利的生活,故為其中一個重要的應用面向,對此我國就共享停車位議題,國發會為了促成並鼓勵公眾就其自用停車位釋出,特別廣邀相關權責政府機關如交通部、財政部進行跨部會的協調,而分別就交通管理、稅務課徵等部分作出了適度鬆綁,減輕大眾成為停車位出租人的負擔,並做出相對應的條件要求作為衡平,故此種作法應可作為共享經濟發展的指標,亦可作為智慧城鄉其他應用項目對於現行法規限制調適的做法參考。 [1] 土地稅法第17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 [2] 〈共享停車位符合一定要件者,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之稅率徵免地價稅及房屋稅〉,中華民國財政部,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137&pid=80420 (最後瀏覽日:2018/08/17)。 [3] 64年台上字第424號判例。 [4] 多數情形下,取得房屋所有權時,亦會取得部分基地所有權,即便是區分所有權亦同,故此部分不另外分別論述。 [5]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第3點。 [6] JustPark, https://www.justpark.com (last visited Aug. 17, 2018). [7] PAVEMINT, https://www.pavemint.com (last visited Aug. 17, 2018). [8] 〈內地稅新頒函釋- 共享停車位符合一定要件者,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之稅率徵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查詢主題專區,https://law.dot.gov.tw/law-ch/home.jsp?id=18&parentpath=0,7&mcustomize=newlaw_view.jsp&dataserno=201808140001 (最後瀏覽日:2018/08/17)。 [9] 〈試辦車位媒合服務業者申請停車場登記證計畫〉,臺北市政府,https://www-ws.gov.taipei/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NDU1L3JlbGZpbGUvMTAxNjIvNzkxMDA1OS8zZDM5Yjg5Yy00ZGNhLTQ2OTMtYmE2Yy0zMzAwMGQzNzQ1NjIucGRm&n=MTA3MDgxNuiHuuWMl%2bW4guWBnOi7iueuoeeQhuW3peeoi%2biZleaWsOiBnueovyjpmYTku7YxKe%2b8jeippui%2bpui7iuS9jeWqkuWQiOacjeWLmealreiAheeUs%2biri%2bWBnOi7iuWgtOeZu%2biomOitieioiOeVqy5wZGY%3d&icon=..pdf (最後瀏覽日:2018/08/17)。 [10] 民法第7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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