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通過調查權力法案(Investigatory Powers Act 2016)

  英國於2016年11月底通過「調查權力法案」(Investigatory Powers Act 2016),該法案的部分內容已於同年12月30日生效,主要係將目前執法機關和情資單位之通信及相關資料蒐集的權力整併,並訂定了通信監察書(Interception Warrants)授權及監督之方式,以及要求業者保留網路連結記錄以供執法機構識別網路使用者。法案共分為九個章節,分別為:

1.一般隱私保護

2.合法監聽通信

3.取得通信資料之授權

4.通信資料之保留

5.設備干擾

6.大量授權

7.大量個人資料之授權

8.監督措施

9.其他及一般規定

  調查權力法案通過後,使英國政府得以合法的監控人民許多行為,包括蒐集、查看民眾的網絡瀏覽記錄、通訊資料、通聯紀錄及相關個人資料等,而監控範圍不再限於個體,並擴大至全體民眾。此外,必要時警方及安全部門亦得破解或遠端遙控人民之電腦或手機。法案並要求通信服務提供商(Communication Service Providers, CSPs)將民眾之網路使用紀錄相關資料保存至少12個月,而近50個不同之機關都能夠查看該些資料,如警察局、國防部、司法局、金融行為監管局,甚至與國家安全較無關連的食品標準局及勞動和退休金部等部門,均有查看之權限。

  法案目前生效的部分包括政府蒐集和保留民眾資料之權力,以及得強迫握有民眾資料的科技公司或相關單位,將所掌握關於民眾的資料交給情報機構。

  英國政府認為,在面臨現今高度安全威脅之情況下,網路已成為恐怖份子用來犯罪的新工具,故有必要讓執法與情資單位擁有維護人民安全的權力,確保政府具備對抗該挑戰的能力,使情資單位得以阻止新型態之犯罪並追訴參與犯罪之相關人員。

  然而,該法案已遭數萬人民連署反對,要求廢除該法案,因人民於網路上進行的各樣活動,均將遭受國家的監視,而負責機關也將面臨負荷龐大的資訊處理量,且一般人民之個人資訊亦將暴露在巨大的風險下。

  目前法案部分內容尚未生效,如網路連線紀錄(Internet Connection Records)的蒐集,因相關安全機制尚未建立完成。但可想而知,該法案所造成的爭議,已成為英國民眾所關注之焦點,而未來全面生效後,英國政府該如何面對這些反對的衝擊,則可繼續觀察。

相關連結
※ 英國通過調查權力法案(Investigatory Powers Act 2016),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7764&no=0&tp=1 (最後瀏覽日: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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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pping的表現稍佳;大多數的賣家都遇過不明原因被停權或商品被下架的情形,但其中僅有約一半的賣家在解決問題後能夠再上架[3]。應用程式商店方面的調查結果也大同小異[4]。同年10月31日公布的調查報告印證數位平台業者的「未提前說明即變更條款」或「未說明理由即拒絕交易」等行為,以及商品與服務供應者聯繫客服提出意見、申請等機制不夠完善,均有妨礙市場透明性和公正性之疑慮[5]。除此之外,也恐有《獨占禁止法》(私的独占の禁止及び公正取引の確保に関する法律,又稱「独占禁止法」)上不公平競爭之疑慮,如數位平台業者透過變更使用條款提高手續費、強制使用平台新服務等行為,可能適用《獨占禁止法》第2條第9項第5款濫用相對優勢地位之要件;此外,若數位平台業者自行推出與該平台其他賣家同類的商品及服務,由於數位平台業者可得知賣家銷售紀錄、消費者交易紀錄等資訊,容易推出更加吸引消費者的優惠活動,亦可透過更改關鍵字及顯示結果排序等方式,取得較其他賣家優勢之地位,可能適用《獨占禁止法》第2條第9項第5款阻礙競爭對手交易之要件。   除上述狀況外,實務上亦存在其他問題。例如,平台上之賣家因依賴平台且意欲獲取消費者關注,此時面對數位平台業者種種不公平行為,如單方面變更使用條款,或針對相同商品或服務,要求賣家必須設定與其他平台相同或更加優惠價格,賣家多會選擇接受而非改換使用其他數位平台。另一方面,應用程式商店的寡占現象,反倒成為App開發者拓展用戶的一大阻力[6]。   為使數位平台業者自主且積極地提高數位平台上交易透明度與公正性,日本政府認為應在不阻礙創新及尊重自主性的原則下,制定要求數位平台業者公開交易條款、營運狀況等資訊之法規,並進行監督和審查[7]。因此由內閣官房長官主導,與主責IT政策、網路安全戰略、消費者與食品安全、公平交易、個人資料保護等之大臣,以及總務大臣、經濟產業大臣,共同召開數位市場競爭會議(デジタル市場競争会議),根據前述實態調查報告所統整的各項課題,研擬《特定數位平台之透明性及公正性提升法案》[8]。 貳、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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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オンラインモール運営事業者の取引実態に関するアンケート調査(詳細)〉,公正取引委員会,https://www.jftc.go.jp/houdou/pressrelease/2019/apr/kyokusou/190417besshi1.pdf(最後瀏覽日:2020/05/19)。 [4]〈アプリストア運営事業者の取引実態に関するアンケート調査(詳細)〉,公正取引委員会,https://www.jftc.go.jp/houdou/pressrelease/2019/apr/kyokusou/190417besshi2.pdf(最後瀏覽日:2020/05/19)。 [5]〈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マーの取引慣行等に関する実態調査報告書(オンラインモール・アプリストアにおける事業者間取引)(概要)〉,公正取引委員会,https://www.jftc.go.jp/houdou/pressrelease/2019/oct/191031c.pdf(最後瀏覽日:2020/03/22)。 [6]同前註。 [7]〈デジタル市場のルール整備〉,首相官邸,https://www.kantei.go.jp/jp/singi/digitalmarket/kyosokaigi/dai1/siryou1.pdf(最後瀏覽日:2020/03/22)。 [8]〈「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マー取引透明化法案(仮称)の方向性」に関する意見募集に寄せられた御意見について〉,首相官邸,https://www.kantei.go.jp/jp/singi/digitalmarket/kyosokaigi/dai3/sankou1.pdf(最後瀏覽日:2020/03/22)。 [9]〈「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が閣議決定されました〉,経済産業省,https://www.meti.go.jp/press/2019/02/20200218001/20200218001.html(最後瀏覽日:2020/03/22)。 [10]〈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の概要〉,経済産業省,https://www.meti.go.jp/press/2019/02/20200218001/20200218001-1.pdf(最後瀏覽日:2020/05/18)。 [11]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第201回閣法第23号)第2条、第4条。 [12]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第15条。 [13]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第7条、第8条。 [14]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第5条、第6条。 [15]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第9条。 [16]特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透明性及び公正性の向上に関する法律案第13条。 [17]依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第二條之規定,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係指提供公眾或他人使用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之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的服務之自然人、商號、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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