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無人車測試之法制配套評析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王凱嵐
106年07月25日
壹、前言
隨著人工智慧的發展其運用日趨多元,與之結合之「無人車」逐漸成為人們熱門關注的科技名詞。所謂無人車(Autonomous Car),其車輛外觀與一般車輛相似,利用感測器及其他科技裝備,搭配電腦運算或機器學習等技術,辨識車輛周遭環境及狀況。同時根據外部資訊如:道路、交通號誌、車輛位置、障礙物等數據做出分析判斷,由電腦控制車輛方向及速度,實現無人車輛依據自身(電腦)意圖做出擬人駕駛的動作[1]。
包括Apple[2]、Google、Uber等非傳統汽車製造產業在內,世界各地串起一場以無人車為首的交通實驗。在無人車發展面向上,美國、新加坡早已有為無人車產業發展,提出修法或補助等政策措施。與我國比鄰的韓國,其政府近來也積極推動自動駕駛技術之發展,不僅核准多家業者上路實測,更計畫打造全球最大無人車車測場地「K-City」[3]。未來我國在台北、高雄[4]等地也即將出現無人車的身影,惟目前我國相關法規仍未針對無人車詳加規範,使得無人車發展上窒礙難行。
我國科學工業園區長久以來扮演著台灣科技工業發展之重要角色,參考國際在相關領域的發展,除硬體、軟體技術上配合,尚提供良好且完善的測試場域或法規配套。本文為建構國內無人車發展環境,打造產業聚落及完備有善法制環境,參考新加坡無人車立法例,提供我國未來科學工業園區區內無人車測試及法規配套之建議參考。
貳、新加坡無人車測試之法規調適
新加坡作為典型的「城市國家」,城市規劃是亞洲甚至全球的典範,良好的交通規劃、道路狀況及相關的基礎建設,都是無人車駕駛試驗所要求的環境。新加坡政府對於無人駕駛的發展,於2014年成立專門委員會管理無人駕駛車,而新加坡陸路交通管理局(LTA[5])近年來也積極的和多家發展無人駕駛技術的廠商密切合作[6]。針對無人駕駛技術的創新與應用,未來只會有增無減,而為適應科技成就所帶來之便利及法制之衝擊,新加坡政府於2017年2月[7]通過《公路交通法修正案》(Road Traffic (Amendment) Bill)。該修正案新增針對無人車測試有關之條文(6C、6D、6E),透過法規的修正讓科技與法制間增進一些彈性與空間。以下針對此次新加坡新修《公路交通法修正案》的三項關於無人車測試的條文分別說明:
首先在條文6C[8]部分,先做初步適用範圍及相關測試規範說明。考量無人車的測試需保護社會大眾之用路安全,該法案給予主管機關相關的權限,得針對無人車測試予以限制及規範,同時明確規範在何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得取消無人車業者之測試申請(如有損公眾利益)。針對測試之限制,新增定之條文規範包含測試時之天氣[9]、測試車輛硬體設備[10]、車輛系統建置的限制(要求能隨時介入車輛之操縱)等皆為評估允許無人車測試之依據。另外,對於車輛測試業者,於測試之前政府得要求保「責任險」(Liability Insurance)或相當金額之保證金[11]。測試業者需公布實驗計畫之內容,如測試地點、時間及所屬負責人,所有的測試資料應跟主管單位陸路交通管理局分享[12]。
條文6D則是規範有關於無人車測試時責任豁免(Exemptions)的規定,在有條件或無條件情形下,根據此條文得以免除特定法規或法律[13]。然該免除責任的範圍,仍以此《公路交通法》及其附屬法規為主。新加坡在一般情形下,駕駛人於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根據《公路交通法》將需負擔相關道路責任。不過在最新通過的《公路交通法修正案》無人車測試免責規定中,考量無人車科技無規範「人員過失」之必要,原則上將免除無人車測試相關人員之法律責任(包含駕駛人、參與測試的人員等)。若是無人車業者(測試申請人)違反或不遵守前條6C的規定及條件,則無本條免責之適用。未來無人車真正上路後,若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本次修法並未有說明,其責任歸屬仍待討論。最後在條文6E針對於無人車測試中,有蓄意破壞或是干擾測試者,對其處與相當金額之罰鍰[14]。
整體而言,新加坡政府對於無人車態度較為積極且開放,除法規上預留彈性用以降低無人車發展測試與現行法規的衝擊,另一方面也與多間無人車公司合作,在整體產業面上提供多方面的便利。去年新加坡成為全球第一個讓無人計程車(nuTonomy)[15]上路的國家,預計在2018年,亞洲第一輛投入商業化的無人巴士也將在新加坡上路。
參、小結
隨著科技的進步,新興科技與生活的結合衝擊著現有的法制規範。調整且負有彈性的法制規範,漸漸在國際上得到重視,諸如英國、澳洲及新加坡皆推出金融業的「監理沙盒」制度或政策,我國金管會也於今年( 2017)初提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帶動金融領域新的成長與翻轉。無論是金融或非金融,法規侷限新興限科技應用的問題皆存在,從「創新、試驗」的角度,新加坡將未來無人車測試的法律依據植入《公路交通法》,針對單一領域法規進行修法,似已成功將「監理沙盒」機制從目前以金融業為主轉換到非金融領域,此作法值得我國參考。
[1] 數位時代, https://www.bnext.com.tw/search/tag/%E7%84%A1%E4%BA%BA%E8%BB%8A(最後瀏覽日:2017/07/04)
[2] TechNews科技新報,<蘋果自駕車真面目,矽谷街頭試行照曝光>,2017/04/28,https://technews.tw/2017/04/28/the-lexus-that-apples-using-to-test-self-driving-car-technology/ (最後瀏覽日:2017/06/02)
[3] TechNews科技新報,<加速推動自駕車發展,南韓打造全球最大自駕車測試場地>,2017/05/10,https://technews.tw/2017/05/10/south-korea-begins-development-of-test-bed-k-city-for-self-driving-cars/ (最後瀏覽日:2017/06/02)
[4] TechNews科技新報,<高雄欲導入的法國EasyMile無人自駕巴士,究竟魅力何在>,2017/04/05,https://technews.tw/2017/04/05/kaohsiung-city-government-signed-mou-with-easymile-and-7starlake-2017/ (最後瀏覽日:2017/06/02)
[5] Land Transport Authority, 簡稱LTA.
[6] 數位時代, <為什麼新加坡能夠成為無人駕駛「重鎮」?>,2017/07/04,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1716/why-singapore-can-be-automated-pilot-strategic-town(最後瀏覽日:2017/07/04)
[7] Parliament of Singapore, https://www.parliament.gov.sg/publications/2017 (最後瀏覽日:2017/07/04)
[8] Road Traffic (Amendment)Bill, 6C.
[9] 6C(1)(f)Prescribe the weather and any climatic or other circumstances when an approved trial or approved special use may or not be undertaken or carried out, as the case may be;
[10] 6C(1)(g)Prescribe the construction, design or use of infrastructure technology, equipment or devices in relation to the autonomous motor vehicle or automated vehicle technology involved in the approved trial or approved special use, including requiring that the vehicle-
[11] 6D(1)(b)To have in place liability insurance before the approved trial or approved special use starts, and to ensure that it is in force at all times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approved trial or approved special use;
[12] 6D(1)(i)Require the keeping of records by the specified person, and the giving of information to the Authority or any other person designated by the Authority about the approved trial or approved special use undertaken or carried out, including the automated vehicle technology involved in the trial or special use;
[13] 6D(1)(a)Exempt (with or without conditions) from the application of section 5 or other specified provisions of this Act or its subsidiary legislation, or any other written law, any of the following.
[14] Road Traffic (Amendment)Bill, 6E
[15] Inside,<第一批無人駕駛計程車新加坡上市,nuTonomy:我們才是第一>,2016/08/25,https://www.inside.com.tw/2016/08/25/nutonomy (最後瀏覽日:2017/07/18)
ㄧ位中國北京人士已將法國足球隊長席丹(Zinedine Zidane)於上月(七月)進行的世足賽冠軍戰中,以頭槌攻擊義大利隊球員馬特拉齊(Marco Materazzi)的圖像進行商標註冊。北京日報表示,申請人趙曉凱,是一間體育公關公司的總經理,目前考慮將這個黑白剪影圖像拍賣。曹先生以2,000元人民幣(250美元,196歐元,8,000台幣)註冊了服裝、鞋類、帽子以及啤酒產品之商標,並且準備以一百萬人民幣(125,000美元,98,000歐元、4,000,000台幣)的代價拍賣該等商標權。趙先生在受訪時表示,「在世界盃決賽後結束二天後,我就開始構思商標圖像。」。「這個圖像的識別率極高。此外,藉由使用剪影的創作方式,讓我可以避免侵犯這位足球明星的肖像權」。趙先生的公司只是眾多想利用這位球星的不光采行為而獲利的眾多公司之ㄧ。舉例而言,一首諷刺這記頭槌的歌曲目前高居法國音樂聊天室的排行榜首位。此外,這個犯規同時也成為許多網路笑話、線上遊戲以及諷刺影片的主題。
台南市低碳自治條例與國際促進能源效率立法趨勢台南市低碳自治條例與國際促進能源效率立法趨勢 科技法律研究所 2013年3月26日 壹、事件摘要 根據自由時報3月5日報導,台南市為將該市打造為國際指標性之低碳城市,在去年制訂了「台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並在未來規劃對大建築面積、及用量超過800千瓦之用戶,要求必須裝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系統的強制規定。該條例同時要求公有、及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須為銀級以上綠建築之規定,亦在近日吸引了媒體的關注。 貳、重點說明 一、臺南市政府低碳城市自治條例 台南市政府於2012年12月22日以府法規字第1011084760A號令公布了「台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共六章、三十八條,並於第四章「低碳城市推動與管理」,做了前述對耗電大的用戶為一定比例太陽能光電系統設置要求之規範。 在綠建築的部分,依據該條例第21條第1款之規定,台南市公有或經該市公告指定地區之新建建築物於申請建造執照時,若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須為合格級以上之綠建築。而公有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則須進一步符合為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此策略採取賦予公部門較高的法規遵循義務,與國外立法例趨勢相當吻合。詳述如下。 參、事件評析 一、國外立法例 (一)從一定面積以上面積建築著手 根據自由時報的報導,台南市政府在未來將針對大建築面積用戶,強制其裝設用電量一定比例的太陽光電系統。關於面積的細部規範雖然未見於該市低碳自治條例,但此一規劃無疑符合國際間為提高節能效率所採取的規範趨勢。 例如美國在2007年能源獨立及安全法架構下,由總統在2009年所發佈的行政命令第13514號的第2條第g項第3款,即要求確保既有聯邦建築或聯邦機構(agency)所承租之建築,面積超過5000平方英呎者,應在財政年度2015年前,使其面積的15%完全符合「聯邦永續建築指導原則」(Federal Leadership in High Performance and Sustainable Building, 在該行政命令中簡稱 Guiding Principle)。 而新加坡也有類似的規範。根據該國「2008年建築管制(環境永續)規定」(Building Control《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2008)第3條與第4條之規定,所有總樓板面積(gross floor area) 超過2,000平方公尺的建築之建設或有關總樓板面積超過2,000平方公尺既有建築之面積增建(increasing the gross floor area),或關於建築外殼或建築服務的提供、擴大或實質的改變,皆應至少達到依據建築環境永續規範(Code for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of Buildings)的綠色標誌積分(Green Mark scores) 50分。 (二)對公部門採取較民間更高標準 由前述關於南市低碳自治條例中關綠建築之規範可知,該市在為相關管制的規劃時,所採取的政策是讓公部門先承擔較高的法規遵循義務(在該條例第21條的規定中,公有建築物在申請建照時須符合銀級綠建築之標準,而不若一般非供眾使用之建築物,僅要求其須合格)。此種作法亦為國際間為引領民間部門推動節能減碳常見的法制政策規劃。 除了上述美國的規定也是先對公部門作要求外,歐盟能源指令第5條第1項也有類似之規範。該條款要求歐盟各會員國自2014年1月1日起,就其中央政府所擁有或佔有之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之建築,每年應翻修總樓板面積的3%,使其至少符合建築效率指令(2010/31/EU, Directive on 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第4條關於最低建築能源效率(minimum energy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for buildings)之要求。 二、短評與小結 由上述介紹可知,台南市低碳自治條例,為促進節能減碳而採行諸如由一定面積以上建築物著手,並對公部門此取更高標準之規定皆與國際趨勢相符。無獨有偶,高雄市於去年通過的綠建築自治條例,也有類似規定。我國在各級地方政府皆能與國際接軌的共同努力下,能否在促進能源效率方面達成較歐美等先進國家更耀眼的成積,著實令人期待。
英國因應自動駕駛車輛上路,提出新保險責任制度英國政府為達成於2021年使完全無須人為操控的自動駕駛車輛可在英國公路上行駛之目標,提出新保險責任制度。透過自動駕駛和電動車輛法案的提出,將為自動駕駛車輛可合法上路行駛鋪路,從而帶動自動駕駛車輛產業發展。整體而言,一旦此立法正式通過,除了代表英國政府正式樹立自動駕駛車輛的保險框架里程碑外,也象徵英國朝向2021年的目標又更邁進一步。
愛爾蘭ISP業者被控侵犯著作權愛爾蘭最大的ISP業者Ericom因其使用者利用Ericom提供之網路服務傳輸音樂檔案,而遭EMI、Sony BMG、Universal及Warner提起訴訟,控告其涉嫌侵害著作權,要求Ericom應過濾其內容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之檔案。對此,Ericom向愛爾蘭高等法院表示,Ericom在法律上並無義務監督在其網路上所承載的檔案內容。 愛爾蘭數位權利壓力團體「愛爾蘭數位權利」(Digital Rights Ireland,簡稱DRI)聲稱,上述音樂出版業者對於Ericom的指控及要求於法無據,因為ISP業者不過是資料來源的媒介,並無法律義務對於網路上使用者的行為負責;歐盟也無法律特別要求業者應監督其所提供網路服務傳遞的資訊內容。DRI亦表示,若立法要求業者應監督傳輸之檔案,除將侵犯網路使用者的隱私權外,更意味著要求使用者付費讓業者監督其使用網路之行為,但目前過濾篩選技術仍不夠完善,反而會影響合法使用網路服務之用戶。 雖然如此,ISP業者仍面臨了越來越多的國際壓力,要求應即時阻攔使用者非法分享之檔案。如2008年夏季,法國將提出一套測試系統以協助ISP業者封鎖涉及侵權之資訊;比利時法院於2007年判決要求某個ISP業者應過濾其傳輸之資訊;日本ISP業者之代表組織亦強調,若發現使用者使用軟體違法分享音樂及遊戲檔案,將即時切斷網路服務,以防止使用者透過網路分享檔案侵害著作權。對於違法分享檔案之行為,若英國網路服務業者與音樂工業之意見仍未能達成一致,英國政府將立法要求,ISP業者應對違法分享檔案之使用者發出警告,而使用者仍堅持從事該違法行為,則其所使用之網路服務將會中斷。 目前,對於使用者利用ISP業者所提供之服務從事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該業者是否應為使用者之違法行為負責已成為各國專家廣泛討論之議題,未來有關該議題之立法仍有待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