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陸路交通管理局(Land Transport Authority, LTA)與南洋理工大學NTU及JTC共同宣布建立新加坡的第一個自駕車測試中心,在裕廊東創新特區(Jurong Innovation District)。
其中心設立的目的為協助2016年建立的卓越自駕車測試與研究中心(Centre of Excellence for Testing & Research of AVs–NTU, CETRAN)建立自駕車試驗標準與認證。自2015年來新加坡已逐步建立道路駕駛場域,但此為第一個自駕車測試中心。
此自駕車測試中心的特點在於其充分模擬道路之建設,使自駕車輛可測試與其他車輛或道路基礎設施間的通訊與互動,因此此中心設計並複製模擬真實道路環境。
包含具有1. 道路燈光;2. 專用短距通訊信號發射器; 2. 下雨模擬器;3.洪水模擬器;4. 模擬大樓阻隔,以模擬衛星受干擾的情況; 5. 彎道;6. 道路突起與斜坡;7. 巴士站等設備。其中並設置360度的閉路電視監視系統(CCTV):提供LTA監督與研究自駕車行為,並會將資訊回傳至陸路交通局的智慧交通系統中心,以分析並評估自駕車的上路可行性。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2014年Akamai Technologies針對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因此發回聯邦巡迴法院重審,而後上訴法院認為Limelight Networks確實侵害Akamai的專利,Akamai並獲得$ 45.5萬美元的損害賠償。 2006年,Akamai Technologies公司(下稱Akamai)在美國馬薩諸塞州地方法院起訴Limelight Networks(下稱Limelight),指控Limelight侵害Akamai美國專利號6108703。原告Akamai的專利是有效傳送網頁內容的方法專利。而被告Limelight是經營伺服器網路的公司,和Akamai該專利的差別在於Limelight指示用戶完成其中一個修改的步驟。 本案從2006年一直持續到2014年向最高法院上訴為止,都是依據美國專利法第271條規定直接和間接侵權的概念。在原審認為「實施該方法專利」的侵權行為,是要求實施方要獨立完成該侵權行為,所以Limelight不能被視為直接侵權。又因為Limelight公司並沒有滿足單一實體規則(single-entity rule),控制或指示(control or direction)其實施方完成其他的專利之方法步驟,所以不用負共同侵權責任。 但上訴聯邦巡迴法院一致贊成Akamai被侵權,並指出如果被告 Limelight知道並使用專利權人Akamai的專利,而且執行大部分的步驟,只保留一項步驟未執行,進而引誘用戶執行該方法專利的最後一個步驟,且用戶真的執行了該最後一步驟, Limelight就構成美國專利法271(b)間接侵權中的引誘侵權。
關於iPod專利的戰爭越演越烈蘋果電腦 (Apple Computer Inc.) , iPod 製造商,已經提起第二項訴訟以反擊其競爭對手, MP3 製造商創新科技 (Creative Labs Inc.) 所提出之專利訴訟。 以新加坡為基地的創新科技,世界第二大數位音樂播放器銷售商,上個月在加州的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控告蘋果電腦的 iPod 音樂播放器侵犯關於該公司旗下 Zen MP3 播放器介面的專利。同時,該公司也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 禁止 iPod 在美國的販售與行銷。 蘋果電腦除了向威斯康辛的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提出反訴之外,隨後再於上週向德州的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控告創新科技的可攜式音樂播放器侵犯其數件關於軟體以及系統的專利,包括 MP3 在電腦上的顯示方式、如何編輯 MP3 播放器資料以及圖示的安排等。 創新科技發言人 Phil O'Shaughnessy 表示,最近數月以來,創新科技已經向蘋果電腦提出若干「溫和的解決方案」。他也表示,於交涉期間,或任何其他時間,蘋果電腦從未提及其列舉於訴訟中的那些專利。並且,創新科技已經預料到蘋果電腦的報復行動,也已經作好準備。
美國藉由ANDA優先審查與PreCheck計畫推動本土製藥供應鏈回流美國面對藥品供應鏈過度依賴海外的國安風險,近期採取多項政策與貿易手段,強力推動製藥產業在地化。統計資料顯示,在美銷售的藥品過半於海外製造,且全球僅約9%的原料藥(API)製造商位於美國,高度集中於亞洲。為扭轉此趨勢,美國政府推出以下核心措施: 一、簡易新藥申請(ANDA)優先審查試行計畫 為加速美國本土製造之學名藥上市,FDA推動「簡略新藥申請(ANDA)優先審查試行計畫」。依據FDA《政策與程序手冊》(MAPP)5240.3規範,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符合三大要件以獲優先資格:關鍵生物相等性(BE)試驗於美國進行或取得豁免、最終劑型完全在美製造,且原料藥(API)皆來自美國國內供應商。 二、FDA藥品製造預先審查試辦計畫(PreCheck) 美國政府於2025年5月頒布第14293號行政命令,該命令旨在消除阻礙國內關鍵藥品生產的法規壁壘,縮減建廠與審查時程。其核心內容指示FDA全面檢視法規,減少重複性要求、提升審查可預測性,並擴大建廠早期的技術輔導,以降低本土製造的法規成本,確保供應鏈強韌性與國家安全。 在該命令授權下,FDA從被動查廠轉向主動輔導,推出具指標性的「藥品製造預先審查試辦計畫(PreCheck)」。FDA於2026年1月21日發布路線圖,並自2月1日起受理申請。計畫分為兩階段,首先是「設施整備期」,鼓勵企業於投產前建立「第五類藥品主檔案(Type V DMF)」,提交廠區佈局與藥品品質系統等資料,第二階段是「申請提交期」,藉由預先會議等早期溝通,釐清法規摩擦點,精簡化學、製造與管制(CMC)的審查工作。 三、貿易壁壘 除了法規誘因,美國政府亦利用關稅作為談判籌碼,對進口品牌藥與專利藥提出高額關稅威脅,藉此施壓藥廠回流。已在美建廠或擴大投資的企業可獲豁免,例如輝瑞已於2025年底與川普政府達成協議,承諾自願降低美國Medicare處方藥價格並投資700億美元於本土製造,換取進口藥品未來三年關稅豁免。 美國正透過法規鬆綁、審查誘因與關稅談判的多軌策略,加速重構本土醫藥研發與生產基礎設施,此舉將促使跨國藥廠重新評估其供應鏈佈局。
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決議將進行網路中立立法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 )在2009年10月22日表決,一致同意開始進行對「網路開放」(Open internet)相關之規範。除了2005年所提出之前四項提議原則外版本外,FCC新提出兩項提議原則,尋求意見,共包含: 1. 確保網路使用人均可選擇網路服務及內容之自由; 2. 保護對合法網路應用和合法服務使用之權利; 3. 選擇於網際網路上使用設施(devices)之自由; 4. 網路提供業者(network providers)、應用提供業者(application providers)、服務業者(service providers)、和內容提供業者(content providers)者間之競爭關係; 5. 網路提供業者之管理措施,不得基於網路流量(traffic)而對之歧視(discriminate),但得基於顧客之利益采取相關管理措施; 6. 寬頻提供業者,需揭露網路管理措施之方案資訊,以及管理措施對使用者所造成之影響。 參議員John McCain 則表示,網路中立(Net neutrality)的原則,將會扼殺創意和傷害就業市場,該議員並提出網路自由法案(Internet Freedom Act of 2009),認為該法案使避免網路受到政府管控,並且允許持續的創新和創造更多高價值之就業機會。維持網路事業的自由,免於沉重的規範,將是對經濟最佳之刺激方式。 同時也有人質疑,FCC並非授權管理網路之機構,且其所訂定之原則,並未具有法規效力,無法強制執行,而FCC制定該原則之意義為何?但FCC則表示,已獲得政策原則執行之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