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著作物定義中,創作性之表現必須為具有個人個性之表現,日本對於無人類行為參與之人工智慧創作物,多數意見認定此種產品無個性之表現,非現行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產物。人工智慧之侵權行為在現行法的解釋上,難以將人工智慧解釋其本身具有「法人格」,有關人工智慧「締結契約」之效力為「人工智慧利用人」與「契約相對人」間發生契約之法律效果。日本政府及學者對人工智慧之探討,一般會以人工智慧學習用資料、建立資料庫人工智慧程式、人工智慧訓練/學習完成模型、人工智慧產品四個區塊加以探討。日本政策上放寬著作權之限制,使得著作物利用者可以更加靈活運用。為促進著作之流通,在未知著作權人之情況下,可利用仲裁系統。在現今資訊技術快速成長的時代,面對人工智慧的浪潮,日本亦陸續推出相關人工智慧研發等方針及規範,對於爾後之發展值得參酌借鏡。
日本近年來對於線上遊戲對戰之電子競技活動的觀戰人數逐漸上升,而由於職業電競選手在赴日參加比賽時,會因為獎金收入而面臨申請簽證上的困擾,為了能更有效吸引世界一流選手前日本參賽,實有必要對相關行政程序進行修正。 而根據日本權威經財經媒體「日本經濟新聞」之報導,日本法務省將針對以參加線上遊戲比賽賺取獎金為業的電子競技選手,在入境日本以核發「娛樂類簽證」之方式解決前揭問題,同時透過審查國外選手在母國參與電競活動的實際成績,以防止出現利用此漏洞不法滯留日本之問題。 對於法務省此項決定,日本電玩遊戲相關媒體多以「電競選手待遇將比照運動選手」為題進行報導。然而經查日本法務省針對外國人之入境簽證,依其入境之目的區分為高度專門職、教授教育、藝術文化、宗教、採訪、經營、留學等十六種,而職業運動員簽證事實上並非單一獨立類別,而係與歌唱、舞蹈、演奏、電影製作、商業攝影、商業錄音等共通歸類為「娛樂類簽證」之下,因此日本法務省此一作法是否果真代表在簽證核發一事,已將職業電競選手視為職業運動員,尚難有具體結論。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韓國科學及資通訊部公布〈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並選定12個國家戰略技術韓國科學及資通訊部公布〈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並選定12個國家戰略技術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2年12月10日 韓國科學及資通訊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ICT, MSIT)於2022年10月28日發布了[1]「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National Strategic Technology Nurture Plan),同時選定12個國家戰略技術(national strategic technology)做為重點投資培育對象,其中包含半導體和顯示器、蓄電池(secondary cells)[2]、尖端移動技術(leading-edge mobility)、下世代核能、尖端生物科技、航太科技與海洋科技、氫能、網路安全、人工智慧、下世代通訊技術、尖端機器人技術與製造以及量子技術。 壹、韓國國家技術 除本文將提及以投資導向為主之國家戰略技術外,韓國尚有以技術保護導向為主之國家核心技術(national core technology)與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technology)。 韓國國家核心技術係規範於《防止產業技術外流及保護產業技術法》(The Act on Prevention of Divulgence and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以下簡稱產業技術保護法);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則規範於《加強保護國家高科技戰略產業競爭力特別措施法》(The Act on Special Measures for Reinforcement and Protection of Competitiveness of National Advanced Strategic Industries)(以下簡稱戰略產業法)。 韓國國家核心技術為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的上位概念,亦即,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係基於國家核心技術之基礎,再就對國家經濟與安全至關重要之技術進行篩選,故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之保護措施較國家核心技術更為嚴格。此外,《戰略產業法》屬《產業技術保護法》之特別法[3],因此,於涉及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產業時,《戰略產業法》之規定原則上優於其他法律,應優先適用《戰略產業法》。同時,因國家核心技術為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之上位概念,且《產業技術保護法》為《戰略產業法》之普通法,除《戰略產業法》另有規定外,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應適用《產業技術保護法》中關於國家核心技術之規定[4]。由上可知,韓國對涉及國家安全之技術給予全面且層級化之保護。以下再就兩項技術之規定簡要說明。 一、國家核心技術 如前所述,韓國國家核心技術係規範於《產業技術保護法》中,其旨在保護指定的產業技術,例如研發或生產所需的高科技資訊,以及防止具有高技術和經濟價值的國家核心技術洩露到國外[5]。並且,韓國將營業秘密與國家核心技術脫鉤,使技術持有人於洩漏國家核心技術時無法利用技術資訊是否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等理由卸責。 國家核心技術依《產業技術保護法》第9條第1項[6]等條項規定,係由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Ministry of Trade, Industry and Energy)與各技術的主管機關和業界討論後選定。按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2022年7月26日第2022-557號公告[7],目前韓國預計將國家核心技術新增至75項,包含半導體及顯示器等韓國具有領先地位之產業技術。 《產業技術保護法》要求國家核心技術之持有人於利用受管制的技術進行境外投資時,應先通知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且該技術如受國家補助,應先取得許可。該法於2019年修訂後,新增第36條第1項[8]之規定,明定任何向其他國家洩露國家核心技術之人得處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且得併科15億韓元以下之罰金[9]。 二、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technology) 韓國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係規範於《戰略產業法》[10],其於2022年2月3日頒布並於同年8月實施[11]。《戰略產業法》專門適用於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其依該法第2條[12]被定義為對國家經濟安全、出口和就業有重大影響的技術。目前韓國就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之項目仍在研議中,預計至少將包含半導體、蓄電池與顯示器[13]。 此外,相比於《產業技術保護法》,《戰略產業法》加強了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的保護措施。例如在《產業技術保護法》中,如持有人欲出口國家核心技術,僅有獲得政府研發補貼的技術持有人始須取得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之許可。然而在《戰略產業法》中,任何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的出口皆必須獲得許可。尤有甚者,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的持有主體還必須配備專職人員負責保密與競業條款之簽屬,以防止其技術洩漏至他國[14]。 綜上所述,國家核心技術與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皆係為達成技術保護之目的而受選定,與本次以投資導向所討論之國家戰略技術有別。 貳、國家戰略技術(national strategic technology)[15] 一、目的[16] 有鑑於各國皆增列與加強對於戰略技術的補助,韓國為維持其科技領域的領先地位,預計將於2027年將原有的3項領先於90%先進國家之技術(半導體、顯示器與通訊技術)提升至8個,因而訂立此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是故,本次所選定之國家戰略技術係以投資發展並提升國家競爭力為導向的國家政策。 二、國家戰略技術選定過程[17] 國家科學技術諮詢委員會(The National Science Technology Advisory Board)於2022年邀請19名私人企業代表與政府的各組織部門進行討論,在2021年選定之10項關鍵與新興技術(critical and emerging technology)之基礎上選定12個國家戰略技術。 三、策略實施 (一)強調政策與投資支援[18] 韓國預計對通訊技術與量子計算投入2650億韓元以加強研發能量與跨國合作之機會。且為達到投資資源的有效利用,政府將對每個被選定的戰略技術制訂戰略藍圖(strategy roadmap)。 (二)任務導向的研發投資[19] 韓國政府認為目前的預算分配系統(system of budget allocation and arrangement)阻礙了跨部會的合作,因此韓國將規劃一個整合性的泛政府預算分配系統(integrated pan-government budget allocation method)以協助達成任務導向的研發投資。且為了順應科技瞬息萬變的演進,韓國將導入初期研發可行性測試(R&D preliminary feasibility test)與快速追蹤系統(fast-track system)以確保時間與金錢投資在正確的技術上。 (三)加強核心人才保障[20] 為制定系統化的人才培養政策,政府將詳細分析人力資源狀況,如國內外研究人員的數量、研究機構與其能力,並將推動客製化的人才保障措施(customized talent securement measures),如法規改進、課程與系統建立。 (四)加強產學研合作[21] 韓國政府將根據各技術之特性(1)指定並培育產學研合作中心;(2)支持在研究機構或校園內建立企業合作研究實驗室;(3)資助研究機構;(4)加強各研究所間之合作;(5)成立技術創新特區以利研究機構和大學合作。以上措施將特別針對缺乏基礎,但迫切需要長期穩定發展的研究領域。 (五)建立以私人企業為中心的戰略技術治理體系[22] 將擴大戰略技術政策中心(Strategic Technology Policy Centers)和國家技術戰略中心(National Technology Strategy Centers),以支持政策設計,並作為技術分析和戰略建立的智囊團。 (六)立法制定《國家戰略技術特別法》(Special Act on the National Strategic Technology)[23] 該法將為國家戰略技術的指定和管理提供法律基礎。藉由制定該法,韓國將提供更加全面的支援措施,如優先研發投資(priority R&D investment)、具挑戰性的研發推廣(challenging R&D promotion)、優秀人才培養、產學合作和國際合作。 參、結論 韓國透過《產業技術保護法》和《戰略產業法》,分別規範國家核心技術與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並在上述基礎上,另選定以投資導向為主的國家戰略技術,對於韓國國家高科技技術給予全面性的保護。與韓國作法不同,我國有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保護,散見於不同規範,包括《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安法)、《營業祕密法》、《貿易法》有關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管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及經濟部投審會針對赴陸投資或企業技術合作之管制,以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要求科技研究計畫提報國家核心科技項目等。 我國與韓國在立法模式雖有不同,但保護手段和效果相似。韓國《產業技術保護法》和《戰略產業法》就國家核心技術與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設有處罰規範;我國於今年修正《國安法》時,亦增列經濟間諜罪,加強對於關鍵技術之保護;並修正《兩岸條例》,加強對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才赴陸之管制。 惟韓國為維持科技領先國家之地位,另選定以投資導向為主的國家戰略技術給予補助,並以「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完整規劃投資方向,以確保有限的資金運用在正確的項目。我國除加強對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及人才之保護,避免技術和人才外流外,未來亦可參考韓國,擬定整體且全面性之計畫,擴大對於關鍵技術之投資和人才培育,始能全面性地保護關鍵技術。 [1]MINISTRY OF SCIENCE AND ICT [MSIT], Korea to announce national strategy to become a technology hegemon (Oct. 28, 2022), https://www.msit.go.kr/bbs/view.do?sCode=eng&mId=4&mPid=2&bbsSeqNo=42&nttSeqNo=746 (last visited Dec. 10, 2022) [2]〈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之原文並未提及蓄電池之種類,惟根據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之公告,應係指電動車用之高能量密度電池與高鎳電池,可參見:MINISTRY OF TRADE, INDUSTRY AND ENERGY [MOTIE], 산업통상자원부 공고 제2022-577호 (July 26, 2022), https://www.motie.go.kr/motie/ms/ll/adminiStration/bbs/bbsView.do?bbs_seq_n=202&bbs_cd_n=138¤tPage=1&search_key_n=&cate_n=&dept_v=&search_val_v (last visited Dec. 07, 2022). [3]LEE & KO, LEGAL 500, KOREA IMPLEMENTS NEW ACT ON SPECIAL MEASURES FOR STRENGTHENING AND PROTECTING COMPETITIVENESS OF 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INDUSTRIES (Oct. 5, 2022), https://www.legal500.com/developments/thought-leadership/korea-implements-new-act-on-special-measures-for-strengthening-and-protecting-competitiveness-of-national-high-tech-strategic-industries/ (last visited Dec. 15, 2022). [4]KIM & CHANG LAW FIRM, Korea Announces Comprehensive "Technology Protection Strategy" for Core Technologies and Infrastructure (Mar. 10, 2022), https://www.ip.kimchang.com/en/insights/detail.kc?sch_section=4&idx=24577 (last visited Dec. 20, 2022). [5]LEE & KO, LEGAL 500, KOREA STRENGTHENS PROTECTION OF NATIONAL CORE TECHNOLOGY AND INDUSTRIAL TECHNOLOGY (AMENDMENT OF THE PREVENTION OF DIVULGENCE AND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 ACT) (Oct. 2, 2019), https://www.legal500.com/developments/thought-leadership/korea-strengthens-protection-of-national-core-technology-and-industrial-technology-amendment-of-the-prevention-of-divulgence-and-protection-of-industrial-technology-act/ (last visited Dec. 07, 2022). [6]The Act on Prevention of Divulgence and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 Art. 9 (1), (R.O.Korea), “Where the Minister of Trade, Industry and Energy selects a technology to be designated (hereafter in this Article referred to as "technology subject to designation") as national core technology, or he or she has been notified that technology subject to designation has been selected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head of a relevant central governmental administrative agency; he or she may designate it as national core technology after deliberation by the Committee. In such cases, where technology subject to designation which has been selected by the Minister of Trade, Industry and Energy i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head of any other central governmental administrative agency, he or she shall undergo consultation with the head of the relevant central governmental administrative agency prior to deliberation by the Committee.” . [7]MOTIE, supra note 2. [8]The Act on Prevention of Divulgence and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 Art. 36 (1), (R.O.Korea), “Any person who commits an offense under any of subparagraphs 1 through 3 of Article 14 with intent to use national core technology in a foreign country or to cause national core technology to be used in a foreign country shall be punished by imprisonment with labor for a limited term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In such cases, a fine not exceeding 1.5 billion won shall be concurrently imposed.” . [9]2019年修正前之刑度為1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億韓元以下之罰金。 [10]MOTIE, Cabinet passes 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Industries Special Act (Jan. 25, 2022), https://english.motie.go.kr/en/pc/pressreleases/bbs/bbsView.do?bbs_seq_n=911&bbs_cd_n=2 (last visited Dec. 07, 2022). [11]Kim & Chang Law Firm, LEGAL 500, Korea Enacts Special Act to Protect and Foster 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Industry (Apr. 13, 2022), https://www.kimchang.com/en/insights/detail.kc?sch_section=4&idx=24744 (last visited Dec. 07, 2022). [12]LEE & KO, supra note 3. [13]MOTIE, Government holds 1st 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Industries Committee Meeting (Nov. 07, 2022), https://english.motie.go.kr/en/pc/pressreleases/bbs/bbsView.do?bbs_cd_n=2&bbs_seq_n=1117 (last visited Dec. 07, 2022). [14]KIM & CHANG LAW FIRM, supra note 4. [15]MSIT, National Strategic Technology Nurture Plan (Oct. 28, 2022), https://doc.msit.go.kr/SynapDocViewServer/viewer/doc.html?key=314287c5ec1740fc9a325c27bbb55b92&convType=img&convLocale=ko_KR&contextPath=/SynapDocViewServer (last visited Dec. 16, 2022). [16]Id. at 1-2. [17]Id. at 2-3. [18]Id. at 3. [19]Id. at 4. [20]Id. [21]Id. [22]Id. at 5. [23]Id. at 5-6.
自由軟體運動燒向BIOSBIOS是「基本輸出/輸入系統」(Basic input/output systems)的簡稱,這種在所有應用底層的軟體,過去以來PC廠商一向自我保護相當嚴密,而且還需要用到專門設計BIOS的公司。而現在,一些批評開始希望逼迫業界放棄其機密,這些批評宣稱,客戶應該可以自由發開自己的選擇方案,確保可以控制自己的裝置──也就是說,可以讓他們自由取得BIOS資訊。 「我們需要自由的BIOS,因為如果我們無法控制BIOS,就無法控制電腦。」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總裁Richard Stallman表示。BIOS自由軟體計畫開始於BIOS史上的第一波改革──當時軟體程式碼希望轉向新的「可延伸式韌體界面」(Extensible Firmware Interface,或簡稱EFI)。另一方面,PC硬體安全功能的一些計畫也讓Stallman等一類團體批評指出,消費者對於自己的裝置缺乏主控權,希望能夠公開BIOS撰寫規格,可讓消費者能夠自行安裝、修改,及再發佈BIOS軟體──雖然不見得會是免費的。更重要的是,將可讓使用者避開未來一些可能的安全強化功能,例如廠商用控制文件使用方式的數位版權管理功能。 已有許多廠商宣稱,BIOS的自由軟體純粹只是為了自由而自由,對於電腦使用者沒什麼意義。BIOS廠商的高層及晶片巨子英特爾都表示,由於目前業界對BIOS的控管嚴密,也才能夠保有PC的安全和穩定,同時可藉由對一些廠商IP(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以促進市場競爭。有些人則認為,對於BIOS的嚴密保護,有助於防止駭客攻擊。 英特爾則已經提出了折衷的方案──名為Tiano的開放原始碼技術。Tiano是為了取代BIOS的一種框架工作,希望透過EFI,讓PC零件以自己的驅動程式來啟動零件。英特爾的這項計畫為BIOS的汰換工作建立了一個框架,因此可能成為BIOS自由軟體的基礎。但是它把PC零件初始化用的程式碼撰寫工作留給了軟體的下載者。但Stallman依然宣稱英特爾做得不夠,且BIOS廠商其實是多餘的,他希望看到資訊釋出。
韓國預告人工智慧基本法施行令修正草案 ──以公共部門先行及創業研發支援強化AI產業育成韓國預告人工智慧基本法施行令修正草案──以公共部門先行及創業研發支援強化AI產業育成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06月30日 韓國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과학기술정보통신부,以下簡稱「韓國科技部」)於2026年5月21日,就《人工智慧發展與信賴基礎建立等基本法施行令》(인공지능 발전과 신뢰 기반 조성 등에 관한 기본법 시행령,以下簡稱《施行令》)部分修正草案展開立法預告,以配合先前修正之《人工智慧發展與信賴基礎建立等基本法》(인공지능 발전과 신뢰 기반 조성 등에 관한 기본법,以下簡稱《AI基本法》)於2026年7月21日施行,俾強化人工智慧產業之育成[1]。 壹、背景摘要 韓國《AI基本法》修正案,係由多位國會議員提案之9件修正法律案經朝野合意整併而成,於2025年12月30日經韓國國會通過,並於2026年1月20日公布。其中國家人工智慧戰略委員會改組、專門人力支援等得即時施行之事項,已配合本法2026年1月22日之施行日先行施行;至公共部門人工智慧導入運用等須由下位法令具體化之事項,則與本次《施行令》修正草案同於2026年7月21日施行[2]。 貳、重點說明 《施行令》原就推進體系、產業育成及倫理信賴性確保等事項予以規範;本次修正草案則就前述《AI基本法》修正後新增之授權事項加以具體化,主要涉及公共部門人工智慧之導入運用、人工智慧研究所之設立運營、弱勢族群之近用及費用支援,以及人工智慧創業之促進等。茲就弱勢近用、公共部門先行及創業研發支援三方面,分述如次: 一、弱勢族群近用之保障與補助支援 考量高成本、高效能之人工智慧服務若僅少數人得以負擔,恐擴大實質之社會落差,《AI基本法》修正後增訂保障弱勢族群近用並提供補助支援之依據。《施行令》修正草案第2條之2乃將「人工智慧弱勢族群」之範圍予以具體化,除身心障礙者、65歲以上高齡者、基礎生活保障受給者等傳統弱勢外,並納入職涯中斷婦女、求職者、設於非首都圈之中小企業在職者、農漁業人等,以縮小區域與族群間之近用差距[3]。 二、公共部門先行採購及承辦人員免責 為使政府成為人工智慧應用之示範者並擴大市場需求,《AI基本法》第16條第3項明定國家機關等採購產品服務或發包勞務時,應優先考量人工智慧產品與服務;同條第4項並定明因該採購或使用致國家機關等受有損害,而承辦人員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得予免責,藉以降低公務員採用新技術之顧慮。《施行令》修正草案第15條進而界定享有優先考量之產品服務範圍,以「依《AI基本法》第26條第1項設立之法定團體韓國人工智慧振興協會(한국인공지능진흥협회)確認確屬運用人工智慧或其技術者」,及「其他經韓國科技部長以告示指定者」為限;至其確認之基準及程序,另由韓國科技部長定之,以保留因應市場推陳出新之彈性[4]。 三、創業資金與人工智慧研究所之設立支援 於創業與研發支援方面,《施行令》修正草案第15條之3明定中央行政機關之長,得與中小新創企業部長(중소벤처기업부)協議後,請由韓國創業投資公司(한국벤처투자)運用創業投資母基金(모태펀드)訂定人工智慧產業相關投資計畫,以間接挹注人工智慧新創。另就大學及企業經韓國科技部長許可設立之「人工智慧研究所」(인공지능연구소),《施行令》修正草案第16條之2至第16條之4就其設立要件、許可程序、變更申報及國家支援經費等予以規定;其設立要件包含具備自立運營之財務能力、5名以上專責研發人力、高效能運算資源、研究資料保護措施及3年期事業計畫書等,俾透過多元管道投入創新人工智慧技術之開發[5]。 參、事件評析 韓國本次修正草案之重點,在於以公共部門先行帶動人工智慧需求面之擴散。其要求國家機關等採購產品服務或發包勞務時應優先考量人工智慧產品與服務。特別是,韓國承辦人員於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之採購免責一併入法,直接回應公務員採用人工智慧新技術之顧慮。此外,修正草案更增訂創業投資母基金、人工智慧研究所及優先採購等促進手段,呈現促進與規制雙軌並行之立法取向。 我國《人工智慧基本法》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法第10條規定政府應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妥善規劃資源整體配置,並辦理人工智慧相關產業之補助、委託、出資、投資、獎勵、輔導,或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而於公共部門先行示範方面,雖無明文要求,但我國亦已有相當布局,數位發展部已建置「政府人工智慧應用平臺」(TryAI),彙整各機關之共通需求,廣邀國內業者開發生成式人工智慧工具上架「AI Bots市集」,供機關先行試用確認符合業務需求後,再循「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藉以降低試錯成本並為國內業者創造市場[6]。惟相較於韓國,我國上開措施多屬行政指導與便利採購之性質,尚乏「優先採購」及「採購免責」之規範明文。 政府為人工智慧之重要採購者及應用者,其先行示範對市場具顯著之引導作用,而以人工智慧提供服務所生之風險,又常為承辦公務人員所顧慮。韓國以優先考量採購擴大需求、以採購免責降低公務員顧慮之入法設計,可供我國於後續作用法及採購相關規範之研修中參酌,俾使政府不僅為人工智慧之審慎使用者,亦為產業發展之帶動者。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1]韓國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公告第2026-0603號,〈人工智慧發展與信賴基礎建立等基本法施行令部分修正令(案)立法預告〉,2026年5月21日,轉引自韓國國會圖書館國家戰略入口網,https://nsp.nanet.go.kr/trend/latest/detail.do?latestTrendControlNo=TREN0000004090(最後瀏覽日:2026/06/26)。 [2]同前註。 [3]《施行令》修正草案第2條之2。並參法務法人大陸亞洲,〈科技部「AI基本法施行令」修正草案立法預告〉,法律新聞(韓國),2026年6月25日,https://www.lawtimes.co.kr/news/articleView.html?idxno=222514(最後瀏覽日:2026/06/26)。 [4]《AI基本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施行令》修正草案第15條。依該條,公共採購優先考量之對象,以「依《AI基本法》第26條第1項設立之韓國人工智慧振興協會(한국인공지능진흥협회)確認確屬運用人工智慧或其技術之產品或服務」及「其他經韓國科技部長告示者」為限;其確認之基準及程序,由韓國科技部長另定告示。 [5]《AI基本法》第18條第3項、第22條之2;《施行令》修正草案第15條之3、第16條之2至第16條之4。 [6]〈數發部推「政府AI應用平臺」,共創公私協作AI應用新生態〉,數位發展部,https://moda.gov.tw/press/press-releases/17952(最後瀏覽日: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