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研發制度的改革並強化研發能力及效率,日本於2018年12月14日通過法律修正案,將原《研發力強化法》(研究開発システムの改革の推進等による研究開発能力の強化及び研究開発等の効率的推進等に関する法律)更名為《科技創新成果活用法》(科学技術・イノベーション創出の活性化に関する法律),透過調整大學、國立研究開發法人(以下簡稱研發法人)的研究人員僱用制度、國家或人民安全相關研發預算的確保,以及研發法人投資科技研發成果之運用等相關制度的調整,以支持未來日本在科技創新研發能力的提升,以及研發成果的有效運用。
本次修法最大的重點,為研發法人投資研發成果運用的明文化,過去在《研發力強化法》中,僅規定研發法人得進行有助於成果運用的出資或技術協助等業務(第43條之2),但對於是否能保有因出資或技術協助所取得之收入(例如股票),則由各研發法人以其設置法另為規範;本次修正之《科技創新成果活用法》,則於第34條之5明文規定研發法人不受獨立行政法人不得持有股票的限制,可持有其運用研發成果進行技術作價投資或成立新創,所取得之股票或新股認股權,確立研發法人在支持研發成果運用上的功能與角色。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新加坡以相對較低的稅率及多元稅務優惠措施,成為國際布局亞洲市場優先選擇國家之一。然而,組織成員國包含新加坡在內之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為促進全球經濟與投資,2019年提出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計畫,其中包含全球最低稅制,以確保跨國企業在全球繳納至少15%有效稅率。該計畫規範年營收超過7.5億歐元的跨國企業,若在組織成員國繳納稅率低於15%,須補繳差額稅。新加坡標準稅率雖為17%,但透過多項稅務優惠,實際稅率可降至5-10%,因此OECD新制對新加坡影響重大。 為維持國際競爭力,新加坡在2024年推出可退還投資抵減(Refundable Investment Credit, RIC),以現金補助取代傳統稅收優惠,避免抵觸最低稅率規範。RIC適用於新加坡註冊公司或海外公司之分公司,針對RIC支持活動給予補助。RIC支持六類活動,包括新產能建設、數位與專業服務、總部或卓越中心設立、貿易公司擴展、研發創新及減碳方案,支出範圍涵蓋資本、人力、培訓、專業費用、無形資產、在地委外、材料及物流等。而其補助期間最長10年,最高可取得支持項目之支出50%,用於抵銷企業所得稅,剩餘RIC四年後可退還現金。 新加坡透過直接補助特定項目支出之部分比例,用於抵銷企業所得稅,既符合OECD要求,又能持續吸引國際投資。新加坡地緣與臺灣接近,為吸引海外投資之直接競爭關係,而新加坡在企業所得稅及稅務抵減方案都較臺灣優惠。若臺灣希望成為跨國企業首選,需密切關注新加坡政策變化,並提出更具吸引力的獎勵措施,方能增加國際投資意願。
美國加州公共事業委員會通過可再生能源招標機制日前,美國加州公共事業委員會(California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 CPUC)一致投票通過「可再生能源招標機制」(Renewable Auction Mechanism, RAM)。該委員會期待藉由此種招標機制的上路實施,在加州境內發展各種中小型可再生能源企劃案,並且針對此種企劃案下所生產之再生能源開放最高收購電力為20MW的採購標準。 可再生能源招標機制之實行方式為欲參與該招標機制之企劃案業者,在一年兩次的拍賣期間提出不可議價之拍賣出價,以爭取相關招標企劃案之補助經費。該種企劃案具有1. 符合加州可再生投資組合標準(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下之20% 投資比例,2.得標企劃案之相關設施地點位於加州境內三大投資人擁有(investor-owned utilities, IOUs)的電力事業服務範圍內,和3. 最高收購再生能源電力為20MW的特性。拍賣出價期間結束後,美國加州公共事務委員會會選擇最小花費之出價企劃案,並與得標之企劃案業者簽署長程契約,而該企劃案業者也會被列於快速發展建設計劃之名單中,以進行後續的計畫發展與相關設備建設。 目前加州相關當局針對小型可再生能源企劃案,傳統上適用一固定費率之電力收購制度(feed-in tariff, FIT)。然而,即便可再生能源招標機制之實施方式與FIT類似,卻沒有能源價格因立法管轄權和其他因素所造成之不確定性存在。故此,在可再生能源招標機制下之企劃案業者可依其所能負擔之價格參與競標,此外亦可防止如西班牙和其他地方所發生之FIT市場過熱之情況產生。 對於可再生能源招標機制之推行及實施,加州公共事業委員會希望其能產生促進競爭、提供最低花費與促進發展相關資源之結果。
美國上訴法院推翻FCC對廣電節目猥褻言論之認定美國紐約第二巡迴法院上訴法院於2007年6月5日做出判決,認定FCC對於廣電節目是否違反猥褻言論規範之判斷標準為恣意專斷(arbitrary and capricious)的決定。此一案件起因於福斯電視台轉播2002年及2003年音樂告示排行榜頒獎典禮(Billboard Music Awards)時,歌手Cher及名人Nicole Richie分別在典禮中說出不雅言詞,事後FCC認定福斯電視台之轉播違反廣電節目之猥褻言論相關規範。福斯電視台對於FCC之認定不服,因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過去FCC對猥褻言論之認定標準來看,「瞬間之咒罵言詞」(fleeting expletives)並不屬於猥褻言論,廣電節目中播出相關內容並不違反猥褻言論之管制規範。但自2003年起,FCC改變認定標準,認為所有不雅言詞均不可避免地帶有性暗示之內涵,因此廣電節目中凡涉及不雅言論之內容都是猥褻言論。 根據紐約第二巡迴法院上訴法院之判決指出,FCC的決定毫無疑問地改變了對於廣電節目是否違反猥褻言論規範之認定標準,且FCC對於改變認定標準一事所提出的理由並不具有說服力;FCC於訴訟過程中亦承認,即便在決定改變認定標準前,也沒有證據顯示廣播電視台曾密集播送充滿咒罵言論之內容。因此,紐約第二巡迴法院上訴法院認為,FCC改變認定標準一事乃是恣意專斷的決定,從而撤銷FCC對於福斯節目之認定。對於法院之判決,FCC主席Kevin Martin表示遺憾以及難以置信,將會委請律師研議是否繼續上訴最高法院。
論數位經濟下研究報告開放近用及著作權例外國際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