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包法》

  日本外包法,正式名稱為外包價金給付遲延等防止法(下請代金支払遅延等防止法,又簡稱下請法),其制定目的在於確保大型企業外包其業務予中小型企業時之交易公正性,防止外包業者濫用其相對於承包業者之優勢地位,並保護承包之小型業者的利益,而該法的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正取引委員会)。

  依該法規定,於以下情形有本法之適用:(1)業者發包委託承包業者製造、修理物品與委託承包商提供該法授權行政命令訂定列舉的資訊成果產品(製作程式)或服務(運送、將貨品保管在倉庫、資訊處理),且發包之大型企業資本額 3億日圓以上、承包之小型企業資本額3億日圓以下,或發包企業資本額於3億元以下1000萬日圓以上、承包企業資本額在1000萬日圓以下時;或(2)業者發包委託承包業者作成非屬上述行政命令所列舉之資訊成果產品(如製作電視節目或廣告、設計商品、產品之使用說明書等)、或提供非屬行政命令列舉之服務(如維修建物或機械、提供客服中心服務等),且發包業者資本額5000萬日圓以上、承包業者資本額在5000萬日圓以下,或發包業者資本額在5000萬日圓以下1000萬日圓以上、承包業者資本額於1000萬日圓以下。

  符合上開法定要件時,發包業者應訂定契約價金之給付期日,不得遲延給付價金,若給付遲延則有義務支付遲延之利息等,同時禁止發包業者拒絕受領承包業者交付的履約標的,禁止無故減少契約價金、退貨、或對承包業者採取報復性措施。若發包業者違反上述規定,則由日本中小企業廳或該發包業者之事業主管機關請求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正取引委員会)採取相應措施,該會則得據此針對該違反行為向發包業者作出書面勸告,同時對外公開該發包業者之公司名稱、其違反行為之事實概要、以及勸告內容的概要。此外,為防止口頭約定造成日後衍生交易糾紛,發包業者於下單時,應以書面明確約定並記載例如承包業者的履約標的、契約價金數額等法定應記載事項,並在下單後立即交付該書面予承包業者,如違反,得對該發包業者課予50萬日圓以下罰金。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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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外包法》,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8318&no=67&tp=1 (最後瀏覽日: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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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拓展海外市場之法規遵循-以印尼食品登記程序與清真認證為核心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詹喨嵎 2018年5月10日 壹、概說:臺商投資印尼食品業利基與困難   據統計,印尼包裝食品總銷售額在2012年為223兆印尼盾(約合新台幣4億7千萬元),直至2017年成長到390兆印尼盾(約合新台幣8億3千萬元) [1]。食品作為印尼民眾最主要的消費類別,約占一般家庭收入的53%,而快速即食的加工食品更占家庭收入的11% [2],顯見印尼食品市場所具有之龐大商機。此外,華裔印尼人雖僅占印尼總人口數之3%至4%,約700萬人上下,但仍是華人數量最多之非華語國家,且華人控制大部分印尼經濟,屬具有高消費能力之族群 [3]。近年來伴隨現代化通路如量販店、超級市場及購物中心逐漸普及,部分我國餐飲連鎖品牌如鼎泰豐、日出茶太,亦成功將具我國特色之餐點或飲品拓展至印尼市場,增加印尼當地對於我國食品的認識與接受度 [4]。故印尼食品業對於我國廠商而言,可說是極具利基之投資產業。   然而,我國廠商投資印尼食品業所會面臨的第一個困難,即是印尼食品進口、食品安全及相關認證的法規遵循問題。由於印尼對於本土產業的保護主義,包裝食品若未依法取得相關註冊號碼或進口准證,將無法進入印尼市場;另外基於宗教族群分布的特殊性,印尼具有龐大的穆斯林人口,故為了符合伊斯蘭教義的生活需求,亦有相關認證制度。本文以下將從印尼相關主管機關出發,分別介紹印尼食品進口販售最重要的食品登記程序(BPOM認證),以及拓展穆斯林國家市場所必須的清真認證制度。 貳、印尼食品登記程序 一、印尼食品藥物管理局(BPOM)簡介   印尼食品藥物管理局(Badan Pengawas Obat dan Makanan, BPOM,下稱印尼食藥局),其地位如同我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照印尼政府於2017年第80號總統令第2條之規定,作為職掌監督食藥之中央主管機關,印尼食藥局主要負責制定食品藥物之管理政策,亦對於食品藥物及相關有害物質的測試技術進行研究與指導[5]。   其管理食品藥物之客體包含:藥物、原料藥、成癮物質、傳統草藥、化妝品以及包裝加工食品[6]。若為家畜肉品、家禽、乳製品等未經加工、包裝之原料,則以農業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作為主管機關,並經不同之規範程序進口[7]。 二、食品登記程序簡介 (一) 法源與效力   印尼政府於2012年公布法律第18號之《食品法》,作為食品之一般性規範,食品法主要提供下述各食品管理面向之法律正當性:食品營養與消費、食品安全、食品標示與廣告、食品資訊系統等,並包含食品進口之基礎規定 [8]。惟如食品添加物、農藥殘留量、食品包裝與標示及食品登記註冊等具體事項要求,尚須遵守印尼衛生部、國家標準署及食藥局等有關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法規命令及國家標準[9]。   此外,為確保包裝食品符合印尼《食品法》的食品安全、品質、營養與標示規範,印尼食藥局基於《食品法》公布2016年第12號條例規範食品登記程序 [10]。未經食品登記之包裝食品,不得在印尼國內零售通路合法販售,故取得印尼食藥局之食品登記註冊號碼,可說是拓展印尼食品市場最基本的前提要件 [11]。又為了強化包裝產品之管控,2016年第12號條例進一步規定,即便是相同的食品,但零售包裝大小、標示設計、生產地址甚或進口商及經銷商若有不同,皆須重新申請登記[12]。 (二) 風險分級與基本程序   依照印尼食藥局規範,食品登記依其目的可分為三種類型:針對全新產品之「新登記」、涉及產品相關資料改變之「變更登記」及到期前為延長效期之「再登記」程序;另依食品風險等級高低,分成一般申請及快速申請程序[13]。   一般申請程序適用被認為具有較高風險、含有添加物或特殊營養成分之食品,例如孕婦專用食品、減肥食品等 [14]。申請人應備文件包含委任書(letter of appointment, LoA)、自由銷售證明(free sale certificate, FSC)、實驗室檢驗結果、印尼文之食品成分表及規格標示等文件。經過書面審核通過後,即可經線上申請系統取得效期五年之註冊號碼(ML number)[15]。   快速申請程序則限於少數被評估為具有一般或低風險之食品方得申請(例如罐頭食品),相較於一般申請程序,約可節省二個月左右之時間。無論採取何種程序或類型,有資格申請食品登記者,僅限印尼本土之進口商或經銷商,故如何選擇合格可信賴之當地業者合作,為我國廠商的重要課題。 (三) 其他要求:印尼國家標準(SNI)與食品進口准證(SKI)   透過前述食品登記程序取得註冊號碼之法律效果有二,一為使包裝食品取得零售端合法販賣之資格,二為進口包裝食品之必要標示。但特定食品如瓶裝水、即溶咖啡、麵粉等,尚須符合國家標準署制定之印尼國家標準(SNI),方能取得食品登記註冊號碼[16]。   此外,印尼食藥局為了確實掌握進口食品流向,於2017年第4號及第5號條例規定,包含加工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相關食品配方等食品及相關產品。我國廠商若透過進口方式將食品輸入印尼市場,則必須在每一船運航次取得印尼食藥局之食品進口准證(SKI)[17] ,作為海關進口之前階段程序。食品進口准證係獨立於食品登記之外的另一程序,申請人必須提交包含進口人姓名、地址及產品名稱種類等內容之申請函、產品規格及完稅證明等相關聲明書,經過書面審核通過方可取得食品進口准證(SKI)[18]。 參、印尼清真認證 一、 清真認證簡介與印尼穆斯林商機   印尼全國總人口數為2億5千萬,其中超過2億人為穆斯林,約佔總人口數的85%以上,符合伊斯蘭國家合作組織(Organization of Islamic Cooperation, OIC)對穆斯林國家之定義。為了顧及國內廣大穆斯林教徒之需要,印尼屬於國際間較早推行清真認證制度者,原本由民間之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MUI)建立並實施清真認證制度,印尼政府於2014年通過公布第33號法律之《清真產品保證法》,已在2017年成立相關主管機關,將清真認證制度正式納入國家行政的一環 [19]。   所謂「清真(Halal)」,原意為合法的,代表符合伊斯蘭教法之事物,具體而言則指穆斯林於日常生活中不得接觸不潔之物,例如豬狗等雜食性動物、酒精及動物血液等[20]。特別是與身體直接接觸者如衣物、飲食、美妝,皆為穆斯林於生活中會特別注意是否符合伊斯蘭教法之產品 [21]。由於穆斯林生活方式所帶來的特別需要,加之現代加工食品種類及其他產品製程複雜,為了避免違反伊斯蘭教法,因此穆斯林多會選購經清真認證之產品,形成以穆斯林為目標客群的特殊商機,於穆斯林占絕大多數的印尼市場更是如此 [22]。 二、 清真認證程序簡介   目前東協國家如馬來西亞、印尼及新加坡,與中東海灣國家如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國有不同的清真認證制度,惟其基本精神皆在保障規範產品符合清真,僅於執行程序略有差異 [23]。   印尼之清真認證制度原以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進行審查與證書核發。在2014年公布第33號法律《清真產品保證法》後,印尼政府並於2017年10月設立「清真產品認證局(BPJPH)」,並計劃相關法規命令修訂完成後,將由清真產品認證局進行認證 [24]。惟目前印尼清真認證程序仍依照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MUI)之制度,故以下介紹將以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MUI)之程序為主。   清真認證之產品範疇,主要是以穆斯林食用或接觸之產品為主,如肉品、加工食品、化妝品等,且認證範圍不僅限於製造過程,包含原物料、工廠設備、倉儲、物流甚至零售端賣場都必須符合清真要求,故清真認證係一套溯源驗證之制度 [25]。   在申請流程部分,無論是印尼國內外食品製造商,皆可於線上網站登記公司相關資料,上傳相關文件提供審查,並於繳交費用後,始可進入驗證最為重要的工廠實地檢查階段 [26]。在實地檢查階段,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將會派遣教法與技術領域共兩名稽核員進行檢查,若是海外廠商,則須負擔相關交通及食宿費用,稽核員將檢查結果回覆給評議委員會,經審議通過後即可取得清真認證,每次認證效期為2年,到期仍須重新申請驗證 [27]。 肆、結語   拓展印尼食品市場,取得食品登記程序之註冊號碼為必不可少之前置作業,又若採取食品進口至印尼販售之商業途徑,另須依相關條例規範取得食品進口准證(SKI)並遵守後續海關進口程序。申請食品註冊號碼時必須注意,有資格申請者為印尼本土進口商或經銷商,故尋求合格可信賴之當地代理業者,並簽訂權利義務明確之商業合作契約,對於能否順利進入印尼市場實屬關鍵。若與不肖代理業者合作,又未簽訂可保障權益之契約,不僅可能無法進入印尼市場,甚或有商標等智慧財產權遭到搶註及商品被仿冒的隱患存在。   此外,印尼行政機關在執行上亦存有行政流程不夠透明及行政怠惰之問題。根據印尼當地台商之訪問調查,印尼行政流程緩慢,且不會主動通知受審文件是否缺漏,廠商往往必須就單一產品重複申請數次方能取得註冊號碼,且耗時達半年至一年以上 [28]。造成相當時間與金錢成本的損失,故廠商應在申請前明確瞭解須備妥之相關文件,節省行政流程之往返。   關於清真認證制度方面,目前無強制規定食品必須進行清真認證,始可在市場銷售,惟若取得清真認證,將可提升穆斯林消費者的購買意願。印尼政府於2014年公布第33號法律《清真產品保證法》,除了透過設立主管機關「清真產品認證局(BPJPH)」,將清真認證制度正式納入行政機關管轄外,影響更重大的即為「強制清真認證」規定。根據《清真產品保證法》相關規範,2019年後在印尼境內販賣、流通與交易之產品,包含食品飲料、化學產品及醫藥品等皆有進行清真認證之義務,若非屬清真亦應標示「非清真」,縱然是進口產品亦適用前述規範 [29]。然而強制清真認證的相關法規命令尚未修訂完成,且印尼國內亦有不同意見,有主張強制清真認證將對印尼相關產業造成嚴重打擊者,亦有認為影響不大 [30],目前並未有明確之發展方向 [31] ,惟對有意進入印尼市場的廠商而言,強制清真認證屬關鍵之法規遵循問題,其未來動向值得關注。 [1] 胡婉玲,〈食品進軍印尼 八個準備不能少〉,經濟日報,2018/03/18,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3037116 (最後瀏覽日:2018/03/22)。 [2]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編,《印尼投資環境簡介》,頁48,經濟部,2017年。 [3] 同前註,頁2。 [4] 同前註,頁56。 [5] 〈BPOM主要職掌〉,BADAN POM官方網站, http://www.pom.go.id/new/view/direct/job(最後瀏覽日:2018/4/20)。 [6]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Indonesia Food and Agricultural Import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 Narrative (2017). [7] Id. [8] Id. , at 3. [9] 印尼食品進口法規簡介,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https://www.moea.gov.tw/Mns/otn/content/ContentDesc.aspx?menu_id=25481(最後瀏覽日:2018/4/20)。 [10] 同前註。 [11] European Union, The Food and Beverage Market Entry Hand book: Indonesia 28-31 (2016). [12] Supra note 6. [13] 同註9。 [14] Supra note 6. [15] Id. [16] 同註9。 [17] Supra note 6. [18] Id. [19] 同前註,頁5。 [20]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印尼投資環境簡介》,頁56-60,2017年8月。 [21] 同前註。 [22] 同前註。 [23] 同註20,頁7。 [24] 同註22。 [25] 同註20,頁6。 [26] 同註22,頁61。 [27] 同註20,頁8。 [28] 〈印尼食品與藥物管理局(BPOM)簡介〉,優質平價新興市場資訊網, https://mvp-plan.cdri.org.tw/regulations;jsessionid=51E00524C4F5E47D6EE98246B3B9460A?panel=0(最後瀏覽日:2018/4/20)。 [29] LAW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UMBER 33 2014 ABOUT HALAL PRODUCT CERTIFICATION §§4, 67. [30] 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認為強制清真認證縱然會影響到部分中小企業,但對於規模較大之國際企業,進行清真認證並不會因成本而受到影響。 [31] 同註20,頁18-19。

澳大利亞提出政府資料共享法案

  澳大利亞總理及內閣部(The Department of the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PM&C)之國家資料委員辦公室(Office of the National Data Commissioner)於2020年12月9日提交「澳大利亞資料可用性及透明度法案」(Data Availability and Transparency Bill 2020)至澳大利亞國會(Parliament of Australia),國會並已完成一讀及二讀 。   該法案旨在建立一個新的公部門資料共享方案,將原先未開放的公部門資料,透過本法案所設計的共享公部門資料相關管理制度,以促進公部門資料的可存取性及保障措施的一致性,藉此提高公部門資料透明度和大眾利用公部門資料的信心。   該法案所設計的資料共享機制,係由作為「資料保管者」(Data custodians)的各聯邦部門和州政府,自行或透過「被認證的資料服務提供者」(Accredited data service provider,下稱ADSP)共享其所保管的政府資料,使「被認證的利用者」(Accredited user,下稱利用者)得以利用之。   另外,該法案要求資料保管者必須在符合資料共享要件的情況下,才能共享資料,要件包含: 1、資料共享目的:係指該法案只允許資料保管者基於「提供政府服務」、「通知政府政策和計畫」、「研究與開發」等三個目的分享資料。倘涉及國家安全及犯罪調查等需要特殊監督利用機制的政府資料,則不包含在內。 2、資料共享原則:包含符合公共利益或道德評估之計畫;具備適合共享資格的人員;安全環境;資料最小化;合目的產出等五個原則。 3、資料共享協議:資料保管者與利用者之間,必須簽定「資料共享協議」,該法案有規定資料共享協議的應記載條款。   滿足上述要求時,該法案使原先被法律限制共享,或單純未積極開放的資料,都得以在利用者提出要求後,於符合要件及資訊保密相關法規後共享。反之,若不符合法案的要求,則不得共享資料,回復到原先的法律狀態,適用原先的資料保護框架。   最後,該法案授權獨立監管機構「國家資料委員」(National Data Commissioner),負責認證ADSP及可利用共享資料之利用者,並監管所有的資料共享計畫,以及提供諮詢、指導和倡導資料共享計畫的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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