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發布2020年統合創新戰略,聚焦疫後科研與創新政策

  日本內閣府在2020年7月17日發布「2020年統合創新戰略(統合イノベーション戦略2020,下稱創新戰略2020)」政策文件。創新戰略為內閣府轄下綜合科學技術與創新會議(総合科学技術・イノベーション会議)依據日本科學技術基本計畫,自2018年起固定於每年度發布。其目的係自全球性的觀點出發,提出含括科研創新之基礎研究至應用端的整體性策略。本年度創新戰略著眼於COVID-19疫情流行與世界各地大規模災害頻仍下,日本科研與創新政策所面臨的課題以及應採取的對策,並擴大科研領域,納入人文社會科學。

  創新戰略2020指出,因COVID-19疫情影響,醫療體系、社經生活與研發活動皆受到程度不等的衝擊,包含零接觸經濟興起、社交方式改變與實體研究室關閉等。與此同時,美中科技對抗、GAFA數位壟斷爭議、極端氣候與天然災害等國內外情勢變遷快速。在此背景下,日本的首要課題為建構不間斷且強韌的醫療、教育、公共事業等社會服務體系,維繫國內外社會的鏈結。為此,應透過加速數位化,促成創新活動,同時強化研發能量,實現以人為本的「Society5.0」之社會。 基此,創新戰略2020提出了以下四項具體對策:

(1)建立足以應對疫情困境、具韌性的社會經濟體系:在公衛醫療體系,進行疫苗與醫療儀器之研發,並運用數位科技傳遞訊息;因應科研創新與產學合作受疫情影響停擺,給予及時資助,如培育年輕創業者、提供推動引導研發補助(開発研究促進助成金,通稱Gap Fund)等;推動教育、研究、物流等各領域的數位化,同時自經濟安全保障的觀點,強化供應鏈韌性。

(2)創新創造:透過官民合作,實踐智慧城市的構想;同時持續推動「STI for SDGs路線圖(STI for SDGsロードマップ)」政策;藉由實踐研究誠信(研究インテグリティ),加強與國際網路合作;另一方面,應發展post 5G與Beyond 5G等前瞻數位基礎技術,並持續建置各領域的資料流通基礎設施。

(3)強化科研與創新之研究能量:建立能充分吸引年輕人才挑戰、進行創新研發的研究環境,同時成立基金以建構世界級的研究基礎設施;以充分活用大學研發成果為目標,檢討智財制度發展的願景;結合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研究,並活用射月型研發(ムーンショット型研究開発)制度,發展社會問題解決方案。

(4)重要科技發展項目:於基礎技術層次,包含AI、生化科技、量子技術、材料等,對此應優先投入研發、培育相關人才;於應用科學層次,則包含防災、防疫、資安、能源、健康醫療、航太、糧食、農漁產業等。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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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執委會發布「歐盟太空交通管理方法」聯合通告

歐盟執委會發布「歐盟太空交通管理方法」聯合通告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2年3月10日   2022年2月15日,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發布「歐盟太空交通管理方法(An EU Approach for Space Traffic Management)」聯合通告(Joint Communication)。由於可重複使用之火箭、小型衛星等技術越發成熟,以及私人太空活動發展,地球軌道上之衛星數量呈現指數成長,嚴重威脅歐盟及其成員國的太空資產韌性(resilience)與安全性,亦使太空交通管理(Space Traffic Management, STM)成為具有優先性之公共安全議題。在此背景下,歐盟執委會發布聯合通告,希望能確立歐盟之STM方法。在維護歐盟戰略自主性與產業競爭力的同時,提升太空使用之整體安全性(safety and security)與永續性[1]。 壹、背景說明   根據聯合公告的定義,所謂太空交通管理(Space Traffic Management)為保障整體安全性與永續地近用與執行太空活動之方法,包含太空監視與追蹤(Space Surveillance and Tracking, SST)之太空情況感知(Space Situational Awareness, SSA)活動、軌道碎片減緩與移除、太空軌道與無線電頻譜之管理、太空梭的重返大氣層活動,以及太空運作之完整生命週期,包含發射、太空載具進入軌道、除役後脫離軌道等階段[2]。   伴隨近年衛星相關技術進步,許多國家與企業著眼於衛星應用所帶來的利益與發展潛力,紛紛投入太空產業。然而,隨著各國對衛星的依賴性提升,衛星作為軍事攻擊目標的可能性也同步升高,具有敵對關係的國家可能會使用反衛星導彈進行攻擊,而此一行動將造成大量的太空碎片,不僅使軌道交通更為壅塞,更將嚴重影響軌道上物體的安全性,使太空交通管理成為重要問題[3]。   為應對產業蓬勃發展與軌道碎片造成之太空交通問題,2014年4月,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與歐洲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公布有關《建立太空監視與追蹤支援框架之第541/2014/EU號決定(Decision No 541/2014/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6 April 2014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Space Surveillance and Tracking Support)》,其目的在於確保對歐洲經濟、社會和公民之整體安全性而言,重要且屬於歐盟及其成員國之太空基礎設施、裝置和服務的長期可用性。該框架評估並降低歐洲發射太空載具,以及在軌道上碰撞之風險,使太空載具經營者能更有效率地對風險減緩措施進行規劃。此外,上開框架會調查不受控制返回地球大氣層的太空載具與碎片,以盡早對可能受影響之歐盟公民與基礎設施提出警告。最後,該框架亦尋求能防止太空碎片增生之作法,希望盡可能降低太空碎片的影響[4]。   在第541/2014/EU號決定發布後,歐盟持續關注並推動STM領域之發展,包含透過「地平線2020(Horizon 2020)」計畫給予STM領域相關之研究與創新項目補助[5];於2021年2月公布之「民用、國防與太空產業協同行動計畫(Action Plan on Synergies between civil, defence and space industries)」中,將發展STM標準與規範作為旗艦項目之一[6];於2021年4月公布《建立聯盟太空計畫與歐盟太空計畫機關,並廢止歐盟第912/2010號、第1285/2013號與第377/2014號規則,及第541/2014/EU號決定之第2021/696號規則(Regulation (EU) 2021/69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8 April 2021 establishing the Union Space Programme and the European Union Agency for the Space Programme and repealing Regulations (EU) No 912/2010, (EU) No 1285/2013 and (EU) No 377/2014 and Decision No 541/2014/EU)》中,將太空物體、太空碎片與太空環境相關之整體安全性與永續發展列為執行目標之一[7];並於歐洲理事會2021年5月公布之「人類的新太空(New Space for People)」結論文件中,強調歐洲STM標準之制定的重要性[8]。受上述發展之影響,歐盟執委會意識到其有必要制定歐盟之STM方法,以因應未來新興之全球挑戰[9]。 貳、內容摘要   不同於第541/2014/EU號決定及第2021/696號規則,本次歐盟發布之聯合通告雖不具法律上之拘束力,但其從整體說明STM之運作、影響與未來發展規劃,並指出四項關鍵行動。 一、評估STM之要求與對歐盟之影響   歐盟執委會於聯合通告中指出,歐盟必須明確認識STM所涉各利害關係人之需求與潛在影響,並需整合各領域之利害關係人,使其無論在認知或行動上皆能保持一致。為此,歐盟執委會與高級代表(High Representative)預計於2022年中建立具有包容性與透明性之諮詢機制,透過與利害關係人定期對話,蒐集所有與STM及軍事、民用要求相關之資訊,並於2023年初進行初步彙整[10]。 二、加強歐盟SST之能力   為應對STM相關之挑戰,歐盟須提高其SST能力,透過加速對自動避碰服務(automatic collision-avoidance services)、人工智慧與量子技術的研發與使用,進一步提升歐盟的戰略自主性。據此,聯合公告規劃於2023年中分析STM需求,以識別更高效率與高性能SST系統所需之必要資源。聯合公告亦建議向產業界開放歐盟太空監視與追蹤聯盟(EU Space Surveillance and Tracking Consortium)之資料共享平台中,有利於發展STM服務附加價值研究之部分資料,並以該平台為基礎,提高SST偵測技術精準度,並擴大歐盟外SST設備之布建,建立歐盟太空物體目錄(catalogue of space objects),同時與產業界合作建立兼具技術與創新之論壇,以促進並推動SST技術之發展[11]。 三、制定STM監管框架   STM之監管框架可分為三個面向,分別為在歐盟層級制定不具拘束力之標準與指引、具有拘束力之法規,以及藉由積極的獎勵措施,鼓勵歐盟之經營者遵守標準與指引。在標準與指引部分,其規劃於2023年底舉辦論壇,就新歐洲與國際標準之制定進行交流與溝通,並推廣其選定之標準與指引,同時建立可用於協助成員國處理太空活動許可申請之工具箱(toolbox)。在法規部分,其預計於2023年底初步設定太空活動應遵循之義務,如要求所有在歐盟提供服務的衛星經營者應對其碰撞避免(collision avoidance)服務進行登記,且該服務之性能應至少與現有之歐盟SST服務相當。2024年年中,歐盟執委會期望透過與成員國間之交流,根據各成員國之能力,協助會員國制定STM相關之識別與監管規範。此外,為使歐盟市場內部保持一致性,以減少產業之跨國成本並維持競爭力,聯合通告指出歐盟執委會應根據利害關係人需求、已制定之規範與標準等,於2024年底提出歐盟層級之STM立法提案。最後,在獎勵措施部分,歐盟執委會預計於2023年底,確認有關落實STM標準和指引之獎勵措施和認證機制,並於2024年底具體落實前述之措施與機制[12]。 四、在全球層面推廣歐盟的STM方法   STM不僅是歐盟領域內之事務,更與全球各國息息相關。為此,聯合通告積極推動歐盟與其全球合作夥伴的雙邊、多邊合作,透過參與聯合國、確定或幫助建立處理STM相關議題之特定機關,以在全球層面執行具體的STM解決方案[13]。 參、評析   地球軌道資源有限,而隨著衛星的多元應用與重要性的上升,如何透過STM促進軌道資源的利用與確保其安全性,為目前國際上倍受關注之議題。歐盟本次之聯合通告自需求面出發,調查並評估各相關領域利害關係人的需求,並規劃透過諮詢機制建立各界共識,以即時因應未來發展。   就產業發展而言,我國在半導體、晶片、射頻(Radio frequency)器材等精密機械技術上具有發展優勢,目前已有多家廠商成功加入國際衛星大廠的地面接收設備、天線之製造供應鏈[14]。另一方面,我國政府亦長期推動自主衛星研發與製造,2019年1月15日由行政院核定之「第三期太空長程發展計畫」中,預計投入251億元用於發展共計10顆之先導型高解析度光學遙測衛星、超高解析度智能遙測衛星、合成孔徑雷達衛星[15]。科技部亦於2020年啟動「小型立方衛星計畫」,自主研製我國之1.5U、2U、3U[16]立方衛星[17],並與經濟部共同規劃於2021年至2025年投入40億元預算[18],預計於2025年發射首顆由臺灣自主研發的低軌衛星。   綜上所述,雖然目前我國已發射之衛星數量無法與英美、歐盟,以及部分國際衛星企業相比,但觀我國之產業與政策推動現況,可得知自主衛星研製與發射為我國太空產業的重要發展目標,「歐盟太空交通管理方法」聯合通告中,有關STM需求分析、諮詢機制、優先發展技術項目、資料共享平台、法制規劃,以及其未來制定之標準內容,可作為我國借鑒與參採之對象。 [1]Space: EU initiates a satellite-based connectivity system and boosts action on management of space traffic for a more digital and resilient Europe, EUROPEAN COMMISSION, Feb. 15, 2022,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2_921 (last visited Mar. 10, 2022). [2]Joint Communicat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 An EU Approach for Space Traffic Management - An EU contribution addressing a global challenge, 2022 O.J. (C 4) 1, 2-3. [3]Jeff Foust, Russia destroys satellite in ASAT test, SPACENEWS, Nov. 15, 2021, https://spacenews.com/russia-destroys-satellite-in-asat-test/ (last visited Mar. 10, 2022). [4]Decision No 541/2014/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6 April 2014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Space Surveillance and Tracking Support, 2014 O.J. (L 158/227) 1, 5. [5]EUROPEAN COMMISSION [EC], Questions and Answers: Space Traffic Management (2022),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QANDA_22_923 (last visited Mar. 10, 2022). [6]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European Council, the Council,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 Action Plan on synergies between civil, defence and space industries, at 16, COM (2021) 70 final (Feb. 22, 2021). [7]Regulation (EU) 2021/69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8 April 2021 establishing the Union Space Programme and the European Union Agency for the Space Programme and repealing Regulations (EU) No 912/2010, (EU) No 1285/2013 and (EU) No 377/2014 and Decision No 541/2014/EU, 2021 O.J. (L 170/69), 1, 25. [8]EUROPEAN COUNCIL, Council Conclusions on “New Space for People” 7 (2021). [9]OJ C 4 15/2/2022, supra note 2 at 2. [10]Id. at 5-6. [11]Id. at 6-9. [12]Id. at 10-12. [13]Id. at 12-15. [14]工商時報,〈低軌衛星組國家隊 8檔供應鏈受注目〉,2021/12/09,https://ctee.com.tw/news/stocks/562117.html (最後瀏覽日:2022/03/10)。 [15]國家實驗研究院,〈我國第三期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 精進衛星科技 開創太空關鍵產業〉,2019/02/13,https://www.narlabs.org.tw/xmdoc/cont?sid=0J044506862104822629&xsmsid=0I148622737263495777 (最後瀏覽日:2022/03/10)。 [16]1U為邊長10公分的立方體。 [17]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與資訊中心-科技產業資訊室,〈科技部小型立方觀測衛星即將升空〉,2021/01/21,https://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7455 (最後瀏覽日:2022/03/10)。 [18]劉韋廷,〈科技部歲末記者會-四年將投入40億元 拚2025年發射首顆低軌衛星〉,ANUE鉅亨,2021/01/13,https://news.cnyes.com/news/id/4560441 (最後瀏覽日:2022/03/10)。

創用CC創始人主張合理使用對抗Youtube的移除通知

  創用CC(Creative Commons)的聯合創始人萊斯格在被強制移除他放在Youtube上的演講影片,影片包含群眾跳舞與受版權保護的音樂的剪輯,萊斯格之後即向美國聯邦法院提出申訴。   創用CC是一個非營利組織,創造各種自由的權利去促進著作的分享利用。   根據週四在美國麻塞諸塞區地方法院的訴狀,哈佛法學院教授萊斯格在2010年6月在南韓首爾一場創用CC的會議上,發表「文化與科技創新的現在和過去」的演講,此演講包含業餘音樂影片的剪輯,描繪一群人隨著法國樂隊「鳳凰」演奏的Lisztomania歌曲跳舞。   演講的影片在今年6月被放在Youtube網站上,萊斯格在6月30日接獲Youtube的通知,此影片被內容擁有者或被Viacome公司線上授權者依據Youtube的過濾程序辨識並阻止。大約在6月30日,澳洲墨爾本解放音樂(Liberation Music)公司也依據數位千禧年法案(DMCA),對Youtube提出了移除通知要求移除影片,因為侵害解放音樂的著作權。在6月30日,Youtube以電子郵件通知萊斯格影片已經被移除,萊斯格向Youtube提出反通知,Youtube轉發給解放音樂,解放音樂反過來威脅萊斯格,如果他不撤回反訴,將在麻塞諸塞州法院起訴他。   美國維護科技時代人權與自由的電子先鋒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代表萊斯格辯稱,使用剪輯的問題,特別是內容是一個有關文化和網路的公開演講,是被允許在合理使用的原則下,因此,並不侵害被告的著作權。萊斯格使用的著作權是最小範圍且非基於商業使用目的,也從娛樂改為教育目的。演講的影片並不造成任何市場的損害。

在美國競業禁止修法趨勢下,雇主可採取的配套措施——–不可避免揭露原則?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於2023年1月提出一項提案,將使所有競業禁止條款無效,惟提案尚未確定。儘管FTC同意該提案將影響對雇主的保護,但也指出營業秘密法已為雇主提供了保護其營業秘密的配套,其中「不可避免揭露原則」(the “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或許將成為競業禁止協議之替代方案。 不可避免揭露原則是指當公司認為前僱員於新公司任職,將不可避免地使用前公司之營業秘密時,可向法院聲請禁止前僱員至新公司任職。法院通常會考慮下列三個因素,以決定是否基於不當使用營業秘密之「威脅」而授予禁制令救濟,包括: 1.前後雇主是否為提供相同或非常相似服務的直接競爭對手; 2.前僱員的新職位是否與原職位雷同,以至於無法合理地期待該僱員在不利用其前雇主之營業秘密的情況下,能履行其新的工作職責; 3.所涉及的營業秘密對於前後雇主是否都具有相當之價值。 雖然部份州法院指出根據其州法,得適用不可避免揭露原則,但各界對於雇主能否向聯邦法院根據《保護營業秘密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DTSA)援引該原則仍未達成共識。儘管如此,部份聯邦法院強調雇主須明確說明前僱員為何將不可避免地使用或揭露其營業秘密,僅證明前僱員在工作期間獲得機密資訊,並隨後於競爭公司擔任類似職位,不足以證明前僱員將不可避免地使用前公司之營業秘密。 綜上所述,不可避免揭露原則可以防止前僱員不當使用其營業秘密的威脅,但由於聯邦法院對於能否援引該原則的標準仍不明確,僅指出不可避免揭露原則將使雇主面臨較高的舉證要求,故其是否能成為競業禁止協議的替代方案,仍有待觀察。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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