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公布《無人機遠端識別最終規則》

  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iton, FAA)於2020年12月28日公布「無人機遠端識別最終規則(Final Rule on Remote Identification of Unmanned Aircraft)」,針對250克以上無人機的遠端身分識別操作規則進行規範:

(1)標準配備有遠端識別的無人機:

  無人機需透過wifi或藍芽等技術廣播(broadcast)其遠端識別資訊,包含無人機ID,即無人機序號(serial number)或交談識別碼(session ID);無人機的速度、經緯度和海拔高度;控制站的經緯度和海拔高度;緊急狀況的狀態和時間戳記(time mark)。該規則要求無人機廣播範圍內大多數的個人無線裝置(wireless device)都可取得無人機的遠端識別訊息,但序號、交談識別碼以及註冊資料庫僅限FAA和被授權人員可於特定情況下取得。

(2)額外加裝遠端識別廣播模組的無人機:

  廣播模組可能為與無人機連線的獨立裝置,或以加裝於無人機內部的形式存在,此類無人機必須於視距內操作,並透過wifi或藍芽等技術廣播其遠端識別資訊,包含模組的序號;無人機的速度、經緯度和海拔高度;起飛地點的經緯度、海拔高度和時間戳記。

(3)於FAA認可之識別區域(FAA-Recognized Identification Areas, FRIA)中飛行:

  在FRIA區域中,無人機可不具備遠端識別飛行,但無人機操作需處於視距內與FRIA區域界線內。

  該最終規則已送至美國聯邦公報辦公室(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且會在公告後60天生效,預計於2021年1月公告。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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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ascha Abrar (Löffel Abrar),Take a seat and wonder: IP protection at trade fairs in Germany,http://trademarkblog.kluweriplaw.com/2017/07/26/take-seat-wonder-ip-protection-trade-fairs-germany/?doing_wp_cron=1592292179.2917780876159667968750,(last visisted June.18,2020). [4]BOEHMERT&BOEHMERT,No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protected product at (international) trade fair in Germany,https://www.boehmert.de/en/activities/bb-bulletin/no-infringement-of-copyright-protected-product-at-international-trade-fair-in-germany/,(last visisted June.18,2020). [5]LG Düsseldorf vom 18.6.2015, 14 c O 184/14. [6]§17.Abs.1 UrhG(Urheberrechtsgesetz). [7]德國著作權法第17條第一項著作權人之散布權,意同於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一項第12款散布權:「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8]Sascha Abrar (Löffel Abrar),Take a seat and wonder: IP protection at trade fairs in Germany,http://trademarkblog.kluweriplaw.com/2017/07/26/take-seat-wonder-ip-protection-trade-fairs-germany/?doing_wp_cron=1592292179.2917780876159667968750,(last visisted June.18,2020). [9]LG Düsseldorf vom 18.6.2015, 14 c O 184/14. [10]§15.Abs.1 UrhG(Urheberrechtsgesetz) [11]如本案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著作重製權,即可能被法院認定為訴之聲明有理由,因依據德國著作權法第16條第一項規範,無論是臨時或永久,無論採用什麼方式、程序重製作品,亦不論重製數量多寡,該重製權僅屬於著作權人所有,故被告之行為即可能該當於侵害原告重製權;但同法第17條第一項之散布權,尚須侵權者散布此作品之原件或是副本乃出自於向公眾散布、供交易之用。因此,本案原告聲明基礎顯有疑義。 [12]OLG Düsseldorf vom 19.4.2016,I-20 U 99/15. [13]BGH vom 23.2.2017,I ZR 92/16. [14]李怡姍,從2008年CeBIT會場之檢警搜索扣押事件,談德國專利侵權之刑事責任及實務運作,智慧財產權月刊第117期,5-6頁(2008)。 [15]如,2008年時「德國漢諾威電子展(CeBIT 2008)」案,當時負責搜索與查扣的警方身著便服,產品疑有侵權疑慮之展出廠商難以分辨究竟為司法人員或是權利人;再者,警方事實上難以依照法院提供搜索票而查扣產品,導致搜索票形同一般紙張,只得任由權利人主導查扣程序,廠商又因不懂德文而難以反駁;已有委任律師處理相關爭議之廠商,即使警方知悉廠商律師即將到達,警方仍拒絕等待律師到場而逕行為查扣行為,至於後續司法程序,該案檢察官多朝向簡易判決處刑之方向處理,也有部分被告同意放棄被查扣產品、或在繳納訴訟費用擔保金後受不起訴處分。李怡姍,從2008年CeBIT會場之檢警搜索扣押事件,談德國專利侵權之刑事責任及實務運作,智慧財產權月刊第117期,7-10頁(2008)。 [16]§14,Abs.3 Nr.5 MarkenG (Markengesetz). [17]BGH vom 22.4.2010,I ZR 17/05. [18]雖以往曾有實務專家建議,可於參展前完成檢索後,請德國律師提出權利證明文件並向德國法院(商展所在地法院)申請「保護聲明」預防可能發生的民事假扣押處分,但實際上該保護聲明完全無法阻止檢索的搜索及查扣行為。故本文認為,釜底抽薪方式仍建議先預先釐清參展目的並盡檢索義務,視情況是否改變參展策略或註冊德國智財權。實務專家建議轉引自:參加德國商展遇專利爭端之因應措施,自行車市場快訊,第126期,頁131(2009)。 [19]德國現代商標法(Markenrechtsmodernisierungsgesetz,MaMoG)於2019年1月14日生效,其為滿足歐盟商標法規範,新增更多商標請樣式供選擇,如:全像圖、聲音商標;亦可申請證明標章,開放商標可為授權登記,企業可因需求申請。Bettina Clefsen, Germany: Modernized Trademark Law,http://trademarkblog.kluweriplaw.com/2019/02/04/germany-modernized-trademark-law/?doing_wp_cron=1592451592.7486619949340820312500 (last visisted June.20,2020). [20]我國不同於德國,翻譯業務並無所謂的法院認證資格,為保險起見,建議企業可請我國獲德國法院認可的翻譯人員進行文件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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