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中旬,日本經濟產業省(下稱經產省)發布《促進資料價值創造的新資料管理方法與框架(暫定)(データによる価値創造(Value Creation)を促進するための新たなデータマネジメントの在り方とそれを実現するためのフレームワーク(仮))》之綱要草案(下稱資料管理框架草案),並公開對外徵求意見。
近年日本在「Society5.0」及「Connected Industries」未來願景下,人、機器與科技的跨界連接,將創造出全新附加價值的產業社會,然而達成此願景的前提在於資料本身須為正確,正確資料的自由交換,方能用於創造新資料以提供附加價值,因此正確的資料可說是確保網路空間連結具有可信性的錨點。為此,經產省提出資料管理框架草案,透過資料管理、識別資料在其生命週期中可能發生的風險,以確保資料在各實體間流動的安全性,從而確保其可信性。
該框架將資料管理定義為「基於資料的生命週期,管理各場域中資料屬性因各種事件而變化的過程」,由「事件(資料的產生/取得、加工/利用、轉移/提供、儲存和處置)」、「場域(例如:各國家/地區法規、組織內規、組織間的契約)」和「屬性」(例如:類別、揭露範圍、使用目的、資料控制者和資料權利人)三要素組成的模組。經產省期望未來能透過三要素明確資料的實際情況,讓利害關係人全體在對實際情況有共同理解的基礎上,能個別確保適當的資料管理,達成確保資料正確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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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汽車協會(5G Automotive Association, 5GAA)於2020年9月9日發布「先進駕駛案例-聯網技術與無線電頻譜需求之遠景路線圖」(A visionary roadmap for advanced driving use cases, connectivity technologies, and radio spectrum needs),提供車聯網技術與產業利益相關者對於未來遠景之綜整觀點。 白皮書著重於結合通訊科技之先進駕駛系統,具體描述先進駕駛系統與連結通訊技術在全球發展的現況與展望外,同時呼籲各國應提供車聯網(V2X)應用上足夠的無線通訊頻譜,以涵蓋接下來蜂巢式車聯網(C-V2X)、專用短程通訊技術(Dedicated Short Range Communications, DSRC),及5G-V2X之通訊技術普及,指出汽車與電信等全體利害關係產業共同合作已是趨勢,以確保整體車聯網交通獲得必要的投資與創造新的商機,更有利發揮車聯網真正效益。希冀運用車聯網技術增進未來道路交通之安全性、改善交通效率、降低環境生態之衝擊,並提升駕駛舒適性與整體運輸環境。迄今,全世界高達近2億部通訊聯網車輛於道路上行駛,透過技術得以交換交通與路況資訊,而具備蜂巢式通訊資訊能力之車輛數亦日益增加,證明各國已逐步完備基礎通訊技術與相關基礎建設之布建,而未來5G車聯網更將立基於此,進一步聚焦於運用5G-V2X提升駕駛效率與安全,技術上包括整合最新晶片組與模組的車載設備(OBU)、路側設備(RSU)、智慧型手機,提出感測器共享與協同操控等先進駕駛應用案例。 此外,白皮書更對車聯網行動通訊之頻譜提出建議,概述在國際數位交通運輸體系下,車輛、用路人、路側設備及智慧運輸系統基礎設施,應與蜂巢式網路之通訊協調,共同使用5855至5925MHz中低頻段之通訊頻譜,以提升無線頻譜的運用效益、行動網路涵蓋率與通訊之安全性。而欲實現端對端之車聯網與發揮車輛連網的真正效益,亦需為專用短程通訊技術在5.9GHz提供足夠的頻段分配,其中基本安全應用需要10~20MHz,先進駕駛應用則額外還需至少40MHz,並提供路側設備低延遲性網路服務,以利資訊即時傳輸,白皮書更強調基本和先進駕駛系統之頻譜需求差異將涉及安全性之問題,不可輕視。
美國政府與業者合作補助低收入戶學童低價的寬頻網路與電腦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於2011年12月13日宣布新的補助計畫,提供低價的寬頻網路及電腦給計百萬戶之低收入戶,以消除數位落差。 美國聯準會(Federal Reserve)的研究報告指出,在同樣條件下,家裡擁有電腦與寬頻網路的學生比未擁有的學生,畢業率高出6%至8%。由此可見數位發展普及化的重要性。 與新加坡和南韓高達90%的寬頻普及率相比,美國現今仍有將近三分之一的人口,亦即約一億名美國民眾無法在家使用寬頻網路,因此FCC與相關業者成立一個名為「Connect to Compete」的非營利組織(private and nonprofit sector partnership),以提高寬頻網路的普及,並改善弱勢團體與一般民眾的落差。且此一計畫所需的經費非由政府支出、全民買單,而是全數由業者負擔。 此項計畫的補助標準為,任何符合公立學校午餐補助資格的家庭即可受補助,其每個月補助9.95美元以接取寬頻網路,並可購買最高150美元的電腦、並獲得免費的數位知識訓練。 此計畫規劃自2012年春季開始實施,部份城市率先執行,並預計於2012年9月前延伸至全國各個城市實施。
日本特許廳持續就專利商標查詢平台(J-PlatPat)進行效能優化國際智慧財產權的檢索、查詢,幫助技術、競爭的情報蒐集,是企業能夠規劃出智財布局的優先前提。日本特許廳為提升「專利商標查詢平台」(J-PlatPat)之功能及查詢便利性,規劃就現有平台機能進行擴充,預計在2019年5月時,全面改版完成。特許廳本次J-PlatPat的改版,主要更新或擴充項目包括:將設計專利及商標於審查、審判階段之文件納入可查詢之範圍,並縮短資料上傳時間,使相關文件於上傳隔日即可查詢;增加商標存續狀態之呈現,並增加已廢止商標之檢索;採用人工智慧進行翻譯,提升翻譯品質等;亦針對關鍵字、搜尋結果排序、圖面之運用、設計專利之圖面呈現方式進行優化。 改版後之專利、商標檢索系統便利性,大幅提升,使用上亦毋需支付任何費用。日本特許廳J-PlatPat(https://www.j-platpat.inpit.go.jp/)是個免費的資源,我國企業、學界的智財實務工作者可善加運用此平台,更有效率地達成技術和競爭情報檢索,在專利、商標的國際性競爭中勝出。
東京大學活用有限合夥組織制度扶植新創東京大學活用有限合夥組織制度扶植新創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朱啟文 104年08月28日 為鼓勵創投業挹注資金,扶植科技等新創事業,發展諸如電影、舞台劇等文創產業,經濟部參考英、美、新加坡等國家制度,制定「有限合夥法」,希望吸引國外資金來台投資,健全創新創意環境。立法院於2015年6月5日三讀通過「有限合夥法」草案[1],創投與電影、舞台劇等文創產業,可允許以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讓「創意」成企業資產一部分,培育更多吳寶春、李安或是科技新創事業。 有限合夥制度採投資者與經營者分離,由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普通合夥人提供創意或技術,是實際經營業務者,對有限合夥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提供資金,但不實際參與經營,僅就出資額負有限責任。日本關於有限合夥制度已經施行近20年,東京大學亦採用此制度協助新創企業,在初期孵化階段取得種子資金,能夠順利發展逐漸茁壯,其實際如何管理運用有限合夥資金,是未來「有限合夥法」上路後,我國學研機關可以學習參考的方向。 壹、日本「投資事業有限合夥法」 日本於1997年制定了「中小企業投資有限合夥法」(中小企業投資有限責任組合契約に関する法律),並於2004年放寬投資事業之客體,不限於未公開上市之中小企業,同時更名為「投資事業有限合夥法」(投資事業有限責任組合契約に関する法律[2])。而依「投資事業有限合夥法」規定,由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所共同組立之合夥組織即為「投資事業有限合夥」(投資事業有限責任組合)。該法中包括有限合夥人僅以出資為限對合夥債務負清償責任,以及普通合夥人於各事業年度經過後三個月內,必須準備各項財務報表資料供其他合夥人及合夥之債權人查閱等規定,均有效提高了投資事業有限合夥募集資金的效果。 貳、東大尖端創投公司(株式会社東京大学エッジキャピタル) 2004年日本國立大學法人化改革正式開展,除使大學能掌握其產出之研發成果外,更促使大學授權其研發成果來成立衍生新創企業。此改革承續美國拜杜法案的立法精神,將研發成果由政府下放至大學,促使大學積極利用自有之智慧財產權。東京大學在該時空背景下,設置了校內單位產學連攜本部DUCR及東大技轉TODAI TLO、東大尖端創投UTEC二個獨立公司,彼此合作推廣相輔相成,是東大產學合作的黃金三角。東京大學將三個組織辦公室均設在東京大學產學連攜廣場大樓(University Corporate Relation Plaza),集中辦公讓業務上合作更為便利。東京大學另於2007年6月完竣的「企業家廣場孵化室[3]」,則作為提供創業支援、知識產權戰略管理及產學合作計畫協助之場所。 東大尖端創投公司[4](The University of Tokyo Edge Capital Co., Ltd.,以下簡稱「UTEC」)成立於2004年4月1日,係由「一般社團法人東京大學產學合作支援基金」投資所成立之創投公司(資本額1,000萬日元),為獨立於東京大學的私法人機構,其成員目前有5位董事、1位監察人及10名正式員工。2004年起UTEC管理運作的資金計有285億日幣,這些資金主要用來中長期投資與東京大學相關的新創項目,包括人才活用、共同研究、智財運用等,投資目的希望能實現將學術成果及人才還原給社會、提升創新及收益,形成良性的經濟活力循環。 負責營運UTEC 的專業成員[5]包括有創投家、政策制定者及博士等。UTEC優勢在於有東京大學作為其後盾,擁有全日本最頂尖研發技術與人才供其篩選。復以日本願意投資早期階段之創投公司不多,使得UTEC在此領域有傑出績效表現。2007年10月開始UTEC 辦理在校創業家EIR 計畫(Entrepreneur In Residence Program),對東京大學內部產生的商業構想概念實施創業育成輔導工作,提供包括辦公空間(企業家廣場孵化室)、創業資金及聘請專家協助修正營運計畫書(Business Plan)等服務。 UTEC在經營上勇於承擔投資創新技術所可能帶來的風險,也願意在新創公司的早期階段(Seed / Early Stages)投入資金換取公司股份,秉持「日本最先進風險投資公司」的經營理念,希能建立早期支援的風險投資模式,將校園研發成果進行商業化實踐。投資策略上UTEC主動介入投資事業有限合夥所出資的公司,並指派投資經理人與投資公司建立長期承諾,而UTEC 亦會積極參與公司成長後續階段之投資。截至2014年4月止,UTEC已經投資了51家新創企業,其中有9家IPO和7家接受併購(M&A)。 參、「投資事業有限合夥」資金管理模式 UTEC的資金不只來自於東京大學,而是透過另外成立3個[6]「投資事業有限合夥」,接納外部投資家之投資作為基金進行營運。具體架構上,UTEC在「投資事業有限合夥」中扮演普通合夥人[7](業務執行者),而有限合夥中的其他出資者則擔任有限合夥人(投資家)之角色。此架構與國外私募股權基金常見作法雷同[8]。對於東京大學而言,好處在於其可透過UTEC此一有限責任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方式形成屏障,與其自身現有的資產作風險隔離,避免普通合夥人的無限責任直接影響東京大學本身之財務。 UTEC成立的第一個投資事業有限合夥,是2004年7月1日的「UTEC 1號投資事業有限合夥(ユーテック一号投資事業有限責任組合)」,規模為83億400萬日元存續期間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最多得延展1年);第二個是2009年7月31日成立的「UTEC 2號投資事業有限合夥(UTEC2号投資事業有限責任組合)」,規模為71億4800萬日元,更新投資期間至2014年7月30日,存續期間至2019年6月30日止(最多得延展2年);目前最新成立、金額也最高的是2013年10月15日成立的「UTEC 3號投資事業有限合夥(UTEC3号投資事業有限責任組合)」,規模為145億7400萬日元,更新投資期間至2018年10月14日,存續期間至2023年12月31日止(可得延展)。 肆、評析 在創投資金方面以美國為例,「天使」與「創投」可被視為好的「創業種子」的篩選者,是美國經濟發展的火車頭。經由天使與創投的活動,學研單位的研發成果才有商品化及產業化的契機。依2014年資料,美國每年創投資金大約為新臺幣6千億元,中國大陸於2011年為新臺幣8千億元,但我國目前每年創投資金大約僅有新臺幣20億元[9]。我國的創業天使大多為創業者的親朋好友,專業度往往不足,國際創投對臺灣新創事業的關注也有限,而我國的科研經費在無豐沛的海外資金支援下,我國的新創事業在早期階段經常無法取得成長所需的資金。 對此,今年度我國「有限合夥法」的通過,為新創事業資金不足問題的解決帶來了契機。然而,從前揭東京大學UTEC「投資事業有限合夥」的操作及管理模式觀之,我國若要完整援用此等操作架構,除了「有限合夥法」外,尚有待其他配套法令跟進鬆綁。詳言之,應考慮鬆綁大學出資設立企業的相關限制,開放國立大學可以校務基金捐助成立獨立於學校外部「產學營運中心」,並透過該中心投資成立創投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角色。如此一來,可在兼顧財務風險下,以更為彈性之獎勵與人才聘僱制度,吸引具有專業經驗投資經理人或相關人才投入校園新創,取得更多國內外資金挹注新創事業之發展。 [1]周志豪,〈有限合夥法三讀 創意將成企業資產〉,聯合新聞網,財經焦點,2015/06/06,http://udn.com/news/story/ (最後瀏覽日:2015/09/10)。 [2]投資事業有限責任組合契約に関する法律(LPS法),http://www.meti.go.jp/policy/economy/keiei_innovation/sangyokinyu/kumiaihou.htm(最後瀏覽日:2015/09/10)。 [3]東京大学アントレプレナープラザ,http://www.ducr.u-tokyo.ac.jp/jp/venture/entre_plaza.html (最後瀏覽日:2015/09/10)。 [4]株式会社東京大学エッジキャピタル,http://www.ut-ec.co.jp/cgi-bin/WebObjects/1201dac04a1.woa/wa/read/1201e8150e4_0/(最後瀏覽日:2015/09/10)。 [5] UTEC チーム & ファーム理念,http://www.ut-ec.co.jp/cgi-bin/WebObjects/1201dac04a1.woa/wa/read/1201e782b5b_0/(最後瀏覽日:2015/09/10)。 [6] UTEC 運営ファンド,http://www.ut-ec.co.jp/cgi-bin/WebObjects/1201dac04a1.woa/wa/read/1201e815110/(最後瀏覽日:2015/09/10)。 [7]「普通合夥人」雖然負責管理執行私募股權基金業務,但實務上幾乎都會另外委任投資經理人來提供投資建議,投資經理人直接對普通合夥人負責。由於普通合夥人對外負無限責任,委任投資經理人能夠把從普通合夥人收取到的報酬隔離於無限責任範圍外,而保留在投資經理人手中。事實上,多數的股權私募基金真正的發起人就是投資經理人,普通合夥人只是投資經理人為了發起私募股權基金另外設立的新實體。 [8]許杏宜,〈有限合夥法最新草案之評析-兼談私募股權基金之運作〉,《全國律師》,第19卷第3期,頁40-51 (2015)。 [9]丁靜雯,〈從實驗室到市場—我國科技創新政策之探討〉,《科技部自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頁44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