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創新委員會發布2022年影響力報告,總結近年投資創新領域取得之成效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3年03月13日
歐洲創新委員會(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 EIC)於2022年12月7日發布「2022年歐洲創新委員會影響力報告」(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 Impact report 22)[1],展示歐盟執委會近年投資百億歐元預算於創新領域之成效。
壹、事件摘要
歐洲創新委員會為基於EU「展望歐洲」(Horizon Europe)計畫所成立之機構,而「展望歐洲」計畫則為資助歐盟研究創新之主要計畫,其預算高達955億歐元,而歐洲創新委員會亦擁有101億歐元之預算,其主要任務在於從整個生命週期支持突破性創新技術之商業化,包括早期研發、概念驗證、技術移轉、新創與小型企業之融資與規模化[2],其所發布之「2022年歐洲創新委員會影響力報告」即為總結近年協助創新領域之成效。
一、歐洲創新委員會之資助項目
歐洲創新委員會秉持創新、卓越與發揮影響力之原則,藉由支援創新鏈上之每個階段,支援歐洲研究團隊與新創公司之創造性想法,其主要任務為確認、發展與擴大突破性創新。歐洲創新委員會所提供之資金與協助機會包括下列項目[3]:
1.EIC探路者(EIC Pathfinder):支持深度技術研發,支持研究團隊研究、或開發新興突破性技術,其提供超過15億歐元之資金,其主要關注跨學科及前瞻性技術,其同時開放所有領域亦針對特定挑戰提供資助。
2.EIC轉型者(EIC Transition):以有前景之研究成果為基礎,展示技術以及促進新興技術之成熟,並為特定應用制定商業計畫,將想法從實驗室帶到產業界。
3.EIC加速器(EIC Accelerator):於EIC加速器中設有EIC基金(EIC Fund),其有義務投資透過EIC加速器評估程序(EIC Accelerator evaluation process)所選出之新創企業與小公司,可以純粹股權(equity-only)之方式或贈款與股權(grant and equity)混和之方式提供財務資助,並將重組為另類投資基金(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AIF),期將成為歐洲最大規模之早期深度科技投資者,並期利用100億歐元之資金吸引私人投資者而創造出300至500億歐元之槓桿效應,投資決策將由外部另類投資基金經理人來進行與管理。
4.業務加速服務(Business Acceleration Services):所有EIC支持之項目與公司皆可獲得指導、合作與其他客製化業務加速服務;其藉由四項主要計畫使公司與研究人員得以與企業、投資者、買家、加速器、創意工作室(venture builders)進行連結,包括:企業夥伴計畫、創新採購夥伴計畫、投資者夥伴計畫、學界與業界之連結。
5.歐洲創新生態系統(European Innovation Ecosystems):支持使生態系統參與者能於整個歐洲開展合作。
6.EIC獎勵(EIC Prizes):鼓勵歐洲領先之創新者接受挑戰相互競爭獎項。
二、歐洲創新委員會之資助成效[4]
於2022年歐洲創新委員會影響力報告中指出,於2014至2021年已資助503個EIC探路者項目,而從2019至2020年已有55個EIC移轉者項目將研究成果成立衍生公司(spinout)與帶來商業化機會。於歐洲創新委員會支持下之公司就業成長達44%,於無形資產投資(包括研發投資、智財權、商譽)成長109%,有形資產投資成長67%,資金流動性提高140%,孕育出12家獨角獸公司(Unicorn)與112家半人馬公司(Centau),受支持之公司估值超過400億美元。通過EIC基金為個別新創企業與小公司提供資金投資支持且發展其規模之結果,於2014至2021年已支持超過1600家新創企業與小公司,其所支持之公司超過4成之成立期間介於6-10年間。
此外,EIC提供多項措施促進與支持女性企業家與研究員,例如提出EU科技女性計畫(Women TechEU)、女性領導者計畫(Women Leadership Programme)、提供女性創新者EU獎項(EU Prize for Women Innovators)等,這些措施施行之結果,於2020與2021年期間,於EIC加速器所資助之公司有20%為女性所領導,EIC探路者中由女性所領導之項目也達到24%,且三分之一的研究人員為女性。
貳、重點說明
由2022年歐洲創新委員會影響力報告中可發現,擁有百億歐元預算之歐洲創新委員會就各項目資助之成效斐然,非但順利推動實驗室之突破性技術商業化,帶動新創公司林立、孕育多家獨角獸與半人馬公司,促進就業成長、有形與無形資產投資踴躍投入、公司估值提升,同時亦兼顧性別平等,促進女性研究人員進入新創事業並成為領導者。
參、事件評析
由2022年歐洲創新委員會影響力報告中可知,過去幾年歐洲創新委員會透過不同項目之資助,已取得相當不錯的成績,而歐洲創新委員會並不以目前取得之成就為限,仍繼續探究以不同方式協助突破性技術商業化之各種可能。例如其於2023年1月25日即與歐洲潔淨科技(Cleantech for Europe)簽署加強合作意向書,其可使雙方更系統化分享潔淨科技交易流(deal flow),且可共同合作於對於歐洲潔淨科技生態系之分析,藉此有助於被投資公司擴大其規模,且更瞭解市場需求所在,同時對於融資優先順序發生影響,並將可使公共與私人投資者增強對於潔淨科技之支持,促進潔淨科技之規模化,而將可使歐盟成為未來數十年氣候與工業之領導者[5];此外其亦於2023年2月21日宣布啟動EIC技術至市場計畫(EIC Tech to Market Programme, T2M),內涵包括EIC「技術至市場創業家精神計畫」(Tech to Market Entrepreneurship),提供培訓與發展課程,藉以幫助創業之研究者獲取開發深度科技之關鍵知識,且提供建立價值與可行商業模式之支持;以及「技術至市場風險創建模式計畫」(Tech to Market Venture Building)以客製化、靈活方式來支持利用研究成果建立新企業,協助新創產業包括從確認有前景之商業概念至風險投資創建與發展等服務,期能協助EIC探路者(EIC Pathfinder)與EIC轉型者(EIC Transition)度過將技術從實驗室轉化至市場之歷程[6]。我國近年來政府亦積極投入新創產業之推動,歐洲創新委員會各種協助新創產業之作法,如區分項目資助、擴大合作範圍、提供客製化課程等方式,或皆可作為我國未來參考之依據。
[1]EIC Impact report 2022, 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 Dec. 7, 2022, https://eic.ec.europa.eu/news/eic-impact-report-2022-2022-12-07_en (last visited Mar. 13, 2023).
[2]Who we are, 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 https://eic.ec.europa.eu/about-european-innovation-council_en (last visited Mar. 13, 2023).
[3]EIC Funding opportunities, https://eic.ec.europa.eu/eic-funding-opportunities_en (last visited Mar. 13, 2023).
[4]EIC impact report 2022, 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 Dec. 6, 2022, https://eic.ec.europa.eu/system/files/2023-02/2022-EIC-Impact-Report-141222.pdf (last visited Mar. 13, 2023).
[5]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 and Cleantech for Europe sign partnership to accelerate funding for EU clean technologies, 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 Jan. 25, 2023, https://eic.ec.europa.eu/news/european-innovation-council-and-cleantech-europe-sign-partnership-accelerate-funding-eu-clean-2023-01-25_en (last visited Mar. 13, 2023).
[6]The 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 launches Tech to Market Entrepreneurship & Venture Building Programme, 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 Feb. 21, 2023, https://eic.ec.europa.eu/news/european-innovation-council-launches-tech-market-entrepreneurship-venture-building-programme-2023-02-21_en (last visited Mar. 13, 2023).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COVID-19疫情後美國開始積極處理藥品供應鏈脆弱性,為提振本土製造與審查效率,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於2025年6月17日宣布將試辦「局長國家優先審查券」(Commissioner’s National Priority Voucher, CNPV)。該計畫依據《聯邦食品、藥品與化妝品法》(The 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FFDCA)與《公共衛生服務法案》(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 PHSA)授權。CNPV將不同審查分組集中處理,並結合資料預先提交機制,力求將一般10-12個月的審查流程壓縮至1-2個月,試辦期為一年,並與現行優先審查及優先審查券(Priority Voucher, PRV)機制獨立並行。 內容要點: 1.遴選資格:符合任一「國家優先」標準之廠商 因應公衛危機:如廣效疫苗開發 帶來潛在的創新療法:超越突破性療法認定成效的新型療法 解決未滿足公共衛生需求:如罕病或缺乏療效標準治療之疾病 提升美國供應鏈韌性:如將藥品研發、臨床、生產遷至美國 提高可負擔性:將美國藥價降至最惠國藥價,或減少下游醫療費用 2.使用與要求: 適用階段:可於申請臨床試驗或申請藥證等階段啟用,亦可先領「未指名券」保留資格。 文件要求:需提前60天提交完整藥品化學製造與管制(Chemistry, 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s, CMC)與仿單預審,如遇重大缺件FDA得延長審查期限。 有效性:2年內使用,逾期失效;不可轉讓,但併購案中可沿用。 CNPV透過團隊同日決策,有望在FDA人力縮減背景下縮短審查時程。並強調國家利益,可能優先惠及具戰略價值及在美投資的大型藥廠;對我國優化藥品審查流程與吸引製造投資等目標,亦具重要參考價值。
巴西通過網際網路公民權法案2014年3月25日,巴西下議院通過編號2126/2011號法案,稱為網際網路公民權力法案(Marco Civil da Internet),是國際少見針對網際網路基本權利的立法例。該法律包含網際網路使用者權利、網路服務業者(ISP)責任、保障網際網路言論自由、保障隱私權、資料所有權及網際網路的普及化。 在數個月前,美國國家安全局被揭露監控全球網路流量的作法,引起國際間的軒然大波。許多國家均表達對於美國侵害其隱私及資訊安全,感到非常不滿。巴西政府自2011年以來,便逐步推動網路網路基本權利保障之立法,經過多年的程序,終於完成此次具代表意義的立法。該法律的規範對象涵蓋使用網際網路之個人、政府及企業,主要目的在保障網際網路的開放性、可接取集中立性。其主要規範重點在言論自由、網路中立性、隱私及個資保護、網路中介者責任等四部分。 在基本言論自由部分,該法律承諾保障言論及表達的自由,促進網路企業的競爭,維護公民使用網際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服務的普及化;在網路中立性方面,則規範ISP不得對於網路內容及應用之傳輸有差別待遇,除非基於安全或技術支援的情形,而ISP進行差別待遇時,必須告知使用者;而在個人資料及隱私保護上,除了配合巴西既有的個資法處理資料收集、分析、處理及利用外,尚規範資訊保存與資訊所有權,對於ISP所保留有關使用者的資訊,除明訂各種隱私資料的保存期限外,也規範必須經過法院授權才能加以調閱,使用者對其資料也擁有所有權,ISP對於使用者資料必須嚴格保密;最後則是網路中介機構的責任,當發現網路上有侵害著作權之傳輸行為時,必須透過法院授權,ISP業者才能加以阻斷或刪除,而相對的,ISP業者只要遵守法院授權,便無需為網路上的侵權行為負擔連帶賠償責任,避免了業者因為用戶的侵權行為而連帶受到賠償責任。 巴西本次制訂的網際網路法律在國際上相對少見,例如其中的網路中立性規範也是屬於國際上少數將網路中立性加以明文規範的國家,對於網際網路上自由的維護可以說是非常的具有示範性。目前,國際上針對網際網路的規範模式也一直爭執未定,加強管制或放鬆管制的聲音也不斷的拉鋸,此次巴西的創新立法也可說相當具有參考性。
中國大陸電子遊戲機內銷管制變革中國大陸電子遊戲機內銷管制變革 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蘇彥彰 2014年07月22日 自中國大陸國務院2000年發布「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電子遊戲經營場所專項治理意見的通知」起,至2013年12月21日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為止,中國大陸長期以來嚴格執行其境內的「遊戲機內銷禁令」,一方面限縮了中國大陸遊戲機市場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使手機、網路遊戲得以在中國大陸地區崛起。如今遊戲機禁令逐步鬆動,是否會帶動整體遊戲市場洗牌,值得關注。為此,以下回顧中國大陸近年來就家用、掌上型遊戲機的管制政策沿革,並提示逐步開放過程間可能出現的變化和問題。 壹、中國大陸自2000年起長期禁止電子遊戲主機的國內銷售 中國大陸國務院於2000年發布「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電子遊戲經營場所專項治理意見的通知」,當中明白表示「任何企業、個人不得再從事面向國內的電子遊戲裝置及其零、附件的生產、銷售活動」,此一決定造成風行於世界其它國家地區的家用、掌上型遊戲主機,在中國大陸遊戲市場喪失其合法性[1]。當時中國大陸官方就管制家用遊戲機政策所提出的理由是其「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對青少年的身心發展帶來潛在傷害」。 然事實上中國大陸對於可能同樣對青少年造成影響的網路遊戲,不僅未加以禁止,反而將其列為重點產業大力扶植,此一作為明顯和禁止電子遊戲主機內銷理由相矛盾。因此長期以來各大主力電子遊戲機廠商,如索尼、微軟、任天堂等,仍一直試圖以各種方法打入中國市場,並呼籲中國大陸政府開放對內銷售電子遊戲主機[2]。 貳、2013年宣布於上海自貿區內重新開放電子遊戲機之內銷 中國大陸對電子遊戲主機的禁令在持續13年後,在2013年9月18日中國國務院發布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終於提出允許外資企業在自貿區從事遊戲設備的生產和銷售。此後,僅隔五天上海文廣新聞傳媒集團旗下的百視通便宣佈將與微軟在自貿區合資組建公司,宣稱主要業務是「設計、開發、製作遊戲、娛樂應用軟件及衍生產品;銷售、許可、市場行銷自產和協力廠商的遊戲、娛樂應用軟體;遊戲機相關技術諮詢和服務」[3]。緊接著在2013年12月21日國務院再發佈「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正式宣佈在自貿區內停止實施「遊戲機禁令」。至此,自貿區的遊戲機銷售大門正式向投資者開放。 參、電子遊戲機於中國大陸市場可能面對的問題 在前述微軟案例中,其採取的方式是透過合資模式進入中國大陸市場,有論者指出,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於上海自貿區仍是「禁止外商投資經營網路資料中心業務」。因此,對於微軟而言,仍需倚重百視通成熟的資料中心業務和機上盒業務牌照,以作為其在中國大陸地區網路服務的內容提供主體。除了前揭百視通宣佈將與微軟在自貿區合資組建公司外,另外兩間在電子遊戲機市場上佔有巨大版圖的索尼(SONY)和任天堂(NINTENDO)目前雖然還無具體動作,但業界人士預計這兩間在遊戲機產業界具有舉足輕重地位的公司,很有可能仿照百視通與微軟合資的模式,尋找具有中國境內相關執照的廠商合作,進入中國大陸市場。 另一方面,由於2014年6月底最新公布的上海自貿區「負面清單」[4]中,仍然明確規定自貿區內外商「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事和參與網絡遊戲運營服務」。由於遊戲機上遊戲目前已朝向具有網路連線功能趨勢發展,此類遊戲若經有關部門歸類為網路遊戲,由於外商不得直接或間接進行遊戲的營運,因此將為中國大陸國產遊戲軟體業者留下相當大的發展空間,可據以抵抗技術實力和知名度兼具的外商國際遊戲軟體大廠;反之若此類具網路連線功能的單機遊戲不在中國大陸網路遊戲營運資格之限制範圍內,外商可直接或間接介入經營,對於目前仍處於「全本土化」的中國大陸網路遊戲產業,勢必會帶來相當的衝擊和競爭。 此外,中國大陸雖然放鬆對電子遊戲主機的內銷管制,但對於關鍵的遊戲軟體,由於中國大陸對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含網路遊戲作品),仍需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進行內容審查[5],對於有意進入中國大陸電子遊戲機市場的企業,如何推出能通過內容審查卻又不失遊戲性的遊戲軟體,並讓長期以來已習慣於「低價」甚至「免費」網路遊戲的中國大陸消費者買單,都是相關產業有待克服的問題。 [1]蓝齐,〈国务院禁令解除游戏机成客厅娱乐新力量〉,《IT时代周刊》,2014年3期。 [2]徐涵,〈13年禁令一夕难解 游戏3巨头苦盼中国市场开放〉,《IT时代周刊》,2013年3期。 [3]诸悦,〈游戏机,“行货”来了〉,《小康。財智》,2013年10期。 [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2014年第1号)。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06.29)。
澳洲新南威爾斯政府將推動創新採購與擴大監理沙盒適用範圍澳洲經濟核心所在之新南威爾斯州(首府雪梨)於2016年11月30日提出新南威爾斯創新戰略(The NSW Innovation Strategy),嘗試整合政府公部門、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教育及研究機構、社群或個人共同面對新的經濟、社會、環保議題之挑戰,藉由投入新型態的公共投資(the new forms of public investment),協助發明與創新者得以將他們好的創意轉換為成功的商品與服務。此外,不僅要發展未來產業創造工作機會,更要為此預先儲備能夠發揮高科技發展所需技能之人力資源。 基此,新南威爾斯政府的創新戰略將著重於下列四項目標的達成: (1)政府成為創新領導者(Government as an innovation leader) (2)促進和運用研究發展(Fostering and leveraging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3)未來技能養成(Skills for the future) (4)創業者的家園(A home for entrepreneurs) 同時,具體執行方法,在機制面上首先將啟動新南威爾斯創新窗口服務(NSW Innovation Concierge Service),與澳洲跨部會創新委員會協調運作,以確保重要意見並未遺漏,並且讓專家及決策者可考量到各種可能。 而其他執行方法中,在法制面上影響較大者是在澳洲政府推動金融科技之監理沙盒制度的基礎上,嘗試擴大適用範圍不限於金融業之監理法令,可及於創新產業之法令試作。另外,也將針對採購規範進行修正,使政府與民間可以更便於運用政府採購促進產業發展與扶助中小企業,同時滿足政府提供公共服務之需求。更甚者,將推動對創新商品及服務的政府採購,藉由提供一定市場需求,穩定新創科技及業者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