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外交部(Menü Auswärtiges Amt)於2023年7月13日發布《聯邦政府對中國戰略》(China-Strategie der Bundesregierung),該戰略目的係提供使德國各個聯邦機關能夠協調其對中政策的架構,重點如下:
(1)德國對中國戰略為歐盟對中國政策的一部分:依據歐盟理事會2020年10月決議,德國聯邦政府支持以國家元首、政府首腦以及歐盟機構領導人位階,與中國建立新的高峰會談等。
(2)與中國雙邊關係:期待透過兩國合作,保護氣候、環境、生物多樣性、促進全球食物安全,以及實施2030永續發展進程等。
(3)深化德國與歐盟關係:維護全球供應鏈與價值鏈的安全性;避免關鍵領域資訊科技過度依賴中國,加強數位主權(digital sovereignty);積極參與歐盟對外投資審查的檢視與安全評估;針對新興關鍵科技,修正出口管制清單等。
(4)國際合作:在貿易政策與多元化的層面,更有效地實施環境、社會與人權的保護;與夥伴國合作共享對於關鍵科技如半導體、人工智慧及綠色科技的價值等。
(5)協調政策與建構對中國的專業知識:德國聯邦政府將定期召開針對中國議題的部長級會議,並公開對中國戰略的實施情形;鼓勵各級機關、公民團體建構其中國專業知識掌握的量能。
該戰略作為加強德國在中國問題上的參考,是否能作為歐盟其他會員國在對中國政策上的參考,有待持續關注。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2015年8月24日,美國第三巡迴法院做出判決,宣告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本於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5章(Section 5 of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之規定,對於侵害個人資料隱私及未盡資料保護安全責任的相關案件有管轄權。未來若經FTC認定有違反資料安全規定的事實,該委員會針對企業違法事實的判定將產生法律效力。 案件起因於2008年及2009年間,飯店集團Wyndham Worldwide Corporation共遭到3次駭客入侵,導致大約60萬筆的客戶資料外洩。FTC介入調查並指控Wyndham Hotels內部缺乏資訊安全管理控制措施才會造成資料被駭客入侵,使客戶權益受損。Wyndham Hotels不服並上訴,表示FTC只有提供企業資料安全保護措施的建議權,無權決定企業是否違反相關法令。Wyndham Hotels還主張FTC並沒有告知該公司何謂正當利用個人資料的判斷標準。 第三巡迴法院駁回Wyndham Hotels提出的2點主張。在此判決中,第三巡迴法院確立了FTC除了有一般建議權外,也有權對於企業利用個人資料的方式、以及企業是否有盡到資料安全保護責任進行監督與管理。另外,第三巡迴法院也表示Wyndham Hotels無權要求FTC提供逐條釋義。換句話說,FTC僅需負一般性的告知義務。 此判決大幅擴張FTC監督管理企業資料安全保護措施的權力,對於廣大個人資料本人而言,可說是一大保障。
歐洲汽車供應商協會發表關於標準必要專利之政策指南,以期有關單位能給予汽車產業更明確的指示歐洲汽車供應商協會(European Association of Automotive Suppliers,俗以CLEPA簡稱之)於2023年3月7日發表〈關於標準必要專利之政策指南—一個可因應汽車產業數位轉型現象的歐盟專利規則〉(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Policy guidelines—For an EU patent regulation that adapts to the digital transformation in the mobility ecosystem),以期有關單位能給予汽車產業更明確的指示,舉凡:SEP專利權人可向何人為授權、「合於FRAND原則之授權條款」應如何被認定等。 CLEPA提及,由於在一技術領域中有SEP時,其他的技術無「迴避設計」(design-around)可能性,而必得實施該被選為標準之技術,故在該技術領域中,無其他技術可與「受該SEP保護」的技術相抗衡;是以該SEP的價值必須被審慎且精確評估。此外,CLEPA指出,由於汽車產業會投資、研發、銷售有助於未來「移動性」(mobility)發展的下世代產品,故此產業與智慧財產權議題有高關聯性(例如:此產業每年會申請超過39,000筆專利權),應予其在SEP議題上有足夠的明確性(certainty)及可預測性(predictability),使其在「投資於廣泛實施標準的『新技術』」上,更可依循。而創建一個「利益平衡」(balanced)的環境,將有助於授權雙方進行合於「誠信原則」(good-faith)的授權協議。 CLEPA為以上目的,提出五點建議: (1)應有一「歐盟層級」的立法 一個「歐盟層級」(EU-level)的法架構體系是較足以為SEP專利權人及專利實施者間,提供較「利益平衡」的環境,且較可抑制不公平的SEP授權行為。 (2)「供應鏈中任一層級,均可得授權原則」 凡任何欲得授權者,不論其位於供應鏈中何層級,均應予其有「在符合FRAND原則」下,被授權的機會。又,由於一技術之所以會成為「標準」,係因被「商討」(coordination)而出,倒不一定是因其在市場競爭上,真的有大勝於其他技術的優勢,故授權權利金應僅可反映該技術本身的價值,而不可將「因標準化而可帶來的其他廣大利益」摻入。 (3)對於SEP授權條款應有明確指示 政策制定者及各「標準制定組織」(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 SSO)應對「何謂合於FRAND原則之授權條款」提供指南;此外,也應提出就一SEP及其有被納入的「專利組合」(portfolios)的評價方法。 (4)供應鏈中的授權狀況應明瞭 專利實施者應清楚明瞭其是否應獲授權,或其上游元組件供應商是否已獲授權。 (5)應有完整的法體制 政策制定者應制定法體制或應提供關於法體制的指南,以避免SEP專利權人不當申請「禁制令」(injunction),以強使授權協議之可被達成。
臺積電於美國專利訴訟勝訴纏訟四年後,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北美子公司(臺積電),在與美國Ziptronix公司之專利訴訟中獲得勝訴判決。 同為半導體公司的Ziptronix於2010年起訴主張臺積電所製造,主要用於智慧型手機相機的背照式CMOS影像感測器晶片,侵害該公司9項專利及超過500項申請專利範圍。 依據美國專利法第271條(a)項,除該法另有規定外,於專利權存續期間,未經許可於美國境內製造、使用、要約銷售,或銷售已獲准專利之發明產品,或將該專利產品由外國輸入至美國境內,方屬侵害專利權。因此本案中,臺積電即以美國專利法不適用於美國境外之製造、銷售為由,向法院聲請駁回原告Ziptronix公司之訴。承審法官同意臺積電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的聲請,並於10月底作出判決。 臺積電於訴訟中成功主張涉訟晶片的製造及銷售交貨行為皆在臺灣完成。承審法官更指出,縱使如原告Ziptronix公司所言,臺積電相關契約皆於美國境內協商及簽訂,但因為該等契約本來就計畫於海外履行,因此臺積電的涉訟晶片仍非於美國境內銷售。
澳洲政府提案立法強制要求跨國科技公司協助解密通訊APP訊息澳洲政府2017年07月14日宣布提案立法新資安法規,強制要求跨國科技公司如社群網站Facebook與設備製造廠商Apple等,需配合法院命令,協助解鎖通訊APP的加密訊息,利於政府監控攔截犯罪嫌疑人的加密訊息。澳洲政府同時宣布會在2017年11月前提案,預期在幾個月內通過。 澳洲總理Turnbull表示相關提供加密語音及訊息的APP已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根據法案,前述相關網路科技公司,將與電信公司負有相同義務協助執法單位解讀加密訊息。Turnbull表示,儘管政府已成功阻止部分激進份子案例,但由於訊息加密技術日益發展,執法機構愈來愈難取得諸如恐怖分子、販毒者與戀童癖的聯絡訊息,執法單位需要更多支援,以確保網路不會成為犯罪溫床。 澳洲預期成為首個立法監管網路加密語音及訊息APP的國家,目前英國與法國皆在研擬監管加密語音及訊息的法規,同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與紐西蘭組成的「Five Eyes」情報共享聯盟,也在2017年07月將相關議題列入討論。 Facebook表示將抵制Turnbull政府的反加密立法,認為現行已有與安全部門共同合作機制,該法案並無實際用途,在無配套措施的情況,該法也無法實施。Apple執行長Tim Cook 則堅定回應,排除任何可能損及產品安全性的政府合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