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聯邦法院於2023年11月16日宣告著名速食餐飲公司McD Asia Pacific LLC (後稱McDonald's)指控Hungry Jack's Pty Ltd(Burger King Corporation特許經營者,後稱Hungry Jack's)商標侵權的審判結果,確認Hungry Jack's的「BIG JACK」和「MEGA JACK」商標與McDonald's的「BIG MAC」和「MEGA MAC」商標並無誤導性之近似性,考量商標之間的外觀、發音和含義等具有顯著性差異且能夠避免對消費者造成混淆,而判決Hungry Jack's的商標使用並未侵犯McDonald's的商標權。
美國漢堡巨頭McDonald's自1971年開始在澳洲運營並銷售「BIG MAC」漢堡。這起案件始於McDonald's公司於2020年提出的指控,聲稱Hungry Jack's於該年推出並使用的「BIG JACK」和「MEGA JACK」商標與其註冊的「BIG MAC」和「MEGA MAC」商標極為相似,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損害其商標權益。然而,Hungry Jack's反駁了這一指控,主張其商標「BIG JACK」和「MEGA JACK」在外觀、聲音和涵義上與McDonald's的「BIG MAC」和「MEGA MAC」存在顯著差異,並提出了獨特的市場定位和行銷策略。
聯邦法院指出,McDonald's公司聲稱Hungry Jack's的「BIG JACK」和「MEGA JACK」商標使用侵犯了其商標權,但卻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這一主張。法院特別關注商標在外觀、聲音和含義上的差異,並考慮了它們在市場上的實際使用情況。雖然兩者可能在某些方面顯示出相似性,例如名稱中都包含了「BIG」與「MEGA」,但綜合考慮後,法院發現Hungry Jack's的「BIG JACK」和「MEGA JACK」商標與McDonald's的「BIG MAC」和「MEGA MAC」商標之間,包括外觀風格、字體設計和商業標識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並未達到引起混淆或誤導的程度。因此,基於對雙方商標相似性的詳細分析和法律準則的適用,最終判定Hungry Jack's的「BIG JACK」和「MEGA JACK」商標使用未對McDonald's商標構成侵權。
本案突顯商標管理在品牌企業發展中的關鍵性。企業應定期檢視品牌商標使用情形與辨識侵權他人或被他人侵權等潛在風險,並適合維權等管制措施以及時保護自身的商標權益,確保品牌在市場中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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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新循環經濟行動計畫》法制趨勢與啟示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4年05月21日 因應技術進步導致資訊的存取與分享更加容易,營業秘密侵權爭議也隨之增長,綜觀國際政策推動或許多跨國智財專家均逐漸重視營業秘密爭議相關議題,並論及營業秘密相關法規趨勢、訴訟經驗、建議企業可執行的營業秘密管理做法等,以下將綜整相關趨勢與專家觀點並提出我國企業建議。 壹、背景 永續發展是當下重要課題,國際間也積極回應。聯合國大會早在2015年9月25日決議推動《2030永續發展議程》(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並宣布17項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和169個具體落實事項。[1]後續,此議程所框定的目標事項,也成為全球研議永續發展政策依循方向。 在SDGs中,除了強調社會包容、數位平權外,也著重於環境韌性與循環永續議題,內容包含採取永續性的消費與生產模式、採取行動應對氣候變遷影響等。而線性經濟模式(Linear economy model)被認為會榨取全球資源並帶來氣候變遷和大量溫室氣體,如可改採循環經濟模式(Circular economy model)將可有效緩解此問題,實踐永續發展目標。[2] 呼應此一倡議,建構循環經濟模式成為國際趨勢。我國為呼應聯合國SDGs倡議,亦致力將「循環經濟」作為我國創造經濟與環保雙贏的重要政策。[3]又,有感於我國廢棄物產量日益增多,為落實聯合國永續目標,我國環境部積極推進與優化循環經濟相關法制與政策,期透過廢棄物再利用、再生資源再利用等作法,實現廢棄物減量與發展循環經濟產業願景。 惟現階段,我國就再利用相關規範主要透過《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進行管理,相關法規另又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訂定再利用相關辦法。研究指出,主管機關對於再利用種類之訂定較為保守,多傾向優先認定為廢棄物,導致物質或物品需要耗費較高時間及經濟成本資源化[4]。另方面,兩法彼此間亦有法律競合情形[5],形成事權重疊,且難追求廢棄物有效資源化。又,近期國際倡議產品生態設計、數位產品護照等有利循環經濟發展措施,我國亦開始響應,但法制基礎仍待完善,故我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刻正研議《資源循環促進法》訂定作業,計劃整併《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並將依循減少廢棄物產生、再使用(不改變型態)、再利用(改變型態)、能源回收(如固體再生燃料)、妥善處理等5個階段,搭配綠色設計源頭減量、能資源化再利用、暢通循環網絡、創新技術與制度、加值化處理廢棄物等5大推動策略,減少資源耗損,逐步達成零廢棄目標[6]。環境部現階段尚未公告相關內容,爰本文以下擬先簡要敘明我國現行循環經濟相關法制、政策現況,並以歐盟循環經濟相關法規與《新循環經濟行動計畫》關注重點為觀測對象進行爬梳,進而提出觀察與建議。 貳、重點說明 一、我國循環經濟相關政策與法制現況 (一)《廢棄物清理法》 我國與循環經濟推動相關之廢棄物處理、再利用規範,以《廢棄物清理法》為核心開展。《廢棄物清理法》旨在清除、處理廢棄物。就廢棄物的管理模式又進一步區分為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二類。一般廢棄物主要由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作為權責機關,並設有《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同時,尚要求販賣業者應負責回收、清除《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規範之物品、包裝或容器;而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則由不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自主責。 目前,我國已有10餘個部會訂定相關管理辦法,包含《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而針對共通性之事業廢棄物,為免其管理權責爭議,環境部另訂有《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因應。 (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有鑑於《廢棄物清理法》立法意旨並非促進回收再利用,並建立資源永續利用社會,爰在2022年7月公布《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並提出「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物質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但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體環境效益之廢棄物利用方式者,不在此限」[7],引導事業導向循環經濟轉型。其中,特別針對物品、容器製造販賣業者,《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引入生產者延伸責任,要求其應提升產品耐用年限及提供修繕服務,並應以有利產品回收再利用方向研發、設計及標示材質種類,進而預防廢棄物產生[8]。另一方面,《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也以產品生命週期概念,提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產業發展狀況公告指定產品、營建工程、或事業別及其規模於研發、設計、製造、生產、銷售或工程施工等階段,應遵行事項,包含像是使用易於分解或回收再利用之材質、使用一定比例或數量之再生資源等。 只是,《資源回收再利用法》適用對象為再生資源,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需要由再生資源產生事業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之[9]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如未經公告,則必須由事業檢具再生利用計畫,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再生資源項目[10]。經盤點,目前我國公告或經核准為再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者僅有《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公告之水淬高爐爐碴、鈦鐵礦氯化爐渣、鈷錳化合沉澱物、石材下腳料,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公告之鐵、銅、鋁、玻璃、塑膠,以及《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公告之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 一經公告為再生資源,廢棄物即被視為再生資源並應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規範處理。現階段,我國已有部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範,包含《行政院衛生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交通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三)我國推進循環經濟生態趨勢 1.軟性措施先行,引導產業朝循環經濟轉型 依循《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脈絡,我國政府自2004年起持續進行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並配合國際發展循環經濟趨勢,在2018年國發會之「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中,提出循環經濟推動方案,以循環產業化、產業循環化為主軸發展循環經濟模式;2021年行政院第11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中,更將「循環經濟」列為關注重點,推動創新發展綠色經濟、精進資源循環技術以及推動循環材料創新研發三大策略;同年7月,環境部成立資源循環辦公室,並在2022年3月發布「循環新世代-110年至113年資源循環行動計畫」,考量塑膠、電子零組件製品、資通視聽產品、基本金屬及其製品等資源密集型產業為出口大宗,且我國農林漁牧、食品工業等發展活絡,所產出之廢棄物亦不容小覷,遂擬定以生物質、有機化學物質、金屬及化學品、無機再生粒料四大物料角度推動之資源循環政策。 除了透過政策面的宣示、計畫的試行外,我國環境部亦積極採取軟性的方式,透過業者自願參與的形式,在2023年5月提出「電子產品維修度指數指引」試行[11],引導廠商設計有利於維修之產品、服務,延長產品使用壽命;同年,12月推動「連鎖品牌服飾業及百貨零售業紡織品循環指引」[12]等協助業者落實生產者延伸責任,從紡織品的產品生命週期導入永續循環行動措施,並建立數位產品履歷。 2.倡議從源頭減量,並致力促進廢棄物/資源再利用 我國循環經濟相關政策主軸大致有二方向,一是從廢棄物減量著手。舉例來說,我國占出口大宗的塑膠有機化學工業[13],其產出之塑膠廢棄物不容小覷。面對國際開始倡議減塑、閉環型經濟趨勢,我國環境部已採取源頭減量,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採取分階段、範圍方式,限制塑膠袋、免洗餐具過度使用[14] ;二是逐步導向資源循環再利用。譬如:無機再生粒料資源循環再利用被視為我國再生料市場的重要推動項目,環境部致力推動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公共工程,並基於保護環境與管制精神,設有焚化再生粒料流向管理系統[15]與訂定「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NIEA R222)」標準[16] ;或者,針對不易進行再利用、回收價值低之塑膠廢棄物,投入再生脂料應用,帶動塑膠製品的二次原料[17] ,或固體再生燃料(Solid recovered fuel,SRF)之原料[18] 之開發。 (四)我國推進循環經濟面臨課題 1. 再利用法制事權分散,各機關判斷標準不一 我國廢棄物、再生資源分別由《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生法》管理,並採取依據產業性質劃分主管機關作法。雖然此模式可有效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充分了解執掌事務,可動態依據現況與需求進行調整,但也容易因事權重疊,形成多頭馬車併進。以生物質資源為例,生物質資源包含各行各業所管生物質,如農業部主管之農漁禽畜業、衛生福利部主管之食品加工業、環境部及內政部管理民生生活之廚餘、下水汙泥等皆屬之。目前,我國生物質資源循環整合利用以材料、飼料、肥料及生質能源方向推動[19] ,也因此面臨涉及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問題,包含主管機關管理認知的不同、法令規範的限制[20] 等。譬如畜牧場產出之雞蛋殼,由畜牧場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業部主責;食品加工業所產出之雞蛋殼,則由食品加工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管理。[21] 2.尚待完善產品生態設計及數位產品履歷法制基礎 為建構有利循環經濟生態發展環境,除了透過延伸生產者責任的訂定,促使業者能擔負一定責任(如回收、揭露義務)外,產品本身在設計製造過程,亦需要預先考量未來廢棄物產出及其再利用可行性,是以,參考「連鎖品牌服飾業及百貨零售業紡織品循環指引」,可發現我國已隱然具有從產品生命各個週期導入產品生態設計的精神,並開始推展數位產品履歷之建置。然而,現階段適用範圍僅限連鎖品牌服飾業及百貨零售業紡織品,並且,是透過指引形式引導業者自願性參與,並無法律拘束力。未來,如欲進一步擴大產品生態設計及數位產品履歷適用範圍,並使業者能擔負相應法律義務,有必要思考完善產品生態設計及數位產品履歷法制基礎手段。 二、歐盟循環經濟法制政策 (一)《廢棄物框架指令》 歐盟將廢棄物減量以及循環利用視作推進循環經濟的重要手段。有關管理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的相關規範,歐盟以《廢棄物框架指令》(Waste Framework Directive)為基礎,建立廢棄物預防與管理立法、政策,並依據預防(prevention)→再利用(preparing for re-use)→回收(recycling)→其他回收(other recovery)→處置(disposal)[22] 順序建構循環經濟策略。 根據《廢棄物框架指令》,廢棄物是指持有人丟棄、打算或被要求丟棄的任何物質或物體。為了依循前述順序,歐盟明定成員國應採取能促進永續性的生產和消費模式,減少廢棄物產出[23] ,並且,鼓勵廢棄物可透過再利用(re-use)、回收制度延續生命。譬如,引入生產者延伸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敘明成員國得採取立法或非立法措施,要求在產品設計、生產過程中,充分地將資源在產品生命週期(修理、再利用等)有效利用納入考量。 此外,針對特定類別的廢棄物管理,則會依據需求另行訂定規則或指令,用以補充《廢棄物框架指令》[24] ,例如針對特定類別廢金屬[25] 、廢玻璃[26] 、廢銅[27] 不再被視為廢棄物的標準,提出補充規則以確保相關回收物品質;又或《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指令》(the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Directive),將用於容納、搬運、交付或展示商品的所有產品視為包裝,並要求成員國應建立包裝廢棄物回收系統。[28] (二)《生態設計指令》 另一方面,歐盟也透過《生態設計指令》(Ecodesign Directive)[29] 將生態設計概念納入產品設計中,也就是,在設計過程考量環境因素提出生態設計要求,進而提升產品整體生命週期的環境績效(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促進產品永續發展。 有關生態設計要求的建立,需要以產品生命週期各階段涉及之重要環境因素為基礎,區分為原料選擇與使用、製造、包裝運銷、安裝維護、使用、產品壽命終止。並且,進一步依據不同階段評估材料與能源消耗、預期汙染及產出廢料、材料或能源之可再利用可能性等[30] ,確保符合生態設計要求產品能夠在歐盟市場自由流動與改善其對環境的整體影響。 目前,《生態設計指令》僅適用於能源相關產品(指使用過程會產生耗能之產品及其零組件[31] )。具體作法是針對能源相關產品建立生態設計要求,並規定應滿足框架所列相關要件,才能投放市場或使用,藉以改善能源效率並提升產品永續性。 (三)《新循環經濟行動計畫》趨勢 承前,歐盟持續以產品生命週期為基礎,發展整體價值鏈系統性方法[32] ,朝向產品生態設計與發展廢棄物資源化方向發展。[33] 惟,歐盟仍認為現階段規範尚有不足。首先是,資源密集型產業對於環境所帶來的負面外部性日益嚴峻,不利循環經濟發展。其次,從宏觀角度觀察,對環境產生影響之產品並非僅有能源相關產品,尚涵蓋其他非能源相關產品,應建立讓多數產品能夠將生態設計納入考量的機制。爰透過《新循環經濟行動計畫》[34] ,就資源密集型產業所生影響,倡議修訂《廢棄物框架指令》、新立《永續產品生態設計規則》(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草案)等相關規範,重點臚列如下: 1. 持續建構有利廢棄物減量與再利用基礎 廢棄物資源化之循環商業模式的建立,可有效減量廢棄物並促進資源永續。歐盟將優先以資源用量大且具有高循環價值潛力之產品價值鏈(譬如電子及資通訊技術、電池和汽車、包裝、塑膠、紡織品、建築、食品、水及營養品[35] )為對象推動,並在2023年7月擬議修訂《廢棄物框架指令》,針對紡織品資源密集型產業引入強制性的延伸生產者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規範生產者營運與財務活動義務,包含像是針對紡織品製造業者收取廢棄物管理相關費用,或建立紡織品製造業者註冊清單以加強對相關業者監督力度等[36] 。 此外,現階段已有相關規範之特定產品,歐盟也積極提出相應精進措施。如:2022年11月30日歐盟擬議修訂《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指令》[37] ,倡議以回收為目標的包裝設計,致力降低包裝廢棄物的產出,針對包裝的「再利用」(re-use)及「再填充」(Refill)比例設置具體目標,要求符合一定要件之業者遵守。此外,針對包裝設計的回收標準的一致性,將透過協調溝通,建立包裝可回收性的強制要求,降低包裝廢棄物產量以及數量,並促進包裝採用再生塑膠,實現有利循環經濟發展的模式。[38] 2. 建立永續產品政策框架,促進產品生態設計 鑒於多數產品環境影響是在設計階段產生,需要在設計階段將產品永續性、可循環性要素納入考量,讓線性型經濟模式可朝向閉環型經濟模式轉型。 歐盟現行《生態設計指令》僅就能源相關產品設定相關要求,但除了能源相關產品,非能源相關產品對於環境所生影響亦不容小覷。是以,在既有的生態設計基礎上,歐盟進一步提出《永續產品生態設計規則》(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草案),企求將生態設計要求拓展適用至歐盟大部分實體商品。 《永續產品生態設計規則》(草案)共有二部分重點,一是針對產品建立績效要求(Performance Requirements)。為強化產品永續性,草案羅列生態設計要求相關事項,包含產品耐用性、可靠性;產品可重複使用性;產品可升級性、可修復、維護及更新性;產品中存有關切物質(substances of concern);產品能源和資源效率;產品的回收成分;產品再製造和回收;產品碳足跡和環境足跡;產品預期產生廢棄物。[39]期望透過前列事項,為產品增加可循環性、永續性,進而為循環經濟體系奠定堅強基石;二是資訊充分揭露要求(Information Requirements)。除從產品設計製造階段引入生態設計要求外,歐盟為能提供價值鏈參與者充分且透明資訊,計畫導入數位產品護照(Digital Product Passport)作為重要工具,讓消費者可藉由數位產品護照做出有利循環經濟的消費選擇,且可做為其他價值鏈參與者(像主管機關、修理、或回收業者)獲取資訊之手段。[40] 另方面,就資源密集型的紡織品產業,歐盟也提出《歐盟永續循環紡織品戰略》(EU strategy for sustainable and circular textiles)[41],考量針對紡織品引入強制性的生態設計要求,評估如何制定具有約束力的特定產品生態設計要求,透過提升紡織品耐用性、可重複利用性、可修復性、可回收性的性能以及最大限度減少關切物質,降低對環境不利影響,引動業者參與循環經濟環境的建構,並發展循環商業模式。 參、結論建議 觀察歐盟體制,其就廢棄物及資源再利用係以《廢棄物框架指令》為基礎,統一管理廢棄物的預防、在利用、回收等事宜,並搭配補充規範方式,針對特定類別產品建立在歐盟境內一致適用的廢棄物資源化標準。其次,歐盟研議透過硬法形式,在《廢棄物框架指令》增訂針對紡織品業者的延伸生產者責任,以提升相關產品的環境績效。再次,歐盟研議在既有《生態設計指令》基礎,提出《永續產品生態設計規則》(草案)以擴大既有的生態設計要求範疇,讓適用範圍從能源相關產品擴展至多數歐盟產品,促使產品在設計階段即將環境因素納入考量,進而形成有利循環經濟永續發展的基礎。 回顧我國,近期環境部已積極研議整併《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並推動《資源循環促進法》,以建立廢棄物減量、再利用框架,計畫將依循減少廢棄物產生、再使用(不改變型態)、再利用(改變型態)、能源回收(如固體再生燃料)、妥善處理等5個階段推行,讓廢棄物優先被認定為資源,配合零廢棄政策推行,翻轉原本透過《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分別管理的模式。另方面,我國也開始關注如何建立友善循環經濟發展環境,初步先以軟性的計畫、指引形式推動,引導業者自願性參與。但是,未來或可能逐步走向強制業者引入生態設計要求,並透過延伸生產者責任的形式規範,是以,仍有必要逐步完善相關法制基礎。基此,建議可參考歐盟做法,先行以資源密集型產業為對象建立強制性的延伸生產者責任,並借鑒歐盟產品生態設計及數位產品護照框架,設計合宜我國需求的制度。 [1] G.A. Res. A/RES/70/1, U.N. Doc. A/70/L.1 (Sep. 25, 2015) [2]European Parliament, Achieving the UN Agenda 2030: Overall actions for the successful implementation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before and after the 2030 deadline23 (2023), available athttps://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etudes/IDAN/2022/702576/EXPO_IDA(2022)702576_EN.pdf (last visited Jan. 4, 2024). [3]〈推動循環經濟—創造經濟與環保雙贏〉,行政院,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12c0a2b8-485d-49d7-ba9e-a9a10b82828e (最後瀏覽日:2024/1/2)。 [4]蔡維馨、陳雅馨、胡菡容,《事業廢棄物資源再生產業現況及推動策略》,工業防治污染,2019年,第147期,頁102,https://proj.ftis.org.tw/eta/WebPhotos/2019/4_5.pdf (最後瀏覽日:2024/5/20)。 [5]環境資訊中心,「資源循環利用法」卡關10年 魏國彥與環團會面求解,2014/5/27,https://e-info.org.tw/node/99604 (最後瀏覽日:2024/5/20) [6]環境部,112年6月環保重要政策,112/6,https://www.moenv.gov.tw/DisplayFile.aspx?FileID=10386A46C7ACB6C5&P=91664083-0d23-4159-9b45-a5fdb376090a,最後瀏覽日:2023/11/23。 [7]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6條。 [8]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9條第4款。 [9]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4條第1項。 [10]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 [11]環境部,環保署推「電子產品維修度指數指引」 輔導筆記型電腦及手機業者試行,2023/5/26,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1618ceb4-fe6e-45dc-8ceb-fa298f6a1b50,最後瀏覽日:2024/1/3。 [12]環境部,112年12月18日函頒「連鎖品牌服飾業及百貨零售業紡織品循環指引」,歡迎業者踴躍參與成為永續時尚聯盟成員,2023/12/18,https://www.reca.gov.tw/views/86a29969-82ea-4a4c-b488-64c0994c1f9f,最後瀏覽日:2024/1/3。 [13]環境部,110年至113年資源循環行動計畫,頁15。 [14]環境部,推動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2022/3/19,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de180704-2d17-4a2d-a9ef-335e54096395,最後瀏覽日:2024/1/3。 [15]焚化再生粒料流向管理系統,https://rams.moenv.gov.tw/RAMS/Default.aspx,最後瀏覽日:2023/11/23。 [16]經濟部,關於媒體報導質疑工業局黑箱作業 與業者閉門會議討論填海造陸議題之澄清說明-工業局將持續收集公會及業界意見,秉持公開公平公正法定作業程序進行,並無黑箱及內定情事,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9&menu_id=22333&news_id=105738,最後瀏覽日:2023/11/23。 [17]環境部,廢塑膠容器回收變黃金 再製成品用途廣,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76c35f7d-77b4-42f3-a8a6-b7f8e9d9a19b,最後瀏覽日:2023/11/23。 [18]參考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附表二。 [19]環境部,110年至113年資源循環行動計畫,頁12。 [20]環境部,110年至113年資源循環行動計畫,頁12。 [21]環境部,110年至113年資源循環行動計畫,頁12。 [22]Directive 2008/9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9 November 2008 on waste and repealing certain Directives, 2008 O.J.(L312)3, 10. [23]Directive 2008/9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9 November 2008 on waste and repealing certain Directives, 2008 O.J.(L312)3, 12. [24]Directive 2008/9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9 November 2008 on waste and repealing certain Directives, 2008 O.J.(L312)3,9. [25]COUNCIL REGULATION (EU) No 333/2011 of 31 March 2011, establishing criteria determining when certain types of scrap metal cease to be waste under Directive 2008/9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2011 O.J. (L94)2. [26]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1179/2012 of 10 December 2012, establishing criteria determining when glass cullet ceases to be waste under Directive 2008/9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2012 O.J. (L337)31. [27]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715/2013 of 25 July 2013, establishing criteria determining when copper scrap ceases to be waste under Directive 2008/9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2013 O.J. (L201)14. [28]European Commission, European Green Deal: Putting an end to wasteful packaging, boosting reuse and recycling,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2_7155 (last visited 7, Dec. 2023). [29]Council Directive 2009/125/EC, 2009 O.J. (L 285/10). [30]Council Directive 2009/125/EC, ANNEX I, 2009 O.J. (L 285/10). [31]Council Directive 2009/125/EC, art. 2(1), 2009 O.J. (L 285/10). [32]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council,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Closing the loop - An EU action plan for the Circular Economy COM(2015) 614 final(Dec. 2, 2015), available at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52015DC0614 (last visited Dec. 06, 2023). [33]Commission Report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Council,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ircular Economy Action Plan COM(2019)190 final(Mar. 4, 2019), , available at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551871195772&uri=CELEX:52019DC0190 (last visited Dec. 6, 2023). [34]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council,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A new Circular Economy Action Plan. For a cleaner and more competitive Europe, COM(2020) 98 final(Mar. 11, 2020). [35]European Commission, Circular economy action plan, https://environment.ec.europa.eu/strategy/circular-economy-action-plan_en (last visited Jul. 18, 2023). [36]Commission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amending Directive 2008/98/EC on waste, COM(2023) 420 final (Jul. 5, 2023), available at https://environment.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ca53d82e-a4d3-40b9-a713-93585058f47f_en?filename=Proposal%20for%20a%20DIRECTIVE%20OF%20THE%20EUROPEAN%20PARLIAMENT%20AND%20OF%20THE%20COUNCIL%20amending%20Directive%20200898EC%20on%20waste%20COM_2023_420.pdf (last visited Dec. 18, 2023). [37]European Commission, European Green Deal: Putting an end to wasteful packaging, boosting reuse and recycling,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2_7155 (last visited 7, Dec. 2023). [38]Commission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amending Regulation (EU) 2019/1020 and Directive (EU) 2019/904,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94/62/EC, COM(2022) 677 final (Nov. 30, 2022), available at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52022PC0677 (last visited Jan. 2, 2024). [39]Commission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setting 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2009/125/EC, COM(2022) 142 final (Mar. 3, 30, 2022), available at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OM%3A2022%3A0142%3AFIN (last visited Dec. 26, 2023). [40]Commission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setting 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2009/125/EC, COM(2022) 142 final (Mar. 3, 30, 2022), available at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OM%3A2022%3A0142%3AFIN (last visited Dec. 26, 2023). [41]European Commission, EU strategy for sustainable and circular textiles , https://environment.ec.europa.eu/strategy/textiles-strategy_en (last visited 7, Dec. 2023).
從知名髮油商標侵權案看企業商標管理從知名髮油商標侵權案看企業商標管理 科技法律研究所 2014年07月24日 隨著同性質的消費性產品選擇越來越多元,品牌對於消費者而言無疑愈加重要,尤其在未使用過產品、不確定產品品質時,品牌已成為消費者選購產品的重要指標。正因如此,企業無不爭相投入資源經營品牌,提升品牌能見度。然而品牌一旦知名後,仿冒亦如雨後春筍般接連發生,正如最近許多明星加持的護髮產品-摩洛哥優油,疑似於知名連鎖通路出現分身,在現行商標法體制下,商標權人如何主張保護、利用人(產製商、通路商)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及應負哪些責任,成為關注焦點,國內許多新聞亦特別報導此判決結果[1],以下就今年(2014)5月的摩洛哥優油商標仿冒侵權案(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進行評析並提供我國企業商標管理作法建議。 壹、事件摘要(編碼請使用手動,以防上傳後格式會跑掉) 原告為產製摩洛哥優油護髮產品的公司,並以「moroccanoil」文字及「特殊藍綠底色配上橘色M字母」包裝積極行銷推廣產品,並於2008年在台灣註冊有「moroccanoil」文字商標[2]及「特殊藍綠底色配上橘色M字母,以及白色moroccanoil文字」平面圖形商標[3]。被告共有三者,產製商、行銷代理商及銷售通路商,被告所產製及銷售的產品包裝是由被告產製商委託他人設計,該包裝主要色調同樣以藍綠色底色搭配橘色M字母,惟於包裝上另有花朵圖案、橘色M字母另有一片綠葉。又被告產品上印有白色字體為「morocco hairoil」,惟另有白色字體「magic」商標及「頂級摩洛哥黃金優油」文字。原告認為被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公平競爭,遂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停止侵害並負擔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法院認為被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判決被告應即停止侵害商標權行為,並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柒仟玖佰壹拾伍元損害賠償。 貳、重點說明 從此判決中主要爭議可分成兩部分。第一,在於被告使用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使用,並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進而構成侵權。第二,原告對於被告侵權請求損害賠償之認定及計算方法。 一、商標使用之定義 行為人於自身產品上標示自有品牌商標外,若於產品上想同時使用他人商標來描述產品成分或性質等,須特別注意使用方式,避免將他人商標作為商標使用。亦即,若整體觀察產品包裝設計、排版位置,他人商標為產品包裝整體之主要顯著部分,則該行為尚難被認定僅係將他人商標作為產品產地、成分等描述性說明,而可能被認定為商標使用行為。故應盡量避免使用他人商標,若有使用他人商標需求時,即便同時有使用自身商標,仍應注意使用他人商標的方式,避免將他人商標作為產品來源之主要識別。 二、商標侵權之認定 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主要判斷相關消費者是否產生混淆誤認之可能。而認定是否產生商標混淆誤認之虞,其中判斷因素之一「商標近似程度」,係以通常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異時異地整體觀察。亦即,將行為人使用的標識和他人商標於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分別觀察,且是以消費者一般消費時所施的普通注意力就標識及商標的整體來觀察。故若以前述原則觀察認為兩者近似程度高,縱然將兩者同時同地、相互比對時可發現許多細節差異,仍不影響此商標近似程度之判斷。 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要件 委託他人設計商標者,擁有實際指示和最終確認他人設計之權限,不得以他人設計為由,認為自身無侵害商標權之故意或過失。此外,銷售通路商雖非自行製造產品者,惟上架銷售前,仍有義務注意其營業是否侵害他人權利,無法完全推諉責任。然而值得注意者,從本案中可發現判斷銷售通路商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尚有其他相關事實須綜合考量,例如銷售通路商的企業型態、規模、他人商標於該類產品的識別度或知名度等。 四、損害賠償之計算 本案損害賠償主要牽涉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4]。「產品零售價格」應考量現今企業行銷手法,主要仍須觀察「常態」的售價為何。若給予產品較高之定價,再慣常的以折扣後價格實際販售予消費者,則應認折扣後的價格為產品在一般情況零售時之常態價格,而原本定價僅有影響消費心理之作用,不得認定為產品之零售單價。又「查獲數量」應注意數量計算標準,以實際查獲為主,行為人產製的數量、進出口銷售量等皆不得作為數量之計算。 參、事件評析 雖全案仍可上訴,惟對於商標權人、利用人(產製商、銷售通路商)而言,此案就利用人的商標使用行為、商標侵權的認定分析及損害賠償的計算,仍值得我國企業留意。以下就產製商、銷售通路商及商標權人分別提供企業建議: 一、從產製商觀點 委託他人設計商標或產品包裝時,應盡監督之責,並於合約中明定設計成果侵權時之責任負擔。例如於合約中要求設計單位產出的設計成果不得侵害他人權利,若有侵權情事,由設計單位全權負責。此外,產製商若有必要使用他人商標以描述自身產品時,應注意使用方式,避免突顯他人商標,以降低侵權風險。例如於產品型錄正中央放置他人商標且超過2/3版面,僅將自身品牌logo放置於型錄封底的角落處。 二、從銷售通路商觀點 應確認產品來源及產品相關權利狀態,例如產品由誰產製、由何處進口;該產品是否有相關技術受專利權保護:該產品包裝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及商標權等。此外,進貨時應與供應商簽約,明確約定產品侵權之風險分擔。例如產品對外販售時發生商標權人主張侵權、請求損害賠償時,由供應商負擔全額損害賠償,亦或由銷售通路商及供應商按特定比例分擔損害賠償。 三、從商標權人觀點 現今多數國家採商標註冊主義,原則上商標取得註冊後方享有商標權保護。商標權人應於各行銷國家妥善註冊商標並建立仿冒因應機制,定期由專人追蹤商標侵權仿冒情事,並完整蒐集相關證據資料,例如侵權仿冒品及發票或相關購買證明,俾利後續權利的主張,包含商標權侵害的排除、損害賠償的請求。 隨著品牌對市場行銷日益重要,商標侵權仿冒愈趨嚴重,在現行商標法下商標權人、利用人(產製商、通路商)皆應注意法規及實務判決動向,以反映在自身企業管理上,達到有效維權,降低侵權風險的目標。 [1]孫友廉,〈賣山寨髮油,屈臣氏判賠〉,蘋果日報,2014/05/11,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511/35824255/ (最後瀏覽日:2014/06/15);〈賣山寨摩洛哥優油,屈臣氏判賠242萬〉,PChome新聞,2014/05/11,http://mypaper.pchome.com.tw/smallfower140508/post/1327780287 (最後瀏覽日:2014/06/15) [2]註冊號01336555。 [3]註冊號01336554。 [4]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產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產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歐盟認可紐西蘭已提供相當於歐盟保護層級之個人資料保護在2012年12月19日,歐盟執委會宣布一項決議,該決議認可紐西蘭為已提供相當於歐盟保護層級之個人資料保護的國家;根據1995年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EU 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 of 1995),此決議將使位於歐盟會員國(目前為27國)的事業,可以不必採取額外的防護措施,即可將個人資料自歐盟會員國傳輸到紐西蘭。 根據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個人資料不許被傳輸至歐盟會員國以外的國家,除非這些國家被歐盟執委會認可為,已提供相當於歐盟保護層級的個人資料保護;或此些國家對上述傳輸已採取額外的防護措施,例如已取得當事人之同意,或已於相關契約內附有經歐盟認可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契約條款。歐洲經濟區(EuropeanEconomic Area;簡稱EEA)內的另三個國家,亦即挪威、冰島、列支敦士登,亦因EEA條約(Agreement on the European Economic Area)之約束,而須遵行個人資料保護指令。 由於上述認可的過程相當嚴格而繁複,目前已取得歐盟執委會上述認可的非歐洲國家,除了紐西蘭之外,僅有例如,加拿大、阿根廷、以色列、澳洲等少數國家;至於歐洲國家亦僅有例如瑞士、安道爾等數國。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GH)判決醫師評價平台「Jameda」須刪除受評醫師個人資料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 BGH)在2018年2月20日的判決(Urt. V. 20.02.2018 – Az. VI ZR 30/17)中認定,網路評價網站(Bewertungsportale)之業務雖未違反聯邦資料保護法(Bundesdatenschutzgesetz, BDSG)規定,但其評價立場必須維持中立。醫師評價平台「Jameda」(www.jameda.de)之商業行為違反此項原則,故須依原告要求,刪除其在該網站之所有個人資料。 本案中,原告為執業皮膚科醫師,且非醫師評價平台「Jameda」之付費會員。然「Jameda」不僅將該醫師執業簡介列入其網站,且同時在其個人簡介旁,列出與其執業地點相鄰,具競爭關係之其他同為皮膚科醫師之付費會員廣告。反之,付費會員不但可上傳個人照片,且在其執業簡介旁,不會出現與其診所相鄰之競爭者廣告。 聯邦最高法院依據聯邦資料保護法第35條第2項第2款第1號 (§35 Abs. 2 S. 2 Nr. 1 BDSG) 規定,並經衡量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1號 (§29 Abs. 1 S. 1 Nr. 1 BDSG) 規定之效果後,同意原告對「Jameda」提出刪除網頁所列個資之請求。法院見解認為,「Jameda」的廣告策略使其失去資訊與意見傳遞者之中立角色,並以自身商業利益為優先,故其言論自由不得優於原告之資訊自主權(informationelle Selbstbestimmung)。 該判決強制網路評價平台嚴格審查本身之廣告供應商務,並與聯邦憲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見解一致,用於商業目的之言論表達僅有低於一般言論自由的重要性。儘管如此,評價平台仍被視為介於患者間不可或缺的中介者(unverzichtbare Mittelperson),可使互不相識的病患,藉此獲得經驗交流的機會。 儘管本案判決同意原告刪除評價網站中所儲存個人資料之請求,但見解中,仍肯定評價網站具有公開醫療服務資訊之功能,符合公眾利益,受評價醫師被公開之個人簡介亦僅涉及與社會大眾相關之範圍。針對網站評分及評論功能之濫用,醫師仍可對各種不當行為分別採取法律途徑保障自身權益。由此可知,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仍認定,評價網站之評分與評論機制,仍符合聯邦資料保護法規範之宗旨,惟若該評價網站以評價機制作為商業行銷手段,則不得主張其言論及意見表達自由高於受評價者之資訊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