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內閣府發布「綜合創新戰略2024」

為應對日益嚴峻的國際情勢,並避免研究能力下降、生態系進展緩慢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衝擊,日本內閣府於2024年6月4日發布「綜合創新戰略2024」(統合イノベーション戦略2024),提出三大強化措施與三大發展主軸,綜整未來科技與創新的重要發展方向。具體內容整理如下:

1.強化措施

(1)關鍵技術綜合戰略
開發核心技術,在各戰略領域如人工智慧、機器人、物聯網等,透過產官學界合作推進技術融合與研究開發、推動人才培育,並促進新創發展。

(2)加強國際合作
從全球視角積極運用資源進行策略性協作,並以促進開發利用、確保安全性為主要目標,主導、參與重要技術相關之國際規則制定。

(3)強化人工智慧領域競爭力並確保安全性
包含創新研發人工智慧之應用,及利用人工智慧加速創新速度等。

2.發展主軸

(1)推進先進科技戰略
針對各重要領域如人工智慧、核融合能源、量子科技、生物科學、材料科學、半導體與通訊技術(6G)推展研究;確保大學與研究機構之研究安全性與倫理,並為設立智庫強化研究機能預做準備;同時綜合運用各領域的知識創造價值,為整體社會提供自動化、省力化、防災減災之科學技術。

(2)研究能力與人才培育
透過補助優秀大學與研究費用、扶植區域核心及具有特色的研究型大學、強化國家研究設施並促進設施間之合作性發展研究基礎;以及推動開放政府資助研究之資料與學術論文。

(3)營造創新生態系
透過SBIR計畫(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補助,並促進新創企業之政府採購;藉由產官學合作推展創新;以及擴大政府與民間研發投資規模,促進人才、技術、資金在大企業與新創公司間流動等。

日本政府認為,核融合能源與量子科技等關鍵技術將為新產業發展的開端,本戰略亦將成為未來日本新一期科學技術與創新基本計畫(科学技術・イノベーション基本計画)開展之基礎。我國於半導體、量子科技等關鍵科技發展皆緊跟國際腳步,因此相關戰略措施後續之推動與落實,亦值得我國持續關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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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拓展海外市場之法規遵循-以印尼食品登記程序與清真認證為核心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詹喨嵎 2018年5月10日 壹、概說:臺商投資印尼食品業利基與困難   據統計,印尼包裝食品總銷售額在2012年為223兆印尼盾(約合新台幣4億7千萬元),直至2017年成長到390兆印尼盾(約合新台幣8億3千萬元) [1]。食品作為印尼民眾最主要的消費類別,約占一般家庭收入的53%,而快速即食的加工食品更占家庭收入的11% [2],顯見印尼食品市場所具有之龐大商機。此外,華裔印尼人雖僅占印尼總人口數之3%至4%,約700萬人上下,但仍是華人數量最多之非華語國家,且華人控制大部分印尼經濟,屬具有高消費能力之族群 [3]。近年來伴隨現代化通路如量販店、超級市場及購物中心逐漸普及,部分我國餐飲連鎖品牌如鼎泰豐、日出茶太,亦成功將具我國特色之餐點或飲品拓展至印尼市場,增加印尼當地對於我國食品的認識與接受度 [4]。故印尼食品業對於我國廠商而言,可說是極具利基之投資產業。   然而,我國廠商投資印尼食品業所會面臨的第一個困難,即是印尼食品進口、食品安全及相關認證的法規遵循問題。由於印尼對於本土產業的保護主義,包裝食品若未依法取得相關註冊號碼或進口准證,將無法進入印尼市場;另外基於宗教族群分布的特殊性,印尼具有龐大的穆斯林人口,故為了符合伊斯蘭教義的生活需求,亦有相關認證制度。本文以下將從印尼相關主管機關出發,分別介紹印尼食品進口販售最重要的食品登記程序(BPOM認證),以及拓展穆斯林國家市場所必須的清真認證制度。 貳、印尼食品登記程序 一、印尼食品藥物管理局(BPOM)簡介   印尼食品藥物管理局(Badan Pengawas Obat dan Makanan, BPOM,下稱印尼食藥局),其地位如同我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照印尼政府於2017年第80號總統令第2條之規定,作為職掌監督食藥之中央主管機關,印尼食藥局主要負責制定食品藥物之管理政策,亦對於食品藥物及相關有害物質的測試技術進行研究與指導[5]。   其管理食品藥物之客體包含:藥物、原料藥、成癮物質、傳統草藥、化妝品以及包裝加工食品[6]。若為家畜肉品、家禽、乳製品等未經加工、包裝之原料,則以農業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作為主管機關,並經不同之規範程序進口[7]。 二、食品登記程序簡介 (一) 法源與效力   印尼政府於2012年公布法律第18號之《食品法》,作為食品之一般性規範,食品法主要提供下述各食品管理面向之法律正當性:食品營養與消費、食品安全、食品標示與廣告、食品資訊系統等,並包含食品進口之基礎規定 [8]。惟如食品添加物、農藥殘留量、食品包裝與標示及食品登記註冊等具體事項要求,尚須遵守印尼衛生部、國家標準署及食藥局等有關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法規命令及國家標準[9]。   此外,為確保包裝食品符合印尼《食品法》的食品安全、品質、營養與標示規範,印尼食藥局基於《食品法》公布2016年第12號條例規範食品登記程序 [10]。未經食品登記之包裝食品,不得在印尼國內零售通路合法販售,故取得印尼食藥局之食品登記註冊號碼,可說是拓展印尼食品市場最基本的前提要件 [11]。又為了強化包裝產品之管控,2016年第12號條例進一步規定,即便是相同的食品,但零售包裝大小、標示設計、生產地址甚或進口商及經銷商若有不同,皆須重新申請登記[12]。 (二) 風險分級與基本程序   依照印尼食藥局規範,食品登記依其目的可分為三種類型:針對全新產品之「新登記」、涉及產品相關資料改變之「變更登記」及到期前為延長效期之「再登記」程序;另依食品風險等級高低,分成一般申請及快速申請程序[13]。   一般申請程序適用被認為具有較高風險、含有添加物或特殊營養成分之食品,例如孕婦專用食品、減肥食品等 [14]。申請人應備文件包含委任書(letter of appointment, LoA)、自由銷售證明(free sale certificate, FSC)、實驗室檢驗結果、印尼文之食品成分表及規格標示等文件。經過書面審核通過後,即可經線上申請系統取得效期五年之註冊號碼(ML number)[15]。   快速申請程序則限於少數被評估為具有一般或低風險之食品方得申請(例如罐頭食品),相較於一般申請程序,約可節省二個月左右之時間。無論採取何種程序或類型,有資格申請食品登記者,僅限印尼本土之進口商或經銷商,故如何選擇合格可信賴之當地業者合作,為我國廠商的重要課題。 (三) 其他要求:印尼國家標準(SNI)與食品進口准證(SKI)   透過前述食品登記程序取得註冊號碼之法律效果有二,一為使包裝食品取得零售端合法販賣之資格,二為進口包裝食品之必要標示。但特定食品如瓶裝水、即溶咖啡、麵粉等,尚須符合國家標準署制定之印尼國家標準(SNI),方能取得食品登記註冊號碼[16]。   此外,印尼食藥局為了確實掌握進口食品流向,於2017年第4號及第5號條例規定,包含加工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相關食品配方等食品及相關產品。我國廠商若透過進口方式將食品輸入印尼市場,則必須在每一船運航次取得印尼食藥局之食品進口准證(SKI)[17] ,作為海關進口之前階段程序。食品進口准證係獨立於食品登記之外的另一程序,申請人必須提交包含進口人姓名、地址及產品名稱種類等內容之申請函、產品規格及完稅證明等相關聲明書,經過書面審核通過方可取得食品進口准證(SKI)[18]。 參、印尼清真認證 一、 清真認證簡介與印尼穆斯林商機   印尼全國總人口數為2億5千萬,其中超過2億人為穆斯林,約佔總人口數的85%以上,符合伊斯蘭國家合作組織(Organization of Islamic Cooperation, OIC)對穆斯林國家之定義。為了顧及國內廣大穆斯林教徒之需要,印尼屬於國際間較早推行清真認證制度者,原本由民間之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MUI)建立並實施清真認證制度,印尼政府於2014年通過公布第33號法律之《清真產品保證法》,已在2017年成立相關主管機關,將清真認證制度正式納入國家行政的一環 [19]。   所謂「清真(Halal)」,原意為合法的,代表符合伊斯蘭教法之事物,具體而言則指穆斯林於日常生活中不得接觸不潔之物,例如豬狗等雜食性動物、酒精及動物血液等[20]。特別是與身體直接接觸者如衣物、飲食、美妝,皆為穆斯林於生活中會特別注意是否符合伊斯蘭教法之產品 [21]。由於穆斯林生活方式所帶來的特別需要,加之現代加工食品種類及其他產品製程複雜,為了避免違反伊斯蘭教法,因此穆斯林多會選購經清真認證之產品,形成以穆斯林為目標客群的特殊商機,於穆斯林占絕大多數的印尼市場更是如此 [22]。 二、 清真認證程序簡介   目前東協國家如馬來西亞、印尼及新加坡,與中東海灣國家如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國有不同的清真認證制度,惟其基本精神皆在保障規範產品符合清真,僅於執行程序略有差異 [23]。   印尼之清真認證制度原以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進行審查與證書核發。在2014年公布第33號法律《清真產品保證法》後,印尼政府並於2017年10月設立「清真產品認證局(BPJPH)」,並計劃相關法規命令修訂完成後,將由清真產品認證局進行認證 [24]。惟目前印尼清真認證程序仍依照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MUI)之制度,故以下介紹將以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MUI)之程序為主。   清真認證之產品範疇,主要是以穆斯林食用或接觸之產品為主,如肉品、加工食品、化妝品等,且認證範圍不僅限於製造過程,包含原物料、工廠設備、倉儲、物流甚至零售端賣場都必須符合清真要求,故清真認證係一套溯源驗證之制度 [25]。   在申請流程部分,無論是印尼國內外食品製造商,皆可於線上網站登記公司相關資料,上傳相關文件提供審查,並於繳交費用後,始可進入驗證最為重要的工廠實地檢查階段 [26]。在實地檢查階段,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將會派遣教法與技術領域共兩名稽核員進行檢查,若是海外廠商,則須負擔相關交通及食宿費用,稽核員將檢查結果回覆給評議委員會,經審議通過後即可取得清真認證,每次認證效期為2年,到期仍須重新申請驗證 [27]。 肆、結語   拓展印尼食品市場,取得食品登記程序之註冊號碼為必不可少之前置作業,又若採取食品進口至印尼販售之商業途徑,另須依相關條例規範取得食品進口准證(SKI)並遵守後續海關進口程序。申請食品註冊號碼時必須注意,有資格申請者為印尼本土進口商或經銷商,故尋求合格可信賴之當地代理業者,並簽訂權利義務明確之商業合作契約,對於能否順利進入印尼市場實屬關鍵。若與不肖代理業者合作,又未簽訂可保障權益之契約,不僅可能無法進入印尼市場,甚或有商標等智慧財產權遭到搶註及商品被仿冒的隱患存在。   此外,印尼行政機關在執行上亦存有行政流程不夠透明及行政怠惰之問題。根據印尼當地台商之訪問調查,印尼行政流程緩慢,且不會主動通知受審文件是否缺漏,廠商往往必須就單一產品重複申請數次方能取得註冊號碼,且耗時達半年至一年以上 [28]。造成相當時間與金錢成本的損失,故廠商應在申請前明確瞭解須備妥之相關文件,節省行政流程之往返。   關於清真認證制度方面,目前無強制規定食品必須進行清真認證,始可在市場銷售,惟若取得清真認證,將可提升穆斯林消費者的購買意願。印尼政府於2014年公布第33號法律《清真產品保證法》,除了透過設立主管機關「清真產品認證局(BPJPH)」,將清真認證制度正式納入行政機關管轄外,影響更重大的即為「強制清真認證」規定。根據《清真產品保證法》相關規範,2019年後在印尼境內販賣、流通與交易之產品,包含食品飲料、化學產品及醫藥品等皆有進行清真認證之義務,若非屬清真亦應標示「非清真」,縱然是進口產品亦適用前述規範 [29]。然而強制清真認證的相關法規命令尚未修訂完成,且印尼國內亦有不同意見,有主張強制清真認證將對印尼相關產業造成嚴重打擊者,亦有認為影響不大 [30],目前並未有明確之發展方向 [31] ,惟對有意進入印尼市場的廠商而言,強制清真認證屬關鍵之法規遵循問題,其未來動向值得關注。 [1] 胡婉玲,〈食品進軍印尼 八個準備不能少〉,經濟日報,2018/03/18,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3037116 (最後瀏覽日:2018/03/22)。 [2]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編,《印尼投資環境簡介》,頁48,經濟部,2017年。 [3] 同前註,頁2。 [4] 同前註,頁56。 [5] 〈BPOM主要職掌〉,BADAN POM官方網站, http://www.pom.go.id/new/view/direct/job(最後瀏覽日:2018/4/20)。 [6]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Indonesia Food and Agricultural Import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 Narrative (2017). [7] Id. [8] Id. , at 3. [9] 印尼食品進口法規簡介,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https://www.moea.gov.tw/Mns/otn/content/ContentDesc.aspx?menu_id=25481(最後瀏覽日:2018/4/20)。 [10] 同前註。 [11] European Union, The Food and Beverage Market Entry Hand book: Indonesia 28-31 (2016). [12] Supra note 6. [13] 同註9。 [14] Supra note 6. [15] Id. [16] 同註9。 [17] Supra note 6. [18] Id. [19] 同前註,頁5。 [20]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印尼投資環境簡介》,頁56-60,2017年8月。 [21] 同前註。 [22] 同前註。 [23] 同註20,頁7。 [24] 同註22。 [25] 同註20,頁6。 [26] 同註22,頁61。 [27] 同註20,頁8。 [28] 〈印尼食品與藥物管理局(BPOM)簡介〉,優質平價新興市場資訊網, https://mvp-plan.cdri.org.tw/regulations;jsessionid=51E00524C4F5E47D6EE98246B3B9460A?panel=0(最後瀏覽日:2018/4/20)。 [29] LAW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UMBER 33 2014 ABOUT HALAL PRODUCT CERTIFICATION §§4, 67. [30] 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認為強制清真認證縱然會影響到部分中小企業,但對於規模較大之國際企業,進行清真認證並不會因成本而受到影響。 [31] 同註20,頁18-19。

美國司法部提出更嚴格的著作權法草案

  美國司法部於 11月10日提出更嚴格的著作權法草案,凡是未經著作所有權人許可,而拷貝音樂、電影者,可能面臨坐牢的命運。   這項草案由美國司法部長 Alberto Gonzales在一個反盜版的高峰會議中所提出的構想。草案內容擴大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疇,其中涵蓋試圖非法拷貝音樂、電影、軟體,或是其他具著作權物品的未遂行為。並且,草案賦予調查人員可以扣押因販賣盜版而購置的財產,例如做為未來拷貝用的空白CD。另外,也討論到違反著作權者,將強迫對著作所有權人進行賠償,累犯者也必須面臨較嚴厲的刑責。   Alberto Gonzales在記者會中提及: “這項法律的制訂,反映出布希政府及司法部一貫的承諾,也就是我們會竭盡所能的對抗盜版問題”   唱片業團體對此法案表示高度讚揚。然而,公益團體 Public Knowledge卻指出,司法部亦需考慮其他能夠保護消費者合理使用權的方法。   近年,國會強化著作權法幫助媒體公司對抗其作品遭受氾濫的非法拷貝。並且,執法者已逐漸鎖定在電影撥放幾小時後,就將其置於網路上的拷貝集團。   美國最高法院在六月以 9-0的裁定,讓娛樂業者能對盜版行為予以痛擊。裁定中指出,假若檔案交易(file-trading)公司涉及引誘使用者違反著作權法時,檔案交易公司亦需負責。

歐盟希望類比電視頻譜供給WiMax之用

  歐盟資訊社會和媒體委員會委員Viviane Reding女士,2007年6月1號在希臘一場和寬頻議題相關的演講說中建議,當歐洲電視類比頻段逐漸淘汰時,這些超高頻段頻譜(Ultra High Frequency)應該分派給寬頻網路技術(例如:WiMax)之用。   WiMax是Worldwide Interoperability for Microwave Access的縮寫,一般中譯為「全球互通微波存取」,是一種新興的無線通訊技術,其傳輸速度最高可達70Mbps,傳輸範圍最廣可達30英哩,對個人、家庭與企業的行動化將有很大助益。由於WiMax目前頻譜規劃限制在5.7FHz和3.4GHz區段裡,如果安排在500到800MHz超高頻段上,那WiMAX基地台涵蓋的範圍將提高,並能大大地減低成本。   Viviane Reding女士在該演說中提到,「無線寬頻技術的出現,是克服偏遠或農村地區數位落差現象的重要要素,且是處理數位落差的唯一世代機會。因此,需要一個頻譜的政策框架,釋放這種潛力。」她同時也提到,如果期望以低價擁有更大幅度的無線寬頻速度,則需要釋出具高傳輸性的頻譜。簡言之,決策者應仔細探究從類比轉換成數位化後所產生的數位落差問題,同時思考有無可能在UHF開拓出空間給無線寬頻。

德國聯邦資料保護暨資訊自由官聲明病人資料保護法恐違反GDPR

  德國聯邦資料保護暨資訊自由官(Der Bundesbeauftragte für den Datenschutz und die Informationsfreiheit,BfDI)Ulrich Kelber教授於2020年8月19日指出,2020年7月3日甫由德國議會通過的病人資料保護法(Gesetz zum Schutz elektronischer Patientendaten in der Telematikinfrastruktur; Patientendaten- Schutzgesetz, PDSG),恐違反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   該法規定自2021年起,健康保險業者必須向被保險人(病人),提供電子病歷(ePA)。而自2022年起,病人有權要求醫生將病人相關資料記錄於電子病歷,包括健檢結果、醫學報告或X光片、預防接種卡、孕婦手冊、兒童體檢手冊、牙科保健手冊等,而被保險人更換健康保險業者時,可要求移轉其電子病歷至新的健保公司。另外,2021年起將可透過手機,下載電子處方並至藥局領取處方藥。2022年1月1日起,將全面強制使用電子處方,病人將可透過智慧手機或平板電腦,決定他人對於電子病歷之近用權限。病人若無手機,可至健保公司查看電子病歷。依照規劃,目前電子病歷的使用仍採自願性。病人可決定保存或刪除哪些資料,以及誰可以近用該文件。自2023年起,被保險人可自願提供電子病歷資料作為研究用途,而因上述研究可處理病人資料之醫師、診所和藥劑師等,有義務確保其資料安全。   BfDI於立法過程中多次強調,在導入電子病歷使用時,病人必須可完全控制自己的資料。而該法規範僅提供病人使用部分設備,例如智慧手機或平板電腦,設定其電子病歷之存取權限,此意謂著將有一段空窗期,病人無法決定其電子病歷中各文件之存取權限。而對於電子病歷中,可否僅開放部分資料供瀏覽或存取,亦受到聯邦資料保護暨資訊自由官質疑。另外,對於無法或不想在手機或平板電腦上使用上述功能的人,本法並未進一步規定,亦即2022年起,上述病人為了能夠檢查或接受醫療,必須強迫病人控制其相關資料,但目前顯然尚缺乏相關配套。此外,以資料保護角度而言,目前電子病歷之認證程序有安全疑慮,尤其是未使用電子健康卡的替代驗證程序尚不夠嚴謹,因此命令相關單位應於2021年5月前完成改善。   電子病歷是對醫療保健改善的重要一步,因此相關健康資料保護需要符合GDPR規範水平。電子病歷雖已逐漸受到認可與重視,惟當前病人資料保護法恐無法完全保護病人資料安全。因此,BfDI將透過監管手段,確保健康保險公司不會因提供電子病歷而違反GD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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