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發布《再生能源指令》相關指引,協助會員國推動再生能源電力系統整合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4年9月2日發布「關於《2018/2001號指令》第20a條再生電力系統整合指引(經《2023/2413號指令》修訂)」(Guidance on Article 20a on sector integration of renewable electricity of Directive (EU) 2018/2001 on the promotion of energy from renewable sources, as amended by Directive (EU) 2023/2413),協助會員國落實2023年修訂版《再生能源指令》(Renewable Energy Directive, RED)第20a條,並促進再生電力系統整合。《再生能源指令》背景係為幫助歐盟達成2030年再生能源占比達45%之目標,第20a條並規範能源系統電氣化與再生能源使用。

再生電力整合指引主要涵蓋下列重點:

(1)資料共享與透明度:要求輸配電系統運營商提供再生能源比例及供應電力溫室氣體排放資料,並確保用戶能夠即時獲取相關資料。

(2)電池資訊與智慧充電:電池和電動車製造商需提供電池管理系統(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 BMS)基本資訊,包括電池容量、充電狀態等,並推廣雙向充電技術,提升電網靈活性。

(3)電網升級與智慧電網:鼓勵會員國透過政策和獎勵措施升級智慧電網,以增強其整合再生能源之能力。指引另強調須特別注意小型分散式能源和移動式儲能系統公平進入市場之機會。

(4)跨國協作與資料可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會員國需確保系統間資料的可互通性,採用標準化資料格式,促進歐盟各國電力市場一致性與跨境合作。

根據《再生能源指令》,2025年5月前各會員國須完成第20a條內國法化相關程序。

相關連結
※ 歐盟發布《再生能源指令》相關指引,協助會員國推動再生能源電力系統整合,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9261&no=67&tp=1 (最後瀏覽日:2026/02/25)
引註此篇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美國交通部發布國家道路安全戰略,建立五大核心目標期待實現道路零死亡願景

  美國交通部(U.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於2022年1月27日發布「國家道路安全戰略」(National Roadway Safety Strategy, NRSS),向道路零死亡的長期目標邁出第一步。NRSS採取「安全系統方法」(Safe System approach)作為解決道路安全問題的指導性框架,其內容涵蓋行為干預(behavioral interventions)、道路應對措施(roadway countermeasures)、法律與政策之執行、車輛安全特性與性能,及緊急醫療照護等層面。不同於傳統安全方法,安全系統方法承認人為錯誤與人性脆弱的事實,基於道路死亡應可預防之原則,利用可提前準備的主動工具(Proactive Tools)預先識別並解決交通系統中的問題,並且建立一套能有效解決或降低風險的備援系統(redundant system),以確保某一環節發生故障時,其餘部份仍可正常運作。   NRSS將以五大核心目標為主軸,規劃全面性的安全措施,以實現道路零死亡願景。上述五大核心目標包括: (1)更安全的人們(safer people):鼓勵用路人採取安全、負責之行為,避免酒駕或毒駕等危險行為。 (2)更安全的道路(safer roads):設計可減少人為錯誤之道路環境,提高脆弱用路人安全移動之可能性。 (3)更安全的車輛(safer vehicles):透過改進既有技術與設備,並擴大對有效防止碰撞及使影響最小化的車輛技術與功能之使用,提高車輛安全性並降低碰撞頻率,例如:透過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vanced Driver. Assistance Systems, ADAS)預防或減輕碰撞的影響;或是利用偏離車道警示系統對車輛進行監控與紀錄,如檢測到車輛偏離車道,則立即向駕駛發出警報。此外應建立公共資訊資料庫,以便提供資訊幫助車輛安全行駛。 (4)更安全的速度(safer speeds):透過結合環境的道路設計、教育與推廣活動,以及活用自動測速器、依路段環境進行速限等方式,有效控制車輛行駛速度。 (5)事故後照護(post-crash care):透過完善緊急醫療照護提高事故存活率,並落實交通事故管理,避免事故再次發生。

歐盟執委會就中國大陸法院頻發禁訴令情形,循WTO爭端解決機制向中國大陸提出諮商請求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於2022年2月18日向中國大陸提起諮商請求(request for consultation),此係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爭端解決機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DSM)之一環,並依照「爭端解決程序與規則瞭解書」(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DSU)第4.4條之規定,副知WTO的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   EU於此諮商請求中指出,自2020年8月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就Huawei對 Conversant案此一涉及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s-Essential Patents, SEP)之訴訟核發禁訴令(Anti-Suit Injunction, ASI),並裁定違反者將被處以每日100萬人民幣之罰款後,中國大陸各法院即頻以此方式禁止外國專利權人於中國大陸以外之法院提起或續行專利訴訟(例如:Xiaomi對Interdigital案、ZTE對Conversant案、OPPO對Sharp案、Samsung對Ericsson案等)。中國大陸法院此等措施(measures)限制歐盟會員國公司行使專利權,違反「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關於此,EU先前已多次與中國大陸政府交涉,例如曾在2021年7月依據TRIPS第63.3條(會員國法律文件透明化要求),發函請求中國大陸公開專利相關判決之進一步資訊,然均未果。故EU此次提出與中國大陸政府諮商之請求。   EU此諮商請求是DSM的第一步;如雙方未能於中國大陸政府收到諮商請求之60日内解決爭端,依照DSU第4.7條,EU得要求DSB組成一專門小組,就此事進行審理,以認定中國大陸多數法院頻發ASI一事是否違反TRIPS第1.1條、第28.1條、第28.2條及第41.1條、第44.1條及第63.1條等。

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 AIA)於今年(2013)3月16日全面生效

  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 AIA)於今年度(2013)3月16日全面實施,係近年來美國專利制度的重要變革,茲就AIA第三階段生效的重點介紹如下:   1.專利權申請制度的變革   為促進美國專利制度與國際接軌、保障發明人權利,專利申請權歸屬將由原本的「先發明制」(First to Invent),改為發明人「先申請制」(First Inventor to File)。簡言之,是以「有效申請日」先後決定專利權歸屬。   2.新穎性標準的修改   修法後的新穎性標準係以「有效申請日」為斷。惟,新法仍保留新穎性寬限期(grace period)之規定,為避免採行「先申請制」而延宕發明技術公開之窘境,新法限縮申請人享有寬限行為的範圍,僅限於「發明人的公開行為」才不構成先前技術之公開。   上述兩項修法內容皆於3月16日正式生效。美國總統歐巴馬於2月的座談會中公開表示,AIA為其任內推動的重要修法,顯示政府欲藉由法制改革,打擊專利蟑螂濫訴的決心。

歐盟部長理事會通過第16輪對俄羅斯制裁規定,持續打擊規避管制行為

歐盟部長理事會(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於2025年2月24日通過第16輪對俄羅斯的制裁規定,以因應俄羅斯持續滿三年非法侵略烏克蘭的行為。第16輪制裁針對俄羅斯經濟中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部門,例如能源、貿易、運輸、基礎建設和金融服務加強管制,並且加強打擊規避制裁的行為。 第16輪制裁中有關出口管制的黑名單交易對象、物流與金流的措施概述如下: 1.實體名單更新與反規避 (1)制裁名單新增管制理由,包括制裁支持不安全油輪(unsafe oil tankers)營運者。 (2)將74艘貢獻俄羅斯能源收入的船隻,列入制裁名單。 (3)對53家支持俄羅斯軍工複合體(military-industrial complex)或從事規避制裁的新公司(其中包括俄羅斯以外國家的34家公司),實施針對性的出口限制。 (4)實體名單新增83個實體(包括48名自然人及35個法人實體),例如支持俄羅斯軍工複合體、積極從事規避制裁、俄羅斯加密資產交易所,以及海事領域的公司。 2.軍民兩用項目出口管制 (1)違反化學武器公約,用於生產氯化苦(chloropicrin)和其他用作化學武器的防暴劑(riot control agents)的兩用化學前驅物(precursor)。 (2)用於製造武器的電腦數控(Computer Numerical Control,即CNC)工具機相關軟體,以及俄羅斯軍隊在戰場上駕駛無人機時使用的視訊遊戲控制器。 (3)鉻礦石及化合物。 3.金融業措施 (1)將13家提供專門金融訊息服務的金融機構列入實體名單。 (2)對於使用俄羅斯中央銀行金融訊息系統(Financial Messaging System of the Central Bank of Russia)規避歐盟制裁者,在交易禁令(transaction ban)中增加3家銀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