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的話

親愛的讀者

  於數位化時代之下,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深植你我的生活。在開放網路及自由利用的旗幟下,著作權的內涵及外延不斷接受挑戰,從而亦形塑未來數位服務的樣貌及監理型態。本期安排專文析介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616號刑事判決,輔之以日本實務及著作權法修正內容,嘗試在這股洪流中理出一條可供各界依循的道路。把視角從內容拉高至文化產業,我國自99年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迄今已十年,廣播電視、電影、廣告、設計等十六項產業均被納入,但文創產業之規模似無顯著提升。如何將法規作為政策工具,讓申請及審查程序便捷化,並考量文創產業特性及特別租稅優惠等議題,提高投資人的投資誘因,本期亦為文提出建議,期能發揮導引資本市場之效果。

  本刊將持續安排更多元之熱門科技法律專文,敬請期待。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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