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的話

親愛的讀者

  曾幾何時,書信函牘已經成為一種似曾相識的存在,媒體獨攬公眾話語權的時代亦已遠離。取而代之的是更簡短即時、拉近彼此距離卻也樹立無形距離感的社群網站,以及人人都可以是主播的串流影音平台。社群媒體之所以能夠蓬勃發展,在於能夠滿足個別需求並提供適性服務,而此等服務屬性則必須借助大量蒐集及處理利用用戶的個人資料。對此,歐盟近年陸續發布相關法制政策,並在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的基礎上,擴大資料控管者及資料共同控管者之範圍,賦予社群媒體及其平台上的商業用戶以更明確的個資保護義務。吾人亦或可進一步思考,個人資料在作為人格權以保障隱私,以及作為財產權保護資料,之間的取捨、折衝及衡平。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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