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使用科技措施進行疫情調查,包含類細胞簡訊、實聯制、臺灣社交距離APP等,蒐集、處理及利用民眾個人資料時,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規範是否足夠,以及政府適用法規範時是否適當,我國政府或有更精進的空間。尤其宜於緊急情形緩和、防範疫情的方式已經比較明確時,制定更具體明確的法規範,取代概括授權內容,作為新的法律依據,或者訂定指引補充解釋概括授權內容所欲規範的科技疫調措施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