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駕車及其他無人載具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近年來人工智慧與運輸技術自動駕駛系統的突破性發展,因感測、定位、監控、決策與控制系統技術發展以及創新應用之思維產生,逐漸成為各國政府關注的焦點,並為人口老化、勞動力下降與增加運輸安全等帶來了新的解決途徑與願景。然而由於新科技的產生應如何確保安全性並同時鼓勵創新研發,成為了政府的挑戰;同時自動駕駛車輛出現也衝擊了傳統以駕駛人為中心之管制規範。因此為使自動駕駛車輛能早日實際應用,車輛於實際之環境下進行測試是確保自駕車輛安全性不可或缺的程序。

  為推動智慧運具之創新研發,資策會科法所協助經濟部技術處研擬推動「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與相關配套子法。本條例將可排除適用部分交通法規的規定,並協助推動無人載具科技之研究發展與應用,建構完善且安全之創新實驗環境,促進產業技術及創新服務之發展。


圖片資料來源:經濟部

 

創新實驗申請程序與監理沙盒機制

  本條例以監理沙盒為核心,並以鼓勵創新及確保安全為目的,建立無人載具之創新道路實驗規範。經濟部並為該法案之主管機關,以持續推動相關產業之創新研發,並於其中將無人載具定義為包括車輛、船舶、航空器或其結合之無人駕駛交通運輸工具,且須具備感測、定位、監控與決策及控制等四大技術。本條例與 107年年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與108年6月生效。若申請人欲依本條例提出無人載具創新實驗申請,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應檢具申請書、申請人資料及創新實驗計畫。其中創新實驗計畫應包含與創新性的說明、實驗涉及法規、模擬或封閉場域之實驗說明,以及實驗範圍、期間與規模等資料之要求,以及實驗安全與風險管控相關之事項。

  受理申請人之申請後,主管機關即應就實驗、展延、變更之申請召開審查會議;審查會議組成為包括主管機關經濟部、實驗涉及法規之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代表等,以及相關機關與專家學者等,並應針對創新、條件及資格、安全與風險管控等事項,進行審查。主管機關須於受理申請後60日內完成審查並作成核准或駁回之決定,核准時主管機關並得調整或變更實驗計畫內容,或對實驗增加附加條件或負擔等。

  核准後,交通主管機關應依主管機關核准決定,辦理核發牌照作業,如若為無人車輛,申請人即應向監理機關請領試驗牌照。核准創新實驗期間原則以一年為限,但得提出申請展延,最長一年並且以一次為限;但其實驗所涉及法規,經該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修法者,得展延至實驗全程最長四年。核准後經濟部並應於創新實驗期間於官網公布實驗相關訊息,如實驗內容與排除適用之法令等。

  實驗期間,關於實驗場域之管理及安全,在無線通訊運用上則應遵循無線電頻率中央目的主管機關之規範與辦理,並且應遵守本條例規範與主管機關核准之決定指示辦理,且須接受主管機關必要時進行實地訪查之要求。申請人並應留存實驗記錄與資訊至少三年,並應每月通報實驗中人為介入無人載具控制權之次數與原因。申請人應於媒體或網站公告實驗資訊,且若發生事故則應負賠償責任並主動通知主管機關與交通主管機關。

  本條例核心之一即為監理沙盒機制,為建立可排除特定法令於實驗期間得不適用之依據:申請人提出申請並獲核准後,創新實驗行為可不適用核准決定中載明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其中排除適用之法律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交通監理相關規範;若有其他因研究發展需要排除適用之法律,也可於申請時提出並透過核准進行排除,但不得排除民事、刑事責任規定。但實驗若有逾越核准範圍、未依核准決定辦理或產生公共秩序或環境危害可能性等事項時,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限期改善,或有情節重大情況時可逕行廢止。實驗結束後,申請人並應提出報告,說明結果與相關安全事項。

  期待透過本條例之通過與後續機制建立,使各界得以於法規鬆綁的鼓勵下,推動國內相關產業之發展,並進一步形成可輸出國際之產業鏈;另外一方面,也可透過監理沙盒創新實驗之成果,檢視我國相關法規應調修之處,以使我國形成友善無人載具發展之法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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