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民國88年12月23日第2061次院會正式審議通過「電子簽章法」草案提交立法院審查。立法院則於90年10月31日完成法案三讀程序,並經總統於同年11月14日公布,我國電子簽章法案制定工作終告完成。行政院依電子簽章法第17條規定,已公布本法於91年4月1日施行。
我國電子簽章法是為突破過去法律對於書面及簽章相關規定的障礙,賦予符合一定程序做成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具有取代實體書面及親自簽名蓋章相同的法律效力,結合憑證機構之管理規範,使負責簽發憑證工作的憑證機構能具可信賴性,妥善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盼藉著電子簽章法之通過施行能積極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及電子化政府的推動工作。
由於本法具高度技術取向之特質,對於政府及民眾而言,係屬未曾接觸全新領域。為因應國家立法進程,以及電子簽章法全面實施後推廣教育之需求,經濟部特規劃「推動電子簽章法計畫」,委託科法中心執行,舉行說明會。邀請專家講解說明,對各級行政機關執行業務人員加強推廣教育,期待能藉推廣說明,達成落實建置電子簽章完善法制環境,並促進國內電子商務相關領域之應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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