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00908 10:56:15)
美國反托拉斯法透過執法實務的域外效力,成為近年各國企業聞之色變的焦點。為協助我國業界、學界隨時關切反托拉斯法的脈動及影響,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資策會科法所)長期觀測科技法律議題與最新發展,呼籲我國業、學界隨時關切此反托拉斯法實務發展,提供最新動態趨勢。
資策會科法所研究員朱翊瑄指出,談及去(2019)年度美國反托拉斯法,最受矚目的案件莫過於「聯邦貿易委員會對高通案」(FTC v. Qualcomm),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判決(下稱一審)高通違反反托拉斯法,並發出禁制令;然於今(2020)年8月11日,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推翻地區法院見解(下稱二審),判決高通勝訴,並廢棄一審禁制令。
|
回顧一審判決,高通對代工廠做出諸多違反競爭的行為,如「無授權即無晶片」(No License, No Chips)政策;又或符合Verizon v. Trinko之「具重要性而產生反托拉斯義務」(Significant for Creating Antitrust Liability),拒絕幫助競爭對手會違反休曼法(Sherman Act)第二條之規範;此外,高通於2011年和2013年脅迫蘋果大量購買其產品,達成的兩份協議均為排他性交易。因此,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對於FTC控告高通濫用市場地位一案,認定高通的標準必要專利(SEPs)之授權構成休曼法第二條所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 |
地方法院判決甫出爐,高通即提出上訴並請求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暫緩禁制令,而美國司法部(DOJ)亦發出支持暫緩禁制令聲明,甚至檢具美國國防部與美國能源部建議文件,說明高通在供應鏈的重要性。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亦於去年8月23日決議暫緩高通禁制令,並於今年8月11日做成二審判決,認為高通之授權模式並無破壞市場競爭,高通勝訴。
朱翊瑄說明,二審判決有三個重點。首先,此案並無違反反托拉斯法,應該以契約法和專利法去解決較為妥適。再者,高通的「無授權即無晶片」政策,並沒有讓競爭對手的晶片造成不利競爭之影響。至於一審「具授權競爭者之反托拉斯義務」的見解,二審無法苟同,認為有義務授權給競爭者的情境極為特殊,目前英特爾、聯發科等競爭者能夠與高通競爭。最後,認為高通2011年和2013年與蘋果達成的協議並無造成市場閉鎖。 |
|
朱翊瑄進一步說明,美國在反托拉斯的立法上,由「司法部反托拉斯署」和「聯邦交易委員會」兩大反托拉斯法執行機關負責,以維持競爭機關必須在功能上相互競爭。前者透過聯邦法院體系提出訴訟,後者起訴違法者、提供諮詢服務設立交易管理法規及產業行為標準。因此,才有本案由聯邦貿易委員會提起訴訟,美國司法部請求暫緩禁制令之現象。
朱翊瑄也表示,目前台美兩地判決、行政裁處見解角度各異。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曾於2018年8月9日與高通達成史上首次基於公共利益之訴訟上和解,原處分所裁處234億元罰鍰,高通同意不爭執且已分期繳納共計27億3千萬元,並承諾以5年期產業方案對臺灣進行投資合作,如去年起舉辦年度高通創新競賽、2020年3月9日正式啟用「高通台灣創新中心」,皆為高通逐步兌現扶植我國資通訊產業之承諾。
二審雖判決高通勝訴,但FTC仍得上訴至最高法院,高通是否有將SEP授權給競爭對手的義務、高通授權金是否逾越合理定價進而違反競爭、高通案與美國5G發展及公益關連等,皆牽動著未來的發展,同時可望成為美國反托拉斯法的指標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