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10504 10:00:14)
隨著近年來人工智慧、感測與資通訊設備等所涉技術蓬勃發展,自動駕駛車輛(下簡稱為自駕、自駕車)及其應用之發展相當快速,其中,最能與大眾生活呼應者莫過於自駕巴士,我國多個測試案例也如火如荼進行中。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資策會科法所)律師劉彥伯指出,欲使自駕巴士得於我國道路上運行、提供載客服務,建議可從《公路法》及道路交通相關規範進行思考與調適。
自駕巴士應用所涉發展,在我國的發酵成果上,可從《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所示沙盒案例窺視一二,其中大多測試實例多圍繞著自駕巴士應用而開展。應用情境除了類同傳統巴士運輸模式,亦有行駛於公車專用道之模式,劉彥伯表示,未來或可因應自駕巴士實際應用情境而考量依循《公路法》體系或《大眾捷運法》體系進行法規之調適。
劉彥伯也建議,自駕巴士之行駛,除了傳統車輛之操縱外,還包含自駕系統的操作,因此未來自駕巴士相關人員(駕駛人或操作員)之培訓、資格、檢測等行政監管事項,或可在配套措施、規範中考量:(1)未達等級5功能之自駕巴士駕駛人,除須具備大客車職業駕照外,亦宜具有操作自駕系統、自駕系統有關之特定突發狀況應變能力;(2)考量自駕系統相當程度上可減輕駕駛人操縱車輛之負擔,或可適度放寬年齡、經歷等相關要求;(3)行駛專用道類型之自駕巴士,則或可參採大眾捷運法對於駕駛員較低密度監管之作法。
在我國現行巴士運輸正面臨駕駛人員老化、工作條件嚴苛而致人力短缺等窘境下,如能藉由自駕技術降低駕駛人勞力投入與要求、提升巴士行駛安全性等,或可相當程度解決前述困境。雖然我國仍在實驗階段,但為因應相關創新應用於沙盒淬煉後得無縫接軌正式落地提供服務,相關法制宜先行佈署、加速整備,使服務得順利營運發展,接著依各地方實際需求而擴散,進而達到提升我國大眾運輸品質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