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世界各國政府逐漸重視「循證決策」,如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下稱OECD),於2019年發布「以資料驅動公部門(Data-Driven Public Sector),下稱DDPS」研究報告,指出DDPS應著重於如何使用數位資料進行預測、設計政策與服務及檢視績效,並強調應建立一致性的數位資料治理方法。
在各國推動DDPS時,OECD強調對於蒐集或取得數位資料,如何確保資料品質,將面臨重要挑戰。而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長期致力於促進國家科技法制環境完善,於2021年7月發布「重要數位資料治理暨管理制度規範(Essential Data Governance and Management System,下稱EDGS)」透過協助組織建立數位資料治理暨管理的系統化流程,有利於從生成或取得數位資料,到銷毀或對外提供數位資料,均確保數位資料的真實性、可用性及保密性,從而提升分析結果的可信度及精確度。
近年公私部門越發重視數位資料的管理機制,首先,為強化數位證據監管機制,並確保數位證據的同一性及真實性,除了法務部在《科技偵查法》草案中明定數位證據蒐集、保全方式與範圍,同時司法院、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與法務部調查局等,以跨部會方式,建置司法聯盟鏈,透過區塊鏈,進行數位證據的存證與驗證,並推動b-JADE證明標章制度,使外界能夠透過證明標章,辨識數位存證資料品質及數位原檔資料管理能力。
其次,金融機構為提升客戶交易便利性及作業效率等,積極推動內外部資料共享機制,故為了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等要求,除了依照業務風險等級,落實對應的身分驗證及資安保護機制。同時對於不同的客戶資料,為明確客戶同意共享的資料範圍,採取識別與標記等管理措施。
最後,在使用數位資料進行預測、設計決策及檢視績效時,應確保資料品質,才能提升分析結果的可信度及精確度。公私部門可參考EDGS,建置系統化的數位資料管理流程,並結合內稽、內控等制度,持續完善數位資料治理暨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