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電子通訊與郵政管理局,前身為電信管理局(L’Autorité de Régulation des Télécommunications,ART),為主管法國電信產業之管制機關,於2005年經由立法賦予郵政之管制權限,於是機關改組為現今之ARCEP,權限包含電信產業之管制,通訊稀有資源(號碼、頻譜)之分配與管理、電信普及服務、郵政、資費管制等事項。
澳洲通訊及媒體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澳洲通訊及媒體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負責監理廣播電視、無線通信、電信產業與網路內容,其職掌項目包括促進電信產業自律與市場競爭、管理頻譜資源…等。
個人編號(マイナンバー)制度日本在2016年開始施行的新編號制度,將日本所有具有住民票的人(包括外國人)給予12碼的編號。透過這個編號能夠進行報稅、社會福利等措施。但是因為編號所連結的個人資料甚多,故在個人資料保護上有許多特別的規定。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依據1934年通訊法(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成立,為一獨立機關,直接對國會負責。FCC主要負責涉及州際或國際廣播電視、無線通信、固定通信、衛星以及有線電視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