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智慧財產交易於破產發生時之法律因應機制

刊登期別
第19卷,第4期,2007年04月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 論智慧財產交易於破產發生時之法律因應機制,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2297&no=67&tp=1 (最後瀏覽日:202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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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通過最新的電子醫療紀錄之隱私與安全標準

  美國衛生部隸屬之醫療資訊科技標準委員會(Health IT Standards Committee)為了因應「2009年經濟復甦暨再投資法」(America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 “ARRA”)的通過,制定了新的電子醫療紀錄的隱私、安全標準,以擴大保護電子醫療紀錄的使用安全。     這次制定的電子醫療紀錄的隱私、安全標準,將透過具有足夠防護能力的醫療資訊科技系統標準,來保護電子醫療紀錄的交換,並且擴大適用範圍到醫療照護廠商與提供者,要求其必須在2011年前達到幾項資訊的使用控制標準,包括「醫療保險可攜與責任法」(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 “HIPAA”)與「加密促進標準」(Advanced Encryption Standard)之相關規定,以完備個人電子醫療資訊的保護網。     在此次訂立的標準之下,任何人員或是應用程式欲使用與接近電子醫療紀錄,應符合法律所授予的接近與使用之要件。同時,處理個人醫療資訊的系統,也必須具備對個人醫療資訊加密與解密的能力,以保障個人醫療資訊的安全與完整。除了以上的要求,這些標準也要求相關的適用機構,必須在2013年以前完成符合病歷交換格式(HL7)的使用接近控制、安全宣示標記語言(Security Assertion Mark-up Language, “SAML”)、網路服務認證(Web Service Trust, “WS-Trust”)以及促進資訊標準建置組織(Organiz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tructured Information Standards, “OASIS”)的機制,以保障醫療資訊的安全。

日本認可智遊網就其線上訂房服務經營策略可能違反公平競爭秩序所提出之約定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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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裁決比特幣兌換免徵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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