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一家公司協助大陸上網民眾對抗網路資訊封鎖

  一家位於北卡羅萊納州、提供讓大陸使用網路的民眾可以避開共產國家對人權、宗教、政變等敏感言論檢查服務的公司--「動態網路技術」公司,在美國國會針對 Google, Yahoo, Microsoft and Cisco Systems等在大陸有投資經營的公司舉行聽證會後,它所投入的阻撓網路際網路言論檢查成果,已經成為國際間注目的焦點。在2002年Yahoo就與中共簽下《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主動檢查和過濾中共不喜歡的資訊;CISCO則是用自己公司生產的路由器和防火牆自動監視每一個中國用戶瀏灠的網站,一旦發現網站的內容中有被禁止的字詞,網路瀏灠就被立即中斷,其瀏灠的網站的網路位址被列入黑名單。Google、Yahoo這些公司被認定與大陸官方合作封鎖對大陸有異議的意見,以獲取進入大陸廣大市場的機會,因而受到美國國會的關切。在這次聽證會中,國會也注意到了許多的大陸民眾已經利用這個軟體來閃避官方的網路言論封鎖,取得被大陸官方封鎖的消息。


  為了讓大陸的民眾獲得真實的資訊,這間公司接受美國之音與亞洲自由之聲的的資助,從2002年開始展開名為領航員的計畫--利用網站偽裝工具,讓他們可以避開大陸官方的網路言論防火牆。它每天都會寄出上百萬封的電子郵件給大陸的網路使用者,附上大陸人權網站及美國之音與亞洲自由之聲的網站連結。每天持續的改變網址,以逃避大陸網路員警的封鎖。不過,這家公司知道它必須限制它的動態網站只有中文版本,否則,使用英文的人會利用它來遶過公司的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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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一家公司協助大陸上網民眾對抗網路資訊封鎖,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287&no=67&tp=1 (最後瀏覽日: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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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計劃研發成果之讓與及終止維護-科技部審查程序所生疑義-

科技計劃研發成果之讓與及終止維護 -科技部審查程序所生疑義-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林思妤 105年04月28日 壹、前言   科技部目前提供產學合作計劃補助類型相當多元,有為產業發展前瞻技術的先導型計劃、為產業開發核心應用創新技術的開發型計劃,以及培育人才的應用型計劃[1],但補助的目的均係期待產學合作的研發成果以授權方式,廣泛為社會大眾使用,發揮其最大之效益。   惟部分研發成果或有可能經執行單位評估後,認為將該研發成果讓與給廠商或是企業可達更大運用效益而進行的讓與,抑或是在運用效益不高的情況下擬終止繳納該研發成果的維護費用。當研發成果有讓與或終止維護需求的情況下,其程序如何進行、實質要件如何審查,在法規適用上非無疑義。本文將以現行「科技部研究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下稱科技部成果歸屬辦法)中「讓與」、「終止維護」的程序及審查流程為主要對象,就其規定內容與所面臨之適用問題,進行研析並提出調修之建議。 貳、各部會成果歸屬辦法讓與、終止維護規定有差異   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2],行政院於2000年訂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供所屬各部會遵循。在主管機關階層,目前經濟部、農委會、國防部、原能會等也都有各自的成果歸屬辦法[3],而科技部亦於2011年制定了「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4]」。各部會之所以針對研發成果的運用方式給予規範,乃是由國家給予該研發成果補助的立場出發,希望能夠以授權的方式,尤其是非專屬授權的方式作為研發成果的運用,讓社會大眾有廣泛使用、享受該研發成果的機會[5]。因此,在政府的立場上,由各部會給予補助的研發成果要進行讓與或是走向終止維護,須根據其規範實行之。   科技部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9條至第11條為其科技計畫研發成果讓與、終止維護的程序進行方式以及審查項目之規範,其要求包括研發成果專利權在經過一定合理期間推廣之後若無授權使用,始得公告讓與該研發成果予第三人[6],公告三個月後,無人請求受讓時,始得終止繳納該研發成果的維護費用[7]。   綜觀各部會成果歸屬辦法,科技部的規定和其他部會規範讓與、終止維護的目的相同,但在法條文字或是審查項目上則有所差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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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科技部成果歸屬辦法規定是由研發執行單位就其欲讓與的研發成果先行評估是否適合讓與,再進行公告尋求受讓對象,也就是在尚未確定受讓對象時,先行評估讓與條件。這樣的程序規定並無法讓研發執行單位針對受讓對象作具體評估,也使得科技部無法就雙方條件進行有效實質審查。再者,研發成果公告讓與三個月後,若無受讓對象,即終止維護。這樣的連續性程序將有可能使尚有運用價值的研發成果走向終止維護,甚是可惜。 (二) 建議讓與、終止維護程序分軌   針對上述在程序上的兩個問題,本文建議無論是在讓與或是終止維護方面,都應在確定推廣一定合理期間、確無授權使用情形後,就先行公告讓與,待有受讓對象時,再就該讓與研發成果及受讓對象之間作具體評估。相信在確有受讓對象之後作的讓與條件評估,會比現行在沒有受讓對象時作的一般性讓與條件評估更有實質效益。   另外,欲終止維護的研發成果也應該在公告讓與一定時間之後,設有專屬的審查程序,就其運用效益、價值進行評估,而非如現行規範接續著讓與評估程序,在公告三個月後無受讓人時,即終止繳納維護費用。簡而言之,讓與或是終止維護均應該先行公告,再就其公告結果(有無受讓對象)作讓與、終止維護的評估,以避免有運用價值的研發成果落入終止維護的風險。 三、讓與、終止維護審查重點   就實質審查部分,不管是讓與或是終止維護,研發執行單位都應該先就該研發成果標的範圍進行說明,並針對經過一定合理期間推廣、確無授權使用情形提出自評結果及其相關佐證文件,再交由科技部審查。基於讓與、終止維護程序分軌的建議,兩者在部分審查項目上亦應有不同的判斷標準,例如讓與之前提即不宜以無技術服務之效益及運用價值為條件[11]。因此,本文認為其審查重點應有如下調整: (一) 一定合理期間推廣該研發成果至全國周知平台   就一定合理期間部分,現行法並未明文規定具體期間,慮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研發成果之市場競爭力究竟可以維持多久,抑或是在多少時間之內可能被其他技術取代,不同的研發成果都不盡相同,實難具體規定所謂一定合理期間,故維持現行法之文字應無不妥。   惟就推廣方式或是宣傳平台,本文擬對現行規範以及實務上的作法提供建議。在規範部分,比較各部會之間針對讓與、終止維護的規範後,發現僅國防部有具體訂定公告方式:「前項公告,執行單位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 或辦理說明會等方式為之[12]」。另外,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二項「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強調了全國性能見度。在實務上,部分大學技轉中心也提供了推廣平台(例如交大專利推廣平台[13])。又如英國牛津大學技轉中心Isis,目前在國際專利申請(PCT[14])的數量排名全球第16名,截至2015年3月為止,已完成75件專利授權案件[15]。由國內外的例子看來,不管是規範上,或是實務運作上,皆可看出推廣平台的重要性。故本文建議推廣平台應有必要限於全國周知的平台[16]。 (二) 市場價值的判斷   科技部成果歸屬辦法第9條第1項提及「技術服務之效益及運用價值者」,在此,本文以市場價值稱之。而即將讓與或是終止維護的研發成果的市場價值在審查上自有其不同的判斷標準。就讓與部分,本文建議在讓與、終止維護程序分軌、先行公告讓與、確有受讓對象後,研發執行單位在自行評估讓與條件時,可請受讓對象提出針對該研發成果的預期發展效益,例如:產品研發進度、預計銷售量、讓與條件,作為讓與標的市場價值的說明。至於終止維護的部分,除了研發執行單位必須說明沒有運用價值以外,尚有一種情況是因為該研發成果維護費用過高,以至於與運用價值不合比例,因此走向終止維護。 肆、結語   科技部以及各部會基於期待其所補助的研發成果能夠廣泛被社會大眾使用,而以授權為研發成果的優先運用方式,並對讓與、終止維護部分加以規範。然後現行程序規範中,未將讓與、終止維護兩個不同的研發成果處理程序分別處理,造成兩者無法各自依其目的審查,甚至使尚有運用價值的研發成果走向終止維護,故本文建議應對讓與、終止維護程序進行分軌。又為了讓產學合作的運用更有彈性,建議放寬現行條文讓與標的的範圍由「研發成果專利權」擴大至「所有研發成果」。   本文就推廣該研發成果至全國周知平台以及市場價值在讓與、終止維護之間不同的判斷標準提供淺見,目的在於是讓研發執行單位在研發成果的運用上有更明確具體的法規遵循,使我國產學合作發展能夠日趨順利。但如何在希望達到社會大眾廣泛使用與適合該研發成果的運用方式之間,像是廠商或是企業往往偏向實質獲得研發成果所有權,取得一個平衡點,值得思考。 [1] 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產學合作計劃,http://web1.most.gov.tw/spu/ch/list?menu_id=03dbe285-8784-4be5-a5c9-1520f63676f5&view_mode=listView(最後瀏覽日,2016/4/14)。 [2]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前二項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之歸屬及運用,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參酌資本 與勞務之比例及貢獻,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 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就其目的、要件、期限、範圍、全部或一 部之比例、登記、管理、收益分配、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資助機關 介入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收歸國有及相關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統籌 規劃訂定;各主管機關並得訂定相關法規命令施行之。」。 [3] 王立達,「我國學術機構技術移轉法制現況、問題與探討」,全國律師13卷1期,2009年1月,47-59頁。 [4] 「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011年7月1日,https://tw.news.yahoo.com/%E6%98%8E%E5%B9%B4%E9%80%A3%E7%BA%8C4%E5%A4%A9%E5%81%87%E6%9C%894%E5%80%8B-215005744.html(最後瀏覽日,2016/4/8)。 [5] 現行研發成果的運用、商品化的方式主要有授權、讓與或是以該技術成立新創公司等方式,若從商業化、市場競爭力的角度考量,一個研發成果的運用方式自是依其性質判斷。一般來說,廠商或是企業並不願意以授權,尤其是非專屬授權的方式,運用該研發持果,因為非專屬授權的方式通常商業價值不高。 [6]「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9條第1項:「研發成果專利權經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推廣一定合理期間後,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之效益及運用價值者,基於符合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等原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研發成果讓與相關評估後,得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讓與第三人;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7]] 「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0條:「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依前條評估原則及處理程序申請讓與,並經本部同意讓與後,始得公告讓與之,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研發成果維護費用」。 [8] 各部會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在讓與、終止維護的條號: 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辦法,100年7月1日發布,104年6月11日修正:第9、10、11條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辦法,89年5月19日發布,103年8月13日修正:第22條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辦法,96年4月19日發布,103年5月7日修正:第24條 衛福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辦法,99年1月20日發布,105年2月25日修正:第24條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辦法,100年7月12日發布,104年6月16日修正:第2條第1項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辦法,93年7月7日發布,103年2月18日修正:第26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辦法,90年9月14日發布,102年2月6日修正:第20、27條 [9] 「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0條:「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依前條評估原則及處理程序申請讓與,並經本部同意讓與後,始得公告讓與之,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研發成果維護費用」。 [10] 「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9條第1項:「研發成果專利權經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推廣一定合理期間後, ⋯⋯。」 [11] 「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9條第1項:「研發成果⋯,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之效益及運用價值者,⋯。」 [12] 國防部成果歸屬辦法第24條:「執行單位取得一般研發成果已逾五年而經其評估認定不具運用價值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發布讓與之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者,得經本部核准後,終止繳納維護智慧財產權相關之費用。前項公告,執行單位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 或辦理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13] 交大專利授權暨拍賣平台,http://patent.nctu.edu.tw/bid(最後瀏覽日:2016/04/22)。 [14] PCT-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System,http://www.wipo.int/pct/en/(最後瀏覽日:2015/04/22) [15] Isis Innovation Limited, http://isis-innovation.com/(最後瀏覽日:2016/04/22)。 [16] 像是I-ACE鏈結產學媒合平台,https://iace.stpi.narl.org.tw/search;jsessionid=9992E4BD21C8959EAF83F1F6D8AD47F3,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https://www.grb.gov.tw/,(最後瀏覽日:2016/04/25)。

加拿大電信主管機關發布新的電信監管政策

  加拿大廣播電視和電信委員會(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以下稱CRTC)於去(2016)年12月21日發布電信監管政策(Telecom Regulatory Policy CRTC 2016-496, 以下稱Policy 496),該政策除聲明寬頻連網服務(broadband Internet access services)是基本電信服務(basic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 以下稱BTS)外,同時也透過新基金的設立,矢志達成目標。   新基金欲達成的普及服務目標(universal service objective)為:「所有加國國民,不論在都市、市郊與偏遠地區,都能透過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以下稱固網)與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以下稱行網)近用語音及寬頻連網服務(Canadians, in urban areas as well as in rural and remote areas have access to voice and broadband Internet access services, on both fixed and mobile wireless networks.)」。Policy 496的發布,顯示CRTC監管架構的重點從原先的有線語音服務(wireline voice services),移轉到寬頻服務(broadband service, 以下稱BS)。因此,新制的BTS定義即含括此兩種服務模式;同時,CRTC也訂定了下列標準以驗證普及服務目標的達成狀況: 1. 加國家用與商用之固網寬頻服務訂戶至少可近用下載速率50Mbps/上傳速率10Mbps之網路(此指實際傳輸速率)。 2. 加國家用與商用消費者,於申辦固網寬頻服務時,有數據用量不受限(unlimited data allowance)的方案可供選擇。 3. 最新部署的行網技術(現為長期演進技術,Long Term Evolution)應不只可於家用、商用用戶端使用,也應盡可能擴及加國主要交通幹道。   新基金除預計為那些尚未符合上述標準之地區(通常為偏遠或落後地區)的相關計畫,於前五年給予總計七億五千萬加幣的資金挹注外,同時也會和現行及未來的公有基金、私人投資互補,並由第三方單位獨立、公平管理。   雖然CRTC於新的電信監管政策訂定的固網下載速率標準較多數國家為高(美國、澳洲25M;歐洲平均設在30M;德國為50M),但截至2015年為止,加國全境已有82%的民眾可接取傳輸速率達50M/10M之固網寬頻服務;因此CRTC主席Jean-Pierre Blais表示,這樣的標準設定其實相當實際。儘管Policy 496的釋出表達了CRTC將以合適的方式達成其政策目標的立場,但BS的普及狀況與偏遠地區的連網障礙是否確實排除,所有利害關係人都扮演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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