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司法部於2008年介入Google與Yahoo網站上進行的搜尋動作提供相關廣告的合作案後,再次針對Google公司的網路版圖擴張動作,是否造成阻礙公平競爭採取調查行動,這次的目標是Google與書籍作者與出版商之間的圖書、文章數位化和解協議。
事實上Google 去年已與美國書籍作者與出版協會取得和解共識,前者願支付 1.25 億美元和解金,後者則撤銷其違反著作權的指控。但「無主」(orphan)的著作物,像是絕版書或不明著作的書籍作者必須在5月5日最後期限前選擇退出Google的計畫,否則就會被納入和解案。
不過,有七位作者上周向法院要求把5月5日截止期限再延長四個月,理由之一是提議的和解案太複雜。為讓Google有更多的時間,與其它作者商議和解協議,美國紐約聯邦法庭已將和解的期限延至 9 月4 日。Google表示會再花六十天的時間找到作者,並說服他們就Google線上書籍搜尋服務一案達成和解。如果Google的和解計畫順利完成,在其「Google Book Search service」搜尋服務中,將可找到數百萬件的作品。
Connected Industries為日本產業的未來願景,透過人、機器與科技的跨界連接,創造出全新附加價值的產業社會,以達到Society5.0理想目標。例如,物與物的連接形成物聯網(IoT)、人與機器合作拓展智慧與創新、跨國企業合作解決全球議題、跨世代的人與人連繫傳承智慧與技術、生產者與消費者接觸解決商業與社會問題等。 隨著第四次產業革命到來,IoT、大數據及 AI人工製會等技術革新,日本藉由高科技、技術人才及應變能力等優勢與數據技術相結合,目標是邁向以人類為中心、解決問題的新產業社會。Connected Industries的三大支柱分別為: 一、新數據社會(New Digital Society) 消除人與機械系統的對立,實現全新的數位化社會。解決新興科學技術如AI及機器人運用上的困難,並積極活用該技術幫助並強化人類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多層次合作(Multilevel Cooperation) 區域、世界及全球未來面臨複雜的挑戰,必須透過企業間、產業間及國與國間的連繫合作解決課題。 三、人力資源發展(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 以人類為中心做思考,積極推展數據技術的人才養成,邁向智慧與技術的數據化時代。
大學研發成果商業化評估方法初探 歐盟公布電子通訊網路及服務法規架構檢視公共諮詢報告歐盟在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12月7日期間進行電子通訊網路及服務法規架構檢視公共諮詢,檢討目前電子通訊法規發展方向。2016年3月3日歐盟提出摘要報告,諮詢主題可分為五項,分別為:網路接取規範、頻譜管理與無線連結、電信服務產業管制、普及服務規範、以及機構設立與監理等。在此次公共諮詢當中,可歸納出幾項發展趨勢,包括: 一、基於消費者或市場需求,網路已成為促進數位社會、經濟發展之主要方式。 二、網路連線品質待改善。多數認為應支持基礎建設來因應未來廣泛的需求。 三、多數認為目前法規架構無法促進內部市場發展,未來應朝向電信市場自由化方向進行,特別是基於使用者利益以及市場競爭考量。 四、頻譜管理部分,無線寬頻網路固然重要,但未來仍應朝向促進新行動通訊技術發展,如5G技術等。 五、未來對於頻譜的規劃與應用應更具彈性,且進行技術領域調和。 六、許多會員國因應科技技術的進步更新電信法規,透過促進下世代基礎建設投資以及其他方式,未來希望能使電信法規更具有彈性與簡化。 七、未來將著重考量長期投資研發帶來的效益。 八、消費者希望未來能重視服務競爭,而非僅強調基礎建設。且針對基礎建設本身,亦應重視基礎建設投資的成本分擔。 九、重新思考普及服務,亦即給予會員國更多的彈性來決定如何進行資金補助與履行服務。 十、消費者組織立場認為需要進行產業管制,以及設定使用者保護規範,而基於電信事業立場,特別是在服務部分,則需要整合性規範。部分也認為電信法規亦適用於相同性質之服務,例如OTT。 十一、多數認為,歐盟層級的管制機構應該重新檢視,以協助未來法規的修正。
日本經產省修正〈電子商務交易及資訊商品交易等準則〉日本經濟產業省於2018年12月19日修正「電子商務交易及資訊商品交易等準則」(電子商取引及び情報財取引等に関する準則,以下稱「本準則」),主要係因應2018年《不正競爭防止法》在促進資料利用之環境整備方面,以及《著作權法》在應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之行為範圍部分之修正。 本準則首次公布於2002年3月,係經產省透過學界、產業界及金融界專家、相關主管機關、消費者等各方合作,整理民法等各相關法規釋疑而成,因此,須隨著法規修正更新本準則中的法規適用、爭點、說明等內容。經產省期能透過本準則提高交易當事人對電子商務交易及資訊商品交易相關市場的可預見性(foreseeability),並促進交易。 本準則此次修正相關重點如下: 於網站上販售或公布用以安裝程式或存取、複製數位內容(digital content)及程式之帳號及密碼者,應負相關衍生之法律責任。 針對透過網路蒐集、輸出、於內部網路登載、投影他人著作物等利用行為者,加以限制規範。 若學校授課、企業培訓係使用網路進行遠距教學,或遠距教學服務之供應商有償向學校、企業提供課程而違法利用他人著作物者,則學校、企業、服務供應商須依著作權法負相關法律責任。 使用者(被授權人)基於契約取得供應商(授權人)之同意得以使用資訊商品,縱使該資訊商品之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特許權)受讓予他人,使用者仍得繼續使用該資訊商品。 因體驗版之手機應用程式、軟體、共享軟體,對使用功能或使用期間有所限制,若行為人違法散布解除限制方法於網路者,則行為人應負之法律責任。 向第三人提供全部或部份有償之資料集(dataset)等行為者,加以限制規範。 針對使用P2P共享軟體將檔案上傳至網路、自網路上下載以及提供P2P共享軟體等行為,就是否違反著作權法進行討論。 拍攝到第三人著作物之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