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電信媒體委員會Viviane Reding委員和消費者團體委員會Meglena Kuneva委員針對歐盟國家線上數位內容著作權提出新的授權建議,統一歐盟國家的線上數位內容授權費用,來解決數位音樂、數位遊戲、數位影音的跨國銷售問題。
目前各國關於著作權的法令和費用是複雜且多樣的,因為各國擁有不同的著作權的規定,所收取的費用也不同,線上銷售商被此項原因限制,大多在自己的所在國銷售數位內容和傳統型態的影音,而半官方著作權仲介團體(collecting societies)負責徵收所在國之著作權授權費用,線上銷售商不願意處理歐盟27個國家複雜的著作權規定,因此歐盟國家跨國線上銷售商業交易很少,且線上銷售商通常會要求顧客使用該國核發的信用卡,以避免跨國的交易問題。
根據新的提案,統一歐盟的著作權授權費用,可迫使歐盟各國的半官方著作權仲介團體想更具吸引顧客的商業方式,以避免喪失收取著作權授權的費用。歐盟電子零售業組織執行長Marcel Avargues表示,此舉可以促使市場競爭,進而降低消費者付的費用,可在歐盟的27個國家以較低的價格付費。現在各國用不同的消費者保護方式和授權的法律來保護國內公司和消費者,但降低人為的商業限制是零售業一致的期望。
台灣蕨類資源相當豐富,為保存台灣原生蕨類植物資源,我國政府於和平鄉鳥石坑規劃成立「蕨類園」,共蒐集台灣原生種蕨類 32科200多種,經過4年培育,蕨類生長茂盛,是很好的科學研究與生活旅遊教材。根據研究,台灣蕨類共37科、約620種,「蕨類園」的目標希望蒐集300至400種台灣中低海拔原生蕨類,做為種源保存、學術研究與解說教育之用。 蕨類是台灣常見的植物之一,在居家圍牆裂縫或庭園造景的石頭縫裡,就可觀察到鱗蓋鳳尾蕨、劍葉鳳尾蕨、細毛小毛蕨和腎蕨等蕨類,但是大多數民眾對蕨類卻非常陌生,因此該中心擬將蕨類納入社區生態與環境教育介紹的主題,教導參觀者如何欣賞各種蕨類之美。 台灣蕨類資源到底有多豐富?根據形容,台灣蕨類比整個歐洲還多,面績是台灣好幾倍大、且非常喜歡蕨類的紐西蘭,也只有 100多種。在單位面積分布上,台灣堪稱蕨類植物的天堂。因此 , 台灣「蕨類園」之成立將會是台灣生態保育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
推動創新採購彈性機制-產業創新條例第27條之增修產業創新條例於106年11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因應國際產業發展趨勢,積極推動產業轉型及創新;其中修正重點之一為第27條之增修-推動創新採購彈性機制,即透過政府採購龐大市場之購買力量,作為產業創新能量發展之拉力。所推動之創新採購彈性機制,其一為以「政策需求」訂定軟體、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之共通需求;其二為政府機關得以「優先採購」辦理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爰本文聚焦於第27條增修重點、創新採購彈性機制之推動,以及本條配套子法即「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草案之訂定方向。
英國Ofcom公佈電視廣告交易機制的反競爭調查報告英國Ofcom在2011年12月15日公佈了有關電視廣告交易機制是否有限制或扭曲市場競爭、最終傷害消費者的反競爭調查報告。最後認定並無明確證據顯示英國當前的電視廣告交易機制妨礙競爭,因此決定不依「2002年企業法」(Enterprise Act 2002)所賦予之權限,移送競爭委員會(Competition Commission)進一步調查。 雖然英國的電視廣告市場一年仍有40億英鎊的產值,但廣電業者的收益實已長期且穩定減少中,故Ofcom同年6月啟動本諮詢與調查,並從以下三個角度檢視電視廣告市場是否存在流弊,而使廣告價格高漲、廣告獲利配置不效率、阻礙廣電業者之創新與不利閱聽眾之經驗: 1、價格不透明:電視廣告市場長期以來因聯合報價、股權交易或各類折扣,導致價格不透明,使廣告買主可能無法進行有意義的比價。但Ofcom認為廣告公司皆屬老練業者,熟悉交易內容與約款;而廣告主則可透過閱聽眾的行為反應判斷廣告成效,且證據亦顯示廣告主經常替換廣告公司以獲得更好的交易條件。 2、 捆綁銷售時段:廣電業者可能運用市場力搭售離峰時段(off-peak airtime)。但證據顯示廣告買主尚可分別購買時段;而英國每月有250萬個廣告開口,強制分別交易將造成交易成本顯著上升。 3、交易模式僵化:雖然英國的電視廣告交易模式已20年不變,但科技進步使頻道數目大增,連帶使閱聽眾分化與廣告開口爆增,證據顯示廣告部門對此適應良好。 最後Ofcom認為在有害競爭證據不明顯,且進一步調查會產生更多成本的情況下,決定仍維持商業機制,不介入管制電視廣告市場。
東京大學活用有限合夥組織制度扶植新創東京大學活用有限合夥組織制度扶植新創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朱啟文 104年08月28日 為鼓勵創投業挹注資金,扶植科技等新創事業,發展諸如電影、舞台劇等文創產業,經濟部參考英、美、新加坡等國家制度,制定「有限合夥法」,希望吸引國外資金來台投資,健全創新創意環境。立法院於2015年6月5日三讀通過「有限合夥法」草案[1],創投與電影、舞台劇等文創產業,可允許以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讓「創意」成企業資產一部分,培育更多吳寶春、李安或是科技新創事業。 有限合夥制度採投資者與經營者分離,由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普通合夥人提供創意或技術,是實際經營業務者,對有限合夥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提供資金,但不實際參與經營,僅就出資額負有限責任。日本關於有限合夥制度已經施行近20年,東京大學亦採用此制度協助新創企業,在初期孵化階段取得種子資金,能夠順利發展逐漸茁壯,其實際如何管理運用有限合夥資金,是未來「有限合夥法」上路後,我國學研機關可以學習參考的方向。 壹、日本「投資事業有限合夥法」 日本於1997年制定了「中小企業投資有限合夥法」(中小企業投資有限責任組合契約に関する法律),並於2004年放寬投資事業之客體,不限於未公開上市之中小企業,同時更名為「投資事業有限合夥法」(投資事業有限責任組合契約に関する法律[2])。而依「投資事業有限合夥法」規定,由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所共同組立之合夥組織即為「投資事業有限合夥」(投資事業有限責任組合)。該法中包括有限合夥人僅以出資為限對合夥債務負清償責任,以及普通合夥人於各事業年度經過後三個月內,必須準備各項財務報表資料供其他合夥人及合夥之債權人查閱等規定,均有效提高了投資事業有限合夥募集資金的效果。 貳、東大尖端創投公司(株式会社東京大学エッジキャピタル) 2004年日本國立大學法人化改革正式開展,除使大學能掌握其產出之研發成果外,更促使大學授權其研發成果來成立衍生新創企業。此改革承續美國拜杜法案的立法精神,將研發成果由政府下放至大學,促使大學積極利用自有之智慧財產權。東京大學在該時空背景下,設置了校內單位產學連攜本部DUCR及東大技轉TODAI TLO、東大尖端創投UTEC二個獨立公司,彼此合作推廣相輔相成,是東大產學合作的黃金三角。東京大學將三個組織辦公室均設在東京大學產學連攜廣場大樓(University Corporate Relation Plaza),集中辦公讓業務上合作更為便利。東京大學另於2007年6月完竣的「企業家廣場孵化室[3]」,則作為提供創業支援、知識產權戰略管理及產學合作計畫協助之場所。 東大尖端創投公司[4](The University of Tokyo Edge Capital Co., Ltd.,以下簡稱「UTEC」)成立於2004年4月1日,係由「一般社團法人東京大學產學合作支援基金」投資所成立之創投公司(資本額1,000萬日元),為獨立於東京大學的私法人機構,其成員目前有5位董事、1位監察人及10名正式員工。2004年起UTEC管理運作的資金計有285億日幣,這些資金主要用來中長期投資與東京大學相關的新創項目,包括人才活用、共同研究、智財運用等,投資目的希望能實現將學術成果及人才還原給社會、提升創新及收益,形成良性的經濟活力循環。 負責營運UTEC 的專業成員[5]包括有創投家、政策制定者及博士等。UTEC優勢在於有東京大學作為其後盾,擁有全日本最頂尖研發技術與人才供其篩選。復以日本願意投資早期階段之創投公司不多,使得UTEC在此領域有傑出績效表現。2007年10月開始UTEC 辦理在校創業家EIR 計畫(Entrepreneur In Residence Program),對東京大學內部產生的商業構想概念實施創業育成輔導工作,提供包括辦公空間(企業家廣場孵化室)、創業資金及聘請專家協助修正營運計畫書(Business Plan)等服務。 UTEC在經營上勇於承擔投資創新技術所可能帶來的風險,也願意在新創公司的早期階段(Seed / Early Stages)投入資金換取公司股份,秉持「日本最先進風險投資公司」的經營理念,希能建立早期支援的風險投資模式,將校園研發成果進行商業化實踐。投資策略上UTEC主動介入投資事業有限合夥所出資的公司,並指派投資經理人與投資公司建立長期承諾,而UTEC 亦會積極參與公司成長後續階段之投資。截至2014年4月止,UTEC已經投資了51家新創企業,其中有9家IPO和7家接受併購(M&A)。 參、「投資事業有限合夥」資金管理模式 UTEC的資金不只來自於東京大學,而是透過另外成立3個[6]「投資事業有限合夥」,接納外部投資家之投資作為基金進行營運。具體架構上,UTEC在「投資事業有限合夥」中扮演普通合夥人[7](業務執行者),而有限合夥中的其他出資者則擔任有限合夥人(投資家)之角色。此架構與國外私募股權基金常見作法雷同[8]。對於東京大學而言,好處在於其可透過UTEC此一有限責任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方式形成屏障,與其自身現有的資產作風險隔離,避免普通合夥人的無限責任直接影響東京大學本身之財務。 UTEC成立的第一個投資事業有限合夥,是2004年7月1日的「UTEC 1號投資事業有限合夥(ユーテック一号投資事業有限責任組合)」,規模為83億400萬日元存續期間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最多得延展1年);第二個是2009年7月31日成立的「UTEC 2號投資事業有限合夥(UTEC2号投資事業有限責任組合)」,規模為71億4800萬日元,更新投資期間至2014年7月30日,存續期間至2019年6月30日止(最多得延展2年);目前最新成立、金額也最高的是2013年10月15日成立的「UTEC 3號投資事業有限合夥(UTEC3号投資事業有限責任組合)」,規模為145億7400萬日元,更新投資期間至2018年10月14日,存續期間至2023年12月31日止(可得延展)。 肆、評析 在創投資金方面以美國為例,「天使」與「創投」可被視為好的「創業種子」的篩選者,是美國經濟發展的火車頭。經由天使與創投的活動,學研單位的研發成果才有商品化及產業化的契機。依2014年資料,美國每年創投資金大約為新臺幣6千億元,中國大陸於2011年為新臺幣8千億元,但我國目前每年創投資金大約僅有新臺幣20億元[9]。我國的創業天使大多為創業者的親朋好友,專業度往往不足,國際創投對臺灣新創事業的關注也有限,而我國的科研經費在無豐沛的海外資金支援下,我國的新創事業在早期階段經常無法取得成長所需的資金。 對此,今年度我國「有限合夥法」的通過,為新創事業資金不足問題的解決帶來了契機。然而,從前揭東京大學UTEC「投資事業有限合夥」的操作及管理模式觀之,我國若要完整援用此等操作架構,除了「有限合夥法」外,尚有待其他配套法令跟進鬆綁。詳言之,應考慮鬆綁大學出資設立企業的相關限制,開放國立大學可以校務基金捐助成立獨立於學校外部「產學營運中心」,並透過該中心投資成立創投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角色。如此一來,可在兼顧財務風險下,以更為彈性之獎勵與人才聘僱制度,吸引具有專業經驗投資經理人或相關人才投入校園新創,取得更多國內外資金挹注新創事業之發展。 [1]周志豪,〈有限合夥法三讀 創意將成企業資產〉,聯合新聞網,財經焦點,2015/06/06,http://udn.com/news/story/ (最後瀏覽日:2015/09/10)。 [2]投資事業有限責任組合契約に関する法律(LPS法),http://www.meti.go.jp/policy/economy/keiei_innovation/sangyokinyu/kumiaihou.htm(最後瀏覽日:2015/09/10)。 [3]東京大学アントレプレナープラザ,http://www.ducr.u-tokyo.ac.jp/jp/venture/entre_plaza.html (最後瀏覽日:2015/09/10)。 [4]株式会社東京大学エッジキャピタル,http://www.ut-ec.co.jp/cgi-bin/WebObjects/1201dac04a1.woa/wa/read/1201e8150e4_0/(最後瀏覽日:2015/09/10)。 [5] UTEC チーム & ファーム理念,http://www.ut-ec.co.jp/cgi-bin/WebObjects/1201dac04a1.woa/wa/read/1201e782b5b_0/(最後瀏覽日:2015/09/10)。 [6] UTEC 運営ファンド,http://www.ut-ec.co.jp/cgi-bin/WebObjects/1201dac04a1.woa/wa/read/1201e815110/(最後瀏覽日:2015/09/10)。 [7]「普通合夥人」雖然負責管理執行私募股權基金業務,但實務上幾乎都會另外委任投資經理人來提供投資建議,投資經理人直接對普通合夥人負責。由於普通合夥人對外負無限責任,委任投資經理人能夠把從普通合夥人收取到的報酬隔離於無限責任範圍外,而保留在投資經理人手中。事實上,多數的股權私募基金真正的發起人就是投資經理人,普通合夥人只是投資經理人為了發起私募股權基金另外設立的新實體。 [8]許杏宜,〈有限合夥法最新草案之評析-兼談私募股權基金之運作〉,《全國律師》,第19卷第3期,頁40-51 (2015)。 [9]丁靜雯,〈從實驗室到市場—我國科技創新政策之探討〉,《科技部自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頁44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