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簡稱ECJ)於2009年6月18日判決,確認法國化妝品公司- 巴黎萊雅(L’Oreal SA)之競爭廠商-Bellure NV(簡稱Bellure公司) 有侵害巴黎萊雅之商標權,此一判決對於刻意仿冒之廠商予以重擊,也更擴大著名商標權人的商標保護範圍。
Bellure公司所販售及製造的香水,係仿似巴黎萊雅所製造香水的味道、瓶身及包裝,且更以”smell-a-like”的商品價格比較表做為廣告宣傳,藉由「搭便車」的方式推銷Bellure之產品。
歐盟法院認為,縱使Bellure的廣告宣傳及產品本身,並未直接和巴黎萊雅的產品產生商標混淆誤認的可能,且並未對巴黎萊雅造成直接的損害,但Bellure如此「搭便車」行銷自己產品的方式,確實是以不正當的廣告方式獲取不公平的利益,並銷售自已的產品。
本案將使商標權人對於日漸複雜的侵害類型獲得保障,如:仿冒品的販售及網路銷售等;此外,對於產品在做宣傳時也要小心使用比較性的文字(如:僅做產品性質差異的比對而非產品價格的比對),以免侵害他人商標權。
標準制定組織為了提高產業競爭,防止標準制定組織之會員們,在獲得涵蓋產業標準的專利權後,以壟斷性手段壓迫其他競爭對手,故通常會以智慧財產權政策要求參加的會員揭露其被標準制定組織選擇寫入標準的專利。其重要內容通常包括: 1. 必要專利揭露 許多標準制定組織皆有規定,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應依以誠實信用及適當方式進行揭露之義務,例如IEEE及ETSI 。即對於討論中的技術標準,必須對標準制定組織及其參與者公開揭露所持有的必要專利。揭露的基本目的主要有三項 : (1) 使標準開發相關工作小組會員可以掌握納入標準之多項候選技術的基本資訊(例如專利技術價值、成本及可行性等等),並做出適當選擇。 (2) 藉此得知須提出授權聲明或承諾的必要專利權人。 (3) 藉此讓必要專利的潛在實施者得知應向那些必要專利權人獲取必要專利相關資訊。 2. 事前揭露授權條款(ex-ante disclosure of licensing terms) 事前揭露授權條款係一種受保護之技術在被採納為標準必要專利前,將授權條件的揭露的機制,目前IEEE及ETSI採行自願性揭露方式。與必要智財權的揭露及授權聲明不同,其主要的目的在於讓標準制定委員會將技術採納為標準前,可以根據所揭露的授權條件來決定有那些技術在符合權利人授權條件下,有哪些技術可以納入標準,又有哪些不同替代技術,並據以作成決定 。
美國健康保險制度下的個人資料安全保護隱憂為降低美國人民在醫療保險費用的支出,同時加強管理現有的保險產業,同時提供美國人民一更易負擔的醫療保險制度,美國總統歐巴馬自上任以來遂特別加強推動美國健康保險制度,與相關現有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置與改革,並於2010年3月23日通過「病患保護與平價醫療法案」(The 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本法暱稱Obamacare),並計劃於今(2013)年10月正式啟動上路。 為集中且便利相關機構快速讀取單一個人之相關資訊,Obamacare計畫透過聯邦數據服務樞紐(The Federal Data Services Hub)的建置,彙整目前美國各單一政府單位所保有之全民個人資料,該類資料涵蓋個人醫療、教育、和財務等相關資訊,提供各州政府單位機關有需求時得以讀取。然而,儘管該服務樞紐的用意係為提供更完整的個人資料,然而其卻也因其本身具集中單一個人資料於一身的特性而受到各界的質疑。反對人士認為,由於該服務樞紐彙整龐大單一個人資料,因此若其未建立完善資訊安全機制,而遭受到不肖駭客入侵竊取個人資料的話,所造成的後果將影響甚遠,再加上未來將管理服務樞紐的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HHS),遲遲未能讓外界信服其已建立充分的資訊安全保全系統來保障全美國人民的個人資料,因此反對人士對於該服務樞紐對於個人資料安全與隱私的保全能力感到堪慮。 根據美國隱私法(Privacy Act of 1974),美國政府需提供適當的隱私保全機制來保障美國人民的個人資料,同時,美國聯邦資訊安全管理法(Federal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Act of 2002)亦要求美國政府需確保美國人民的個人資料不被濫用,故在該二法案的明文要求下,歐巴馬政府於推行Obamacare之際,相關資訊安全保全系統機制仍須符合標準始得合法運作。Obamacare上路在即,歐巴馬政府與相關部會該如何解決個人資料保護問題,其後續發展實值得觀察。
傳統織物及布料之圖樣是否能申請商標註冊—以「鬼滅之刃」為例最近不論在日本或是台灣,都吹起了一股鬼滅之刃的風潮。據統計,今年(2020)10月份所上映的鬼滅之刃劇場版,僅僅花了10天就達到超過100億日圓的票房收入。連日本首相菅義偉都在國會時質詢時說出「我也要用『全集中呼吸』來答辯」這番話。在這股風潮之下,出版者集英社有感於盜版猖獗,針對作品主角所穿的日本傳統服飾「羽織」的外觀圖樣申請商標,掀起網路上正反不同的討論。但是這樣的外觀圖樣是否可以申請商標呢? 依據日本商標法第6條規定,如果無法做為區辨與他人業務相關商品或服務之標準時,亦即不具「自他識別力」時,不得做為商標申請註冊如:地模樣(台灣稱「連續圖樣」商標)原則上即不得申請註冊。一般來說,如果連續圖樣非如Louis Vuitton 的經典Epi皮革般廣為人知,均難以做為商標申請註冊。 因此,若是鬼滅之刃中所使用的日本傳統市松(連續方格)花紋(為主角炭治郎所穿)及大麻葉花紋(為主角禰豆子所穿),較不易被認定具有自他識別力,而主管機關也不會希望因為商標而造成日本傳統和服業者的困擾。 此外,包括Cosplay玩家在內的反對者,也認為這些本來就是傳統的圖案,如果可以註冊商標,恐壟斷連續圖樣的使用。目前日本特許廳上針對相關申請案正在審理中,是否會核准註冊,值得後續關注。
WTO歐盟生技產品案解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