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2016年正式上路實施之社會保障與納稅人識別號碼制度(社会保障・税番号制度)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所產生之影響,日本政府內閣於2015年3月10日於國會提出個人情報保護法之修正案。 此次修正案主要分有六大重點,包含個資定義擴充與明確化、確保個資文件內容之正確性、強化個資保護規範內容、設立個人情報保護委員會、個資情報處理全球化,以及其他修正事項如未得當事人同意之第三人使用個資條件嚴格化等。 其中主要有兩項係與社會保障與納稅人識別號碼制度相關。首先是強化個資保護規範內容部分,由於社會保障與納稅人識別號碼制度將遇有個資資料庫使用情況,故新增個資資料庫之相關規範與罰則,行為人於未經授權或不當使用個資資料庫時,將可處1年以下拘役併科日幣50萬元以下之罰金,亦即當行為人違反個資法有關個資資料庫規定時,不但須支付罰金也須負刑事責任。 其次,擬設立直屬內閣總理大臣所轄之個人情報保護委員會,其委員組成人選須經參眾兩議院同意後,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委員會主要任務在於專責監督與監測政府各機關以及民間個資處理事業對於個資的傳遞、處理,並適時提出指導意見或建言。
英國Ofcom宣布改善消費者轉換服務業者之流程英國電信管制機關Ofocm於2013年8月宣布了新的措施,目的在幫助消費者轉換其電話和寬頻服務業者時,更加輕鬆與方便。 當消費者計畫轉換其寬頻服務業者時,時常面臨著必須許多不同業者的手續、流程,包含轉換與被轉換的業者,以及中介服務的業者。如此複雜的轉換過程造成混亂,也容易讓消費者認為轉換服務業者是很麻煩的,某種程度上阻礙消費者選擇較佳服務業者的機會。 Ofcom的研究指出,在轉換業者的過程中,最大的阻礙在於,消費者有時覺得不好意思向目前提供服務的業者提出轉換的申請,在這樣的過程中,現在的業者有很多的主導權,例如對於轉換過程的遲延或服務的中斷,均導致消費者承受不必要的拖累。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Ofcom決定,未來當消費者計畫轉換服務業者時,只需要遵循一個單一的轉換程序,由新的服務業者代表消費者進行此一過程。 這個「由遷入供應商主導(gaining provider led,GPL)」的過程中,已廣泛的是用於電話和寬頻服務之轉換程序,消費者將不再需要聯繫他們現有的服務業者、收到一個編號,以轉換業者。 Ofcom還設置了額外的措施,以幫助防止消費者在轉換的過程中遭遇服務的中斷、或是有未經消費者同意的轉換。 一個明確的和改進的切換過程中,以幫助消費者。 Ofcom在既有GPL程序的基礎上進行改善,制訂單一的流程,強化流程的監督,為消費者提供增值收益。 根據Ofcom初步制訂的單一轉換流程,服務業者必須遵守以下指示: ‧留存每一位消費者轉換服務的相關同意記錄,以保護消費者在不知情之下,被轉換到不同的業者; ‧防止消費者轉換時出現服務的空窗期,特別是電話和寬頻服務的轉換; ‧給消費者提供關於業者服務品質的資訊,如提前終止服務時,可能需負擔的額外費用變化,使消費者可以做出明智的決定。 Ofcom計畫於2014年初將細部程序制訂並執行,並可能提出下一階段的工作,涵蓋兩個關鍵領域: ‧持續與業者溝通,確保消費者得到更好的保護; ‧進一步改進電話、不同類型的寬頻服務、不同類型的網路之間的轉換(例如Cable網路)
數位內容與色情問題引起討論南非國會近期推動數位匯流法案 (Convergence Bill) 之立法,其中,色情內容是否應於數位匯流立法之中加以定義與規範,引起不同的看法。有專家指出,色情內容超出了數位匯流法案所應規範之主題。亦有專家指出,如定義與規範不當,反而會引發出更多的問題。 在數位匯流與數位內容成為趨勢的今天,我們對於數位匯流與數位內容都從正面的角度來加以觀察,並予以期待。然而,數位匯流的只是傳播媒介,數位內容標示的也只是承載內容的載體。我們希望什麼樣的數位內容?負面的數位內容 ( 如色情內容 ) 在未來數位匯流與數位內容的發展趨勢中,應被放置在一個怎樣的位置,應是值得我們加以思考的。
Facebook v.s. Lamebook商標嘲諷性使用之爭Facebook是全球最大的社交網站,而Lamebook則是於2009年4月創辦,專門供網路使用者上傳搞笑文章、照片或發表瘋狂評論的小型網站。今年三月開始,Facebook對Lamebook發出許多警告信(cease and desist letter),要求Lamebook停止使用Lamebook字眼作為商標,否則將對其提出商標侵權的訴訟。今年七月時,Facebook的律師寫信給Lamebook主張其侵權,信中並聲稱Lamebook作為商標的使用,並非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嘲諷性商標使用(parody use),因為Lamebook的網站並未針對Facebook給予任何批評或評論。 然而Lamebook則認為其網站是專門供網友上傳他們在最愛的社交網站上所看到的搞笑照片或近況動態,屬於嘲諷性商標使用。為了先聲奪人,Lamebook搶在Facebook提出商標侵權訴訟前,於11月4日向德州Austin聯邦法院提出請求確認Lamebook詞語的使用並未侵害Facebook的商標權。 在歷經幾個月的溝通及發送警告信皆未果的情況下,Facebook的律師11月9日於加州San Jose聯邦法院,向Lamebook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並對外說明Lamebook網頁呈現方式、Logo皆和Facebook非常相似,他們相信Lamebook網站有不正當企圖假借Facebook的名譽和名氣,吸引更多使用者使用Lamebook網站,Facebook將會持續保護自己的品牌和商標。 針對Facebook提出的商標侵權訴訟,Lamebook則回應其和Facebook所提供的服務並不相同,其並未提供社交服務予使用者。此外,Lamebook認為網站僅是提供一個機會予使用者對於全球最盛行的社交網站進行嘲諷、評論,Lamebook詞語的使用是屬於嘲諷性商標使用,屬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利,是一種受保護的言論表達形式,並未侵害或淡化Facebook的商標權。 值得一提的是,Lamebook並非屬於第一個被Facebook警告有商標侵權疑義的網站,在Lamebook訴訟案之前,已陸續有幾個網站受到Facebook指控商標侵權。而最近也出現許多聲浪開始撻伐Facebook不該以巨人之姿,將”face”和”book”兩個通用詞語予以壟斷,完全禁止他人使用這兩個詞語。 究竟Lamebook小型網站最終是否可以嘲諷性使用為由,於商標侵權大戰中,戰勝目前全球最熱門社交網站Facebook,容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