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營業秘密相關的秘密保持命令(或稱保密令),指訴訟中當事人所提示的證據內含有營業秘密時,為防止該些證據所涵括的特定營業秘密在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可能因他造請求閱覽或當事人之證據揭示義務等事由,造成該當營業秘密洩漏,得在當事人釋明後,由司法機關依當事人或第三人聲請而採取的制度性保密措施。營業秘密的核心價值與保護法益,在於其秘密性的維持,無論為技術性或業務經營上的秘密,若因相關訊息的揭露導致該資訊獨占性喪失,也將連帶使其市場價值大幅減損,基此,立法者將應實施防止秘密資訊外洩之相關措施的領域,自社會經濟活動場域擴張至訴訟場域,避免漏洞產生。 經司法機關發秘密保持命令所生之主要效果,包含限制該特定營業秘密僅得被使用於實施該當訴訟程序之目的,以及禁止揭露給未接受該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此規範一方面係為確保該訴訟之當事人得有效行使防禦權,另一方面,則是考量到因訴訟程序進行中,關於營業秘密保護的規範相對完善,基於實施該當訴訟為目的之使用導致洩密的可能性較低而設。制度設計上,如我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至15條中,針對涉及營業秘密的民事與刑事訴訟程序所制定的秘密保持命令相關規範,即為適例。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插手企業資訊安全引起爭議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於2013年8月29日對位於亞特蘭大的一家小型醫療測試實驗室LabMD提出行政控訴,指控LabMD怠於以合理的保護措施保障消費者的資訊(包括醫療資訊)安全。FTC因此依據聯邦貿易委員會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 FTC Act)第5條展開調查,並要求LabMD需強化其資安防護機制(In the Matter of LabMD, Inc., a corporation, Docket No. 9357)。 根據FTC網站揭示的資訊,LabMD因為使用了點對點(Peer to Peer)資料分享軟體,讓客戶的資料暴露於資訊安全風險中;有將近10,000名客戶的醫療及其他敏感性資料因此被外洩,至少500名消費者被身份盜用。 不過,LabMD反指控FTC,認為國會並沒有授權FTC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或一般企業資訊安全標準之議題,FTC的調查屬濫權,無理由擴張了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5條的授權。 本案的癥結聚焦於,FTC利用了對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5條「不公平或欺騙之商業行為(unfair or deceptive acts)」的文字解釋,涉嫌將其組織定位從反托拉斯法「執法者」的角色轉換到(正當商業行為)「法規與標準制訂者」的角色,逸脫了法律與判例的約束。由於FTC過去曾對許多大型科技公司(如google)提出類似的控訴,許多公司都在關注本案後續的發展。
我國電子公文法制的最新發展 英國綠色投資銀行即將上路英國財政大臣(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George Osborne日前於今(2011)年3月23日發表財政報告時宣佈,英國綠色投資銀行(UK Green Investment Bank, GIB)預計於2012年開始正式對外營業,且其開放對象為各相關產業。而未來英國GIB之營業項目,主要將針對具有高度風險,或是市場成本回收需要長時間等待之相關低碳企劃案進行經費補助,同時亦進一步制定二氧化碳排放價格。 早在2009年2月時,英國三大非營利組織團體E3G、Friends of the Earth、以及Climate Change Capital即共同發表一份聯合聲明提議成立綠色投資銀行,以鼓勵發展低碳經濟。然而,該份提議報告乃至2010年3月才正式獲得政府相關人士的重視,因其意識到綠色投資銀行之成立,也許能符合當前英國對於基礎設施與能源發展之需求。不過,對於綠色投資銀行是否成立之辯論,乃持續到今年3月才正式拍板定案,根據上述之政府財政報告,英國政府計劃於該投資銀行成立後,投注3億英鎊經費投資相關低碳企劃案之推行,並預計於2015年時,另外由私部門投注15億英磅補助相關企劃案,而其經費補助對象層面將以相關產品市場(market)為主。 英國能源與氣候變遷部(Department of Energy and Climate Change)國務卿(Secretary of State)Chris Huhne表示,綠色投資銀行成立後,在結合來自各方之穩定資金下,必能藉由投資綠色能源研發之方式,創造一個穩定且平衡的經濟成長。同時,相關政府單位亦期盼,未來綠色投資銀行除了能提供政府相關領域之經費分配,與研發技術之建議外,亦能以創造具商業價值之產品,達到分散私人投資風險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