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八十六歲的奧地利老人 Nikolai Borg ,決定對德國著名汽車公司 --- 福斯汽車提起訴訟,請求該公司對外正式發表聲明,宣示其才是該公司 VW 商標真正的設計者。該項訴訟費用已經獲得奧地利貿易協會的資助。
Volkswagen 的原意為「國民車」,起源於納粹德國的國民車計畫,是當時納粹政府「由歡愉獲得力量計畫」( the Nazi Kraft durch Freude propaganda scheme )中的一部份,當時政府一方面奴役勞工,但一方面也希望建立一個世界上最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故也希望建造出每個勞工都開得起的汽車。
從 1950 年起 Borg 便為 VW 商標而戰,但從未成功。其非難福斯公司因為不敢面對納粹難堪的過去,因此也不承認對其應負的責任。 Borg 指出,當時納粹時期的德國交通部長 Fritz Todt 委任他設計商標,當時有三個計畫需要設計標誌,不過由於國民車的計畫是一個新的計畫,因此 Todt 希望他可以設計國民車的標誌。由於當時為公部門工作所得之創意產物是不可能申請智慧財產權的,因此 Borg 在設計出該標誌後,並未獲得任何權利,儘管戰後其多次與福斯公司交涉,希望該公司承認其才是真正的商標設計者,但截至目前為止,福斯公司都聲稱該公司的標誌到底是誰設計的,目前已經無法得知。(科法中心 劉憶成編譯)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淺談我國經濟部能源局建築能源效率管制措施 科技法律研究所 2013年3月25日 壹、事件摘要 行政院2012年9月份核定「經濟動能推升方案」,擘畫台灣2030年經濟藍圖。在該方案中,乃明示能源永續發展的重要性。經濟部能源局於2013年3月份公告修正「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針對22,349家空調設備用電大之觀光旅館、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連鎖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化妝品零售店、連鎖電器零售店及銀行、證券商、郵局、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等合計11類業者,實施「冷氣不外洩」、「禁用白熾燈泡」及「室內冷氣溫度限值」規定,預估每年可節省2,158萬度電。 經濟部能源局表示,11類服務業100年總用電量約71億度,其中空調用電量約占41%。觀鄰近中國大陸、南韓、日本政府均已針對營業場所訂有夏季室內空調溫度,並由公部門帶頭示範。台北市政府自2011年起亦開始推動「營業及辦公場所室內冷氣平均溫度須保持在攝氏二十六度以上」規定,實施至今有效促使約700家能源用戶(契約容量超過300kW)之空調均溫維持於二十六度,實施結果由99年不合格率32.3%,至101年不合格率降低為4.9%,顯示執行該規定有效可行。 貳、重點說明 經濟部能源局新修正公告之「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乃著眼於建築物內部耗能之管制,而該管制措施乃近年來歐、美等先進國家亟力促進推動的建築能源效率(energy efficiency)議題。 參、事件評析 據統計,建築物耗能占人類經濟活動總碳排放量40%,而台灣地區舊建築物約莫占整體建築物97%,如何有效提升舊建築物本身之能源效率為重要課題。查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之相關研究,建築物節能主要含括三個面向 - 外殼節能、空調節能及照明節能,因建築外殼節能為內政部營建署之管轄範疇,故經濟部能源局僅就建築物之空調節能及照明節能進行管制,本文將以美國聯邦能源部(Department of Energy, DOE)相關之法制政策為比較探討。 美國聯邦政府於2011年2月份正式啟動「更佳建築倡議」(Better Building Initiative),於2012年12月份能源部(Department of Energy, DOE)發布之進度報告(Progress Report)指出,目前建築能源效率存有若干投資障礙,第一,尚缺少能源效率投資成本節省之實證數據;第二,尚缺少潛在市場和技術解決方案之相關資訊;第三,能源效率作為商業最佳實踐尚未普遍被接受。基此,能源部將致力於促進能源效率投資並強化聯邦公部門示範作用等手段。 在促進能源效率投資上,因市場尚缺乏相關數據資訊,難就能源效率之市場價值進行驗證;將研議相關機制,作為未來融資和建築物改善的基礎。另在聯邦公部門強化示範作用上,將透過聯邦能源管理計劃(Federal Energy Management Program, FEMP)和節能績效契約(Energy Savings Performance Contract, ESPC),持續強化能源技術服務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ies, ESCO)進行聯邦建築物節能效益之提升和擔保。 此外,於該倡議旗下之「更佳建築挑戰」(Better Building Challenge)乃鼓勵民間部門之參與。以美國百貨業龍頭梅西百貨(Macy)為例,其承諾將透過能源資訊系統(EMS)之使用、觀察及分析,找出佔地一億七千九百萬平方呎的商業樓地板面積之關鍵能源機會。照明方面,該公司也以超過一百萬盞LED燈之替換與重點照明,在過去三年內減少了百分之七十的照明能源消耗。 綜上觀察,我國能源局新修正「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下「禁用白熾燈泡」規定,乃禁止十一類業者使用二十五瓦特以上之白熾燈泡於一般照明用途,近似於美國梅西百貨於「更佳建築挑戰」下所承諾之LED重點照明之實踐。此外,借鏡美國經驗,我國宜研議建立起台灣建築能源效率數據資訊之系統資料庫,助於未來舊建築改善市場之發展。
中國大陸商業特許經營相關法律法規分析中國大陸商業特許經營相關法律法規分析 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汪奇蕙 2015年03月20日 連鎖加盟(中國大陸稱商業特許經營)在台灣或許已經是一種發展成熟的商業模式,對於中國大陸而言,則是上世紀80年代經濟改革之後才始見,相對於台灣市場或世界其他先進經濟體,中國大陸起步較晚,但是發展快速。眼見連鎖加盟行業在中國大陸的發展時機越趨成熟,台商界也掀起連鎖加盟的熱潮。 但在秩序相對混亂、競爭相對激烈的中國大陸市場,經營面向的風險也許難以預先掌控,但是複雜的相關政策和規定則是要前往該地投資的台商必須正視並且了解的,本文提供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相關法規的分析,期待在發展商業之餘,台資特許人可以更敏銳的維護自身權利。 壹、主管法律法規 2007年開始,中國大陸第一部特許經營專門法令《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以及配套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備案管理辦法》)、《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及其下屬機關陸續頒布施行,讓中國大陸連鎖加盟的法令更加完善。 《管理條例》中介紹有關中國大陸政府對特許經營的定義內容,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是指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1]。註冊商標、企業標誌或商號是表彰該特許經營事業的品牌,具有讓消費者迅速辨識獨特商品或服務的商業利益;專利、專有技術(包含管理系統及特定商業模式)則是支持商品或服務內容具有獨特性、競爭力的特許經營事業技術。 《管理條例》對於特許人的資格條件、特許經營事業備案、特許合同內容要件、特許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以及特許人違反該條例的罰則皆有概括的規範。《備案管理辦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也是在上位的《管理條例》法規授權下逐步生成,成為具體行政施行的準則。 貳、關於特許人資格 依照《管理條例》規定,特許人資格條件有二個方面需要具備。 一、只有企業法人有資格成為特許人。 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成為特許人[2]。 二、特許人必須有成熟的經營模式[3]。 特許人在發展加盟以前應當至少擁有2個直營超過1年的直營店。而且特許人要具備持續提供被特許人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能力,上述各種能力,特許人在備案過程將被要求提供證明文件,比如備案時特許人要提交與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專利權有效的註冊證書;此外,《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要求特許人要事先披露擁有的經營資源情況和持續提供被特許人服務的情況[4]。 參、關於特許合同要件[5] 以下為《管理條例》所列舉的合同要件及簡要說明: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資訊 如雙方地址、連絡方式、公司註冊號碼等。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特許人持有的特許經營系統、經營範圍介紹,特許人授予被特許人的特許經營權性質(單店特許或區域特許[6]),被特許人的特許經營活動和範圍限制(營業地及加盟店介紹、被授予的特許經營權是否具有獨占性或排他性),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7]以及可續期條件等。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加盟費用、保證金、其他約定費用及雙方約定分攤費用的支付比例(如房地產和裝修費用、設備等購置費;管銷費用等),支付方式及收取後的確認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約定被特許人是否有義務要接受特許人定期或不定期的經營活動指導、檢查,以利整體特許經營事業的統一性發展。 五、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 特許人可依產品或服務的性質自己建立品管的標準要求。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是否允許被特許人自行策劃,以及其可從事推廣或宣傳活動的範圍。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約定雙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或整體特許經營事業所受損失(包含商譽損失)的責任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被特許人是否可以轉讓特許經營內容及合同義務,及可以轉讓的條件(如事前通知期)。建議特許人要保留因被特許人自行對消費者提供瑕疵產品或服務以至於消費者對特許人求償損失的追索權利,以及因被特許人故意或過失造成整體特許經營事業所受損失(包含商譽損失)的求償權利。 九、違約責任 約定雙方違反合同條款約定行為的法律後果。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有爭議時的調解管道,以及若欲訴訟,約定訴訟管轄地等。 肆、關於特許經營事業備案[8] 為加強對特許經營行業的管理,協助潛在被特許人了解該特許事業的基本資訊,《管理條例》設立了事後備案的監管制度。 特許人應自首次訂立合同之日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向特許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的特許經營事業應該向國務院商務部備案。 中國大陸目前已啟用網路備案方式以加快備案手續及效率,特許人登錄國務院商務部主管的《中國商業特許經營網》[9]註冊後,將註冊完成的特許人信息表和相關紙本文件[10]帶到當地備案管理部門[11]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備案管理部門會發給特許人備案系統登錄帳號和登錄密碼。特許人登錄在《中國商業特許經營網》的特許經營備案系統後,可以在網路上進行《備案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資料填寫或電子檔案的上傳工作。 伍、關於特許經營信息披露 除了對特許人資格的具體規定以及建立事後審查制度,中國大陸對於特許經營關係中,授權方特許人應該於特許經營關係成立前應揭露給被特許人知悉的相關資訊也有明確的規範,此種規範除了保障被授權人可在資訊透明的條件下做出商業決策,當特許人的特許資料登錄於信息披露網站,也有助於潛在投資人對於該商業規劃的了解,間接促進了整體特許經營行業的能見度和活躍性。 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至少30日應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有關資訊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對於違反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的特許人,除依《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受行政罰則外,依《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特許人隱瞞有關訊息或提供虛偽不實訊息的,被特許人享有法定解除權。 法律實務中,法院會綜合考量特許人所隱瞞的程度或者所提供的虛偽不實訊息的重要性、與事實的差異性來區分是惡意詐欺還是商業話術,盡可能維護特許經營合同的穩定性,避免被特許人一旦經營失敗就把全部責任轉嫁給特許人[12]。 陸、特許經營合同知識產權授權特別注意要點 特許經營事業中以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的授權為主要內容,應在特許經營合同中一併約定使用條件,特許人應以事前具體約定方式完整保護知識產權及特許經營事業。 一、約定具體的特許經營範圍 特許經營權的授予是屬於單店特許或是區域特許,單店特許者應明定單店資訊,區域特許者應界定區域範圍(如城市、省名)。 特許經營權的授予是否具有獨占性、排他性、非排他性。被特許人可否自行再設立其他分店或以特許人身分再授予第三方。 二、約定知識產權的使用方式 被特許人須依特許人的要求來使用特許經營資源,如商標的使用方式、使用位置,可以用特許人的經營手冊加以細化。 三、約定知識產權授權後被特許人的義務 被特許人以特許人授予的知識產權開展經營後,應當盡的品質保證、品質監督義務。特許經營合同中除概括被特許人監督產出責任外,也可以列舉方式約定被特許人的監督義務,例如被特許人應監督其雇用人員按照特許人約定的方式出產商品或服務、定期向特許人提出產品質量檢查報告。 四、約定特許人監督特許經營事業的權利 除了被動等待被特許人提交經營報告(可包含營業狀況以及財報),特許合同應保留特許人主動對特許經營事業進行檢查、監督、考核的權利,並要求被特許人在合約期間應執行特許人檢查考核後的跟營業相關的決策。 五、約定合同到期後的被特許人使用特許經營資源的狀況 約定特許經營關係結束後,被特許人是否能再以特許人加盟店的形式進行商業活動,包含被特許人是否應向原註冊機關進行註銷登記(如註銷營業執照或變更企業名稱),是否能再使用特許人商標。 另外,因特許經營權授予而獲得的商標以外的相關知識產權(如手冊、培訓教案、軟體等)也應約定是否還能繼續使用。 柒、結論 特許經營事業的成功,除取決於特許人法律法規的掌控,對各項與特許資源相關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是維持特許事業穩定成長的重要策略。中國大陸政府因為特許經營事業的特殊性而制定特別的法律及行政規則,期待本文對特許經營法律法規的介紹以及相關知識產權授權應留意的面向建議能對有意前往對岸投資的台資特許人產生實質幫助。 [1]《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3條(中國國務院令第485號2007.02.06)。 [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3條(中國國務院令第485號2007.02.06)。 [3]《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7條(中國國務院令第485號2007.02.06)。 [4]《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2年第2號2012.02.23)。 [5]《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1條(中國國務院令第485號2007.02.06)。 [6]指特許人授予的特許經營權是僅限於單一加盟店使用或是某一地理區域內可成立數個加盟店。 [7]《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3條 規訂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該不少於3年,但雙方如有其他約定,可以在合同中註明,即只需雙方合意就可更改特許經營期限。 [8]《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8條(中國國務院令第485號2007.02.06)。 [9]主頁,中國商業特許經營網http://txjy.syggs.mofcom.gov.cn/ 。 [10] 各地方主管機關要求的紙本文件可能不一。 [11] 當地的商務委員會。 [12] 王樹章、吳平平,《關於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審判實踐若干問題的調研報告》,知識產權庭課題組,頁9。
美國猶他州訂定「應用程式商店問責法」保障未成年人用戶之安全網路環境美國猶他州州長於2025年3月26日正式簽署「應用程式商店問責法(App Store Accountability Act)」(下稱本法)並於同年5月7日生效,為全美首部強制應用程式商店實施年齡驗證及家長同意機制的州法,其核心目標為強化對未成年人的網路環境保護。 本法要求應用程式商店供應商(下稱供應商)於用戶創建帳戶時驗證用戶年齡,若確認為未成年人,其帳戶必須與經過驗證的「家長帳戶」相關聯,未成年人下載或購買應用程式前,供應商須自家長處獲得「可驗證的同意」,且為確保該同意基於充分知情,供應商須向家長提出詳細聲明揭露該應用程式之年齡分級、內容描述、個資之收集與共享情況,以及開發者保護用戶資料之措施等內容,且於前述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時通知家長並重新取得同意。 應用程式開發者(下稱開發者)亦須向供應商提供準確的資訊,並於應用程式發生「重大變更」時及時通知供應商,及透過數據共享機制驗證其猶他州用戶的年齡以及未成年用戶的家長同意狀態。若開發者善意信賴供應商所提供的年齡及同意資訊行事,可豁免承擔違規責任(安全港機制),爰本法主要的問責對象為供應商。 前述核心義務將於2026年5月6日起生效,若供應商或開發者提供不實資訊,將構成欺騙性交易行為而受到追訴;且自2026年12月31日起,若未成年人因供應商或開發者違反本法規定而受到損害,其本人或家長將有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替代能源有著落了?!國際油價持續飆漲,如何找到替代能源,已成為生技發展的一項重要課題,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過去兩年密集和美國德拉瓦州的 Fraunhofer 分子生物科技中心( Fraunhofer USA Ins.- Center for MolecularBiotechnology )技術合作,以微生物發展工業酵素,可取代乙二醇( EG )做為塑膠材料,這項合作已吸引台塑及中油的高度興趣。 生技中心自去年起與美國 Fraunhofer 衍生公司 Athenabio 合作,投入二十萬美元發展工業酵素,以微生物來取代化工製程,開發出一三丙二醇。這項化工原料在西方已被視為取代乙二醇,扮演「生化煉油廠」的典型產品,結合對苯二甲酸( TPA )後,可做為保特瓶等塑膠容器。 除了工業酵素外,生技中心也與美國 Fraunhofer 分支機構分子生物科技中心簽署合作協議,計劃未來兩年內,以植物根部來生產流感疫苗,而以植物來生產流感疫苗的技術,其收成期僅需二至三周,每公斤的植物根部可生產的疫苗約○.二至○.五毫升,同時可省下四億美元投資額的生物發酵槽。此項利用植物扮演製藥廠的構想,該中心算是這項領域的技術領先者,以相同的技術所生產之炭疽疫苗,已獲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核准進入臨床( IND ),將進行一期臨床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