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高等法院於2012年1月18日對Golan v. Holder案做出裁定,確認維持將目前在公共領域的外國著作納入著作權保護的聯邦法。Golan v. Holder案之主要爭點為,美國國會於1994年為符合伯恩公約及WTO「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的規定,決議通過讓之前無法在美國取得著作權保護的外國著作可以回溯取得美國著作權,一夕之間近上百萬件於1923年至1989年之間在國外發表的著作在美國不再屬於公共領域,包括了許多經典的電影,名畫及交響樂等,這個法案引起了許多樂團指揮家、表演者、老師、電影檔案保管者及電影發行商等人士的不滿,因為他們將無法像之前一樣無限制的使用這些著作。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於2009年曾判定認為恢復屬於公共領域的外國著作的著作權違反了保障言論自由的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但高等法院以6:2的多數意見認為,恢復公共領域的外國著作的著作權保護並不違反憲法修文第一條及憲法下的著作權條款。身為著作權擁有者,這個裁定對電影與音樂業者可以說是場勝戰,但對Google建立電子圖書館的計畫則將是個挑戰,Google表示這將使他們無法把近一千五百萬冊書籍的內容公開在網路上提供,並且也會影響到他們已完成電子化的上百萬冊書籍的使用。
美國交通部(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於2020年1月8日公布「確保美國於自動駕駛技術之領導地位:自駕車4.0」(Ensuring American Leadership in Automated Vehicle Technologies : Automated Vehicles 4.0)政策文件,提出三個核心原則及相對應的策略規劃: 一、 使用者與社會的保護: 整合自動駕駛技術之安全性,包括防堵對自駕車性能之詐欺或誤導行為,以強化民眾對此新興技術的信心。 與自駕車技術開發商、製造商及服務商合作,預防與降低惡意使用自動駕駛技術所造成的公共安全威脅及犯罪,如制定網路安全標準、於運輸系統之資料傳輸媒介及資料庫設計能夠防止、反應、偵測潛在或已知危險之可行作法。 要求製造商於設計和結合相關自動駕駛技術時,採取具整體風險考量之方式,以確保資料安全性與公眾隱私保護,特別是針對駕駛者與乘客,以及第三人資料存取、分享及使用。 支援與協助自動駕駛技術研發,並透過提供多樣化商品和服務,滿足消費者需求並增加自駕車的普及性,使國人能使用安全且能負擔的移動載具。 二、 保障市場效率: 採取靈活及技術中立政策,由大眾選擇具經濟及有效率的運輸方案。 透過相關智慧財產法規,保護相關技術,並持續推動經濟增長之政策及提升國內技術創新競爭力。 收集與研擬國內外法規資料,並使自動駕駛技術產品及服務能夠與國際標準接軌。 三、 促進與協調各方合作: 積極協調全國自動駕駛技術研究、法規和政策,以利有效運用各機構資源。 參考國際間自動駕駛技術標準及監理法規,並與各州政府及業界共同研擬與整合自動駕駛技術至現行運輸系統標準與相關法規。
APPLE以違反DMCA法案追訴Psystar根據美國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之資料公佈,APPLE已於上週對“Mac Clone”(克隆機)廠商PSYSTAR追加控訴,指控PSYSTAR侵犯了APPLE的著作權和商標權,同時,亦違反了美國1998年通過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 -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的規定。APPLE表示,尚有其他廠商涉及本案,但APPLE仍未公佈其他涉案廠商名單。 PSYSTAR總部位於美國佛羅里達州,今年4月其推出了安裝APPLE Leopard OS X作業系統的低價個人電腦。此“Mac Clone”(克隆機)標準版售價為399美元,高階版售價999為美元。繼今年7月APPLE對PSYSTAR提起法律訴訟後,11月26日又針對PSYSTAR推出的“Mac Clone”(克隆機)追訴其侵犯了APPLE著作權和商標權。 今年8月份,PSYSTAR曾反控APPLE,宣稱APPLE把Mac機種之硬體和Mac OS X作業系統實行捆綁銷售(Tying),已明顯涉及不公平競爭,並違反美國反壟斷法相應條款。APPLE於9月份已要求法院認定PSYSTAR該項反訴無效。該起訴訟的主審法官威廉•阿爾薩普(William Alsup)於11月18日已作出裁決,認定PSYSTAR對APPLE的反訴無效。 APPLE的律師表示,該公司已握有充足之證據,因此決定對PSYSTAR提出其違反DMCA法案的追加指控。但APPLE的律師沒有對此證據加以具體說明,僅表示該項新指控與PSYSTAR的產品和市場行銷活動有關。 按照原定訴訟程序,APPLE起訴PSYSTAR的訴訟預計將於2009年11月09日開庭審理,PSYSTAR和APPLE雙方必須於2009年08月20日之前向法院提交一份描述兩造觀點和權利的說明。
英國與美國為人工智慧安全共同開發簽署合作備忘錄英國技術大臣(U.K. Secretary of State for Science)蜜雪兒·多尼蘭(Michelle Donelan)和美國商務部長(U.S. Secretary of Commerce)吉娜·雷蒙多(Gina Raimondo)於2024年4月1日在華盛頓特區簽署一份合作備忘錄(MOU),雙方將共同開發先進人工智慧(frontier AI)模型及測試,成為首批就測試和評估人工智慧模型風險等進行正式合作之國家。 此備忘錄之簽署,是為履行2023年11月在英國的布萊切利公園(Bletchley Park)所舉行的首屆人工智慧安全峰會(AI Safety Summit)上之承諾,諸如先進AI的急速進步及濫用風險、開發者應負責任地測試和評估應採取之適當措施、重視國際合作和資訊共享之必要性等等,以此為基礎羅列出兩國政府將如何在人工智慧安全方面匯集技術知識、資訊和人才,並開展以下幾項聯合活動: 1.制定模型評估的共用框架(model evaluations),包括基礎方法(underpinning methodologies)、基礎設施(infrastructures)和流程(processes)。 2.對可公開近用模型執行至少一次聯合測試演習(joint testing exercise)。 3.在人工智慧安全技術研究方面進行合作,以推進先進人工智慧模型之國際科學知識,並促進人工智慧安全和技術政策的一致性。 4.讓英、美兩國安全研究所(AI Safety Institute)間的人員互相交流利用其團體知識。 5.在其活動範圍內,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契約規定來相互共享資訊。 換言之,兩國的機構將共同制定人工智慧安全測試之國際標準,以及適用於先進人工智慧模型設計、開發、部署、使用之其他標準。確立一套通用人工智慧安全測試方法,並向其他合作夥伴分享該能力,以確保能夠有效應對這些風險。就如英國技術大臣蜜雪兒·多尼蘭強調的,確保人工智慧的安全發展是全球性問題,只有通過共同努力,我們才能面對技術所帶來的風險,並利用這項技術幫助人類過上更好的生活。
以因應AI發展為主軸的個資保護新策--韓國發布第3次個人資訊保護基本計畫以因應AI發展為主軸的個資保護新策--韓國發布第3次個人資訊保護基本計畫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10月05日 為因應人工智慧的發展需求,各國開始重新檢視個人資訊保護體系與資料運用需求間之平衡,韓國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PIPC)發布的新一期基本計畫,具體回應此致力平衡的趨勢[1]。該計畫首度將AI風險治理提升為韓國個資保護政策的最高主軸,事故因應策略與規範原則均明顯轉向,以「值得信賴的個人資訊環境,安心享有的人工智慧(AI)社會」為願景,建立韓國未來3年將推動之個人資訊政策藍圖。 壹、事件摘要 韓國PIPC於2026年7月3日發布《促進以信賴為基礎之人工智慧(AI)創新的第3次個人資訊保護基本計畫(2027-2029)》。韓國個資基本計畫係PIPC依法每3年會同中央行政機關首長共同訂定之計畫,提出:AI大轉型時代個人資訊保護體系革新、確立以事前預防為重心之保護體系、提升策略性個人資訊治理層級、增進國民權益及落實信賴文化等4大策略及12項推動課題[2]。希望藉此可以因應處理,因AX(人工智慧轉型)資料需求急遽增加及資料運用方式改變,法律不確定性隨之提升、以事後制裁為核心的既有管理查核體系韌性不足、權利救濟制度之近用性受限、數位環境日趨複雜等情況,對個資所可能擴大產生的難以預測議題。 貳、重點說明 韓國個資基本計畫之四大策略具有清楚之推進邏輯,自資料治理架構之根本轉型出發,先解決「AI能否合法使用個人資訊」之前提問題,使資料運用取得規範上的合法性基礎;繼以常態性查核、責任與誘因機制、韌性基礎設施等三個層次,控管開放隨之而來之風險,避免規範鬆綁演變為保護真空;再透過強化部會共同管理與跨境傳輸網絡擴大,確保國內監理轉型與國際資料流通接軌,使企業於跨境營運時有一致可循之規則;最終回到個別國民,透過單一窗口與新型救濟工具,確保相關政策效益得以具體反映於國民實際感受之權利保障上。此四層推進由制度鬆綁走向風險控管、再走向治理整合、終及國民權益,構成一條完整的政策論證鏈,而非各自獨立之政策拼圖。 一、革新AI時代個人資訊保護體系 (一)轉型為能靈活反映AI環境之個人資訊監理體系 1. 迅速消弭人工智慧轉型(AX)過程中伴隨之個人資訊處理不確定性,設置「人工智慧轉型(AX)安心支援中心」,作為量身訂做之創新支援綜合窗口,作為全國各地皆可連結、運用假名化、匿名化資料的據點。 2. 藉推動MyData第2階段(自2027年起),建立、推廣將所生價值回饋予資訊主體之機制,並以資料融合技術為基礎,推動解決福祉、照護、醫療等社會難題。 (二)強化因應AI基本社會之隱私風險對策 1. 檢討代理式AI(Agentic AI)決策責任架構,並就實體AI(Physical AI)常態性資訊蒐集環境因應之權利保障、事前風險評估等,設計新興技術監理體系,研擬得以超前因應急遽變動AI網路威脅之風險管理模型。 2. 為確立正確性、透明性,將深偽技術(deepfake)等資料竄改之防範對策、冒名防範及AI透明性予以制度化。 二、確立以事前預防為重心之保護體系 (一)透過常態性查核體系強化事故預防 1. 建置高風險群集中查核、部會聯合查核等常態性查核體系,並藉導入結合AI技術之評鑑(含資訊保護暨個人資訊保護管理體系ISMS-P認證)。 2. 對公部門,將優先推動強化額外安全措施基準、建立包含脆弱點查核、查核結果公開在內的常態性防禦體系,提升查核及評鑑制度之實效性。 (二)強化事故發生的預防措施與採行誘因 1. 強化積極性獎勵措施,給予超前部署保護投資者減免外洩課徵金(性質為代替不利行政處分之金錢制裁,與我國「罰鍰」概念未必完全對應)。 2. 支援代表人(CEO)及個人資訊保護長(CPO)之法定角色責任於實務現場落地。 3. 強化提升鑑識技術、建置技術分析環境等調查能量,並以履行強制金強化調查實效性,大幅強化個人資訊監督功能及法規違反嚇阻力。 4. 強化因應個人資訊非法流通措施,包括新設非法流通處罰依據、提升偵測、刪除技術等。 (三)建置以強化韌性為目標之保護基礎設施 1. 轉型以中小企業外洩時之復原因應技術支援為核心,確立以韌性為核心之因應體系。 2. 推動建立因應實體AI擴散之資安實體整合安全體系,並考量代理式AI型攻擊增加之情形,推動安全措施基準改善。 3. 推動加密技術開發及個人資訊保護強化技術(PET)研究開發(R&D)之擴大,並培育保護專業人才、建置AI資安人力平台。 三、提升個資治理橫向整合、保障國際傳輸安全 (一)就通訊、教育、僱用等高風險領域,強化由主管部會共同管理之機制,並於個人資訊威脅發生時建置早期預警體系,強化危機因應能量。 (二)消弭重複監理、確保數位監理整合性,強化與金融、公平交易等相關監理機關間之協力,並與人工智慧及資料政策主管機關密切協力,釐清數位領域各法令間之適用關係。 (三)依法律體系相似性、貿易規模等因素,採取量身訂做之因應方式擴大與不同國家的資料相互傳輸網絡,並強化對保護水準相對不足國家之資料管理因應能力,將安全威脅降至最低。 (四)運用標準契約條款、拘束性企業規則(Binding Corporate Rules, BCR)工具,擴大安全跨境傳輸。同時並行實施跨境傳輸現況調查、新設跨境傳輸影響評估等,一併建立風險管理體系。 四、完備單一窗口國民權利保障支援體系 (一)建置自外洩侵害發生時之申報起,至損害賠償止解決全部程序之單一窗口支援體系。 (二)開發以AI為基礎之資訊主體權利行使工具(AX平台),以支援國民簡便確認自身個人資訊處理現況並行使權利。 (三)設立資訊主體權益增進專責機構、推動導入損害回復同意議決制、積極辦理爭議調解等,落實迅速之損害賠償及爭議解決制度。 參、事件評析 韓國於前一期計畫(2024-2026)係以「引領資料經濟時代」為首要策略,AI僅列為其中一項課題,聚焦自動化決策、生體辨識、雲端服務等個別監理精進,事故因應以「法制嚴正、迅速執行」為主軸,偏重裁罰而非預防。此次計畫將AI提升為因應核心,依風險程度為比例對應的監理措施,並以韌性支援協助取代單純之事後裁罰思維,同時新增課徵金減免、履行強制金等積極與消極誘因並行措施,顯示韓國個資治理已由個資風險監理層次,朝向積極運用與保護的治理機制強化方向推進。其以「以風險程度區分監理密度」的設計思路,讓大規模生物特徵資料處理、AI訓練用個資等高風險情境課予更嚴格之事前把關義務,但相對地,亦在一般個資利用情境簡化合規負擔。 我國將來個資面對AI發展,所需處理的議題應非僅有消極之違規處罰、行政檢查,而是如何透過積極配套措施,在強化保護的同時促進個資的運用。本文建議未來個資會裁罰體系外,應參考韓國的因應策略,透過減免機制正向誘導企業自主投資保護措施,避免企業因唯恐受裁罰而於事故發生後選擇隱匿、而非通報;以扶助企業營運韌性角度,提供支援方案。在個人資料權益保護面,修法賦予資料可攜權並擴大運用我國MyData平台,強化個人資料運用的自主與權益主張支援,有策略地因應AI浪潮下的個資發展趨勢。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1]韓國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新聞稿,《促進基於信任的人工智慧創新第三個個人資訊保護基本計畫(2027-29)》發布,2026年7月3日,網址:https://pipc.go.kr/np/cop/bbs/selectBoardArticle.do?bbsId=BS074&mCode=C020010000&nttId=12228(最後瀏覽日:2026/09/23)。 [2]同前註1,詳見該頁面新聞稿及其計畫全文附檔,[260703 10시보도] 신뢰로 여는 AI 혁신, 달라지는 개인정보 체계로 이끈다(정책과).hw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