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於今年(2012年)02月23日提出「消費者隱私保護法案」(Consumer Privacy Bill of Rights),總統歐巴馬認為:「為保護美國消費者網路上的個人資訊,清楚的法律已刻不容緩。電子商務的成功,必須讓消費者感到安全…,保護消費者的資訊能確保網路交易平台的成長」。
白宮提出的法案中明確點出下列幾項值得關注的議題:1、獨立控制:消費者有權了解自身資料被誰蒐集,以及他們如何使用這些資料。2、透明度:消費者能容易的了解隱私及資訊安全的訊息。3、考慮內文:消費者有權期待蒐集個人資料的組織,處理個人資料的方式能提供消費者知悉並且言行一致。4、安全:消費者的個人資料應受到安全可信任的保護。5、近用與正確性:消費者有權查詢與更正個人資料。5、集中蒐集:企業僅能有限度的蒐集消費者資訊。6、責任:消費者有權要求蒐集資訊的公司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並遵循「消費者隱私保護法案」。
美國商務部及資訊管理局會將在未來幾周進行細部的規劃,並尋求技術專家、業界、學者的意見,商務部將研擬相關具體可行的做法。
近來國際間許多國家投入智慧商業及智慧消費之發展,為兼顧保障個人資料權利前提下,鼓勵產業界從事商業創新,英國商務創新技術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 Skills)於2013年7月宣布促成「Midata創新實驗計畫平台」(midata innovation lab),由英國政府、企業界、消費者團體、監管機構和貿易機構共同組成,此為示範性自律性組織,參與之業者/機構於應消費者要求(consumer’s request)情形下,將所擁有消費者資料,特別是交易資料(transaction data),以電子形式及機器易讀取形式(electronic, machine readable format)對「我的資料」(Midata)體系公開(release);並且,將可更便利消費者利用這些資料瞭解自己的消費行為,在購買產品和服務時可以做出更為明智的選擇。 英國商務創新技術部係於2011年4月,開始提出所謂「Midata計畫」:於「更好選擇;更好交易環境;提昇消費者權力」政策(Providing better information and protection for consumers),宣示推動「Midata計畫」,作為提昇資訊力量(power of information)重要策略。為積極推動,「Midata計畫」,並協助產業界能有更詳細遵循指引,於2012年7月公告「Midata政府產業諮詢報告」(midata: government response to the 2012 consultation),同年12月出版「Midata隱私影響評估報告」 (midata: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為配合上述政策施行,由產業界、組織、政府機構所共同組成的「Midata創新實驗計畫平台」(midata innovation lab),已開始展開運作。此平台認為,近來越來越多實務情形證明,個人資料對於企業而言已被視為日漸重要的資產,並且未來將成為提供更個人化、多元化之產品服務之重要基礎。倘若能在確保消費者個人資料相關權利之前提下,促成產業界積極投入發展,以「我的資料(Midata)創新實驗計畫」為運作平台,對於企業所持有個人資料,兼顧企業與消費者原則共同獲益,將可因應趨勢取得商業先機。 以英國商務創新技術部規劃政策,前期試行推動先以「核心產業」(core sectors)(金融產業、電信產業、能源產業)為導入適用,待實施具一定成效後,將延伸推廣至其他產業領域(non-core sectors),而後也將由現行初期以產業自律性參與計畫模式,進展至以法令規範強制實施的階段。
我國促進外籍人才來台之法規鬆綁簡介我國促進外籍人才來台之法規鬆綁簡介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吳采薇 105年12月02日 在創新驅動時代,創新、研發為經濟成長的核心,而人才是創新、研發的根本。為了競逐產業發展關鍵人才,近年來各國政府陸續推出吸引外國人才之政策措施,期望吸納國際人才以為產業發展挹注新活力。我國行政院於103年核定創業拔萃方案 ,象徵延攬外籍 人才來台之決心,並由各主管機關進行相關法規鬆綁,為外籍人才來台發展建立完善制度。本文將針對外籍人才來台參與創業活動之法規鬆綁議題,以及其放寬範圍進行簡介。 壹、法規鬆綁議題 我國由於土地資源稀少、人口密度高,對於外籍人士來台停、居留或移民有一定之條件門檻。但在國際競才之環境下,若外籍人士進駐的門檻過高,可能不利我國延攬外籍人才,並且可能對我國產業創新造成負面影響。有關法規鬆綁議題,說明如下: 一、不利爭取僅具創意想法之外籍創業家來台發展 在全球化趨勢下,除了吸引外國資金、技術之外,吸引創新及創意人才亦為政策重點[1]。根據行政院核定的「推動創業家簽證之規劃」分析,目前外籍人士來台的簽證方式主要有商務停留、投資居留、投 資移民等方式[2]。惟商務停留屬於短期停留,較不適合計畫長期在台發展之外籍創業家作為長期居留的管道;又投資居留及投資移民有投資門檻限制,可能排除具創意想法但尚未取得創業資金之創業家。 故此,對於有創意構想但資金不足之草創時期創業者,難以依據我國既有簽證管道來台進行創業籌備工作,導致其轉往其他國家發展,可能使得我國錯失潛力創新創業人才,無法於國際人才競賽中取得先機。 二、不利爭取僅具創意想法之外籍創業家來台發展 過去普遍認為僅有大型或跨國企業才有延攬外籍專業人才之需求,因此我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對於企業延攬外籍專門及技術人才,設有雇主資格限制及外籍工作者條件限制。但數 位經濟的發展顛覆企業聘僱外籍人才之運作,即便是中小型新創事業,由於希望融入多元文化與跨領域之思考,而由多國成員組成,可能難以符合審查標準之規定。 (一)雇主資格限制 依據審查標準第4條規定,外國人可從事之專業性及技術性工作類型包括: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批發業及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又依審查標準第36條規定,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應符合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5百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百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受拘束之業別包括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 務、製造業、批發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故此,我國中小型新創事業若未符合資本額5百萬元以上或營業額1千萬元以上之資格限制,則將因雇主資格不符而無法延攬外籍人才加入新創事業。 (二)外籍工作者條件限制 依據審查標準第5條規定,受聘僱之外籍人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且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月平均薪資(新台幣47,971元)。 1.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2.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3.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4.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惟實務運作上,我國企業可能受制於上述受聘僱之外籍人才條件,而無法延攬中意之外籍人才,例如具有學士學位仍需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產生專長經驗與學位領域不同而無法適用的情況[3];或企業 有意延攬之人才甫自大學畢業或正在研讀碩士學位,雖有撰寫程式經驗或對跨國市場有所瞭解,仍無法滿足「相關工作經驗」之要求。 三、僑外生畢業後難以留台工作 在我國學校畢業之僑外生申請工作簽證,必須回歸「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學士學位外籍工作者需具備2年工作經驗之條件,以及薪資下限要求,導致僑生或外籍學生畢業後難以直接進入我國就業市場 。一旦學生身份消滅即喪失居留事由,因此必須回國發展,使得我國無法有效運用僑外生的知識及經驗,以幫助企業發展海外市場。 貳、已鬆綁之規範 為推動我國創新創業發展,廣泛吸納國際相關人才,自103年迄今,各部會已陸續完成外籍人士來台參與創業活動之法規鬆綁。有關外籍人才來台相關法規鬆綁之說明如下: 一、開放外籍創業家來台 為促進具創意想法之外籍創業家來台發展,行政院104年核定「推動創業家簽證之規劃[4]」,由外交部增設以「創新創業」為由之居留簽證,以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訂定「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 查處理要點」,對於符合創新創業條件[5]之個人或團隊給予1年居留期限,每年初簽暫以核發2,000名為原則[6]。居留屆滿前,經經濟部核有「已設立公司並具有營 運事實(如:公司營業收入及進貨支出、僱用員工人數、或租金及水電費等)」,可取得延長居留期間2年。內政部亦配合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相關規定,以開放港澳創業家來台發展。 二、放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延攬外籍人才 創業拔萃方案放寬創新的新創事業延攬外籍人才,對於「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7]」放寬其聘僱外籍人才之限制,包括雇主資本額或營業額、外籍人才學士學位需2年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等,說明如下: (一)放寬雇主資格限制 勞動部104年1月7日放寬自由經濟示範區、「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聘僱外籍人才之雇主資本額或營業額限制。透過放寬審查標準第36條第5款所定之專案認定之解釋[8],使自由經濟示範區之區內事業單位、 以及「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得聘僱外籍人才,免受雇主資本額或營業額門檻限制。 此外,勞動部進一步於104年12月25日預告修正審查標準,期望全面刪除雇主資本額及營業額限制,惟其他併同修正之相關條文引發爭議,目前已暫緩公告[9]。 (二)放寬外籍工作者條件限制 為降低開放外籍工作者來台對我國就業市場的衝擊,勞動部目前僅針對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進行開放,以因應新創企業之用人需求,並透過跨部會申請審核程序,對於聘僱外國人才之雇主進行審核管制。針對受聘僱之外籍工作者條件,已放寬項目說明如下: 1.放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聘僱之外籍人才2年工作經驗要求:勞動部104年5月修正審查標準第6條第1項規定,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其依第5條第2款聘僱之外國人,得不受2年以上相關 工作經驗之限制。依據勞動部「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2年工作經驗會商機制」說明,會商機制分為「通案會商」及「專案會商」。通案會商將以跨不會召開會商會議或以書面方式進行會商,以決定某一範圍內之特定產業,其企業雇主所聘僱顧 之外籍專業人員得否通案免除2年工作經驗之限制。而專案會商則由企業雇主個別提出申請,由勞動部提議進行跨部會協商,已決定是否針對個案進行放寬[10]。 2.放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僑外資事業」聘僱外籍主管範圍:勞動部104年5月修正審查標準第3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將主管資格放寬為部門副主管以上或相當等級之人員。 3.放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聘僱之外籍人才,屬「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得免除5年相關經驗限制:勞動部104年5月修正審查標準第6條第2項規定,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依第5條第4款聘僱之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 限制。 惟勞動部104年12月25日預告將修正審查標準,改採雙軌模式,引發社會大眾批評。該雙軌模式係指除了既有聘僱管道,同時新增評點制,亦即外籍專業及技術人員僅需學歷、外語能力、專業能力等達60點以上,即可來台工作,毋須受限於「2年工作經驗」及「薪 資達47,971元」之門檻。但相關團體擔心雙軌模式之大幅開放可能造成我國薪資水準惡化,以及容易遭到濫用等問題,是故目前該修正草案已暫緩公告[11]。 (三)放寬僑外生留台工作 為鼓勵優秀僑外生畢業後留台工作,勞動部103年新增審查標準第5-1條規定,實施僑外生工作評點配額制,針對在我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畢業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其受聘僱資格改以學經歷、薪資水準、語言能力及特殊專長等8個 項目進行評點,累計超過70點者,即可取得聘僱許可,不受審查標準第5條及月薪47,971元以上之限制。 目前僑外生工作評點配額制105年開放2,500名配額供工作許可申請[12]。此外,內政部移民署103年亦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2條規定,增列留學生畢業後得申請延期6個月,以利其求職。 參、結語 察我國外籍人才來台法規鬆綁之脈絡,有關外籍創業家來台、創新的新創企業延攬外籍人才、僑外生畢業後留台工作之議題已完成初步放寬。除了僑外生留台工作放寬幅度較大之外,其他項目僅採取短期性或小幅度地放寬,如創業家簽證每年有固定核發額度、延 攬外籍人才之鬆綁僅限於「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並針對個案審核以評估是否開放。 在法規鬆綁之外,仍需仰賴相關配套措施進行管理與推廣,如創業家簽證與僑外生評點制之國內外宣傳、申請便利性及外籍人士在台之管理等。而放寬新創企業延攬外籍人才部分,目前僅開放於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以回應我國新創企業之需求。至於後續是否 須增加開放範圍,仍待相關部會蒐集我國新創企業之看法,以及聽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唯有不斷精進外籍人才來台參與創業活動之相關法規,建立我國完善的創業環境,才能吸引國際人才進駐,實現創新創業之目標。 [1] Business Roundtable, State of Immigration: How the United States Stacks Up in the Global Talent Competition (2015), http://businessroundtable.org/sites/default/files/immigration_reports/BRT%20immigration%20report.pdf (last visited Aug. 17, 2016). [2] 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創業家簽證之規劃(核定本)〉,http://ws.ndc.gov.tw/Download.ashx? u=LzAwMS9hZG1pbmlzdHJhdG9yLzEwL3JlbGZpbGUvNjM4MS8yMzEwNy8wMDYzMDQ2LnBkZg%3d%3d&n=5o6o5YuV5Ym15qWt5a6257C96K2J5LmL6KaP5YqDKOaguOWumuacrCkucGRm&icon=..pdf (最後瀏覽日:2016/08/23)。 [3] 郭芝榕,〈鬆綁外籍人才怎麼做? 創業圈提5大建議,勞動部:兩週內蒐集共識!〉,數位時代,2016/03/02,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id/38804 (最後瀏覽日:2016/06/16)。 [4] 國家發展委員會,〈創業家簽證〉,http://www.ndc.gov.tw/News_Content.aspx?n=C07A4E0160AC69CE&sms=3AF9F1AD6420C22B&s=C5A037B21C472687 (最後瀏覽日:2016/06/16)。 [5]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規定,有關申請創業家簽證,以個人為申請者之條件包括(1)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或於政府認定 之國際性募資平台籌資新臺幣2百萬元以上;(2)已獲同意進駐政府認定之創新創業園區或育成機構者;(3)取得國內外專利權;(4)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者,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台專案計畫通過;(5)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 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並投資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 以團隊為申請者之條件包括(1)在台尚未設立之事業,應符合前款第1目至第4目條件之一者;(2)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該團隊成員須擔任該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百萬 元以上者。 [6]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經濟部投審會於104年6月29日發布施行「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http://www.moeaic.gov.tw/system_external/ctlr?PRO=NewsLoad&id=1053 (最後瀏覽日:2016/06/16)。 [7] 依據行政院於103年8月19日核定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規定,具創新能力之新創為設立未滿5年之事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已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新臺 幣2百萬元以上;(2)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3)申請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權、或經我國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 或授權實施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4)已進駐行政院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定名台灣新創競技場 TSS)、經濟 部 直營、或該部近三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 育成機構;(5)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及設計競賽獲獎;(6)曾經或現正進駐經政府相關機關認定之加速育成機構;(7)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8] 〈104年1月7日勞動發管字第10398016801號〉,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1003/ch08/type2/gov82/num46/Eg.htm (最後瀏覽日:2016/06/16)。 [9]〈放寬白領外勞案 勞動部暫緩將再議〉,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581286 (最後瀏覽日:2016/06/16)。 [10]〈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2年工作經驗會商機制〉,勞動部,http://hirecruit.nat.gov.tw/chinese/download/consultation_des_cht.pdf (最後瀏覽日:2016/06/17)。 [11]台灣勞工陣線,〈反對開放低薪白領外勞,47971元薪資下限不能廢〉,苦勞網,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4364 (最後瀏覽日:2016/06/17)。 [12] 〈勞動部公告105年受理僑外生留臺工作名額2,500名〉,勞動力發展署https://www.wda.gov.tw/home.jsp?pageno=201111160008&acttype=view&dataserno=201507160002 (最後瀏覽日:2016/02/04)。
英國金融行為監督總署公布《加密資產指引》諮詢文件英國金融行為監督總署(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與英國財政部、英格蘭銀行於2018年3月共同組成「加密資產專案小組」(Cryptoasset Taskforce),為英國政府「金融科技產業戰略」(Fintech Sector Strategy)之一環。2019年1月23日,FCA公布《加密資產指引》(Guidance on Cryptoassets)諮詢文件,除在配合加密資產專案小組之調查、研究外,亦在於落實FCA作為金融監理主管機關,盤點及釐清法規適用之職責,以妥適因應金融科技發展。公眾意見徵集期間至2019年5月4日,FCA並預計在同年夏季提出最終版本的報告。 依據《加密資產指引》,FCA臚列了四項監理代幣(token)可能的法源依據,包含: (1)受監管活動指令(Regulated Activities Order)下的「特定投資項目」。 (2)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II(MiFID II)下的「金融工具」。 (3)電子貨幣條例(E-Money Regulations)下之「電子貨幣」。 (4)支付服務條例(Payment Services Regulations)。 由於加密資產市場與分散式記帳技術發展迅速,參與者迫切需求更清晰之監理規範,包含交易匯兌、主管機關等,避免因誤觸受管制之活動(regulated activities)而遭受裁罰。其次,FCA亦希望能強化消費者保護,依照加密資產商品類型,讓消費者知道可以尋求何種法律上之保障。
新加坡物聯網產品網路安全防護之初探新加坡物聯網產品網路安全防護之初探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3年06月30日 壹、事件摘要 近年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簡稱IoT)產品蓬勃發展,伴隨著資通安全之威脅卻也日益加增,新加坡為此陸續訂定國內法規,以強化保障新加坡人民資訊流通之自由,並確立了網路安全標籤機制,藉以提高消費者對於物聯網產品資安的認識。另一方面,標籤制度能於消費者使用物聯網產品時,將產品受到不同層級之網路安全防護,或有別於一般用途使用等資訊,迅速傳達給消費者。據此,本文觀測新加坡近年主要的物聯網產品驗證制度與相關法規,供我國參考與借鏡。 貳、重點說明 一、新加坡物聯網網路安全法規 新加坡於2015年成立新加坡網路安全局[1](CSA),陸續為新加坡建立完善之物聯網產品網路安全防護機制,且新加坡於2018年訂定《網路安全法》[2],法案的第一部分已明示將「網路安全」列為實質保障內涵[3],並明訂須透過識別與分析威脅,以有效降低網路安全威脅帶來的風險。另為提高物聯網安全性,首先於亞太地區推出物聯網產品等級評估機制,即新加坡網路安全標籤機制[4](Cybersecurity Labelling Scheme, CLS),致力於保障新加坡的網路空間,並使消費者能夠識別符合網路安全規定之物聯網產品,以利消費者辨認選購。此外,CLS架構下設有驗證中心、通用標準以及標籤分級等措施,以強化物聯網產品資安防護為目的,也能落實《網路安全法》保障新加坡網路安全之精神。 (一)設置網路安全驗證中心[5](Cybersecurity Certification Centre, CCC):為驗證資安相關產品與服務之權責機關,透過CSA建置的驗證標準,成為新加坡企業採用資安產品之參考依據。 (二)建立通用標準(Common Criteria, CC):最初是由加拿大、法國、德國、荷蘭、英國與美國等多個國家安全標準組織聯合提出,以國際標準ISO/IEC 15408(Common Criteria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urity Evaluation)作為替代其現有安全評估標準的通用標準。由於通用標準已於國際上受多國承認,資訊服務業者若經過相關驗證時,較易被新加坡企業採用。 (三)建立網路安全標籤機制(Cybersecurity Labelling Scheme, CLS):CSA針對智慧裝置推出網路安全標籤機制CLS,是以《網路安全法》做為上位精神而訂,但並不具強制力,而是以計畫推行之自願性認驗證機制。新加坡政府將物聯網設備根據其網路安全規定之級別進行評估分級,使消費者能夠識別符合較高等級網路安全規定的產品,並做出明智的決定。CLS共可分為4個等級(Level 1~4),第1級為產品滿足相關之基本要求(如密碼要求、提供軟體更新);第2級為該產品係使用安全設計原則進行開發(如進行相關之威脅評估、審驗程序);第3級為該產品經過第三方測試實驗室評估;第4級則經過第三方實驗室之滲透測試。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亦與德國、芬蘭簽署備忘錄,以相互承認,也因此新加坡CLS網路安全標籤機制與德國的網路安全標籤制度(IT-Sicherheitskennzeichen)、芬蘭的網路安全標籤制度(Finnish Cybersecurity Label),可以進行互通使用。 參、事件評析 新加坡透對於物聯網產品之資安,透過訂定法規、成立權責機關與建立國際通用之標準與標籤機制,針對物聯網產品資安進行不同層次的保障。此外,採「驗證」方式保障人民生活不受網路威脅侵害,同時提高消費者對於物聯網產品資安之意識,可謂一舉數得之作法。而我國於物聯網產品發展以來,有政府以計畫支持「行動應用資安聯盟」提供相關物聯網產品之資安檢測認驗證標章,以供企業或消費者識別,物聯網產品經由實驗室檢測並由行動應用資安聯盟[6]審核通過後,核發合格證書及資安標章,並依照資安風險高低及安全技術實現複雜度,區分三個等級(L1~L3),分為適合一般家庭、商業用途與最高防護強度。於此認驗證機制下,已推出6項產品系列之驗證[7],並且採消費者導向之標章,足見我國政府同樣致力於提高消費者對於物聯網產品資安防護識別之意識;但此認驗證機制或有優化空間,今後可以參考新加坡作法,擴增可進行驗證的產品項目,持續提升保障消費者選購物聯網產品之資訊知悉權,同時可參酌國際上其他重點國家之風險評估方式,以系統性建置物聯網產品資安之風險評估通用標準,以確保該制度未來有機會被其他國家直接或間接承認,為國際接軌做準備,作為今後精進物聯網產品資安之目標,方可促使我國與國際產業鏈、海外市場逐步銜接,提升產業競爭力。 [1]新加坡網路安全局CSA(Cyber Security Agency),隸屬於總理辦公室(Prime Minister’s Office, PMO),由新加坡通訊暨新聞部(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管理,https://www.csa.gov.sg/,(最後瀏覽日:2023/6/30)。 [2]Cybersecurity Act 2018,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https://sso.agc.gov.sg/Acts-Supp/9-2018/Published/20180312?DocDate=20180312, (last visited June 30, 2023). [3]Cybersecurity Act 2018, Part 1 PRELIMINARY, 2.—(1), (i)providing advice in relation to cybersecurity solutions, including— (i) providing advice on a cybersecurity program; or (ii) identifying and analysing cybersecurity threats and providing advice on solutions or management strategies to minimise the risk posed by cybersecurity threats. [4]Cybersecurity Labelling Scheme (CLS), CSA, https://www.csa.gov.sg/our-programmes/certification-and-labelling-schemes/cybersecurity-labelling-scheme, (last visited June 30, 2023). [5]SINGAPORE CSA, Certification and Labelling Schemes, About the Cybersecurity Certification Centre (CCC), https://www.csa.gov.sg/our-programmes/certification-and-labelling-schemes, (last visited June 30, 2023). [6]行動應用資安聯盟(Mobile Application Security Alliance),關於我們〈推動架構〉,https://www.mas.org.tw/about/background,(最後瀏覽日:2023/6/30)。 [7]包含:影像監控系統、智慧巴士、智慧路燈、空氣品質微型感測裝置、消費性網路攝影機、門禁系統等項目。行動應用資安聯盟(Mobile Application Security Alliance),IoT Q&A〈聯盟負責的物聯網資安檢測認證項目有哪些?〉,https://www.mas.org.tw/iot/questAndAnswer,(最後瀏覽日:2023/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