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布「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今年(2005)218頒布「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該辦法乃是繼20048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後,針對電子認證服務產業所為之規範,目的在於使主管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產業部)對於憑證機構與電子認證服務之實施得有一明確之監督管理辦法(4),將於今年(2005)41正式施行。該辦法對於憑證機構之核可、電子認證服務之提供、暫停與終止、憑證應記載事項、憑證機構之審查義務、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辦法,以及相關罰責均予以明定。並於該法第41條設有過渡條款,明定憑證機構必須於今年(2005)930日前取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於今年(2005)101日起,未取得許可者不得繼續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是以不採自願認可制。

相關連結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布「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671&no=64&tp=1 (最後瀏覽日:2025/11/28)
引註此篇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日本《航空法》修正後之無人機最新政策發展

歐盟孤兒著作指令(Directive 2012/28/EU)立法評析

資訊揭露立場分歧: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修正草案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集管條例)自2010年2月10日公布施行以來,終於今年(2019)5月中旬展開修法公聽會,智慧局提出三大項修法目的:「一、強化專責機關監督輔導;二、提升集管團體公信力與透明度;三、健全著作權授權市場環境。」依此分別提出修正條文。   其中,關於集管團體的財務治理透明化的規定,智慧局參考歐盟指令與德國集管條例,增訂集管團體之資產負債表、收支決算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之揭露的法律義務(修正第21條第1項),且「應上網供公眾查閱」(增訂第22條第2項),係為建立集管團體公信力並強化良善治理與健全體質。   在場集管團體持不同意見,認集管團體僅係對身為會員的權利人以及利用人負責,且每年均已被主管機關與會員檢視相關報表,似無公開上網讓不特定大眾開放查閱之理。利用人則提出「重複管理」是須要被解決的議題,以授權移轉的實務問題舉例,故希望未來修新法有即時性的權利與管理的資訊揭露。權利人則反應授權金分配不透明,建議以資訊化的方式讓報酬分配機制透明化,並可應用區塊鍊技術達成之。

延長專利保護對產業研發創新的效應思考-兼談專利法修正草案第54條

TOP